殺人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刑事),上訴字,108年度,938號
TNHM,108,上訴,938,20201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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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至於詹益宗等人第二度返回○○000 後,經該處員工告知,被 害人丙○○轉往○○地區消費等過程,業經原審詳予認定,而就 被告當時對於詹益宗之殺人計畫是否有所認知並起意幫助, 如依證人王建國證稱:當天伊開車,詹益宗坐副駕駛座,被 告都坐後面(偵2891號卷第119頁)、伊不知道被告是否知道 要開槍,一路上被告都躺著,但伊不知道有沒有睡著,詹益 宗在罵小弟的時候,被告也是坐在沙發仰躺著,伊覺得他白 天太累了,當時到案發地點的時候,伊等都沒下車,被告也 是仰躺著,沒有突然的反應(偵續38號卷第24至26 頁)等 情,已難謂被告當時有何幫助詹益宗等人殺人之意圖。又詹 益宗等人最後到達○○○○000,並因此尋獲被害人丙○○,並非 出於被告之幫助,被告雖有撥打電話予林良田之事實,然與 張家銘所駕駛之前車找到○○○○000並無先後之因果關係,被 告撥打電話給林良田既然已經是在前車到達○○○○000 之後, 自無從認為被告係出於對於詹益宗殺人計畫有所認識,而有 幫助殺人之意圖。
七、綜觀全卷,沒有發現有任何證人提到或者有客觀事證可以支 持起訴書所記載的情節,因此沒有辦法證明被告有幫助殺人 的犯意。至於起訴書引用之少年何○○證述及相關書證、其他 共犯的相關判決書,都只能證明被害人有遭到詹益宗槍殺的 事實,沒有辦法認定被告是整個晚上和詹益宗一同行動、知 道詹益宗要執行殺害被害人的計畫,以及被告有幫助殺人之 犯意,因此依證據有疑利於被告原則,應諭知被告無罪。柒、經查:
一、按刑法上之幫助行為,須行為人有幫助他人犯罪之意思,以 物質上或精神上之助力予正犯以實施犯罪之便利,使其易於 實施之積極或消極行為之謂。是幫助犯在客觀上對正犯之犯 罪行為有所助力外,其主觀上須對該犯罪之事實亦有共同認 識始能成立。故刑法上幫助犯之成立,需客觀條件及主觀條 件同時合致方能成立,亦即行為人除對於正犯之犯罪提供物 質上或精神上之助力外,主觀上仍須與正犯有共同之犯罪認 識,並出於幫助之意圖而為幫助之行為,始足當之。二、以下被害人丙○○與詹益宗、詹益群於本案槍殺案發生前之恩 怨關係,及本件槍殺案發生之過程,被害人丙○○死亡之結果 等客觀事實,為被告所不爭執,並有以下證據可以認定: ㈠就詹益宗、詹益群與被害人丙○○之宿怨乙節,依證人王建國 證稱:丙○○與詹益宗、詹益群本來是好朋友,100 年或101 年間丙○○曾經把電腦簽賭版給詹益宗,後來因為詹益宗把簽 賭金吃下來,沒有交給丙○○,所以引起丙○○不滿,有一次在 ○○談判時,丙○○就與詹益宗翻臉,詹益宗當場有對丙○○開槍



,但沒有打到人,雙方就結下仇恨,詹益群則是在99年或10 0 年間有邀丙○○入股○○○○賭場,但詹益群把錢吃下來,沒有 分給丙○○,引起丙○○不滿(偵2891號卷第126 頁反面;蒞23 61號卷二第240至241 頁)、101 年8 月間丙○○有去詹益宗 、詹益群家開槍,是先去詹益群家,過一段時間約中秋節又 去詹益宗住處開槍,但被詹益彰撥開,後來詹益宗有帶一群 小弟去丙○○父母住處潑汽油(偵2891號卷第202 頁反面)等 情,參以詹益宗對於其與被害人丙○○曾有恩怨衝突,亦證稱 :伊承認伊有在101 年8 月4 日凌晨3 點多,帶一些人到丙 ○○父親乙○○住處,要丙○○出面交涉,但沒有看到丙○○,就指 示小弟潑灑汽油並毀損物品後離去(蒞2361號卷一第190 頁 、卷二第84頁)、伊與丙○○熟,詹益群與丙○○也熟,伊與丙 ○○之前有爭吵過,伊知道丙○○到詹益群住處開槍的事,丙○○ 到伊家開槍以後,伊有去買斧頭、西瓜刀及開山刀(蒞2361 號卷二第58頁正反面、第59頁反面)、丙○○去詹益群住處開 槍,是因為丙○○一直認為詹益群讓伊靠,經常借伊錢(蒞23 61號卷二第54頁)等語,及詹益群復證實確實有被害人丙○○ 對其住處開槍之事(蒞2361號卷一第145 頁),足見本件槍 殺案之起因,主要存在於被害人丙○○與詹益宗、詹益群之間 。
