決就被告所犯如附表二編號8 所示之罪併與附表二其餘之罪 ,合併定其應執行刑,亦有所不當。從而被告上訴主張否認 犯罪,雖均無理由,惟原判決既有上開部分瑕疵,亦屬無可 維持,自應由本院將原判決附表二關於被告所犯之罪,均撤 銷改判,而被告定執行部分已失所附麗,應一併撤銷。二、爰審酌被告無視於國家杜絕毒品危害之禁令,為販賣第二級 毒品、轉讓禁藥犯行,足以使他人形成生理成癮性及心理依 賴性,戕害國民身心健康,均對社會治安產生危害,又其前 曾因施用毒品而經觀察、勒戒及判處罪刑,竟未思悔改,起 意再為上開施用毒品犯行,顯然缺乏禁絕毒害決心,兼衡其 國小畢業之教育程度,務農、已婚、月收入約3 、4 萬元及 其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第二項及附表二 所示之罪刑,且就附表二所示之罪定其應執行之刑。三、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 條至第9 條、第12條、第13條或 第14條第1 項、第2 項之罪者,其供犯罪所用或因犯罪所得 之財物,均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或以其財產抵償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 項定有明 文。又本規定所稱「追徵其價額」者,係指所沒收之物為金 錢以外之其他財物而無法沒收時,因其實際價值不確定,應 追徵其價額,使其繳納與原物相當之價額,並無以其財產抵 償之問題。倘嗣後追徵其金錢價額,不得結果而須以其財產 抵償者,要屬行政執行機關依強制執行之法律之執行問題, 即無不能執行之情形,自毋庸諭知「或以其財產抵償之」。 如不能沒收之沒收標的為金錢時,因價值確定,判決主文直 接宣告「以其財產抵償之」即可,不發生追徵價額之問題( 最高法院99年度第5 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可資參照)。 ㈠就犯罪事實一(含附表一編號1 、2 、3 、4 、5 、6 、7 )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犯罪所得合計7,000 元( 各次所得詳如附表一編號1 、2 、3 、4 、5 、6 、7 號所 示),係被告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所得,爰依毒品 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 項規定,各於被告上開犯罪事實一 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犯行之主文項下(詳如附表 二編號1 、2 、3 、4 、5 、6 、7 所示),各宣告沒收, 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被告之財產抵償之。 ㈡至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雖係被告用以於犯罪事實一含 附表一編號1 至7 、犯罪事實二所示時、地與證人何佳富、 劉其仁及何佳東聯絡時使用,惟係被告向其母親林陳貴所借 用,並非被告所有,業據被告於本院供承在卷可憑(見本院 卷第234 頁),且有該門號之申請人資料附卷可資佐證(見 原審卷第134 頁),爰不予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9 條第1 項前段、第364 條、第299 條第1 項前段,藥事法第83條第1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 條第2 項、第19條第1 項,刑法第11條、第51條第5 款,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王碧霞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0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董武全
法 官 陳弘能
法 官 張瑛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江佳穎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0 日
附錄本判決論罪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
製造、運輸、販賣第二級毒品者,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千萬元以下罰金。
藥事法第83條第1項
明知為偽藥或禁藥,而販賣、供應、調劑、運送、寄藏、牙保、轉讓或意圖販賣而陳列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一:
┌─┬───┬──────┬─────┬─────┐
│編│販賣對│ 時 間 │ 地 點 │ 交易金額 │
│號│象 │ │ │(新臺幣)│
├─┼───┼──────┼─────┼─────┤
│1 │何佳富│102年12月14 │嘉義縣○○│1,000元 │
│ │ │日晚間7時至8│鄉○○國小│ │
│ │ │時許 │ │ │
│ │ │ │ │ │
├─┼───┼──────┼─────┼─────┤
│2 │劉其仁│102年11月15 │嘉義縣○○│1,000元 │
│ │ │日上午某時許│鄉○○國小│ │
│ │ │ │前 │ │
│ │ │ │ │ │
├─┼───┼──────┼─────┼─────┤
│3 │劉其仁│102年11月28 │嘉義縣○○│1,000元 │
│ │ │日晚間10時許│鄉○○國小│ │
│ │ │ │前、嘉義縣│ │
