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乙○○受有頭皮擦挫傷之傷害,乘坐在A車後方之被害 人丑○○受有左後背子彈貫穿傷傷害之事實,並據告訴人 戊○○、乙○○及被害人丑○○於偵查中具結證稱在卷( 見偵1 卷第83至87、105 至110 頁),並有國立成功大學 醫學院附設醫院中文診斷證明書、病情鑑定報告書、病歷 、甲車車內人員對話譯文等資料附卷可參(見警1 卷第91 、195 頁、警2 卷第33至43、45至69頁、警5 卷第258 至 291 頁),此部分事實亦堪認定。
(三)本件應審究者為:全體被告駕車追逐告訴人戊○○等人乘 坐之A車,被告邱麒華、薛竣宇、何宥叡並持槍射擊A車 ,致A車人員受有上開傷害,乘坐各車之被告是否涉犯共 同殺人未遂、毀損及未經許可持有槍彈罪,茲分述如後: 1、共同乘坐甲車之被告邱麒華、薛竣宇、吳柏叡、何宥叡部 分:
(1)被告吳柏叡駕駛甲車搭載被告邱麒華、薛竣宇、何宥叡 於事實欄二所載時、地,由被告邱麒華、薛竣宇、何宥 叡開槍射擊告訴人戊○○等人乘坐之A車,並致告訴人 戊○○等人受有上開傷害乙節,業據被告邱麒華、薛竣 宇、吳柏叡、何宥叡等均坦認在卷(見原審508 號卷㈣ 第73至74頁、本院軍上訴3 號卷二第213 至214 頁), 並有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現場勘察採證報告1 份在卷可稽 (見警4 卷第1013至1096頁),復有扣案改造手槍2 支 、子彈2 顆及現場尋獲之彈殼11顆扣案可資佐證,此情 首堪認定。
(2)被告薛竣宇於本院審理中雖辯稱及其辯護人為被告薛竣 宇辯護稱:被告薛竣宇當時係對空鳴槍,並無射擊告訴 人戊○○等人乘坐之A車,故其犯罪情節應較原審認定 為輕云云,然上開被告開槍對於告訴人戊○○等人乘坐 之A車加以射擊之事實,業據被告薛竣宇於原審審理中 坦承不諱,核與同案被告邱麒華、吳柏叡、何宥叡之供 (證)述內容相符,且衡諸常情,對空鳴槍具有警示、 恐嚇之作用,然於當時情況下,同案被告邱麒華、何宥 叡均已以告訴人戊○○等人乘坐之A車為目標,實際開 槍對A車射擊,則被告薛竣宇於該等情況下,又何有再 對空鳴槍警示、恐嚇而虛耗子彈之必要?是以被告薛竣 宇上開所辯,顯然有違常情,核屬避重就輕之詞,不足 採信。況且被告薛竣宇事前與同案其他被告已有犯意聯 絡,於現場亦未阻止他人對人車射擊,縱自己係對空鳴 槍,亦無以減輕被告薛竣宇之惡意。
(3)按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明知並有意使其發生者
,為故意;行為人對於犯罪之事實,預見其發生,而其 發生並不違背其本意者,以故意論,刑法第13條第1 項 、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前者學理上謂為意欲主義,後 者謂為容認主義。詳言之,「直接故意」係指行為人主 觀上明知其行為將發生某種犯罪事實,並有使該犯罪事 實發生之積極意圖;而「間接故意」則係指行為人主觀 上已預見因其行為有可能發生某種犯罪事實,其雖無使 該犯罪事實發生之積極意圖,但縱使發生該犯罪事實, 亦不違背其本意而容許其發生之謂。行為人有無犯罪之 意欲,固為其個人內在之心理狀態,然審理事實之法院 ,仍可從行為人之外在表徵及其行為時之客觀情況,依 經驗法則審慎判斷行為人係基於何種態樣之故意而實施 犯罪行為,以發現真實(最高法院106 年度台上字第37 5 號判決意旨參照)。又殺人犯意之存否,固係隱藏於 行為人內部主觀之意思,於持槍射擊之情形,就行為人 所使用槍枝種類、子彈殺傷力之強弱,其射擊之距離、 方向、部位、時間、與被害人曾否相識、有無宿怨等情 ,雖不能執為區別殺人與否之絕對標準,然仍非不得盱 衡審酌事發當時情況,深入觀察行為人與被害人衝突之 起因、行為當時所受之刺激,視其下手情形、射擊時間 、位置,佐以其所執槍枝種類暨行為後之情狀等予以綜 合論斷。