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盜等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刑事),上訴字,101年度,1147號
TNHM,101,上訴,1147,20130402,1

2/2頁 上一頁


住院。2012年1月4日出院病歷記載,左腳踝向上仍無力, 有垂足現象,會影響部分走路功能。」、「後於2012年2 月1日復健科最後一次回診,門診病歷記載已可用腳尖、 腳跟行走」(見本院上訴卷第153頁),可見被告因左腳 病變所致垂足之症狀,於101年2月1日復健科最後一次門 診時,業已改善,且觀被告在101年2月1日後既未再前往 該院就診,被告最後一次就診時間為101年2月13日衛生署 嘉義基督教醫院,亦據行政院衛生署中央健保局102年2月 19日函檢附被告就醫紀錄明細表在卷可明(見本院上訴卷 第147至149頁),可見其病症經治療後應已無大礙,復參 被告於附表編號1至4所犯竊盜罪,均在前開病症就醫之後 ,且均係單獨犯案,被告亦能單獨駕駛自小客車,則其縱 無法從事粗重工作,仍可從事一般性之工作,以其青壯之 年未事生產,屢次竊盜他人財物,原審諭知強制工作,以 培養被告自力更生之觀念,並使其習得謀生技能,核屬必 要,尚無違誤,被告上訴請求撤銷強制工作,核無理由, 亦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條,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邱克斌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2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高明發
法 官 楊清安
法 官 林逸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附表編號1至4部分,不得上訴。
附表編號5部分,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廖文靜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2 日
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1條
(加重竊盜罪)
犯竊盜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 6 月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0 萬元以下罰金:
一、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而犯之者。二、毀越門扇、牆垣或其他安全設備而犯之者。三、攜帶兇器而犯之者。
四、結夥三人以上而犯之者。




五、乘火災、水災或其他災害之際而犯之者。
六、在車站、埠頭、航空站或其他供水、陸、空公眾運輸之舟、 車、航空機內而犯之者。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28條
(普通強盜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強暴、脅迫、藥劑、催眠術或他法,至使不能抗拒,而取他人之物或使其交付者,為強盜罪,處 5 年以上有期徒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犯強盜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 10 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無期徒刑或 7 年以上有期徒刑。第 1 項及第 2 項之未遂犯罰之。
預備犯強盜罪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3 千元以下罰金。
┌──────────────────────────────────────────┐
│附表 │
├──┬─────┬─────┬────┬──────────┬───────────┤
│編號│犯罪時間 │犯罪地點 │被害人 │犯罪行為態樣 │論罪科刑 │
├──┼─────┼─────┼────┼──────────┼───────────┤
│1 │101年3月20│臺南市○○│黃銚蒼 │林育民意圖為自己不法│林育民攜帶兇器毀壞門扇│
│ │日上午10時│區○○○○│ │之所有,持黃銚蒼放置│侵入住宅竊盜,處有期徒│
│ │40分許 │○00之0號 │ │於其住處外開放式車庫│刑拾月。 │
│ │ │ │ │內之大榔頭一支,敲破│ │
│ │ │ │ │黃銚蒼住處後門玻璃及│ │
│ │ │ │ │鋁條後,開門侵入黃銚│ │
│ │ │ │ │蒼住處,竊得現金600 │ │
│ │ │ │ │元,及內裝有零錢共約│ │
│ │ │ │ │2萬元之金黃色豬型撲 │ │
│ │ │ │ │滿1個。 │ │
├──┼─────┼─────┼────┼──────────┼───────────┤
│2 │101年3月28│臺南市○○│尤李月香林育民意圖為自己不法│林育民毀壞門扇竊盜,處│
│ │日晚間11時│區○○裡0 │ │之所有,先徒手用力扯│有期徒刑拾月。 │
│ │34分許 │之00號之「│ │壞「贊洲預拌混凝土廠│ │
│ │ │○○預拌混│ │」辦公室之玻璃門門鎖│ │
│ │ │凝土廠」 │ │後侵入上開辦公室內,│ │
│ │ │ │ │再徒手將辦公室內辦公│ │
│ │ │ │ │桌抽屜暗鎖拉壞後,竊│ │
│ │ │ │ │得價值2萬多元之度量 │ │
│ │ │ │ │衡輸入器1台及辦公桌 │ │