│ │ │ │○○鄉○○│ │
│ │ │ │村○○○00│ │
│ │ │ │0號 │ │
├─┼───┼──────┼─────┼─────┤
│4 │劉其仁│102年11月28 │嘉義縣○○│1,000元 │
│ │ │晚間11時許 │鄉○○村○│ │
│ │ │ │○○000號 │ │
├─┼───┼──────┼─────┼─────┤
│5 │劉其仁│102年12月23 │嘉義縣○○│1,000元 │
│ │ │日晚間某時許│鄉○○國小│ │
│ │ │ │前 │ │
│ │ │ │ │ │
├─┼───┼──────┼─────┼─────┤
│6 │何佳東│102年11月23 │嘉義縣○○│1,000元 │
│ │ │日下午1時許 │鄉○○村○│ │
│ │ │ │○00號前 │ │
│ │ │ │ │ │
├─┼───┼──────┼─────┼─────┤
│7 │何佳東│102年12月7日│嘉義縣○○│1,000元 │
│ │ │下午某時許 │鄉○○村○│ │
│ │ │ │○○00號旁│ │
└─┴───┴──────┴─────┴─────┘
附表二:
┌──┬──────┬──────────────┐
│編號│犯 罪 事 實 │ 主 文 │
├──┼──────┼──────────────┤
│ 1 │犯罪事實一附│林英澤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
│ │表一編號1 │處有期徒刑柒年貳月。未扣案販│
│ │ │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所得│
│ │ │新臺幣壹仟元沒收,如全部或一│
│ │ │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 │ │。 │
├──┼──────┼──────────────┤
│ 2 │犯罪事實一附│林英澤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
│ │表一編號2 │處有期徒刑柒年貳月。未扣案販│
│ │ │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所得│
│ │ │新臺幣壹仟元沒收,如全部或一│
│ │ │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 │ │。 │
├──┼──────┼──────────────┤
│ 3 │犯罪事實一附│林英澤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
│ │表一編號3 │處有期徒刑柒年貳月。未扣案販│
│ │ │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所得│
│ │ │新臺幣壹仟元沒收,如全部或一│
│ │ │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 │ │。 │
├──┼──────┼──────────────┤
│ 4 │犯罪事實一附│林英澤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
│ │表一編號4 │處有期徒刑柒年貳月。未扣案販│
│ │ │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所得│
│ │ │新臺幣壹仟元沒收,如全部或一│
│ │ │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 │ │。 │
├──┼──────┼──────────────┤
│ 5 │犯罪事實一附│林英澤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
│ │表一編號5 │處有期徒刑柒年貳月。未扣案販│
│ │ │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所得│
│ │ │新臺幣壹仟元沒收,如全部或一│
│ │ │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 │ │。 │
├──┼──────┼──────────────┤
│ 6 │犯罪事實一附│林英澤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
│ │表一編號6 │處有期徒刑柒年貳月。未扣案販│
│ │ │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所得│
│ │ │新臺幣壹仟元沒收,如全部或一│
│ │ │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 │ │。 │
├──┼──────┼──────────────┤
│ 7 │犯罪事實一附│林英澤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
│ │表一編號7 │處有期徒刑柒年貳月。未扣案販│
│ │ │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所得│
│ │ │新臺幣壹仟元沒收,如全部或一│
│ │ │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 │ │。 │
├──┼──────┼──────────────┤
│ 8 │犯罪事實二 │林英澤犯藥事法第八十三條第一│
│ │ │項之轉讓禁藥罪,累犯,處有期│
│ │ │徒刑柒月。 │
└──┴──────┴──────────────┘
附件:通訊監察譯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