殺人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刑事),上重更(二)字,95年度,342號
TNHM,95,上重更(二),342,200705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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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本案被告係自首犯罪,原審認被告無自首之適用,已有 未洽。又原審亦未及為刑法新舊法比較亦有未妥。上訴人上 訴意旨,指摘原判決未依自首之規定對被告減輕其刑,為有 理由,自應由本院將原判決予以撤銷改判,以期適法。至被 告上訴意旨仍執前詞否認犯罪部分,則無理由。十、科刑:
(一)爰審酌被告為貪圖保險金,以逞物慾,無視夫妻之情,痛 下毒手,且兩次均趁四下無人之際犯案,事後又佈局掩飾 ,足見其泯滅天良,雖其於事跡敗露之初,一度深表悔恨 ,卻隨即厚顏翻供,捏詞以對,更誣賴承辦員警,試圖卸 責,斟酌再三,認被告惡行重大,本無從寬恕,實有將之 與社會永久隔離必要,但因仍有自首減刑之適用等一切情 狀,分別判處無期徒刑,並各依修正前刑法第三十七條第 一項宣告褫奪公權終身。
(二)按中華民國七十七年罪犯減刑條例,業於七十七年四月二 十日公布,同年月二十二日施行,被告殺被害人曾碧霞部 分,犯罪時間係七十四年一月七日,在七十七年一月三十 日以前,所犯為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第一項之罪,且無該 條例第三條不予減刑事由,其合於減刑條件,應依該條例 第一條第一項第七款、第二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一目、第十 三條將宣告刑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減為有期徒刑十 五年,褫奪公權十年。並與殺被害人王淑嬰部分及據而詐 領保險金部分,依修正前刑法第五十一條第四款、第八款 規定,定執行刑為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以資懲戒。 至中華民國八十年罪犯減刑條例,雖於七十九年十二月二 十九日公布,八十年十月一日施行,然被告殺被害人曾碧 霞後,又於七十七年四月二十四日殺被害人即其養子陳一 志,此據被告供承在卷(見他字779號卷第34頁正面), 並迭經一、二審判決殺人罪在案,現正於本院另案更審中 ,依該條例第三條第十二款規定,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第 一項之罪二次以上者,不予減刑,是被告殺被害人曾碧霞 部分,自不得再依中華民國八十年罪犯減刑條例遞減其刑 。
(三)被告所有持以殺被害人王淑嬰之木棒,已連同車輛出售而 滅失(見警卷第22、23頁),既不存在,自無庸再諭知沒 收。
貳、不另諭知免訴部分:
一、公訴意旨另以:被告丁○○於殺害被害人曾碧霞後,基於意 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概括犯意,連續向附表一所示保險公司 申請理賠,致各該保險公司陷於錯誤,而如數給付,共詐得



該附表所示保險金合計2,350,000元,因認被告就此部分涉 有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之詐欺罪嫌。
二、按案件有時效已完成之情形者,應諭知免訴之判決,刑事訴 訟法第三百零二條第二款定有明文。次按刑法第三百三十九 條第一項詐欺罪最重法定本刑為有期徒刑五年,依刑法第八 十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追訴權時效為十年。經查:公訴意 旨所認被告所涉詐欺犯罪最後行為終了時,為七十四年二月 十三日,即被告詐得保險金日期,是公訴人所認此部犯行, 其追訴權應於八十四年二月十二日因十年內不行使而消滅, 惟公訴人迄至八十七年十二月十日始據嘉義市警察局第二分 局擬具之機關內部簽呈對被告實施通訊監察,行使追訴權, 有該簽呈及通訊監察書可稽(見87年度相字第699號卷第44 至45、73至74頁)。此外,遍閱偵查全卷,亦無其他資料可 徵公訴人於追訴權時效消滅前業已開始偵查。依上說明,公 訴人所指之此部分詐欺犯罪,其追訴權顯因十年期間內不行 使而時效消滅,惟公訴意旨既認此部分與前揭論罪科刑之殺 人罪間有牽連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爰不另為免訴之諭知。參、至公訴意旨另以:被告於七十七年四月二十四日、八十四年 八月三日、八十七年十月六日先後殺被害人即其未成年之子 陳一志、陳建宏、陳宗慶,並詐領保險金一部分得手、一部 分未得手,又偽造被害人陳宗慶署押,因認被告就此部分涉 有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第一項之殺人罪嫌、刑法第三百三十 九條第一項、第二項之詐欺取財、詐欺取財未遂罪嫌及刑法 第二百十七條之偽造署押罪嫌。經查:被害人陳一志為六十 二年十月二十六日生,被害人陳建宏為六十九年七月二十四 日生,被害人陳宗慶為七十一年四月十六日生,死亡時均為 未滿十八歲之少年,此有各該被害人年籍資料可稽(見警卷 第70、133、173頁),且本件係於九十二年九月三日繫屬( 原審卷(一)第1頁),公訴人於原審復當庭以言詞請求改 由少年法庭審理(原審卷(一)第129頁),此部分業據原 審依修正前少年事件處理法第六十八條第一款規定移送少年 法庭另案審理中,均併予敘明。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百六十四條、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二條第一項、第二百七十一條第一項、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修正前)第五十五條、(修正前)第六十二條,(修正前)第三十七條第一項、(修正前)第五十一條第四款、第八款,中華民國七十七年罪犯減刑條例第四條第一項第七款、第二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一目、第十三條,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蘇南桓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17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葉居正
法 官 吳森豐
法 官 吳勇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李良倩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17 日
附錄法條:
刑法第271條第1項:
殺人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刑法第339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附表一(同起訴書附表一):
┌──┬────────┬─────┬─────┬───┬──────┬─────┐
│編號│保險人名稱 │ 投保日期 │ 保額 │受益人│ 給付日期 │ 詐得金額 │
├──┼────────┼─────┼─────┼───┼──────┼─────┤
│ 1 │○○人壽保險股份│七十三年九│壽險二十萬│丁○○│不詳 │二百二十萬│
│ │有限公司(下稱○│月間 │元、意外險│ │ │元 │
│ │○人壽公司) │ │二百萬元 │ │ │ │
├──┼────────┼─────┼─────┼───┼──────┼─────┤
│ 2 │○○人壽保險股份│七十三年八│個人壽險附│丁○○│七十四年二月│十五萬元 │
│ │有限公司(下稱○│月九日 │加意外傷害│ │十三日 │ │
│ │○人壽公司) │ │家庭型三十│ │ │ │
│ │ │ │萬元 │ │ │ │
└──┴────────┴─────┴─────┴───┴──────┴─────┘

