殺人等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刑事),上訴字,101年度,180號
TNHM,101,上訴,180,2012122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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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謀為同死而犯第 1 項之罪者,得免除其刑。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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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