又殺人未遂與傷害之區別,本視加害人有無殺 意為斷,至殺人犯意之存否,固係行為人之主觀意念, 此主觀決意,透過客觀行為外顯;外顯行為則包含準備 行為、實施行為及事後善後行為等。於持槍射擊之情形 ,就行為人所使用槍枝種類、射擊次數、子彈殺傷力之 強弱,其射擊之距離、方向、部位、時間、與被害人曾 否相識、有無宿怨、犯後之表現舉止等情,雖不能執為 區別殺人未遂與傷害罪之絕對標準,然仍不失為重要參 考資料。
(4)經查:被告吳柏叡駕駛甲車搭載被告邱麒華、薛竣宇、 何宥叡、許凱森追逐到告訴人戊○○等人所駕駛之A車 後,由被告何宥叡、邱麒華、薛竣宇分別持A槍、B槍 、C槍朝A車開槍射擊,使A車車身外表共留下10處彈 孔或彈著痕,分別分佈在駕駛座門窗框外側下緣(1 處 彈著痕)、駕駛座門鈑金外側(4 處射入彈孔)、左後 門三角窗玻璃外側(1 處射入彈孔)、左後輪上方鈑金 外側(1 處彈著痕)、後車廂蓋鈑金外側(1 處射入彈 孔)、後保險桿外側(1 處射入彈孔)、右後門玻璃外 側(1 處射出彈孔),有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現場勘查採
證報告1 份附卷可參(見警4 卷第1013至1096頁),而 乘坐在A車駕駛座之告訴人戊○○受有左手肘外側槍傷 及右大腿內側槍傷之傷害,乘坐在A車副駕駛座之告訴 人乙○○受有頭皮擦挫傷之傷害,乘坐在A車後方之被 害人丑○○受有左後背子彈貫穿傷之傷害,業如前述。 被告何宥叡、邱麒華、薛竣宇為上開射擊行為時,均朝 A車上半部射擊,對於子彈得以射穿A車鈑金、玻璃, 將危及車輛人員生命之安全當有所預見。而持具殺傷力 之槍枝朝有人駕駛而行進中之自小客車,抑或近距離朝 自小客車車門方向開槍射擊,因擊發後實無從控制之子 彈偏離、跳彈、反彈等無法預期之各種情況,均極易射 中車上人員之頭部、胸腔、腹部等身體重要部位內之臟 器或動脈血管等處而導致大量出血,造成他人死亡。縱 僅擊中車輪,亦足影響車輛正常行駛,極易引發意外, 導致嚴重交通事故,亦可能會造成他人死亡結果之發生 ,此乃一般具有普通社會智識經驗之人所得共同認知者 ,而被告邱麒華、薛竣宇、吳柏叡、何宥叡於案發時均 已年滿20歲,係具有相當智識經驗之人,對於以車輛高 速衝撞他人乘坐之車輛,再持可發射子彈具有殺傷力之 槍枝,自一定距離朝他人乘坐之車輛射擊,可能致人於 死及毀損車輛,均有預見,而竟仍在已有預見之情況下 ,事先參與商議並攜帶具殺傷力之槍彈,準備作為本次 行動使用,再推由被告許仁宏駕駛戰車行駛在前準備衝 撞A車;被告何宥叡、邱麒華、薛竣宇持具殺傷力之槍 彈對A車近距離射擊,且在雙方相遇後,被告何宥叡、 邱麒華、薛竣宇在○○○街開槍後,猶有未足,又駕車 繼續追逐A車至夕張派出所繼續開槍,有「0226槍砲案 」監視器示意圖1 份附卷可參(見偵2 卷第243 頁), 揆諸前揭說明,堪認上開被告主觀上非僅單純基於傷害 之意而為,其等均有縱使告訴人戊○○等人發生死亡之 結果及車輛發生毀損之結果,亦不違背其等本意之殺人 、毀損不確定故意甚明。另被告吳柏叡並有與被告邱麒 華、薛竣宇、何宥叡共同未經許可持有槍彈之故意。 2、其餘被告部分:
(1)被告許凱森(乘坐甲車)雖辯稱:其係陪同王吉翃去處 理事情,但並不知有人要開槍、開車衝撞,故其僅構成 傷害罪,應不構成共同殺人未遂及持有槍彈罪云云。然 查:
①被告許凱森於108 年3 月25日偵查中具結證稱:「(邱 麒華、薛竣宇在何時拿出他們的槍?)在○○○時邱麒