附表二:
┌──┬────┬────┬───┬───────┬────┬────┬────┐
│編號│保單名稱│投保日期│受益人│保險金給付日期│詐得金額│保險資料│頁 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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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人壽│七十七年│丁○○│八十五年九月十│二百萬元│○○人壽│保險資料│
│ │公司新長│九月十八│ │二日 │ │公司七十│卷第三五│
│ │榮字第○│日 │ │ │ │七年九月│至三六頁│
│ │○○○號│ │ │ │ │十八日人│、第二九│




│ │保險單 │ │ │ │ │身保險要│頁。 │
│ │ │ │ │ │ │保書、理│ │
│ │ │ │ │ │ │賠查詢服│ │
│ │ │ │ │ │ │務資料 │ │
├──┼────┼────┼───┼───────┼────┼────┼────┤
│ 2 │○○人壽│八十三年│王淑貞│八十五年九月二│七十七萬│○○人壽│保險資料│
│ │保險股份│七月二十│ │日(王淑貞領取│九千五百│公司八十│卷第一○│
│ │有限公司│五日 │ │後即轉交丁○○│三十六元│三年七月│七至一○│
│ │(下稱南│ │ │) │ │二十五日│九頁、第│
│ │山人壽公│ │ │ │ │人身保險│一一六頁│
│ │司)第N│ │ │ │ │要保書 │。 │
│ │0000│ │ │ │ │ │ │
│ │0000│ │ │ │ │ │ │
│ │0號保險│ │ │ │ │ │ │
│ │單 │ │ │ │ │ │ │
├──┼────┼────┼───┼───────┼────┼────┼────┤
│ 3 │○○人壽│八十三年│王淑貞│八十五年九月二│二十八萬│○○人壽│保險資料│
│ │公司第N│七月二十│ │日(王淑貞領取│六千零九│公司八十│卷第一○│
│ │0000│六日 │ │後即轉交丁○○│元 │三年七月│四至一○│
│ │0000│ │ │) │ │二十六日│六頁、第│
│ │0號保險│ │ │ │ │人身保險│一一五頁│
│ │單 │ │ │ │ │要保書 │。 │
├──┼────┼────┼───┼───────┼────┼────┼────┤
│ 4 │○○人壽│八十四年│丁○○│八十五年九月二│五百三十│○○人壽│保險資料│
│ │公司第N│八月二十│ │日 │七萬九千│公司保險│卷第一一│
│ │0000│三日 │ │ │九百六十│金理賠手│五、一一│
│ │0000│ │ │ │九元 │寫資料 │八、一二│
│ │0號保險│ │ │ │ │ │六頁。 │
│ │單 │ │ │ │ │ │ │
│ │ │ │ │ │ │ │ │
├──┼────┼────┼───┼───────┼────┼────┼────┤
│ 5 │○○人壽│八十五年│丁○○│八十五年九月二│七十三萬│○○人壽│保險資料│
│ │公司第N│一月二十│ │日 │三千六百│公司保險│卷第一一│
│ │0000│九日 │ │ │十六元 │金理賠手│五、一一│
│ │0000│ │ │ │ │寫資料 │九頁 │
│ │號保險單│ │ │ │ │ │。 │
│ │ │ │ │ │ │ │ │
├──┼────┼────┼───┼───────┼────┼────┼────┤
│ 6 │○○○○│不詳 │丁○○│八十五年九月二│二百萬元│○○人壽│保險資料│
│ │職工福利│ │ │十一日 │ │保險股份│卷第八六│