 ㈡詹益宗、詹益群因上開衝突恩怨,引起報復被害人丙○○之動 機,已如上述。而詹益宗、詹益群為報復被害人丙○○,曾購 買刀械、槍枝等武器,並藏放在莊鎮安家中等情,已據證人 王建國證稱:在槍案發生前,詹益宗曾經找伊去一家○○的店 ,說要買3 把開山刀,後來又到一家打鐵鋪,買2 把斧頭, 詹益宗說如果開山刀沒辦法剁的話,就用斧頭把丙○○的手剁 下來,讓他不能開槍(偵2891號卷第129 頁)、槍案發生當 天用的2 把槍,是詹益宗大約一年前有跟伊說,他的槍都放 在莊鎮安那邊,伊問莊鎮安也跟伊說有,說是詹益宗暫時寄 放的(偵2891號卷第193 頁反面至第194頁)、詹益宗約伊 去○○買開山刀,說是因為丙○○要對他不利,要把他手砍下來 ,買完3 把開山刀以後,又去一家打鐵店買2 支斧頭(蒞23 61號卷二第242頁正反面)等語,核與該槍殺案共犯詹益宗 證稱:丙○○來伊家開槍以後,伊有去買開山刀、斧頭、西瓜 刀,伊怕他來找伊(蒞2361號卷一第190 頁、卷二第59頁反 面)、槍擊發生前,伊有在○○○○000 打電話給莊鎮安,跟他 說有人會過去拿包包,是許來富去莊鎮安那裡拿槍回來○○○○ 000,是伊寄放在莊鎮安那邊的(蒞2361號卷二第61頁、第7 0頁反面、第80頁)、伊承認伊有把手槍、子彈交給莊鎮安 保管(蒞2361號卷一第190 頁反面至第191頁)、扣案貝瑞



塔、傑立寇手槍伊是在101 年12月25日案發前一兩天拿去放 在莊鎮安家的,伊自己拿去的(蒞2361號卷一第251 頁)等 情相符,並有雲林縣警察局槍枝初步檢視報告表、內政部警 政署刑事警察局102 年2 月22日刑鑑字第0000000000號鑑定 書、102年3 月14日刑鑑字第0000000000號函、雲林縣警察 局刑案現場勘察報告全卷(內含現場勘察報告、現場照片、 現場平面圖等資料)在卷可參(偵192 號卷第77至93 頁; 警卷五全卷即原審卷二第411至464 頁),是詹益宗因被害 人丙○○至其住處及詹益群住處尋釁之舉,引發詹益宗不滿後 ,詹益宗曾於101 年10月間與王建國購買斧頭、開山刀、西 瓜刀等刀械,詹益宗又於101 年12月25日前1 至2 日,將貝 瑞塔、傑立寇2 把手槍及子彈藏放於莊鎮安住處,亦可認定 。
 ㈢被告與詹益宗、王建國薛詠隆、許來富、陳柏榕莊順安莫皓珽、蔡承翰、何○○等人,於101 年12月25日22時許, 在○○○○○000 聚會,同日23時許,詹益宗女友林芷帆打電話 給詹益宗,邀詹益宗改往林芷帆所上班之○○○○000 捧場,詹 益宗答應後,即於同日由王建國駕駛車號0000-00 號、莊順 安駕駛車號0000-00 號、蔡承翰駕駛車號00-0000 號自用小 客車分別搭載上開其他人前往○○○○000 ,於翌日101 年12月 26日0 時許到達,許來富、何○○發現被害人丙○○車號0000-0 0 號自用小客車停放於○○○○000 停車場,因而向詹益宗報告 ,詹益宗乃借用王建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撥打莊鎮 安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告知莊鎮安將有小弟前往拿 取裝有上開貝瑞塔、傑立寇手槍及子彈之背包,再指示許來 富前往莊鎮安住處拿取,許來富、陳柏榕乃由蔡承翰開車搭 載前往取得裝有上開槍、彈之背包,並隨即返回○○○○000 , 然許來富、陳柏榕在○○○○000 未能順利槍殺被害人丙○○,被 害人丙○○仍順利離開○○○○000 ,許來富、陳柏榕見狀,命蔡 承翰駕車追趕,卻未能追上,另詹益宗等人與被告則返回詹 益宗住處,被害人丙○○亦轉往○○○○000 消費。詹益宗等人返 回住處後,因疑心○○○○000 員工通風報信,乃起意砸店,並 由莊順安以門號0000000000號、莫皓珽以門號0000000000號 撥打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通知張家銘前來支援,待張 家銘駕駛車號0000-00 號自用小客車抵達詹益宗住處後,由 王建國駕駛車號0000-00 號搭載詹益宗,莊順安駕駛車號00 00-00 號汽車搭載何○○,蔡承翰駕駛車號00-0000 號汽車搭 載莫皓珽,張家銘駕駛車號0000-00 號汽車搭載許來富、陳 柏榕,被告則自行開車前往,其等抵達○○○○000 後,經該KT V員工告知而得知被害人丙○○已轉往他處消費,詹益宗乃取