華跟薛竣宇就有拿出槍,一人拿一把,我不知道他們這 時候拿槍出來幹嘛。」、「(所以這時大家都有看到他 們2 人拿槍?)是。」等語(見偵5 卷第395 頁),並 於108 年4 月15日偵查中對其涉犯殺人未遂罪為認罪之 表示(見偵5 卷第466 頁),且供稱:「(殺人未遂你 知情?)是,我知道。」、「(上車前你們就已經計畫 好要拿槍去射殺被害人等人?不然知情的意思是?)是 ,事前有計畫。」、「(情形?)我知道要去吵架助陣 。我坐在000-0000車上時還不知道車上有槍枝,我到○ ○○時才知道有槍。」、「(為何在○○○時,知道有 槍枝?)因為他們有下車,我有看到和尚、邱麒華、薛 竣宇拿槍。」、「(他們拿什麼槍?)我不知道,但他 們開槍時聲音很大。」、「(和尚、邱麒華、薛竣宇三 人拿著槍下車?)是。之後知道被害人位置時,就從○ ○○出發要去魚市場那裡。」、「(在○○○時你們車 上5 人都有下車?)是。」、「(下車之後王吉翃、吳 柏叡、何宥叡、薛竣宇、邱麒華、翁明輝、徐尚斌、吳 勝彥等人是否聚集在一起討論待會接下來遇到對方時, 要先由開贓車的人去撞對方,再由槍手去打被害人?) 是。」、「(當時討論情形為何?)我沒有參與,我是 聽到「槍手去打」這部分。」等語(見偵5 卷第466 至 467 頁)。又其於108 年4 月15日警詢時供陳:在○○ ○時有答應被告王吉翃在開槍後投案時,作候補頂替者 等語(見警5 卷第358 頁),此一候補頂替之陳述,與 甲車車內人員對話譯文編號(三十八)記載:「(邱麒 華問:小胖,如果頂替不來,你會不會去頂替。)會阿 。」之對話內容相符(見警5 卷第283 頁),可見被告 許凱森在○○○乘坐甲車之前,對於同車之人攜帶槍枝 準備與告訴人戊○○等人談判時使用之情確屬知情,否 則即不會答應王吉翃作候補頂替者,故其所辯並不知有 人要開槍、開車衝撞云云,並無可採。
②又被告許凱森於108 年7 月18日原審審理期日具結證稱 ;若事後之陳述與在檢察官那邊製作之筆錄不同時,因 檢察官那邊製作之筆錄距離案發時間較近,以檢察官那 邊製作之筆錄較為可信等語(見原審508 號卷㈡第260 頁),顯見被告許凱森上開二次偵訊之供述確屬可信, 可認其在○○○乘坐甲車前,對於同車之人攜帶槍枝, 並計畫持槍射擊告訴人戊○○等人等情,確屬知情。 ③再由甲車車內人員對話譯文內容(見警5 卷第262 頁譯 文編號(八))可知甲車在到達○○○之前,坐在後座
左右兩側之被告薛竣宇、邱麒華已在討論槍枝如何使用 ,當時前座之駕駛即被告吳柏叡還叮囑:「關保險喔」 等語,益足認坐在該車後座中間之被告許凱森確知同車 之人有攜帶槍枝。又被告許凱森坐在甲車內,負責甲車 內人員與其他同行車輛人員之聯絡事宜,業據被告許凱 森坦認在卷(見原審508 卷㈣第74頁),其在看見疑似 告訴人戊○○等人乘坐之車輛後,不僅聯絡綽號「牛牛 」之被告王吉翃打電話約對方(見警5 卷第264 頁譯文 編號(十)),並在被告薛竣宇、邱麒華提到開槍打對 方後(見警5 卷第264 至265 頁譯文編號(十一)), 接著告知同行之人:「有打到一台,對方的戰車」等語 (見警5 卷第265 頁譯文編號(十二)),又在同車之 人開槍射擊完之後,在被告薛竣宇詢問:「胖子,今天 叫你出來值得嗎?」時,答稱:「有阿」等語(見警5 卷第272 頁譯文編號(二十)),顯見被告許凱森就事 實欄二所示殺人未遂及持有槍彈犯行,與其他被告確有 犯意聯絡。
④至被告王吉翃雖於原審審理中具結證稱:案發當日其本 來約被告許凱森要吃飯,是吃完飯之後,其說要去處理 事情,被告許凱森才說要陪同一起前去等語(見原審50 8 號卷㈢第324 頁),惟被告許凱森既係應被告王吉翃 邀約才出現在案發現場,而被告王吉翃矢口否認於事實 欄二所載犯行擔任主導者之角色(詳如後述),衡情被 告王吉翃為免自己被牽連犯罪,自然不可能證稱被告許 凱森事前知悉同行之人攜帶槍枝,並計畫持槍射擊告訴 人戊○○等人,因此,自難以被告王吉翃之上開證述, 為被告許凱森有利之認定。
