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業詐欺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刑事),上訴字,101年度,421號
TNHM,101,上訴,421,201311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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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並無證據證明被告彭志聖有參與○○企業社的營運或從中 獲利,被害人張弘祥林凱平於94年8 月及10月份前往○○ 企業社面試時,彭志聖已經離職,且與陸富山並無任何接觸 。至於鄭顯貴部分,說明如下:
①告訴人陸富山於偵訊時證述其受騙經過為:「94年5 月中旬 曾義雄在○○企業社對我說我是職業軍人,條件很好,要我 成為股東,也有帶我引見呂文仁,呂也告訴我要我投資250 萬元,很快就可回收本金,他們2 人都有提到可為我向銀行 代辦貸款,讓我以為真的可以投資獲利,我才在如告訴狀所 述時間把錢交給曾義雄等人」,其所提出之檢舉信,亦指稱 遊說投資之人為曾義雄呂文仁鄭顯貴既非遊說其投資25 0 萬元之人,自難認係共同正犯。
②雖陸富山於法院審理時改稱:「鄭顯貴有跟我遊說,叫我拿 錢出來投資」云云,然又證稱:「鄭顯貴如何說我不清楚」 ,其所稱鄭顯貴曾遊說投資云云,自難採信。尤其陸富山於 偵訊時證稱:「(林永茂鄭顯貴簡紋君林香吟等人是 只有單純收錢,還是同時參與行騙?)林永茂鄭顯貴是有 在告訴狀所載時間不斷向我遊說,如果在公司好好做可以當 公司的幹部」等語,即可證明鄭顯貴未參與遊說其投資。 ③鄭顯貴雖曾代陸富山轉交80萬元給公司,惟據陸富山於法院 審理時證稱:「要求鄭顯貴轉交時,僅係請他轉交給公司, 沒有再提到其他事情」,足見鄭顯貴顯然不知轉交金錢之詳 情,難以據此認定係共同正犯。
④告訴人吳世雄、張昶賓雖指稱係鄭顯貴遊說渠等投資,卻沒 有得到分紅,認為鄭顯貴涉有詐欺犯行云云;然除渠等之指 述外,別無其他補強證據,自難單憑吳世雄、張昶賓之指訴 ,率認被告鄭顯貴涉有此部分犯行。吳世雄與張昶賓都證稱 94年6 月份到○○企業社應徵時,是鄭顯貴加以面試,如果 鄭顯貴在94年6 月份時就已從○○轉到○○企業社,則○○ 企業社的被害人張弘祥林凱平於94 年8月及10月份前往擎 天企業社面試,即與鄭顯貴無關。且吳世雄與張昶賓他們二 人後來都有進到○○企業社任職,有領薪水亦有領相關的抽 成佣金,在他們本身有到○○企業社上班並領取相關抽成佣 金的情況之下,當然他們這二位就不可能再是○○企業社的 被害人。
㈥被告顏韶君
1.不爭執事項:⑴顏韶君在○○企業社職稱為經理,藝名為龍 毅;⑵顏韶君曾與被害人林惠鈺、潘志祥劉安修接洽,並 要求其投資公司或交付西裝費。
2.答辯: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表示認罪;原審判無罪或不另為無



罪諭知部分,檢察官上訴無理由(見本院卷一第257 頁反面 -258頁 )。
㈦被告黃穩造
1.不爭執事項:⑴黃穩造在○○企業社任職時,藝名宏遠;⑵ 黃穩造曾與被害人蘇香娟進行接洽。
2.答辯:被告黃穩造否認在○○企業社時,有助理、襄理或經 理之職稱,且未曾與被害人王志豪、陳聖文、閻孟澤、陳榮 彬、吳奇璋黃聖元接洽,亦未曾要求被害人蘇香娟應交付 制服費;否認基於共同詐欺之犯意,與其他同案被告以遊說 投資、購買物品等手法進行詐騙。
㈧被告林政宏
1.不爭執事項:⑴林政宏在○○企業社任職時,藝名為皚諺; ⑵林政宏曾面試被害人張嘉峰
2.答辯:被告林政宏否認在○○企業社擔任經理或副理,也沒 有要求被害人張嘉峰應交付西裝費;並無共同詐欺行為。 ㈨被告姚嘉玲