消砸店之計畫,另行出發前往他處KTV欲尋找被害人丙○○, 並命蔡承翰、莫皓珽停留於○○○○000 看守被害人丙○○上開汽 車,其餘之人依原分配汽車搭乘,嗣張家銘上開汽車於101 年12月26日3 時多許抵達○○○○000 ,王建國上開汽車則停留 在距離○○○○000 約500 公尺處。上開事實分別為下列人等供 述如下:
 ⒈詹益宗供稱:當天是小弟在○○○○000 發現被害人丙○○0000-00 號的車,是許來富告訴伊的,然後伊有用王建國的手機打電 話給莊鎮安,跟莊鎮安說少年仔會去拿背包,後來是許來富 去拿,之後在○○○○000 沒有對丙○○開槍,伊等回去伊住處( 蒞2361號卷一第251至253 頁)、伊等就繼續去○○找他們在 何處喝酒,伊等就一間一間找,之後找到他們喝酒的那間店 (蒞2361號卷一第278 頁)、回家後,許來富跟伊說丙○○好 像醉了,跟人家勾肩搭背走了,應該是老闆跟丙○○說伊在那 邊喝酒,他怕吵架,伊比較大聲的說那就是老闆比較挺他, 大家都熟識,需要這樣嗎?伊不知跟阿狗還是誰說,不然人 找一找來砸店,後來是紅葉的少爺跟伊說耀欣及老闆整群去 海線喝酒,伊就約許來富去找看看,然後王建國開車載伊跟 被告(蒞2361號卷二第62至63 頁)等語。 ⒉王建國供稱:101 年12月25日聖誕節,伊也有上班,那天伊 比較早下班,就在下午5 、6 點左右到詹益宗那邊聊天,伊 到詹益宗家時,被告、詹益宗、莫皓珽、「小六」、蔡承翰 、陳柏榕、許來富等人也在,後來伊在詹益宗那邊吃完便當 ,莫皓珽就過來說「二哥,今天是耶誕節,還有人生日,我 們想要去○○○○○000 唱歌,你要不要去」,詹益宗就說「好 ,你們先去,我、『文化』(即被告)、『胖哥』(即王建國) 晚點再過去」。伊當天跟詹益宗進去○○鎮○○○000 後出來買 鹽酥雞時,林芷帆有打電話給詹益宗叫他過去○○000 (偵28 91號卷第119至120 頁)、伊等一開始到○○000停好車時,才 有小弟說丙○○的車子停在那邊,等伊等進包廂,詹益宗才跟 伊講悄悄話,說等一下要把他打死,要伊回去跟詹益群講一 下,伊在○○000 時就先看到許來富從車上拿1枝槍下來並走 向丙○○,陳柏榕也拿1枝槍跟在後面,但丙○○被他的同夥推 上車,他們就開車走了(偵2891號卷第121頁)、伊回去○○ 跟詹益群通報這段時間,蔡承翰是載許來富、陳柏榕回去取 槍,伊等從詹益宗家到○○○○○000 ,再去買酒後到○○000 的 過程,伊等一群人根本就沒有再去別的地方,而且如果一開 始車上就有槍,知道丙○○在○○000 時,早就在○○000 就開槍 射殺丙○○,而不是在○○才槍殺(偵2891號卷第128 頁)、伊 等第二次回到○○000 時就4 台車,莫皓珽、蔡承翰那一台車



留在○○000 顧丙○○的車,伊等3台車過去○○,伊開車號0000- 00 號黑色賓士車,是走○○○○繞回彰化再走到○○過○○○○到○○ (偵2891號卷第121 頁)、事後陳柏榕有跟其他的少年仔說 丙○○從店門走出來時,他跟許來富是一人站一邊準備要對丙 ○○開槍射殺,但他有看到丙○○手伸進去包包裡,他以為丙○○ 要拿槍,因為陳柏榕拿的那一枝槍的彈匣在開槍時會掉下來 ,所以陳柏榕用左手抵住槍底部,一開始開了5 、6 槍,上 車以後許來富、陳柏榕還伸出手來補槍(偵2891號卷第223 頁)等語。
 ⒊張家銘供稱:應該是101 年12月25日晚上,莫皓珽打電話給 伊說晚上要到○○鎮○○○唱歌,但伊沒有去,後來更晚又打電 話來問要不要去續攤,伊說再看看,然後莊順安莫皓珽都 有打來,莊順安說有急事,要伊快過去,說要圍店,先去詹 益宗家,然後許來富、陳柏榕就上伊的車去○○○○000,他們 後來沒有砸店,然後又上伊的車說要去○○,離開詹益宗家的 時候,伊是載陳柏榕、許來富,共有3 台車子,莊順安也有 開,開在伊後面,詹益宗的0000-00 號車也有,詹益宗坐在 車上,到○○○○000 詹益宗有下車。在○○○○000 沒有圍店,伊 有聽到吵雜聲,就再往前開一點,他們整群人就上車,許來 富、陳柏榕就又上伊的車,陳柏榕坐副駕駛座,許來富坐在 後座,後來有人打電話給陳柏榕、許來富,說要去○○。後來 伊車沒油了,就停在路邊加油,伊看到詹益宗的車就開過去 ,伊、莊順安及詹益宗的車就併排在路邊,詹益宗就問說還 有什麼店,伊說伊不知道,說完就繼續找,伊跟莊順安分開 去找,後來伊有問陳柏榕找到什麼時候,不然伊去睡覺了, 後來有經過案發現場的KTV ,伊開過去時,那家KTV 是在伊 的左手邊,是先經過警察局才到那家○○○○000 (偵4063號卷 第81至84 頁)、伊都是待在車上看,後來有一群人從○○○○0 00 的正門走出來、大約五、六個,伊不知道是誰,後來才 看到許來富、陳柏榕從那五、六個人超前過來,伊印象深刻 那其中一個人有伸手比陳柏榕或許來富,並大聲罵,說完就 聽到開槍聲音及火光(偵4063號卷第85頁)等語。 ⒋薛詠隆供稱:101 年12月25日那天晚上7 、8 點吃完飯,伊 就開伊的車去○○詹益宗他家,因為伊有約王建國要拿一些塑 膠樣品要給他看,伊到他家之後現場有詹益宗、王建國、莫 皓珽、陳柏榕等人在場,另外蔡承翰也有在現場,大約坐了 1 個多小時,莫皓珽就開口說要去○○○○○000 唱歌,王建國 就開口約伊一起去,伊就答應。當伊等還在該KTV 唱歌喝酒 時,詹益宗有接到電話,然後說要繼續喝酒,後來伊就跟詹 益宗、王建國開賓士車回去詹益宗家拿酒,並在○○街上載被



告上車一起去○○○○000 續攤(證人供述卷第2至7 頁)等語 。
 ⒌莊順安供稱:伊開車載何○○過去○○○○000 續攤,詹益宗、王 建國也有去,後來伊等回詹益宗家(偵3941號卷第225至226 頁;蒞2361號卷二第93至94 頁)、伊有打電話給張家銘, 說快點要支援,要去砸店,張家銘有來,後來伊等去○○○○00 0 ,停留一下子,就說要往○○那邊的店去(蒞2361號卷二第 94至95 頁)等語。
 ⒍何○○供稱:101 年12月25日許來富打電話給伊,叫伊去○○載 他,但是伊沒有車子,那時候莊順安在伊家,莊順安有車, 伊就搭莊順安的車去接許來富,伊等一起到詹益宗家。到詹 益宗家後,陳柏榕就說要慶祝耶誕節,就說要去○○○○○000 唱歌(偵緝190 號卷第47頁)、後來伊等一群人又從○○○○00 0 回到詹益宗家,伊沒有進去客廳,伊站在外面跟王建國聊 天,聊了約10幾分鐘,客廳裡面的人又出來,伊就上莊順安 的車,繼續睡覺(蒞2361號卷三第39至40頁)、後來伊在車 上有聽到莊順安跟許來富通電話,才知道要去○○(蒞2361號 卷三第40 頁反面)等語。
 ⒎許來富供稱:當天伊朝丙○○開槍(蒞2361號卷二第7 頁)、 當天詹益宗告訴伊槍在莊鎮安那裡,詹益宗就聯絡莊鎮安說 伊要去拿槍(本院另案103 年度上訴字第665 號卷第145 頁 )等語。
 ⒏蔡承翰供稱:詹益宗離開○○○○000 後,叫伊留在那邊顧車, 有人回來就通知他,是丙○○的車,是伊跟莫皓珽留在那邊( 原審卷二第176至177 頁)等語;莫皓珽亦供稱:伊當天跟 蔡承翰在那邊顧車(同卷第183至184 頁)等語。 ⒐林芷帆證稱:當天在○○○000 本來要幫莫皓珽慶生,後來到○○ 000 是伊打電話叫他們過來,是要他們來捧場,伊當時不知 道丙○○在○○○○000(原審卷二第334至335 頁、第339至340 頁 )。
  此外,另有王建國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之亞太電信公司10 2 年3 月7 日回函(偵2891號卷第9至12頁)、王建國持用 門號0000000000號、張家銘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陳柏榕 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莫皓珽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莊 順安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詹益宗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 、林芷帆持用門號0000000000、0000000000號及莊鎮安持用 門號0000000000 號行動電話通聯紀錄(文書證據卷第24至6 4頁)、○○000 及○○000 相對位置地圖〈即○○○00線與○○路口 之地圖〉(文書證據卷第1 頁)、詹益宗住處與○○000 相對 位置地圖(文書證據卷第22頁)、詹益宗之車號0000-00號



賓士汽車車輛詳細資料報表及該車車行紀錄查詢、照片(偵 192 號卷第28頁;文書證據卷第3 頁、第11至14 頁)、張 家銘之車號0000-00號黑色HONDA ACCORD車行紀錄、車輛詳 細資料報表及車輛照片(文書證據卷第4至10頁)、蔡承翰 之車號00-0000號白色HONDA CIVIC 車行影像紀錄、車籍資 料、車輛照片(文書證據卷第18至21之2頁)、○○○00線與○○ 路口101 年12月26日攝影機翻拍照片〈即0000-00 車輛行經 路口監視翻拍畫面〉、GOOGLE衛星地圖、○○000 門口及附近 照片(偵192 號卷第26至27頁;偵2891號卷第175 至181 頁 )、GOOGLE照片〈○00線及○○路口〉及○○000附近照片(偵2891 號卷第185 至191 頁)、○○000 影像檔案、檢察官勘驗筆錄 及現場位置圖、翻拍照片(偵192 號卷第104 頁反面至第14 4頁;偵緝100 號卷第158至191 頁)、車號0000-00號自小 客車行經○○○00線與○○路口之監視器翻拍照片〈距離○○鄉○○路 0之0號○○000 門口約500 公尺〉(偵緝100 號卷第192 至193 頁)等證據可以佐證。