⑤從而,被告許凱森於案發前,已知同車之人攜帶槍枝, 計畫射擊告訴人戊○○等人,又在案發過程中非僅未阻 止他人對人車射擊,並擔任槍手乘坐車輛與其他同行車 輛間聯絡者之角色,且於案發過程中見同車之人開槍射 擊告訴人戊○○等人多槍後,還在同行槍手詢問今日作 為之感覺時,答稱「很值得」,顯見其確與同案被告間 就持有槍彈及開槍射擊告訴人具有犯意聯絡。其辯稱並 無上開犯行云云,不足採信。
(2)被告王吉翃(乘坐乙車)雖坦認於事實欄二所載時、地 ,曾出現在案發現場,惟辯稱:其並未要求同案被告邱 麒華、薛竣宇、何宥叡攜帶槍彈前往,且其於上開同案 被告開槍之際係在另輛車上,根本不知道上開同案被告 有開槍行為云云。經查:
①被告邱麒華於原審審理中具結證稱:被告王吉翃在○○ ○時有對大家說,遇到對方就開槍、就打;且也說對方 約他槍戰,對方槍枝很多等語(見原審508 號卷㈡第19 1 至192 頁、第213 頁);被告薛竣宇有轉告伊,被告 王吉翃來電告知要與對方槍戰,要伊等準備槍枝(見原 審508 號卷㈡第201 頁),核與證人薛竣宇於原審審理 中具結證稱:被告王吉翃打電話給伊,說要跟謝欣哲吵 架,並說對方有帶槍,他有將此話轉告被告邱麒華等語 (見原審508 號卷㈡第220 至221 頁),互核大致相符 ,顯見被告邱麒華上開證述並非虛構。另被告薛竣宇係 應被告王吉翃之邀約始參與本案,業據被告薛竣宇於原 審審理中具結證稱在卷(見原審508 號卷㈡第218 頁) ,且為被告王吉翃所是認(見偵5 卷第160 頁),而被 告薛竣宇亦證稱其曾駕車搭載被告王吉翃前往○區公園 ,在途中有告訴被告王吉翃其有攜帶槍枝等語(見原審 508 號卷㈡第225 至226 頁),足認被告王吉翃事前確 有指示被告薛竣宇準備槍枝,被告薛竣宇始會準備槍枝 並於槍枝備妥後,將槍枝準備完畢一事告知被告王吉翃 。
②另被告何宥叡於108 年6 月11日偵查時亦具結證稱:「 (108 年2 月26日凌晨1 點左右是否跟王吉翃等人在臺 南市○區○○○某處集合?)是。」、「(過程?)我 2 月25日下午5 點過後就在○○街00號的○○檳榔攤, 在檳榔攤時有聽到弟弟在講這件事,之後我去燒烤店王 吉翃打電話給薛竣宇,之後講完電話薛竣宇問我可否挺 王吉翃,就一起去了。」、「(對方有很多槍,那你們 呢?)我跟薛竣宇說我有槍,邱麒華好像要去借槍,薛 竣宇說等下集合就知道。」「(幾點出發、從哪裡出發 ?)我先回家再坐計程車去○○○跟他們會合。」、「 (你為何先回家?)我槍放在家裡,我回家拿。」、「 (在你回家前你有無跟吳柏叡、邱麒華、薛竣宇去○區 燒烤店?)有,我去那裡喝酒,王吉翃有打電話給薛竣 宇,問薛竣宇可否挺他,薛竣宇問我們在場的人要不要 一起去,我酒喝了就一起去了。」等語(見追加偵2 卷 第95至96頁),互核上開被告何宥叡、薛竣宇、邱麒華 等人證述大致相同。又被告何宥叡於案發後即逃逸,經 檢察官通緝後,迄108 年6 月11日始到案,有其警詢筆 錄1 份附卷可參(見追加偵2 卷第9 至11頁),並自10 8 年6 月12日起遭羈押、禁止接見通信至同年8 月19日 始具保停止羈押,而被告薛竣宇、邱麒華於108 年3 月
22日遭羈押、禁止接見通信至同年7 月29日始具保停止 羈押,有其等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參 ,顯見被告何宥叡於108 年6 月11日為上開證述前無與 被告薛竣宇、邱麒華串證之可能,足認被告邱麒華、薛 竣宇、何宥叡上開證述內容應為可信。則由被告邱麒華 、薛竣宇、何宥叡均為大致相同之證述,可見其等攜帶 槍枝前往案發現場與告訴人戊○○等人談判,確係出於 被告王吉翃之指示。
③又甲車車內人員對話譯文編號(三十一)(見警5 卷第 277 頁)有如下對話內容之記載:
邱麒華:牛牛,我看等一下少幾顆在跟你說。
...