│ │委員會團│ │ │ │ │有限公司│至八七頁│
│ │體保險 │ │ │ │ │(下稱○│ │
│ │ │ │ │ │ │○人壽公│ │
│ │ │ │ │ │ │司)九十│ │
│ │ │ │ │ │ │二年六月│ │
│ │ │ │ │ │ │十六日九│ │
│ │ │ │ │ │ │二和壽契│ │
│ │ │ │ │ │ │字第0八│ │
│ │ │ │ │ │ │00號函│ │
│ │ │ │ │ │ │、八十五│ │
│ │ │ │ │ │ │年九月二│ │
│ │ │ │ │ │ │十一日應│ │
│ │ │ │ │ │ │付票據入│ │
│ │ │ │ │ │ │帳明細表│ │
├──┼────┼────┼───┼───────┼────┼────┼────┤
│ 7 │○○人壽│七十三年│丁○○│八十五年九月二│十五萬元│○○福壽│保險資料│
│ │公司第0│八月九日│ │十五日 │ │養老保險│卷第七九│
│ │0000│ │ │ │ │要保書 │至八十頁│
│ │0000│ │ │ │ │ │、第七七│
│ │0號保險│ │ │ │ │ │九號偵查│
│ │單 │ │ │ │ │ │卷第一七│
│ │ │ │ │ │ │ │六頁 │
├──┼────┼────┼───┼───────┼────┼────┼────┤
│ 8 │勞工保險│八十四年│丁○○│八十五年九月十│十萬八千│勞工保險│第七七九│
│ │局工字第│五月一日│ │八日 │九百元 │局九十二│號偵查卷│
│ │0000│ │ │ │ │年八月六│第一六二│
│ │0號 │ │ │ │ │日保承資│至一六三│
│ │ │ │ │ │ │字第○九│頁 │
│ │ │ │ │ │ │二一○二│ │
│ │ │ │ │ │ │五五九四│ │
│ │ │ │ │ │ │○號函、│ │
│ │ │ │ │ │ │勞工保險│ │
│ │ │ │ │ │ │給付申請│ │
│ │ │ │ │ │ │書、勞工│ │
│ │ │ │ │ │ │保險現金│ │
│ │ │ │ │ │ │給付收據│ │
└──┴────┴────┴───┴───────┴────┴────┴────┘

附表三(同起訴書附表四,僅供與本判決附表二對照):┌──┬────────┬─────┬─────┬────┬──────┬─────┐




│編號│ 保險公司名稱 │ 投保日期 │ 保額 │ 受益人 │ 給付日期 │ 詐得金額 │
├──┼────────┼─────┼─────┼────┼──────┼─────┤
│ 1 │○○人壽公司 │七十七年九│壽險五十萬│ 丁○○ │八十五年九月│二百十一萬│
│ │ │月二十一日│元 │ │十二日 │九百七十五│
│ │ │ │意外險一百│ │ │元 │
│ │ │ │五十萬元 │ │ │ │
├──┼────────┼─────┼─────┼────┼──────┼─────┤
│ 2 │○○人壽公司 │不詳 │七十六萬六│ 丁○○ │不詳 │七十六萬六│
│ │ │ │千八百六十│ 王淑貞 │ │千八百六十│
│ │ │ │七元 │ │ │七元 │
├──┼────────┼─────┼─────┼────┼──────┼─────┤
│ 3 │○○人壽公司 │不詳 │二十五萬八│ 丁○○ │不詳 │二十五萬八│
│ │ │ │千一百二十│ 王淑貞 │ │千一百二十│
│ │ │ │元 │ │ │元 │
├──┼────────┼─────┼─────┼────┼──────┼─────┤
│ 4 │○○人壽公司 │不詳 │五百三十五│ 丁○○ │不詳 │五百三十五│
│ │ │ │萬九百三十│ 王淑貞 │ │萬九百三十│
│ │ │ │元 │ │ │元 │
├──┼────────┼─────┼─────┼────┼──────┼─────┤
│ 5 │○○人壽公司 │不詳 │六十二萬六│ 丁○○ │不詳 │六十二萬六│
│ │ │ │千七百四十│ 王淑貞 │ │千七百四十│
│ │ │ │八元 │ │ │八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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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人壽公司 │不詳 │二百萬元 │ 丁○○ │八十五年九月│二百萬元 │
│ │ │ │ │ │十九日 │ │
├──┼────────┼─────┼─────┼────┼──────┼─────┤
│ 7 │○○人壽公司 │七十三年八│個人壽險附│ 丁○○ │八十五年九月│十五萬元 │
│ │ │月九日 │加意外傷害│ │二十五日 │ │
│ │ │ │家庭型三十│ │ │ │
│ │ │ │萬元 │ │ │ │
├──┼────────┼─────┼─────┼────┼──────┼─────┤
│ 8 │勞工保險局 │八十四年五│十萬八千九│ 丁○○ │八十五年九月│十萬八千九│
│ │ │月一日 │百元 │ │十八日 │百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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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