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二條第一項規定,應適用修正前刑法第二十八條。⑶ 修正後刑法第三十三條第五款規定「罰金:新臺幣一千元以 上,以百元計算之」,與修正前刑法第三十三條第五款規定 「罰金:一元以上」不同。比較新舊法結果,以舊法較有利 於被告,依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前段規定,本案關於法定刑罰 金部分,自應適用行為時之法律即修正前刑法第三十三條第 五款規定決定其罰金部分之法定刑。⑷本件被告等人非法由 自動付款設備取財之犯行,因行為後新法業已刪除連續犯之 規定,此刪除雖非犯罪構成要件之變更,但顯已影響行為人 刑罰之法律效果,自屬法律有變更,依新法第二條第一項前 段規定,比較新、舊法結果,仍應適用較有利於被告之行為 時法律即舊法論以連續犯。⑸比較刑法第五十一條第五款修 正前後之規定,新法施行後,因新法修正後提高合併應執行 之最高度刑期,較舊法規定,對行為人更為不利,雖非關於 罪刑之變更,惟定執行刑為科刑事項,影響及行為人刑罰之 法律效果,屬刑法第二條第一項之法律變更,比較修正前後 之規定,修正後刑法並非較有利於被告等人,依刑法第二條 第一項前段之規定,仍應依修正前刑法定其應執行之刑。四、按刑法上所謂常業犯,係指反覆以同種類行為為目的之社會 活動之職業性犯罪而言,至於犯罪所得之多寡,是否恃此犯 罪為唯一之謀生職業,則非所問,縱令兼有其他職業,仍無 礙於該常業犯罪之成立,又凡藉該犯罪以為日常謀生之職業 ,而有事實上之表現為已足,並不以犯罪時間之長短為標準 ,另亦不以營業對象須繁多為必要,亦不以營業時間之久暫 及查扣之違法物品若干為判斷之絕對標準,苟其有恃犯罪維 生之犯意,並實施犯行,即屬成立(最高法院八十五年台上 字第五一0號判例、九十二年度台上字第一二二四號、九十 二年度台上字第一五0一號等判決參照)。觀諸被告等人之 詐欺集團分工極為細密,且有固定之詐欺模式及分工,前後 有多家銀行及公司遭詐騙,總詐騙金額未清償者即高達一千 多萬元,凡此種種,俱見其等經營詐欺集團之規模甚鉅,短 期內非法所得款項龐大,並非偶而為之的犯罪型態,顯係藉 該犯罪以為日常謀生之職業甚明。核被告丙○○、己○、乙 ○○、丁○○、庚○○、甲○○、辛○○所為,均係犯修正 前刑法第三百四十條常業詐欺罪,及同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 二第一項非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財罪。被告等人預借現金部 分,原起訴法條認被告等係犯修正前刑法第三百四十條之常 業詐欺罪,經檢察官當庭更正起訴法條為同法第三百三十九 條之二第一項之非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財罪(見一審卷㈡第 五十六頁)。被告丙○○、己○、乙○○、同案被告戊○○
四人(被告乙○○僅就如附表一所示打勾部分),就常業詐 欺取財罪部分,分別與同案被告張素梅、蔡明信、林冬雪、 沈建富、陳怡忠、李清松、邱美華、李珪銘、朱東河、翁俊 賢、林榮盛及被告丁○○、庚○○、甲○○、辛○○、如附 表一所示之商店員工等人;就非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財罪部 分,分別與同案被告張素梅、蔡明信、林冬雪、沈建富、陳 怡忠、李清松、邱美華、李珪銘、翁俊賢、林榮盛及被告丁 ○○、庚○○、方碧如、辛○○等人,共同犯罪,彼此間有 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被告等人前後多次非 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財之犯行,時間緊接,犯罪構成要件相 同,顯係基於概括犯意反覆為之,為連續犯,依修正前刑法 第五十六條規定應論以非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財罪一罪,並 均加重其刑。被告等人所犯上開二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 ,應予分論併罰。被告丙○○、己○及乙○○之辯護人辯稱 :「犯常業詐欺罪與非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財二罪間應有方 法及結果之牽連關係,應依舊法從一重罪常業詐欺罪論處科 罰。」顯係誤解。
五、原審審酌被告等智識程度,不思正途為獲取金錢之犯罪動機 ,詐欺犯罪所得金額龐大,對社會治安及經濟安全危害甚鉅 ,參與犯罪之時間長短,所詐得之金額,擔任之分工程度, 事後所分得之款項,及犯罪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被告等人 犯罪之時間係在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且被告乙○○ 、辛○○、丁○○、賴建隆、甲○○所犯常業詐欺取財罪部 分,及被告七人非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財罪部分,所犯均合 於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減刑 之規定,應依法減其宣告刑二分之一,適用刑法第二條第一 項前段、(修正前)第二十八條、(修正前)第五十六條、 (修正前)第三百四十條、第三百三十八條之二第一項、( 修正前)第五十一條第五款、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刑 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第一項、第二項、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 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七條、第十條第一項、 第十一條,各量處「被告丙○○常業詐欺取財罪有期徒刑叁 年貳月。非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財罪有期徒刑貳年,減為有 期徒刑壹年。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己○常業詐欺取財 罪有期徒刑壹年捌月。又非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財罪有期徒 刑壹年,減為有期徒刑陸月。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乙 ○○常業詐欺取財罪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減為有期徒刑柒月 。又非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財罪有期徒刑陸月,減為有期徒 刑叁月。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辛○○常業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減為有期徒刑柒月。又非法由自動付款