 ㈣被害人丙○○於101 年12月26日4 時許,在○○○○000大門前遭陳 柏榕、許來富分別手持貝瑞塔及傑立寇手槍射擊共12槍,造 成被害人丙○○身中7 槍,因而受有:⒈左鼻骨至右側眼眶方 向,一處槍傷6 公分,造成右前額部近眼眶,頭皮下出血3 ×2 公分,併粉碎開放性骨折、右前顱腔顱底骨骨折及眼球 破裂(彈頭碎裂在右側眼眶骨下);⒉另一彈頭由上往下, 由左而右,左下外側腋下中線胸部距乳頭12公分,一處槍傷 入口,彈頭穿過左側腋下中線第10肋間,穿過橫膈膜,沿後 胃部胰臟周圍,造成胰臟周圍瘀血10×5 公分,造成腹腔下 腔靜脈破裂,併腹腔內出血1,200 毫升,彈頭停留右下外側 腹部肌肉,造成皮下3 ×3 公分、瘀腫右腎臟周圍後腹腔20× 10公分出血(為致命傷);⒊右手背部由虎口至手掌,一處 不規則貫穿槍傷,出入口皆為1.5 公分;⒋左上臂由上往下 ,一處不規則貫穿槍傷,出口在左上臂近肘部,出口1.5 公 分;⒌左手背部第三指一處,由上往下,不規則滑過槍傷4.5 ×2 公分;⒍左大腿後部一處橫向,不規則滑過槍傷4.5 ×2 公分;⒎右大腿由後往前,一處不規則槍傷出口3 公分;⒏左 足底部一處橫向表淺裂傷3 公分長等傷害,並於101 年12月 26日4 時5 分因腹腔大量出血而死亡。上開各情為詹益宗( 蒞2361號卷一第251至253 頁、第277 頁反面至第282頁)、 許來富(本院另案103 年度上訴字第665 號卷第15頁)供認 在卷,核與王建國(偵2891號卷第119至124 頁、第128至13 0 頁)、張家銘(蒞2361號卷二第167至169 頁、第176至17 7 頁反面)之證述相符,並有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2



年2 月22日刑鑑字第0000000000 號鑑定書(①貝瑞塔手槍管 制編號0000000000,係口徑9mm 制式半自動手槍,為美國BE RETTA 廠92FS型,槍號為0000000 ,槍管內具6 條右旋來復 線,擊發功能正常,可供擊發同口徑制式子彈使用,認具殺 傷力;②傑立寇手槍管制編號0000000000,係口徑9mm 制式 半自動手槍,為以色列IMI 廠JERICHO 941 型,送鑑時槍號 遭磨滅,槍內具6 條右旋來復線,擊發功能正常,可供擊發 同口徑制式子彈使用,認具殺傷力;偵192 號卷第88至91頁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2 年3 月14日刑鑑字第0000 0000000號函(①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之槍枝與雲林縣警 察局101 年12月28日雲警鑑字第0000000000號刑事案件證物 採驗紀錄表送鑑「丙○○遭槍擊死亡案」內其中彈殼9 顆(編 號1 、2 、4 至6 及8 至11),其彈底特徵紋痕均相吻合, 認均係該槍枝所擊發;②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之槍枝與 雲林縣警察局101 年12月28日雲警鑑字第000000000號刑事 案件證物採驗紀錄表送鑑「丙○○遭槍擊死亡案」內其中彈殼 3 顆(編號3 、7 、12),其彈底特徵紋痕均相吻合,認均 係由該槍枝所擊發;偵192 號卷第92至93 頁)、雲林縣警 察局刑案現場勘察報告全卷(內含現場勘察報告、現場照片 、現場平面圖等資料;警卷五全卷即原審卷二第411至464頁 )、被害人丙○○之長庚醫療財團法人雲林長庚紀念醫院診斷 證明書(相驗卷第10頁)、勘(相)驗筆錄暨相驗照片、解 剖筆錄暨解剖照片、相驗屍體證明書、檢驗報告書及法務部 法醫研究所解剖報告書、鑑定報告書(相驗卷第14至15頁、 第18至19頁、第22至56頁、第103至114頁)等證據可以佐證 ,此部分事實亦無疑問。