1.不爭執事項:⑴姚嘉玲在○○企業社任職時,藝名為紫晴; ⑵姚嘉玲曾面試被害人段雅瀞、黃穩造王芝吟、曾蔓如、 吳明聰等人。
2.答辯:於本院審理中表示認罪;原審判無罪或不另為無罪諭 知部分,檢察官上訴無理由(見本院卷一第257 頁反面、卷 三第220頁反面)。
㈩被告蔡佩君
1.不爭執事項:⑴蔡佩君在○○企業社任職時,職稱為襄理, 藝名為妤潔;⑵蔡佩君曾對被害人陳平貴王芝吟、邱敬賢謝慧柔、陳冠宇、顏鈺書、林佳微王偉臣林欣宏、王 建量進行面試。
2.答辯:被告蔡佩君並未要求前揭被害人繳付西裝費或制服費 ,亦未要求被害人陳平貴辦理30萬元信用貸款;並無共同詐 欺行為。
被告廖禾溱
1.不爭執事項:⑴廖禾溱在○○企業社任職時,擔任櫃台接洽 人員,藝名苡昕;⑵廖禾溱曾與被害人江佳玲謝慧柔、許 茹雅、何政毅林欣宏、鄭雅綸接洽。
2.答辯:被告廖禾溱並未向前開被害人收取西裝費或制服費, 亦無共同詐欺行為。
被告方志文
1.不爭執事項:⑴方志文在○○企業社任職時,職稱為襄理, 藝名為耀彬;⑵方志文擔任面試工作,曾接洽被害人黃致翔 、陳忠伯、張士元、郭昭麟等人,並對渠等告稱所應徵之工



作須穿著西裝,若西裝不符公司要求,○○企業社可以代訂 等語。
2.答辯:於本院審理中就原審判決有罪部分表示認罪,並已與 被害人陳忠伯、張士元達成和解,賠償損害,及為被害人郭 昭麟提存5,000 元賠償金,請求從輕量刑並宣告緩刑(見本 院卷二第282 頁反面、卷三第229-230 、245 頁);其餘部 分否認犯罪。
被告簡紋君
1.不爭執事項:⑴簡紋君在○○企業社擔任櫃台接洽人員;⑵ 簡紋君曾與被害人陸富山進行接洽。
2.答辯:被告簡紋君自94年5 月23日以後,就不在○○企業社 裡面擔任任何工作,而是單純的在○○咖啡店負責店務,不 管○○企業社做什麼事,簡紋君完全無法知道,也沒辦法參 與。吳世雄、張昶賓、林凱平與張弘翔受騙的時間都是在94 年6 月份以後,與簡紋君無關。陸富山部分,簡紋君亦未以 投資名義要求其出資,亦無收受陸富山交付45萬元或共同詐 欺之行為。
被告陳淑芬
1.不爭執事項:⑴陳淑芬為現金卡及信用貸款之代辦業者;⑵ 陳淑芬與○○企業社合作,代辦該企業社所交付應徵者之現 金卡、信用貸款業務。
2.答辯:⑴被告陳淑芬僅係幫助犯,原判決確量處與共同正犯 相同或較重之刑責,顯然不符合比例原則與平等原則;⑵被 害人林林凱平以信用卡刷卡消費十多萬元部分,與陳淑芬無 關;⑶陳淑芬係依一般行情收取一成服務費,並無證據證明 有知悉共同被告詐欺之犯意;⑷與陳淑芬有關的被害人僅8 位,其中張弘祥吳世雄謝見昇陳平貴4 位已經達成和 解,表明不再追究(見本院卷二第249-252 頁),請求從輕 量刑並宣告緩刑。
二、經查:
㈠本件有關○○企業社、○○企業社、○○企業社之成員組織 ,分述如下:
1.○○企業社部分:
⑴證人即被告林香吟於偵訊中證稱:「(曾義雄、黃華城、邱 律瑋、顏韶君黃穩造林政宏姚嘉玲簡紋君蔡佩君 、吳逸芯、葉朱旆、李均緯彭志聖鄭顯貴等人有無在『 ○○』工作?)曾義雄有,他的職稱是副總,負責公司的營 運和人事,還有對學員的上課和訓練;黃華城有,他的職稱 是副理,聽曾義雄的指示行事,我有看到他對學員上課;邱 律瑋有,他的職稱是襄理,工作內容我不清楚;顏韶君、黃



穩造沒有;林政宏我沒聽過;姚嘉玲沒有、簡紋君有,她在 櫃台當助理,不是擔任幹部;蔡佩君沒有;吳逸芯我不知道 ;葉朱旆沒有;李均緯有,他是老闆;彭志聖有,他的職稱 是總經理;鄭顯貴有,他的職稱是經理;廖禾溱沒有;我是 負責記帳,收受公司幹部交付的金錢」、「(呂文仁在○○ 和○○各擔任何職?)大家都叫他老爹,他在公司無實際職 稱,但公司的財務都由他管理」(見96年度偵字第10699 號 卷《下稱偵D 卷》第85、87頁),是依林香吟所述,○○企 業社之成員至少有被告呂文仁曾義雄邱律瑋簡紋君彭志聖鄭顯貴林香吟本人。
