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續反覆實施同一社會活動之性質,侵害主管機關對於廢棄 物處理之管理及監督,所侵害者僅係單一之國家法益,僅經 由一個法條為一次評價即可,係屬集合犯,應論以一罪。十、原審法院認被告罪證明確,適用廢棄物清理法第四十六條第 四款,且審酌被告所陳述(見原審卷㈡第149頁):⑴被 告高工電子科畢業之智識程度,前並無因犯罪經判處有期徒 刑之素行,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⑵已 婚有成年子女、現為○○公司負責人之生活狀況。⑶總共向 ○○○公司購買廢棄物高達1909.9公噸之義務違反程 度。⑷遭查獲後,尚依主管機關指示妥善貯存廢棄物之犯後 態度,此有嘉義縣環境保護局101年10月24日嘉環廢 字第○○○○○○○○○○號函暨附件在卷可佐(見原審卷 ㈠第50至67頁)等一切情狀,量處有期徒刑1年6月; 至扣案之自用大貨車(車號:○○○-00)1台、堆高機 1台,雖係被告所有供本件犯罪所用之物,然衡價值非低, 且非屬違禁物,與本案亦無直接關連性,及廢油混合物(廢 棄物代碼D-1799)4瓶,雖係被告所有,然非供犯罪 所用之物,而為本件貯存及處理之客體,爰均不宣告沒收。 本院經核原判決,認事用法,俱無不合,量刑亦稱妥適,被 告上訴意旨否認犯罪,仍執前詞指摘原判決不當,並無可取 ,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參、○○○公司販賣一般事業廢棄物部分,宜由檢察官另為適法 處理,附此敘明。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八條,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劉榮堂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7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茆臺雲
法 官 蔡長林
法 官 陳義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吳信助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7 日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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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次│ 函詢事項 │ 回覆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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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有關太陽能廠或光電廠產│⒈本署為太陽能光電產業之廢切削│
│㈠ │出之廢棄物「廢切削油」│ 油(液)之管理,於101年7月新│
│ │之廢棄物編碼是否歸類於│ 增「D-1704廢切削油(液)」廢│
│ │D-1799?廢切削油經粗濾│ 棄物代碼,並將自103年7月1日 │
│ │機、細濾機物理處理後是│ 起全面實施,其間相關單位應完│
│ │否可能產出多元醇、碳化│ 成許可文件之廢棄物代碼變更。│
│ │矽研磨液等物品? │ 至於前述措施實施前,尚有採D-│
│ │ │ 1799申報。 │
│ │ │⒉粗濾機及細濾機須視分離設備性│
│ │ │ 能而可分離出固形物(含碳化矽│
│ │ │ 及矽粉)和液態物(含醇類及水│
│ │ │ 分)。液態物則視該含有醇類(│
│ │ │ 二乙二醇〈DEG〉)、聚乙二醇 │
│ │ │ (PEG)或丙二醇(PG)特性, │
│ │ │ 透過蒸餾設備或薄膜分離方式進│
│ │ │ 行分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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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廢切削油的固形物比率必│⒈本署並未訂定該產品規格或標準│
│㈡ │須處理到多少以下方可視│ 。 │
│ │作合格的多元醇產品?貴│⒉處理機構產品,可視其取得之許│
│ │署有無訂定標準?如有,│ 可文件所載內容而定。請參考本│
│ │係何時開始訂定標準?其│ 署96年1月4日環署廢字第095010│
│ │法規或函釋依據為何? │ 2034號函,如附件。 │
│ │ │⒊另檢附本署100年5月9日環署廢 │
│ │ │ 字第0000000000號令影本供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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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廢切削油經處理後其外觀│⒈廢切削油多呈現灰黑色。不同產│
│㈢ │顏色會呈現何種樣貌?其│ 源因使用切削油內含之醇類不同│
│ │外觀顏色會否因廢切削油│ (DEG、PEG或PG),所以經處理│
│ │產出源不同而不同?多元│ 後醇類物質之外觀會因依產品種│
│ │醇的外觀顏色若呈現混濁│ 類不同而呈現不同顏色。 │
│ │,是否即可認定該多元醇│⒉產出之醇類物質若呈現混濁,可│
│ │係屬廢棄物?其依據為何│ 能是含有固形物等其他物質而致│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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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多元醇固形物比率可否以│固形物比率目前多參採以重量法測│
│㈣ │外觀、目測來判別?若不│得。 │
│ │能,要如何檢測?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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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廢切削油經廢棄物處理廠│廢切削油經處理或再利用後產出之│
│㈤ │處理後產出之切削油或多│碳化矽或醇類物質,因太陽能光電│
│ │元醇,是否只能再回銷予│廠對原物料等級要求較高,一般大│
│ │太陽能廠或光電廠,而不│多售予其原切削油供應商或化工材│
│ │能販售予一般工業廠或化│料行。但是,處理機構仍應依主管│
│ │工廠? │機關許可文件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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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廢棄物清理法第四十六條第四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一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四、未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規定領有廢棄物清除、處理許可文件 ,從事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或未依廢棄物清除、處理 許可文件內容貯存、清除、處理廢棄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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