三、被告坦承於101 年12月25日晚間,受詹益宗之邀,前往○○○○ ○000 聚會,被告前往○○○○○000 聚會時,係自行開車前往, 從○○○○○000 離開時,被告駕駛自己汽車,前往彰化縣○○鄉 某處購買菸酒,此時由王建國駕駛之上開汽車搭載詹益宗、 薛詠隆等人前往○○鄉與被告會合後,被告由王建國搭載一同 前往○○○○000 ,○○○○000 結束後,被告由王建國搭載返回詹 益宗住處,再由薛詠隆駕車搭載其返回○○停車處取車,嗣被 告又駕車二度欲前往○○○○000等情,核與證人薛詠隆於原審 審理時證稱:伊從○○○○○000 離開是給王建國載,途中有買 酒,被告是在○○才上王建國的車,之前是他自己開車,好像 是被告去買酒,後來伊等就去○○○○000 ,又從○○○○000回去 詹益宗家,那時候也是坐王建國的車,回到詹益宗家大約10 分鐘,伊有與被告聊天,後來伊就載被告去開車,就是他本 來○○停車的地方(原審卷二第56至59 頁)等語,及證人王



建國證稱:伊有載詹益宗、薛詠隆及被告去○○○○000 ,結束 後載他們回去詹益宗住處,然後第二次伊又載詹益宗回去○○ ○○000 ,這次被告是自己開車去○○000(原審卷一第339 、3 45 、366 頁)等語相符,此部分被告之供述與上開證人之 證述尚屬吻合,應可採信。
四、被告另坦承事後由王建國搭載其與詹益宗一同前往○○○○000 命案現場附近,途中曾以其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撥打 林良田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等事實(即附表一編號7 、8、9),此有被告持用0000000000號、林良田持用門號00 00000000號行動電話通聯紀錄(偵4748號卷第32至33 頁; 文書證據卷第63至64 頁)、門號0000000000號之遠傳資料 查詢、門號0000000000號之中華電信資料查詢(偵4748號卷 第31至34 之1 頁)附卷可參。公訴意旨並因此認為,因被 告聽從詹益宗之指示撥打電話詢問林良田○○○○000 之位置, 而使詹益宗得知○○○○000 位置後,轉告張家銘所駕駛之前車 ,並因此使被害人丙○○遭陳柏榕、許來富槍殺。然查: ㈠就附表一編號7、8、9所示通聯記錄之通話目的,被告供稱: 前往○○的路上,詹益宗突然就問伊知不知道一間什麼○的000 ,伊說伊不知道,後來他叫伊打電話問伊朋友,因為伊朋 友是檳榔攤的比較晚睡,可以問路,伊問詹益宗為什麼不用 自己電話打,他說他電話沒電,後來伊就打電話給林良田林良田就跟伊說知道一間○○○000 ,他跟伊說○○的黃昏市場 一直走下去就會看到一間中華電信,再左轉就會看到那間, 伊就跟詹益宗說,後來那間沒有開,伊就在後面繼續睡了等 語(原審卷一第167 頁)。而就此情節傳訊證人林良田,其 於原審審理時證稱:101 年聖誕夜凌晨,被告有打電話給伊 ,要請伊喝酒,去○○○○○,伊說太晚了,伊不要出去,他不 知道○○○在哪裡,他有問伊,因為那個路很難報,伊說不然 你到○○街上再問一下別人,伊只知道○○○(即更名前之「○○0 00 」,此有雲林縣警察局刑案現場勘查報告命案現場外部 及內部照片可以對照;警卷五第8、15頁即原審卷二第420 頁、427 頁),不知道美斯特,伊沒有跟被告報路,因為伊 不會報,伊只有叫他去○○街上再問人(原審卷二第41至44 頁)等語,此與原審勘驗其偵查中證述(勘驗全文如附表三 所示):「(你怎樣報路?)我就說因為在你們那邊直直下 來,來到○○街上要去市場旁邊那裡有一條路,順那個路」、 「他只有說,林董、現在○○○怎麼走這樣,我就說就從你們 那邊下來,直直下來到○○,因為他們住○○那邊,我就想說從 你們那邊直直下來」、「(你就說從○○那邊過來?)我沒有 ,我只有說從你們那邊直直下來、下來到○○,我說你來到○○