⑵證人即被告邱律瑋則證稱:「…我是93年9 月時進到○○公 司,我是名義的負責人,○○的經營項目是人力派遣、育樂 事業」、「(…有哪些人在○○任職?)簡紋君是櫃台,林 香吟是負責管帳,呂文仁負責財務,曾義雄是協理」、「( 有無聽過鄭顯貴?)有,他的綽號是『紹華』,也有在○○ 任職,職稱是經理」(見偵C 卷第26頁),則依邱律瑋證詞 ,○○企業社之成員包括被告呂文仁簡紋君林香吟、曾 義雄、鄭顯貴邱律瑋等人。
⑶被告簡紋君於警詢中陳稱:「…(當時是○○企業社),林 香吟是我的上司(副理)」、「…邱律瑋當時是在○○企業 社擔任負責人」、「…(鄭顯貴)之前在○○企業社擔任經 理…」、「…(曾義雄)之前在○○企業社擔任協理…」等 語(見警一卷第24頁),依其所述,○○企業社成員,除被 告簡紋君外,至少另有被告林香吟邱律瑋鄭顯貴、曾義 雄等人;至於被告呂文仁部分,被告簡紋君則稱:「認識( 呂文仁)。我都把呂文仁電話號碼輸入手機內,我不曉得( 呂文仁在○○公司擔任何職)」等語,其意應指呂文仁亦為 ○○企業社成員之一。
⑷被告鄭顯貴於偵查中檢察事務官詢問時,供稱:「(在○○ 企業社任職)經理,負責人員面試、上班時間安排」、「… 也認識被告邱律瑋,他當時有在○○企業社上班,他是名義 上負責人;曾義雄是協理,呂文仁(筆錄誤繕為呂文能)是 總經理,林永茂是襄理,簡紋君林香吟都沒有職稱,○○ 企業社的實際負責人是何人我不清楚」等語(見95年度交查 字第797 號卷第13頁),指稱在○○企業社任職之被告有呂 文仁、曾義雄邱律瑋簡紋君林香吟與其本人。 ⑸被告呂文仁於偵訊中證稱:「(曾義雄、黃華城、邱律瑋顏韶君黃穩造林政宏姚嘉玲簡紋君蔡佩君、吳逸 芯、林香吟、葉朱旆、廖禾溱等人有無在『○○』工作?) 曾義雄有,他的職稱是副總,負責人員和幹部及應徵學員的



訓練;黃華城有,職稱是襄理,工作內容是執行副總交代的 事務,包括給學員上課;邱律瑋當時在就學,他是名義負責 人,偶而會到公司來,他的職稱不是副理就是襄理,工作內 容我不清楚;顏韶君沒有、黃穩造林政宏我不清楚;姚嘉 玲、蔡佩君的職稱和工作內容和黃華城相同;簡紋君、吳逸 芯沒有任職;林香吟有,職稱是副理或襄理,負責管帳;葉 朱旆沒有任職;廖禾溱是總機」等語(見偵D 卷第72頁), 指稱本件被告有曾義雄邱律瑋姚嘉玲蔡佩君林香吟廖禾溱與其本人曾在○○企業社任職。
⑹被告曾義雄於警詢、偵查中雖未指認本件被告何人曾在○○ 企業社任職,惟於警詢中自陳:「我於94年5 月開始有在擎 天育樂公司任職,因為我女朋友陳婉君懷孕,所以回去高雄 家中結婚,至9 月份左右我就離職了。當時擔任協理職務」 、「我在○○育樂公司綽號為『龍恩』,我當時擔任講師, 負責教導應徵服務生之新進人員如何服務他人。公司工作項 目專屬教導他人服務業之技巧…」等語(見台南市警察局第 一分局南市警一刑偵字第0000000000號卷《下稱警五卷》第 2 頁),已經供承有在○○企業社任職之事實。 ⑺被告彭志聖於偵查中陳稱:「(呂文仁曾義雄、黃華城、 邱律瑋顏韶君黃穩造林政宏姚嘉玲方志文、林香 吟、廖禾溱等人以及你自己有無在『○○』工作?)我在擎 天是總經理,負責教公司裡面的幹部跳舞,沒有做其他的事 。呂文仁在○○裡沒有職稱,是負責公司的款項進出,公司 款項的來源是新進人員為了找工作或訂購服飾而交給公司幹 部,幹部再交給呂文仁曾義雄、黃華城、邱律瑋顏韶君黃穩造林政宏姚嘉玲簡紋君蔡佩君、吳逸芯、葉 朱旆、李均緯鄭顯貴方志文林香吟廖禾溱等人有無 在『○○』工作我就不清楚了」等語(見偵C 卷第97頁), 指稱有其本人及呂文仁在○○企業社工作。
⑻證人黃華城於偵查中證稱:「(老爹、龍恩、唐風、亞駿、 山本、紹華、龍毅、芊芊、宏遠、紫晴、皚諺、妤潔、閔薰 、苡昕、少御、耀彬有無在○○工作?)我當時在○○時沒 有遇到老爹,龍恩(曾義雄)、唐風邱律瑋)有;亞駿、 山本、紹華、龍毅在○○沒看過,芊芊(林香吟)有;宏遠 、紫晴、皚諺、妤潔、閔薰、苡昕、少御、耀彬沒有在○○ 工作」等語(見偵D 卷第132 頁),表示有被告曾義雄、邱 律瑋、林香吟與其本人曾在○○企業社任職。
