搶奪等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刑事),上訴字,103年度,497號
TNHM,103,上訴,497,201408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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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000-0000號機車之鄭宇晴(民國84年生)停車│ │ 81頁)。 │
│ │ │等待紅燈,因而不及抗拒及防備之際,出手│ │ │
│ │ │奪取鄭宇晴置放於機車前置物籃內之咖啡色│ │ │
│ │ │皮包1只(內有身分證、健保卡、學生證、郵│ │ │
│ │ │局提款卡各1張,現金1千1百元),得手後逃│ │ │
│ │ │逸。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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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台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連續搶奪│ │ │
│ │ │ 案第3號查緝專刊(附於警卷第162頁至第│ │ │
│ │ │ 165頁)。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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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蔡佩娟江鍵德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民國 103│江鍵德犯搶奪罪│1.依蔡佩娟供│
│ │ │年 1月19日晚間11時許,騎乘上開竊得之編│,處有期徒刑拾│ 稱全部損失│
│ │ │號4號所示之機車,行經臺南市○區○○路│月。 │ 約10,150元│
│ │ │○段00號前路段時,趁騎乘車牌號碼為000-│ │ (見警卷第1│
│ │ │000號機車之蔡佩娟(民國78年生)不及抗拒 │ │ 08頁)。 │
│ │ │及防備之際,出手奪取蔡佩娟置放於機車腳│ │2.被害人蔡佩│
│ │ │踏墊處之咖啡色手提包1只(內有蔡宜霖之身│ │ 娟表示願意│
│ │ │分證、健保卡各1張,蔡佩娟之國泰世華提 │ │ 原諒被告( │
│ │ │款卡1張、保險客戶資料、3.5元郵票50張、│ │ 見本院卷第│
│ │ │藍牙耳機1副及現金7千餘元),得手後逃逸 │ │ 81頁)。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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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蔡佩娟之台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開元│ │ │
│ │ │ 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附於警卷第1│ │ │
│ │ │ 09頁)。 │ │ │
│ │ │2.照片2幀(附於警卷第112頁)。 │ │ │
│ │ │3.台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連續搶奪│ │ │
│ │ │ 案第3號查緝專刊(附於警卷第162頁至第│ │ │
│ │ │ 165頁)。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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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