邱麒華:機歪,牛牛也沒有錢,他說也沒有用。 吳柏叡:他會處理拉。
吳柏叡:他還剩一條很大條的錢。
...
吳柏叡:你們跟他報40粒 。
吳柏叡:一粒多少啊?
邱麒華:制的一粒500。
吳柏叡:20粒一萬。
邱麒華:真的調不到,這我一直拜託人家才給我的。 再依被告許凱森供稱:上開對話內容係乘坐甲車之人在 談開槍射擊子彈的數量及價錢等語(見警5 卷第352 至 353 頁),並參以上開對話內容之前後文意,顯係被告 邱麒華要向綽號牛牛之被告王吉翃索討擊發子彈所需之 費用,若非被告王吉翃要求被告邱麒華攜帶槍枝陪同伊 前往案發現場與告訴人戊○○等人談判,被告邱麒華豈 會事後向被告王吉翃索討擊發子彈之費用?益證被告王 吉翃辯稱未要求同行之人攜帶槍枝前往云云,顯係卸責 之詞,不足採信。
④再者,被告徐尚斌、施侑呈、許凱森、薛竣宇、吳勝彥 均係由被告王吉翃邀約而來始參與本案,業據被告王吉 翃供陳在卷(見偵5 卷第160 頁)。而被告許凱森並於 偵查中供稱:有聽到被告王吉翃在○○○與其他被告聚 集在一起討論若遇到對方時,要由開贓車之人去撞對方 ,再由槍手去打被害人等語(見偵5 卷第466 至467 頁 );被告薛竣宇亦具結證稱:在○○○時,被告王吉翃 就有告訴大家對方有帶槍,說他有準備車子看到對方要 撞對方等語,他叫大家去是為了打架。當時在場的有王 吉翃、邱麒華、許凱森、何宥叡、吳柏叡;而且被告王
吉翃說上述話語時,已知其有攜帶槍枝等語(見偵8 卷 第168 至169 頁);被告吳勝彥亦於偵查中具結證稱: 在○○○有看到二台車,被告王吉翃有告知那二台車是 贓車,並聽到要讓開贓車者開第一台車、第二台車,如 果遇到對方時,就由開贓車的先去撞,持槍的人再開槍 等語(見偵9 卷第91頁);被告施侑呈亦於偵查中具結 證稱:案發過程中有聽到二台由年輕人開的老車要撞的 話,且被告王吉翃在○○○有進行同行者座位之安排, 做指揮的工作等語(見偵4 卷第178 頁)。此外,被告 吳柏叡在看完甲車在○○○之行車紀錄器畫面後,亦於 偵查中具結證稱:在○○○時,被告王吉翃在現場有告 訴其他二台車駕駛要先撞等語(見偵4 卷第176 頁), 而原審勘驗甲車在○○○之行車紀錄器畫面(畫面顯示 時間2019/02/26 01 :04:29)後發現:被告王吉翃確 實指揮在場人士應該如何乘坐車輛,並口說:「無油沒 關係,你來坐伊架(台語). . . 」等語,此有原審勘 驗筆錄及上開行車紀錄器翻拍照片等資料在卷可參(見 原審508 號卷㈢第316 、347 頁),足證被告王吉翃在 本案中確實居於主導者之地位,並指揮同行之人駕駛贓 車先撞告訴人戊○○等人乘坐車輛後,再由持槍者開槍 射擊車內人員。
⑤至被告許凱森於原審審理時雖改稱:被告王吉翃邀約時 ,並未提及槍彈一事,也未在現場分配任務云云(見原 審508 號卷㈡第255 至257 頁),但就其先後供述不一 部分,亦證稱:「(今日證述如與檢察官那邊所述不一 樣,是要以今日所講為準,還是以當時在檢察官那邊所 述為準?)檢察官那邊。」、「(為什麼是以檢察官那 邊證述內容比較準確,是離案發時間比較近,所以記憶 較清楚,所以證據內容因此比較正確嗎?)是,差不多 。」等語(見原審508 號卷㈡第260 頁),顯見被告許 凱森於原審審理時翻異證述,係因距離案發之日已有相 當時間,記憶不清所致。又被告薛竣宇雖於原審審理時 陳稱:被告王吉翃並未叫我帶槍,載被告王吉翃前往○ 區公園停車場時,在車上雖然有跟王吉翃說帶槍,但是 沒有將槍拿出來給王吉翃看,王吉翃沒辦法確認是否真 有帶槍;且沒辦法確認「戰車先撞下去、再下去打」這 句話是何人所說等語(見原審508 號卷㈡第219 、225 、220 、222 頁),但在原審法院提示其108 年5 月6 日偵查筆錄供其觀看,並告知其當時曾提及被告王吉翃 案發當日有說他準備車子要撞對方之話語後,即改稱:
當時被告王吉翃站在我們乘坐車輛旁邊,我想上開話語 應該是他說的等語(見原審508 號卷㈡第229 至230 頁 ),顯見被告薛竣宇在原審審理中具結作證時顯有迴護 被告王吉翃之情。另被告吳勝彥雖於原審審理中亦具結 證稱:從○○○開始與被告王吉翃同車至當日行程結束 ,過程中沒有聽到被告王吉翃有提到槍枝的事,雖然有 聽到「戰車先撞,其他的人再下去打」的話,但是指用 球棒毆打對方,也忘記上開話語是何人所說的(見原審 508 號卷㈡第406 至409 頁),但其亦證稱:對方在臉 書發表文章吵架時,已經提到他們軍火很飽等語(見原 審508 號卷㈡第408 、415 頁),衡情在明知對方可能 有槍枝之情況下,被告吳勝彥陪同被告王吉翃與對方處 理糾紛時,豈會認為上開「戰車先撞,其他的人再下去 打」話語之意是指將對方攔下後,再以球棒加以毆打? 上開被告吳勝彥於原審審理時翻異之證述實與常情不符 ,顯難遽信。此外,被告吳柏叡於原審審理中雖亦改稱 :「戰車先撞,然後再下車打」這句話沒有辦法確認是 被告王吉翃說的,當時以為被告王吉翃是事主,才認為 是被告王吉翃說的(見原審508 號卷㈡第174 頁),然 如前所述,被告吳柏叡在偵查中,是在看過甲車行車紀 錄器之錄影畫面後,始證稱被告王吉翃在○○○有說要 用車撞對方的話,實難認為被告吳柏叡上開偵訊所為證 述係因誤認所致。綜上可知,被告許凱森、薛竣宇、吳 勝彥、吳柏叡於原審審理時具結作證之證述,與偵查中 之證述不符部分,或因時間之經過而記憶不清,或為迴 護被告王吉翃,而有避重就輕或與常情相違之情,自均 難據為被告王吉翃有利之認定。
⑥被告王吉翃在○○○時曾向到場之被告告知:待會遇到 談判對方,要用「戰車先去撞、槍手再去打」的戰術, 業如前述,再由被告許仁宏具結證稱:「(你在○○○ 時已經知道其他人有槍,王吉翃叫你去開贓車、遇到對 方時先衝撞他們,再由他們去做後面的事情,你仍聽從 他的指示去開車?)是。因為當時我跟翁明輝不知道那 是贓車,王吉翃只有跟我們說那是戰車,就是要開出去 撞的車,給我跟翁明輝開,是在○○○時我問阿斌幹嘛 要帶手套,阿斌只有跟我說不要問戴就對了,他們在討 論時就說等下那兩台贓車在前面,我才知道那是贓車。 我有跟王吉翃說我不想開,但當下對方開過去了,大家 都很趕,就叫我趕快去開車。」、「(你怎麼去追那台 車?)追之前王吉翃有問我及翁明輝有沒有駕照,我說
我有,但是我不想開,王吉翃問翁明輝要不要開,翁明 輝也說不要,王吉翃就說我有駕照,我開比較妥當,那 台黑色車開過去,那時候大家就趕快上車,我也開了其 中一輛車。」等語(見偵3 卷第264 頁、原審508 號卷 ㈠第438 頁),及被告翁明輝供稱:「(你有無聽到王 吉翃他們說等一下你們開的車也就是戰車先去撞告訴人 、其他人下車打?)有。」等語(見偵3 卷第300 頁) 可知,被告許仁宏會擔任「戰車」之駕駛係因被告王吉 翃之指定。被告王吉翃不僅召集多位被告到場集合,並 決定與對方談判時使用之戰術,又分配到場被告擔任之 角色,其顯然是事實欄二所載犯行之主導者無誤。 ⑦此外,被告吳勝彥於原審審理時具結證稱:「(是為了 什麼原因去談判?)一開始前幾個禮拜前,因為徐尚斌 他弟弟跟人家有債務糾紛,後來徐尚斌麻煩我和翁明輝 跟他一起過去幫他弟弟處理,後來處理一半跟對方有口 角,警察來後就不了了之就散了,後來過沒有多久,我 跟翁明輝去找朋友唱歌,許仁宏有來找我們,沒有多久 有一群人衝進包廂,就說沒有要讓我們離開,知道我們 當時是幫徐尚斌他弟弟處理糾紛的人,然後不讓我們離 開,後來因為我有看到有一個好像是王吉翃認識的他朋 友,我就打給王吉翃,叫他過來看能不能叫他們放我們 走,後來王吉翃過來有跟對方講,可是在KTV 這件事情 隔天有人來跟王吉翃他們,我們有全部都談好,談完之 後謝欣哲有在臉書發文,他好像PO說這件事情沒有要結 束,就是還要再約我們,換我們這邊也有人在臉書上跟 他們吵架,後來這件事情就又開始了。」等語可知(見 原審508 號卷㈡第404 頁),被告王吉翃亦為事主之一 ,此情亦為被告王吉翃所是認(見偵5 卷第160 頁), 足證被告王吉翃為解決與謝欣哲方面之人的糾紛,有糾 眾攜帶槍枝,並擬定「戰車先去撞、槍手再去打」的戰 術與對方談判之動機無訛。