⑼被害人部分,證人即告訴人陸富山於偵查中就曾在○○企業 社任職而施詐騙之人,證稱:「…94年5 月開始至7 月底, 我去○○企業社應徵司機,被曾義雄呂文仁林永茂、鄭



顯貴、簡紋君林香吟等人以各種名義詐騙款項共250 萬元 」等語(見偵D 卷第102 、103 頁)。
另證人張弘祥於偵查中證稱:「(尚有何人在○○與你接洽 過?)老爹(呂文仁),他都對龍恩(曾義雄)交代公司的 事;唐風邱律瑋)是裡面的襄理;山本(彭志聖)的工作 內容和唐風差不多;紹華(鄭顯貴)是經理;芊芊(林香吟 )是負責管帳;采臣(黃華城)如前次筆錄所述;紫晴(姚 嘉玲)是在櫃台接電話」(見偵D 卷第106 頁)。 證人林凱平於本院審理中證稱:「(《審判長提示101 年度 他字第1955號卷第106-109 頁照片予證人閱覽》是否見過這 四個人?)第一位(林香吟)有在東門路3 段○○企業社見 過,他也是公司的人,但我不知道他的職務。第二位(彭志 聖)也是在○○企業社見過,我也不知道他的職務是什麼。 第三位(鄭顯貴)我沒有見過,但是在貸款那段期間有聽過 他的綽號,說他也有貸款投資給公司,後來才知道他的的名 字叫鄭顯貴,他的綽號我現在忘記了。第四位(邱笠瑋)有 看過,他是與我一起作曾信川的汽車貸款連帶保證人,當初 簽連帶保證人的時候只有我一個人,但龍恩跟我說還有另外 一個保證人,後來才知道邱笠瑋也是連帶保證人」(見本院 卷三第66頁正反面)。被告彭志聖辯稱張弘祥林凱平於94 年8 月及10月份前往○○企業社面試時,彭志聖已經離職云 云,尚非可信。
⑽綜合上述被告及證人之供述,就○○企業社各成員之職稱雖 有出入,然對於何人有參與○○企業社之業務,陳述則相吻 合,可認○○企業社之成員,應包括被告呂文仁林香吟曾義雄邱律瑋彭志聖鄭顯貴簡紋君等人。被告呂文 仁雖證稱廖禾溱姚嘉玲蔡佩君亦為○○企業社成員,惟 除證人張弘祥曾提及姚嘉玲在○○企業社櫃台接電話以外, 其餘被告及證人均稱廖禾溱姚嘉玲蔡佩君並未任職○○ 企業社;且被告廖禾溱姚嘉玲蔡佩君亦均否認有在○○ 企業社工作,此外亦查無其他客觀事證可佐,自應採信多數 被告及證人一致之陳述,認被告廖禾溱姚嘉玲蔡佩君並 未在○○企業社任職。
2.○○企業社部分:
⑴被告鄭顯貴於94年11月27日警詢中陳稱:「我現為○○企業 社擔任經理…」、「(公司股東)我只知道有2 人,其中一 位叫呂大哥,另一位是李先生…」(見台南市警察局第二分 局94年度南市警二刑偵字第0000000000號刑案偵查卷宗《下 稱警四卷》第1 、2 頁);嗣於偵查中接受檢察事務官詢問 時,就前述「呂先生」之真實姓名,供稱:「我之前就知道



他叫呂文能(應為呂文仁之誤),手機是0000000000…」( 見95年度核交字第5 號卷《下稱偵J 卷》第9 頁)。 ⑵被告呂文仁於偵查中接受檢察事務官詢問時,供稱:「我有 參與府前路○○企業社之經營。我是94年3 月份開始參與」 、「本來只有一家○○企業社,是後來李均緯又在府前路開 了一家○○企業社,這兩家公司我都只負責管財務…」(見 偵C 卷第8 頁)。
⑶被告林香吟於本院審理中供稱:「(你有無在○○上班過? )有去幫忙過,就是有一段時間叫我去幫忙文件,時間大約 有二個禮拜以上。那是呂文仁跟龍恩建議說我整理文件做的 不錯,所以才叫我去幫忙」等語(見本院卷三第87頁反面) 。對照前述鄭顯貴呂文仁之供述,可認鄭顯貴所稱之「呂 大哥」、「李先生」,即指被告呂文仁與案外人李均緯而言 ,並可認定被告鄭顯貴呂文仁林香吟確有參與○○企業 社之事務。
3.○○企業社部分:
⑴同案被告方面:
①證人即被告呂文仁於偵查中證稱:「曾義雄、黃華城都有( 在『○○』工作),工作內容和職稱和○○相同,邱律瑋這 時已是襄理,工作內容和黃華城相同,顏韶君是經理,黃穩 造和林政宏我不清楚,姚嘉玲有,工作內容和黃華城相同, 簡紋君沒有,蔡佩君沒有,吳逸芯我不清楚,林香吟有,負 責管帳,葉朱旆沒有任職,廖禾溱是總機」、「彭志聖綽號 『山本』,他在○○任總經理,在○○只有3 、4 個禮拜, 工作內容和曾義雄相同,負責公司運作」、「我有聽過鄭顯 貴,他的綽號『紹華』,在○○和○○工作過,職稱是協理 ,工作內容和副總一樣,即對公司員工和學生作訓練」(見 偵D 卷第72、73頁),指稱被告林香吟邱律瑋曾義雄顏韶君姚嘉玲廖禾溱彭志聖鄭顯貴與其本人在○○ 企業社任職。
②證人即被告林香吟於偵查中證稱:「曾義雄有(在『○○』 工作),他的職稱是副總,負責公司的營運和人事,還有對 學員的上課和訓練;黃華城有,他的職稱是副理,聽曾義雄 的指示行事,我有看到他對學員上課;邱律瑋有,他的職稱 是襄理,工作內容我不清楚;顏韶君有,他是經理;黃穩造 有,擔任副理;林政宏我不知道;姚嘉玲是襄理;簡紋君沒 有;蔡佩君是襄理;吳逸芯我不知道;葉朱旆沒有;李均緯 有,他是老闆;彭志聖只是單純到公司幾個月,沒有再擔任 總經理,但他的工作內容和前述的襄理和經理相同;鄭顯貴 的情況和彭志聖相同;廖禾溱是櫃台助理。我是負責記帳,



收受公司幹部交付的金錢」、「大家都叫他(呂文仁)老爹 ,他在公司無實際職稱,但公司的財務都由他管理」(見偵 D 卷第85-87 頁),指稱被告呂文仁曾義雄邱律瑋、顏 韶君、黃穩造姚嘉玲蔡佩君彭志聖鄭顯貴廖禾溱 等人在○○企業社工作過。
③被告彭志聖於偵查中供稱:「呂文仁有在○○,但我不知道 他作什麼;曾義雄是副總;黃華城、邱律瑋顏韶君、黃穩 造、林政宏姚嘉玲簡紋君蔡佩君、吳逸芯、葉朱旆我 都不知道有無在○○工作;李均緯鄭顯貴方志文、廖禾 溱我不知道;林香吟有在○○,作什麼我不知道」(見偵C 卷第99頁),指稱被告呂文仁曾義雄林香吟等人在○○ 企業社工作。
④證人即被告黃穩造於偵查中證稱:「(老爹、龍恩、唐風、 亞駿、山本、紹華、龍毅、芊芊、宏遠、紫晴、皚諺、妤潔 、閔薰、苡昕、少御、耀彬有無在○○工作?)老爹(呂文 仁)、龍恩(曾義雄)、唐風邱律瑋)有;亞駿沒有;山 本、紹華沒有;龍毅顏韶君)有;京瑩(林香吟)有;紫 晴(姚嘉玲)、皚諺(林政宏)、妤潔(蔡佩君)、閔薰、 苡昕(廖禾溱)有;少御都是來找老爹;耀彬(方志文)有 」、「老爹沒有掛職稱、龍恩是副理、唐風是襄理、龍毅由 經理升協理、京瑩是協理、紫晴是襄理、皚諺是副理、妤潔 是襄理、耀彬是襄理」(見偵D 卷第135 、136 頁),指稱 被告呂文仁曾義雄邱律瑋顏韶君林香吟姚嘉玲林政宏蔡佩君廖禾溱方志文等人在○○企業社工作。 ⑤證人即被告廖禾溱於偵查中證稱:「(○○公司負責人為何 ?)呂文仁負責管公司,下面有副總『榮恩』(為龍恩之誤 ,即被告曾義雄)…」(見96年度他字第933 號卷第109 頁 ),亦稱被告呂文仁曾義雄有在○○企業社任職。 ⑥證人即被告方志文於偵查中證稱:「(是否知道老爹、龍恩 、唐風、亞駿、山本、紹華、龍毅、芊芊、采臣、宏遠、紫 晴、皚諺、妤潔、閔薰、苡昕、少御在○○企業社擔任何職 ?)老爹(呂文仁)是公司顧問,在公司時間不多,我後來 才知道他是老板;唐風邱律瑋)是襄理,不知本名;亞駿 自稱是別家公司來支援教授擔任司機工作內容的人,沒有掛 公司職稱,只有來二十幾天;山本(彭志聖)就是叫我買西 裝的人;紹華(鄭顯貴)我不認識,好像只有在公司出現過 一次;龍毅顏韶君)自稱從高雄調過來的,後來有接協理 的位置;芊芊(林香吟)是協理;采臣是襄理,是面試我的 人,我的西裝錢是先交給他;宏遠(黃穩造)是副理;紫晴 (姚嘉玲)一開始是襄理,後來升上經理;皚諺(林政宏



是副理,負責教跳舞;妤潔(蔡佩君)是襄理,負責教跳舞 ;閔薰是櫃台人員,負責登記來應徵的人,登記後交給協理 ;苡昕(廖禾溱)是櫃台人員;少御不認識,我本身是耀彬 …」等語(見96年度偵字第13388 號卷《下稱偵E 卷》第12 、13頁),指稱被告呂文仁邱律瑋彭志聖鄭顯貴、顏 韶君、林香吟黃穩造姚嘉玲林政宏蔡佩君廖禾溱 等人曾在○○企業社工作。