,來到○○往電信局那條、旁邊有一條路、黃昏市場那一條轉 過去,要往○○那樣就可以看到那一間,我跟他說這樣,因為 我不知道那條路名」、「再來往那個市場,往○○、往一個黃 昏市場…」、「經過一個黃昏市場,因為那條路要彎來彎去 ,要直走也可以,但我就不會說那條路,我就說你到○○往○○ 、往黃昏市場過來,順便要去○○旁邊就有一間○○○了」、「 還沒到電信局那裡有一條路,剛好在電信局、黃昏市場旁邊 的路轉過去就看到了,我只有簡單說幾句,就這樣而已」、 「沿那個路,我說你到黃昏市場那裡、還沒到電信局那個十 字路口你再沿著斜斜的路過去,要往○○那邊你就會看到了。 順著沿路、順路走這樣」、「就順著路,因為我跟他說的就 是這樣,順那一條路走、要右轉不要左轉喔,要右轉要往○○ 就會看到了,我有一個印象是這樣,因為這麼久我沒有在記 這個」等語大致符合,其雖於偵查中證稱在電話中向被告報 路,然衡其內容並非明確,並未提及任何路名,甚至表示不 知道路名,僅大致提出由○○出發、往○○、黃昏市場、電信局 等資訊,就具體位置之描述實際上並非清楚明瞭,再對照被 告上開行動電話之基地台位置,被告在101 年12月25日22時 39分所在位置為彰化縣○○鎮,101 年12月26日3 時8 分、10 分(即附表一編號5、6),基地台位置已經在雲林縣○○鄉, 同日3 時30分、33分與證人林良田通話時(即附表一編號7 、8),基地台位置已經在槍擊案發生現場附近之雲林縣○○ 鄉○○○路,顯見被告所搭乘由王建國駕駛之汽車,在與證人 林良田通話之前,已經到達槍擊案現場附近,並無證人林良 田上開所稱,當時被告是由彰化縣○○鎮、雲林縣○○鄉往○○鄉 方向行動,再進入黃昏市場附近等情況,是被告雖向林良田 詢問KTV 之所在位置,然被告是與詹益宗乘坐王建國所駕駛 之汽車,被告詢問之舉動與張家銘所駕駛搭載陳柏榕、許來 富之前車找到○○○○000 之結果是否有關,實屬可疑。 ㈡公訴意旨雖認為,因被告向林良田詢問○○○○000 之位置,因 而導致陳柏榕、許來富得以找到被害人丙○○,並加以殺害, 惟因當時陳柏榕、許來富係乘坐由張家銘所駕駛之前車,被 告、詹益宗所搭乘之後車則由王建國所駕駛,故縱使被告確 實向詹益宗轉達上開關於「黃昏市場」、「電信局」等訊息 ,亦必須詹益宗將此等訊息告知前方由張家銘所駕駛,搭載 陳柏榕、許來富之車輛,方足認定被告之行為與被害人丙○○ 遭槍殺有關連性存在。而就此節綜衡同車之詹益宗,及另車 駕駛張家銘等證述如下:
 ⒈詹益宗於原審時證稱:「(你怎麼知道丙○○在○○○○000 ?) 我確定是用找的,沒有人跟我說,因為通常鄉下只有那邊有



店,只有○○那邊有店,因為我平常是會去夜店的人,我知道 那邊有夜店,那天沒有固定要找哪一家店,是要找車」等語 (原審卷一第288至289 頁);又於另案審理中供稱:「我 後來又回到○○○○000 要砸店,但那裡的少爺或經理跟我說老 闆剛剛跟一番大番的客人去○○喝酒,但是他們沒有說是去○○ ○○000 ,當時我是叫蔡承翰、莫皓珽留在○○○○000 看守丙○○ 的車,因為當時要找丙○○,不知道他人去哪裡」(蒞2361號 卷一第253 頁)、「那時候是大家分頭去找 ,陳柏榕、許 來富那車先找到,他們有跟我說要去確認看看,說好像在這 裡」(蒞2361號卷一第249 頁)等語,而指稱當時離開○○○○ 000時 ,僅經○○○○000 員工告知,被害人丙○○轉往○○鄉消費 ,並未指出是○○○○000 ,且由張家銘所駕駛,搭載陳柏榕、 許來富之車輛,與詹益宗及被告所乘坐由王建國駕駛之汽車 ,係分頭尋找被害人丙○○可能前往之夜店,並非刻意找尋○○ ○○000 。再者,詹益宗於另案準備程序中,其原就殺人罪部 分表示否認犯罪,嗣於103 年1 月27日準備程序中坦承犯行 ,惟其就犯罪過程仍供稱:「我回去○○○○000 後要去砸店, 那裡的少爺說老闆與大番的客人要去○○那邊喝酒,當時我就 猜丙○○他們一起去喝酒,我們就繼續去○○找他們在何處喝酒 ,我們就一間一間找,之後找到他們喝酒的那間店之後,我 也不確定他們有沒有在裡面,接著我們開車,許來富的車子 跟在我的車後面,我已經開過那間店,阿狗他就超車告訴我 說要去看那家店,看他們是否還在那邊」等語(蒞2361號卷 一第278 頁),其就如何由○○○○000 轉往○○○○000 ,同樣供 稱並未經由○○○○000 員工告知○○○○000 ,僅知悉被害人丙○○ 前往○○地區,經王建國、張家銘所駕駛車輛分頭尋找後,由 張家銘所駕駛車輛先找到被害人丙○○去處等情。嗣詹益宗於 另案審理中經以證人身分傳訊證稱:「從○○○○000 離開是王 建國載我的,當時○○○○000 的少爺跟我說丙○○及老闆整群去 海線喝酒,我就約許來富去找找看,我們從○○○○000 轉往○○ ○○000 ,並無前往特定的KTV ,只是為了要找人,總共我、 莊順安、許來富各一台車,到○○以後我們從『櫻花』開始找, 找了好幾間店,那時候3 台車就分散了,各找各的」(蒞23 61號卷二第62頁反面至63 頁、第66頁反面)、「從○○○○000 離開並沒有特定要去找哪間KTV ,因為不知道在哪裡,少 爺只有說海線那邊而已。(為何叫甲○○打電話給林良田?) 因為那間店是在○○那一邊,我們從○00線開始找,那幾間店 我都有去喝過,我知道○○另一頭還有店,我沒有去過,會提 到KTV 的名字是因為我有看過,我都在○○那一帶喝酒,好幾 間店我都有喝過,我有經過,我印象中那裡有一間店」(蒞