⑧從而,被告王吉翃辯稱:本件殺人未遂犯行、非法持有 槍彈犯罪事實與之無關云云,純屬事後卸責之詞,不足 採信。
(3)被告徐尚斌(乘坐乙車)雖坦認於事實欄二所載時、地 ,曾出現在案發現場,惟辯稱:其並未聯絡其他被告到 場,是其到場後才知同行者有人攜帶槍枝,但攜帶槍枝 並不代表即有殺人之犯意;且其未曾聽聞同行之人要使 用「戰車先去撞、槍手再去打」的戰術與對方談判,又 未坐在槍手所乘坐之車輛內,不能認為其與槍手有殺人
之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僅承認有傷害犯行云云(見原 審508 號卷㈡第40頁、卷㈣第98至99頁)。經查: ①被告徐尚斌駕駛乙車自○○○出發時,已知悉同行之人 有攜帶槍枝乙節,業據被告翁明輝證述案發前有聽到被 告徐尚斌說其他人有帶槍等語在卷(見偵4 卷第188 頁 ),且被告徐尚斌於偵查中即供稱並具結證稱:「(誰 負責拿槍?)阿悟跟阿華。(為何你知道是阿悟跟阿華 拿槍?)之前就知道他們有槍,阿悟算是檳榔攤的人, 阿華是阿悟的朋友。(你們本來就知道阿悟跟阿華有槍 ,你們自己有無槍枝?)沒有。(但就行車紀錄器看起 來最少有兩支槍?)我不知道,我就只知道兩支。(出 發前就已經知道邱麒華、薛竣宇有帶槍?)是。(開槍 之後?在哪裡會合?)○○○,要過○○○之前的橋下 ,那裡人家都說是「○○」。我們先在○○○會合,等 所有的車到齊,四台車都有到齊,之後就前往○○,那 裡比較隱密不會有人察覺,我們知道當時對方已經中槍 ,去討論由誰出來擔,最後決定是我跟翁明輝出來。○ ○討論沒有結果,回去還是在討論誰出來擔,因為事主 是我乾弟弟,但他沒有跟我們出去,他一直在檳榔攤進 進出出。(為何這麼保護他?他是事主為何沒去?)有 討論要他背這條的話無法交代槍枝來源,他就是個古意 的人,他來接受詢問可能要想很久,大家想說他背不了 ,就由當哥哥的我來背。當時大家叫我背的時候我也不 願意,因為槍也不是我開的。(之前說的槍枝來源是南 哥給你們的也是假的?)假的,槍是阿華跟阿悟的。」 等語(見偵2 卷第229 至231 、236 至238 頁);復於 原審羈押訊問時供承:在○○○集合後出發時,是駕駛 乙車搭載被告王吉翃、吳勝彥尾隨行駛在甲車之後,當 時已知乘坐甲車之人有攜帶槍枝,要拿槍去跟告訴人等 打架(見原審508 號卷㈠第110 至111 頁)等語,由上 開被告翁明輝、徐尚斌之證述可知,被告徐尚斌於事發 前即知被告邱麒華、薛竣宇持槍之情,且於邱麒華等人 開槍後,全體被告即前往○○○會合後再前往○○共商 對方中槍應由何人出面承擔罪責一事,最後並決定由被 告徐尚斌、翁明輝出面承擔,由此可見,由被告邱麒華 等人持槍、開槍,係被告全體事前已共同知悉、決定之 事,是被告徐尚斌事後改稱:不知同夥有人攜帶槍枝云 云,顯屬無據。
②其次,被告徐尚斌駕駛乙車搭載被告王吉翃、吳勝彥自 ○○○出發要追逐告訴人戊○○等人乘坐之車輛時,一
開始其駕駛之乙車係行駛在前,後來微靠路旁讓所謂「 戰車」先行後再續行,有原審勘驗筆錄及上開行車紀錄 器翻拍照片等資料附卷可參(見原審508 號卷㈢第319 、365 至367 頁),若被告徐尚斌不知眾人採取「戰車 先去撞、槍手再去打」的談判戰術,何需將車靠邊讓「 戰車」先行?