│ │ │ │ │抽屜內之現金2,000元 │ │
│ │ │ │ │。 │ │
├──┼─────┼─────┼────┼──────────┼───────────┤
│3 │101年4月13│臺南市○○│胡義順 │林育民意圖為自己不法│林育民侵入住宅竊盜,處│
│ │日上午7時 │區○○路 │ │之所有,逕自侵入胡義│有期徒刑玖月。 │
│ │22分許 │000巷00號 │ │順住處內,竊得現金 │ │
│ │ │ │ │3,000元。 │ │
│ │ │ │ │ │ │
├──┼─────┼─────┼────┼──────────┼───────────┤
│4 │101年4月29│臺南市○○│陳秋良林育民意圖為自己不法│林育民毀越牆垣及安全設│
│ │日上午9時 │區○○裡○│ │之所有,先翻牆進入陳│備侵入住宅竊盜,處有期│
│ │許 │○00之00號│ │秋良住處之圍牆進入庭│徒刑壹年。 │
│ │ │住處 │ │院後,徒手推開陳秋良│ │
│ │ │ │ │住處窗戶上冷氣機,再│ │
│ │ │ │ │將未鎖緊之鐵窗拉開後│ │
│ │ │ │ │,從鐵窗縫隙中侵入陳│ │
│ │ │ │ │秋良住處內,竊得陳秋│ │
│ │ │ │ │良夫婦放置於客廳之NO│ │
│ │ │ │ │KIA牌行動電話(手機 │ │
│ │ │ │ │序號為00000000000000│ │
│ │ │ │ │0號)1支,及辦公桌中│ │
│ │ │ │ │間抽屜之現金4萬元。 │ │
├──┼─────┼─────┼────┼──────────┼───────────┤
│5 │101年5月16│臺南市○○│沈香予林育民意圖為自己不法│林育民意圖為自己不法之│
│ │日上午9時 │區○○裡 │ │之所有,趁沈香予尚未│所有,以強暴至使不能抗│
│ │25分許 │000之00號 │ │將其所有車號00-0000 │拒,而使他人交付其物,│
│ │ │之「統一超│ │號自小客車車門上鎖之│處有期徒刑伍年陸月。扣│
│ │ │商」前 │ │際,即自上開車輛左後│案SONY ERICSSON牌紫色 │
│ │ │ │ │車門開門進入車內,並│行動電話壹支沒收。 │
│ │ │ │ │持自身所有之SONY │ │
│ │ │ │ │ERICSSON牌紫色行動電│ │
│ │ │ │ │話1支佯裝兇器抵住沈 │ │
│ │ │ │ │香予脖子後方,以強暴│ │
│ │ │ │ │方式要求沈香予交出錢│ │
│ │ │ │ │財,沈香予因不知遭何│ │
│ │ │ │ │物抵住脖子,因而心生│ │
│ │ │ │ │畏懼無力抗拒,任令林│ │
│ │ │ │ │育民取走上開車輛、現│ │
│ │ │ │ │金400元及NOKIA牌CS2 │ │
│ │ │ │ │行動電話1支。 │ │




└──┴─────┴─────┴────┴──────────┴───────────┘
┌───────────────────────────────────────────────────┐
│案卷代號對照表 │
├──┬─────────────┬──────────────────────────────────┤
│編號│案卷代號 │案卷名稱 │
├──┼─────────────┼──────────────────────────────────┤
│ 1 │警一卷 │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白河分局南市警白偵字第0000000000號案卷 │
├──┼─────────────┼──────────────────────────────────┤
│ 2 │警二卷 │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白河分局南市警白偵字第0000000000號案卷 │
├──┼─────────────┼──────────────────────────────────┤
│ 3 │警三卷 │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白河分局南市警白偵字第0000000000號案卷 │
├──┼─────────────┼──────────────────────────────────┤
│ 4 │警四卷 │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白河分局南市警白偵字第0000000000號案卷 │
├──┼─────────────┼──────────────────────────────────┤
│ 5 │警五卷 │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白河分局南市警白偵字第0000000000號案卷 │
├──┼─────────────┼──────────────────────────────────┤
│ 6 │偵一卷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營偵字第723號偵查卷宗 │
├──┼─────────────┼──────────────────────────────────┤
│ 7 │偵二卷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營偵字第728號偵查卷宗 │
├──┼─────────────┼──────────────────────────────────┤
│ 8 │偵三卷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營偵字第745號偵查卷宗 │
├──┼─────────────┼──────────────────────────────────┤
│ 9 │偵四卷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101年度營偵字第792號偵查案卷 │
├──┼─────────────┼──────────────────────────────────┤
│10 │偵五卷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101年度營偵字第880號偵查案卷 │
├──┼─────────────┼──────────────────────────────────┤
│11 │聲羈卷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聲羈字第149號卷宗 │
├──┼─────────────┼──────────────────────────────────┤
│12 │原審訴字卷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768號卷宗 │
├──┼─────────────┼──────────────────────────────────┤
│13 │原審易字卷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易字第738號卷宗 │
├──┼─────────────┼──────────────────────────────────┤
│14 │本院上訴卷 │本院101年度上訴字第1147號卷宗 │
├──┼─────────────┼──────────────────────────────────┤
│15 │本審上易卷 │本院102年度上易字第83號卷宗 │
└──┴─────────────┴──────────────────────────────────┘

2/2頁 上一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