⑵證人方面:
①證人黃華城於偵查中證稱:「老爹(呂文仁)、龍恩(曾義 雄)、唐風邱律瑋)有(在○○工作),亞駿、山本沒有 ,紹華(鄭顯貴)我有在○○看過1 、2 次,龍毅顏韶君 )、芊芊(林香吟)、宏遠(黃穩造)、紫晴(姚嘉玲)、 皚諺(林政宏)、妤潔(蔡佩君)有,閔薰、苡昕(廖禾溱 )是櫃台,少御沒有,耀彬(方志文)有」、「老爹沒有掛 職稱,龍恩是副理,唐風是襄理,龍毅是經理,芊芊是會計 ,宏遠副理,紫晴是襄理,皚諺是副理,妤潔是襄理,耀彬 是襄理」(見偵D 卷第132 頁)。
②證人謝見昇於偵查中證稱:「(你在○○企業還有看到哪些 人?)老爹(呂文仁)是顧問,我不知他本名;另外還有龍 恩(曾義雄),他是副理;浚豪(邱律瑋)是襄理;龍毅顏韶君)是經理;采臣是襄理;宏遠(黃穩造)是副理;紫 晴(姚嘉玲)是襄理;妤潔(蔡佩君)是襄理;皚諺(林政 宏)是副理;閔薰和苡昕(廖禾溱)是櫃台;耀彬(方志文 )是襄理」(見偵D 卷第116 頁)。
③證人陳平貴於偵查中證稱:「(你在○○企業還有看到哪些 人?)○○的幕後負責人是老爹(呂文仁),我不知他本名 ;另外還有龍恩曾義雄唐風邱律瑋)是襄理;龍毅(顏 韶君)是經理;采臣是襄理;宏遠(黃穩造)是副理;紫晴 (姚嘉玲)原本是襄理,後來升經理;皚諺(林政宏)是副 理;妤潔(蔡佩君)是襄理;閔薰是櫃台;耀彬(方志文) 是襄理」(見偵D 卷第114 頁)。
④證人張家坤於偵查中證稱:「(你在○○企業還有看到哪些 人?)○○的負責人是老爹(呂文仁),我不知他本名;另 外還有龍恩(曾義雄)他是副理;唐風邱律瑋)是襄理; 龍毅顏韶君)是協理;采臣是襄理;宏遠(黃穩造)是襄 理;紫晴(姚嘉玲)是襄理;妤潔(蔡佩君)是襄理;耀彬 (方志文)是襄理」(見偵D 卷第115 頁)。 ⑶再比對扣案之被害人年籍資料(見搜索卷第320 、321 頁) 及各被害人「人事部履歷表」(見搜索卷第323-419 頁), 則有負責幹部「龍恩」(曾義雄)、「耀彬」(方志文)、



「宏遠」(黃穩造)、「紫晴」(姚嘉玲)、「皚諺」(林 政宏)、「妤潔」(蔡佩君)、「浚豪」「唐風」「豪」( 邱律瑋)、「苡昕」(廖禾溱)、「龍毅」(顏韶君)等記 載,核與前開被告及證人所指曾在○○企業社工作之成員相 符。可認本件被告曾經參與○○企業社之運作者,包括呂文 仁、林香吟曾義雄邱律瑋彭志聖鄭顯貴顏韶君黃穩造林政宏姚嘉玲蔡佩君廖禾溱方志文等人。 ㈡各企業社運作情形及被害人被害事實:
1.○○企業社部分:
⑴證人張弘祥於偵查中就其至○○企業社應徵情形,證稱:「 我於94年8 月8 日曾至台南市○○路0 段00號12樓○○育樂 有限公司面試過。我是看報紙刊登應徵餐廳、酒吧服務生的 廣告,廣告有提到工作時間和薪水,上面留了支行動電話, 我就前往應徵,當天是一位綽號『皇朝』的襄理來跟我面試 ,叫我隔天再過去,面試時有提及他們公司可提供餐廳或網 咖的服務生工作給我,我第二天再過去仍是由皇朝與我接洽 ,他安排我在公司接受工作的入門課程,包括一些禮儀和注 意事項,上了4 個禮拜的課,上課期間皇朝就對我說須要購 買西裝,沒有說到價格,只說我身上有多少錢就先交多少錢 ,我開始交了1 萬元,後續又交了約1 萬5 千元,就是依照 皇朝的說法要我購買2 套西裝,但後來我並沒有拿到訂購西 裝」、「後來有一位綽號『龍恩』經理告訴我,叫我拿出一 筆錢來打通公司上下層級,看是否能成為公司的員工,但我 因身上沒有現金,就因而辦了中國信託商銀的現金卡,而且 提領4 萬多元交給一位綽號『采臣』的人,錢交出去後我還 是繼續在公司上課,依然沒有成為公司的員工」(見偵C卷 第24頁);檢察官提示家樂福簽章單供張弘祥辨識後,另證 稱:「…龍恩在94年如簽帳單上的日期帶我到永康家樂福去 購買酒類和家電用品,他說這些是○○企業社要用的,他向 