2361號卷二第75頁正反面)、「到○○時,我們三輛車已經找 了一圈,找到○○○000 (即更名前之○○○○000 )時,我車子 已經開過頭,許來富坐的車超過我,跟我說那間店還有在營 業,裡面好像還有人在,他要去看一下」(蒞2361號卷二第 76頁)、「那時張家銘將車子開到我車邊,我們有稍微停下 來,有搖下車窗,陳柏榕、許來富他們跟我說要去那間店找 找看,有沒有在裡面,那時候被告在車上睡覺」(蒞2361號 卷二第76頁正反面)等語,其除同樣證稱並非前往○○地區尋 找特定KTV 外,另就何以指示被告打電話詢問○○○000 (即○ ○○○000 )部分,供稱是因為原本就知道○○地區有一間○○○00 0 才請被告詢問,但後來是陳柏榕、許來富之前車先發現有 一間店仍營業,乃先前往探詢,當時被告在後座睡覺,則由 其供述以觀,陳柏榕、許來富所乘坐之前車找到○○○○000 , 實際上並非出於詹益宗之指示,而是其等發現該處仍有一店 營業中,方由陳柏榕、許來富之前車前往探詢。綜觀詹益宗 就上開如何尋得○○○○000 之過程,於另案及本案原審審理中 之供證述並無出入,其於另案審理中,雖就其胞兄詹益群參 與本件槍擊案之過程多所迴避,而有不可採信之處,然被告 於該另案中未經起訴,詹益宗於該另案審理過程中,尚無就 被告參與情節迴避或虛偽證述之動機,其復於本案原審審理 中就此節證述亦無反覆,其上開供證述就關於被告是否涉案 參與之部分,自得作為重要之參酌證據。
 ⒉前車駕駛張家銘就如何找到○○○○000 乙情,於原審審理中證 稱:「我到○○○○000 時沒有下車,然後他們就說要離開了, 那時候就開車一直亂開,到○○的一家店,叫○○,因為我車上 的人說那間店還沒有關,是我車上的人指示的,他們說在那 邊停一下,我不知道○○○○000 在哪裡,我就是車子隨便亂晃 ,不知道車上誰說那邊還有一家店,說看到店就停」(原審 卷二第322至324 頁)、「找到一家已經打烊的KTV之後,原 本要順路回去,結果路上看到還有一家,最後一家應該就是 ○○了;我記得找到○○000之前,我有停在旁邊,陳柏榕有隔 著車窗跟一台車上的人對話,至於車上是什麼人,我就不清 楚,講完以後,我車上不曉得是誰叫我找看看有沒有其他家 KTV,我們就再沿路在附近找,因為那裡的路我們完全不熟 ,後來我們開走後經過一段時間才找到第二家KTV,是沿路 找而找到的,沒有人跟我報路」(原審卷二第325至326 頁 、第332頁)、「那時候在雲林那邊亂繞,後來我車上的人 就說那間店好像還有營業,叫我停在旁邊等他們一下,叫我 通知其他人,我就通知莊順安,結果莊順安也沒有找到這邊 ,我是跟莊順安說這邊有一家店還沒有關」(原審卷二第33



0至331 頁)等語,依其證述,當天離開○○○○000 並非朝特 定KTV 前進,其所駕駛之車輛在○○地區繞行,逐間尋找仍在 營業之KTV ,最後因○○○○000 尚在營業而停車,由陳柏榕、 許來富下車查看,其證述與上開詹益宗之供述並無不符。而 其於另案中關於此節之歷次供述為:
⑴於偵查中以被告身分供稱:詹益宗等人全部下車在○○○○000 店門口那邊講話,講完就上車說要去○○○○找KTV 、小吃部的 ,詹益宗說每間都要去看,因為那時詹益宗有走來伊這台車 一直罵「阿狗」許來富、「大胖子陳柏榕,並叫伊等要趕 快去○○找小吃部、KTV ,到了○○或是○○的○00線,伊才又看 到詹益宗的車子,說每家KTV 、小吃部都要進去看(偵4063 號卷第73頁)等語。
⑵於偵查中以證人身分證稱:「(你在車上時,『阿狗』許來富 、『大胖子陳柏榕是不是有特定要找○○『○○000』或是○○○000? )沒有,他們就說看有沒有還沒有關的店。(後來為何會經 過這個案發現場?)後來經過案發現場時,許來富說停、停 ,我問許來富你們是要圍這家店?他說等一下你就知道了, 許來富就叫我迴轉過來,我停在離店遠一點的地方,許來富 、陳柏榕就說要下車,我就打電話給莊順安叫他可以過來了 ,趕快來把店圍一圍(偵4063號卷第84頁反面至85頁;蒞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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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