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恐嚇等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刑事),上易字,106年度,541號
TNHM,106,上易,541,201812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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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刑法第305條
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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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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