③至於被告徐尚斌於原審雖主張被告薛竣宇有對空鳴槍之 行為,無殺人之犯意,共犯既無殺人犯意,被告徐尚斌 亦無殺人犯意云云(見原審508 號卷㈡第47頁)。而被 告薛竣宇雖於原審審理時具結證稱:攜帶槍枝主要是為 了防身,且有對空鳴槍,目的是要嚇對方等語(見原審 508 號卷㈡第231 頁),惟被告薛竣宇於原審事後已坦 認為殺人犯行(見原審508 號卷㈢第249 、313 頁), 而被告薛竣宇於本院審理中又改稱係對空鳴槍一節,並 無可採,業如前述。是自難以被告薛竣宇之證述,為被 告徐尚斌有利之認定。
④從而,被告徐尚斌辯稱不知同行被告中有人提及「戰車 先撞、槍手再打」之戰術云云,顯屬卸責之詞,不足採 信。
(4)被告吳勝彥(乘坐乙車)雖坦認於事實欄二所載時、地 ,曾出現在案發現場,惟辯稱:其未與其他同行被告有 殺人之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且其與告訴人戊○○等人 ,並無仇隙,無殺人之動機,其僅係到場替朋友撐場, 認為談判過程中只會發生肢體衝突,僅承認有傷害犯行 云云(見原審508 號卷㈠第377 至380 頁、卷㈣第105 頁)。然查:
①被告吳勝彥於偵查中供承:在○○○時已看見有人拿槍 ,並有人在問「鐵珠阿還有嗎」(見偵9 卷第86頁), 且嗣在○○○時,也知眾人決定以「由開贓車的人先去 撞,再由槍手開槍」的方法與對方談判,業經其供述在 卷(見偵9 卷第91頁),足證其得以預見事後同夥駕車 追逐告訴人戊○○等人乘坐車輛過程中,會有開車衝撞 及槍手開槍射擊車內人員之行為。
②其次,被告吳勝彥亦是事主之一,業經其自陳在卷(見 原審508 號卷㈡第404 頁),其辯稱無殺害告訴人戊○ ○等人之動機,亦屬無據。
③另被告許仁宏雖於原審審理中具結證稱:在○○○一直 跟被告吳勝彥聊天,聊天中只知道要把對方找出來講而 已(見原審508 號卷㈡第297 至298 頁),但其在檢察 官提示其108 年3 月25日偵訊筆錄告以其曾具結證稱:
「. . 去○○○等王吉翃來,王吉翃來之後就下車,大 家在討論,我聽到他們有說反正有人要扛,所以看到對 方怎樣做都沒差。」等語(見偵3 卷第262 頁)後,亦 回答:當時確實有聽到反正有人要扛,怎麼做都沒差的 話,且其聽到上開話語時,正在跟被告吳勝彥聊天(見 原審508 號卷㈡第299 頁),以被告許仁宏證稱二人從 國小、幼稚園就認識了(見原審508 號卷㈡第304 頁) ,被告吳勝彥亦自陳二人交情友好(見偵9 卷第86頁) ,被告許仁宏應無設詞誣陷被告吳勝彥之理,足見許仁 宏上開證述在○○○有聽到上開「反正有人要扛,怎麼 做都沒差」的話,且斯時正在跟被告吳勝彥聊天乙節屬 實。被告許仁宏、吳勝彥二人當時既係面對面聊天,於 此情況下,被告許仁宏既已聽到上開「反正有人要扛, 怎麼做都沒差」的話,可認在場之被告吳勝彥自應會同 時聽見。
④從而,被告吳勝彥明知與對方談判時會用到「由開贓車 的人先去撞,再由槍手開槍」的方法,且聽見同夥中有 人說「反正有人要扛,怎麼做都沒差」等語後,仍與其 他二位事主即被告徐尚斌、被告王吉翃同車追逐告訴人 戊○○等人乘坐之車輛,足見其認縱以上開方式解決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