我提到因我身上沒有足夠的錢支付公司要我購買的衣服,所 以用我持有的信用卡刷卡購買物品給公司抵充上開的購衣費 用,我當時只是想因此快得到工作,這些是我用中華商銀、 中國國際商銀刷的,金額約10萬元,我是有看到我刷卡後家 樂福開提貨單,提貨單是由曾義雄拿走,他有無實際去提貨 我不清楚,我在○○企業社也沒有看到刷卡購買的酒和電器 」等語(見偵D 卷第106 頁),對照前述刷卡簽帳單共5 紙 (見警五卷第32頁),張弘祥確有於94年8 月18日晚間10時 36分許,刷卡消費25,026元;於94年9 月3 日下午6 時26分 、28分、29分、30分,先後共刷卡消費29,930元、19,680元 、19,270元及10,250元等事實,足證張弘祥上揭所述應屬真



實可信。
⑵證人林凱平就其應徵之情形,於偵查中證稱:「我曾於94年 10月中至台南市○○路0 段00號12樓○○育樂有限公司面試 過。我是看報紙刊登應徵夜間司機的廣告,廣告有提到工作 內容和薪水,上面留了支行動電話,我就前往應徵,當天是 一位綽號『龍恩』的襄理來跟我面試,叫我放假後再過去( 當時尚未退伍)…他安排我在公司裡接受工作的入門課程, 內容包括一些調酒的技巧…後來龍恩就打電話給我叫我投資 他們在嘉義的新公司,在94年年底龍恩就帶我到高雄,將我 原本有的玉山和合庫兩張信用卡換成新卡,辦完後就留在龍 恩身上,他是說他要用時會通知我,後來我有到台南縣永康 的家樂福購買家電用品,我不知花了多少錢」(見偵D 卷第 25頁);於本院審理中證稱:「(你是否曾經到東門路3 段 ○○企業社應徵?)是的,我知道是在94年間。(你在偵查 中有說到是94年10月中到○○企業社去應徵,有何意見?) 那應該是正確的。(你去應徵時,是何人與你接洽?)是一 個叫『龍恩』的。(應徵以後,你有無交付金錢給○○企業 社?)應徵以後,他們帶我去大賣場刷卡,但錢都被他們拿 去了。(你去大賣場刷卡的信用卡,是否透過○○企業社幫 你辦的?)我信用卡有好幾張 (包括○○企業社幫我辦的) ,去大賣場刷卡的是用我原來的信用卡刷的。(你信用卡是 否是否請陳淑芬幫你申請的?)這部分我記不清楚了。(刷 卡方式拿到多少錢?)我每次刷都被公司拿走,到底刷了多 少錢我不清楚。(是何人帶你去大賣場刷卡的?)也是『龍 恩』,錢也是『龍恩』拿去說要交給公司」等語(見本院卷 三第64-65 頁),並有家樂福刷卡消費之簽帳單影本5 紙在 卷可憑(見警五卷第33頁),依該簽帳單之記載,林凱平確 有於94年11月5 日晚間9 時20分、23分,先後刷卡消費29,7 00元、19,800元;同年月6 日下午3 時23分、27分,刷卡2 筆消費24,864元、25,456元;同年月27日上午11時43分又刷 卡消費23,500元,合計共123,320 元。 ⑶被告曾義雄於偵查中接受檢察事務官詢問時,亦自承:「( 當初林凱平張弘祥是否因為被你們集團成員詐騙,才會到 大賣場去刷卡?)是」、「(刷卡是否換現金?)是」、「 (所取得現金是否繳回公司?)是,交給林香吟」等語(見 96年度核交字第456 號卷《下稱偵H 卷》第45頁),足為張 弘祥、林凱平前揭供述之佐證。台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 察官96年度偵字第1884號併辦意旨書記載張弘祥受害金額為 259,156 元,核與起訴意旨不符,且未提出任何證據以實其 說,為本院所不採。




⑷有關林凱平於同年11月23日擔任曾義雄以其弟曾信川名義, 向台灣新光商業銀行辦理200 萬元汽車貸款連帶保證人,供 曾義雄貸款購買1 部BMW735i 自小客車代步或交由呂文仁使 用;另於同年12月間,將其向新竹國際商業銀行高雄分行( 現已整併入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辦理之信用貸款40萬元交付 曾義雄部分:
①證人林凱平於偵查中證稱:「(本案辦理汽車貸款部分,是 何人與你提議?)曾義雄,他在○○公司跟我說的,他說公 司要擴大營運,是載客人要用的。(是否知道你實際辦完車 貸後,該車何人使用?)不清楚,但他們載我去看嘉義公司 時,是開這台車,但實際使用人我不知道是誰(有關汽車貸 款部分,呂文仁涉案程度?)我後來才知道他們後面老闆是 呂文仁,但當時是曾義雄跟我洽談,我原以為他叫曾信川, 因為曾義雄是以他弟弟名義,直到南檢第4次 傳我,我才知 道是曾義雄曾義雄從未跟我說明曾信川是誰,我都稱呼他 龍恩,他們都是叫藝名。(邱律瑋有無向你遊說該汽車是公 司要使用的?)我也是到南檢才知道這人,沒與他接觸過, 我原以為他跟我一樣是被害人。邱並未向我遊說車貸的事, 都是曾義雄跟我講的。…(你有辦信貸40萬?何人與你提議 ?)對,是曾義雄提議的。他們先查我的聯徵,知道我還能 申貸多少,所以才會說是40萬,曾義雄也跟我說是公司營運 要用的。(信貸40萬部分有無與陳淑芬接洽?)有,龍恩駕 駛上開車輛來載我,車上還有個女的叫千千,他們先帶我到 大統新世界,有位接待人員又帶我到陳淑芬辦公處,也在大 統新世界附近,陳跟我收取一些證件並簽一些文件,沒特別 跟我說信貸要做什麼,我也沒看見曾義雄陳淑芬講什麼, 只說我要貸款,請他幫個忙,那天只有我去辦理貸款,雖然 有好幾個人帶我去。…(《提示邱律瑋彭志聖鄭顯貴照 片》何人有經手你的信貸業務?)彭志聖沒有,邱律瑋是車 貸部分開庭我才知道他,鄭顯貴名字我有印象,但跟照片兜 不起來,這三個人都沒有。陳淑芬在我要辦信貸前,有打電 話跟我說要準備哪些資料。(有關車貸、信貸部分,你要告 誰?)車貸部分是曾義雄呂文仁,以其一個叫千千的,她 好像是呂文仁的女友,千千是管他們帳的,且車子我有找到 3 次過,一次是在千千台南靠近青年路的住所找到,他們將 車藏在地下室,管理員說那輛車最後開走的人是千千,他們 應該都知道該車是我辦貸款的。信貸部分我要告曾義雄、陳 淑芬、呂文仁,帶我去的本田、采臣。(《提示林香吟照片 》是否為千千?)對。(邱律瑋簡紋君與這兩部分無關? )沒有關係」(見高雄地檢101 他1955號卷第103-104 頁)




於本院審理中證稱:「(後來有無辦理信用貸款?貸了多少 錢?)有辦,貸了40萬元。(信貸的金錢你交給誰?)也是 交給『龍恩』,他都說要交給公司。(何人要求你去辦理信 貸?)『龍恩』。…(你在檢察官偵查中曾經說帶你去辦信 貸的還有本田跟采臣?)帶我去辦的是龍恩與本田,采臣的 部分我不確定。但我確定錢都是交給龍恩。…(你信貸的部 分是否委託陳淑芬辦的?)是『龍恩』帶我去的,我不認識 陳淑芬。(去辦信貸的時候,有無人告知你說如果貸款核撥 之後要收取一成的費用?)沒有。…(你為何說呂文仁是幕 後老闆?)因為在偵查庭時,『龍恩』說他的錢都交給呂文 仁,所以我認為呂文仁是幕後老闆,而且我跟『龍恩』接觸 的時間,他打電話都是稱他『老爹』,他們講什麼話我不記 得,但感覺『龍恩』是在向他報告事情,所以我覺得他就是 幕後的老闆」。…(你在○○企業社是否有做過曾義雄弟弟 曾信川汽車貸款的連帶保證人?)有。我後來才知道龍恩的 真名是曾義雄。我沒有見過曾信川,保證書是曾義雄拿過來 給我簽的。(貸款金額多少?)大約100 多萬元。我是在代 償的時候才知道金額大約是100 多萬元(按:實際應為200 萬元),我後來代償了105 萬元。(這105 萬元有無人還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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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南部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