設備取財罪有期徒刑陸月,減為有期徒刑叁月。應執行有期 徒刑玖月。」「丁○○常業詐欺取財罪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減為有期徒刑玖月。又非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財罪有期徒刑 陸月,減為有期徒刑叁月。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月。」「庚 ○○常業詐欺取財罪有期徒刑壹年叁月,減為有期徒刑柒月 又拾伍日。又非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財罪有期徒刑柒月,減 為有期徒刑叁月又拾伍日。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甲○ ○常業詐欺取財罪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減為有期徒刑捌月。 又非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財罪有期徒刑玖月,減為有期徒刑 肆月又拾伍日。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月。」以資懲儆。扣案 如附表三編號2所示之物品,係被告丙○○所有供犯罪所用 之物,業據被告丙○○於原審審理時供承在卷(見一審卷㈤ 第二0二頁),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宣告沒收。 至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所示之帳冊一批,被告丙○○於原審 審理時雖供稱與本案無涉(見一審卷㈤第二0一頁),然觀 諸其上有人頭之消費明細等記載,係供本件犯罪所用之物, 應予宣告沒收。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現金卡及信用卡,及如 附表二所示三支行動電話內含之SIM卡晶片各一枚,雖係被 告等人供犯罪所用之物,惟分別係被告等人依信用卡使用契 約約定向銀行取得及向電信公司申請使用,該銀行及電信公 司各自仍保有所有權,而非被告等人所有,自不得宣告沒收 。至如附表四所示之其餘物品,或與本案無涉,或非供本件 犯罪所用之物及因犯罪所得之物品,乃不另為沒收之諭知。貳、不另為無罪諭知部分:
一、原審另以公訴意旨:被告乙○○就如附表一所示未打勾部分 ,亦涉犯刑法(修正前)第三百四十條之常業詐欺罪嫌,及 同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二第一項之非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財 罪嫌云云。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其犯罪事實; 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一 百五十四條第二項、第三百零一條第一項分別定有明文。又 按認定不利於被告之事實,須依積極證據,苟積極證據不足 為不利於被告事實之認定,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更不 必有何有利之證據(最高法院著有三十年上字第八一六號判 例參照)。
三、檢察官認被告乙○○成立上揭犯行,無非係以本案認定有罪 部分之上揭證據為其論據。訊據被告乙○○堅決否認此部分 之犯行,辯稱:伊只有辦理如附表一所示打勾部分等語。經 查,本件如附表一所示之貸款、現金卡及信用卡,僅有部分 係被告乙○○所送件辦理一節,業據被告丙○○於本院審理
時結證稱:「(提示本院卷一第198頁以下-打勾部分是否是 乙○○去辦理的?)應該是。但是沒有打勾的部分是不是他 辦的,我不記得了,因為有一些人的卡是他自己本人去辦的 。」「(所以就這些人頭的信用卡和現金卡並不全部都是由 乙○○辦理的)是。」(見一審卷㈤第一六九至一七一頁) ,足認如附表一所示之貸款、現金卡及信用卡並非全部皆為 被告乙○○所辦理,而遍觀全卷並無證據證明如附表一所示 未打勾部分亦係被告乙○○所辦理,此外,復查無其他積極 證據足資證明被告乙○○於上揭期間確有檢察官所指之犯行 ,是就此部分應認被告乙○○罪嫌尚有不足。惟公訴意旨認 此部分與上開起訴經判刑之有罪部分,具有常業犯及連續犯 之關係,屬於裁判上之一罪,乃不另為無罪之諭知。叁、本院經核原判決認事用法,均無不合,量刑亦屬妥適。被告 丙○○、丁○○、庚○○、甲○○、辛○○上訴,指摘原判 決量刑過重;被告己○、乙○○上訴否認犯罪,指摘原判決 不當,均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肆、查被告丁○○、甲○○、辛○○均未曾因故意受有期徒刑以 上刑之宣告,有前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可查,其三人均係被利 用之人頭,且均坦承犯行,經偵審程序及刑事判決教訓,應 知警惕諒無再犯之虞,本院認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 當,併諭知緩刑五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依執行檢 察官之命令,向指定之公益團體、地方自治團體或社區提供 一百小時之義務勞務,以勵自新。被告庚○○則因曾於九十 六年間酒醉駕車案件,經原審判處有期徒刑三月,於九十七 年三月二十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自無法為緩刑之宣告,併 予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八條,第七十四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二項第五款、第九十三條第一項第二款,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郭珍妮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7 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 黃 崑 宗
法官 王 明 宏
法官 蔡 長 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常業詐欺取財罪部分,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非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財罪部分不得上訴。
書記官 李 培 薇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8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修正前)刑法第三百四十條(常業詐欺取財罪 ): 以犯第三百三十九條之罪為常業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 徒刑,得併科五萬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二第一項(非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財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不正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他人之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一:
┌──┬─────────┬────────────┐
│編號│人頭姓名 │積欠金額 │
├──┼─────────┼────────────┤
│ 1 │蔡明信 │924,434元 │
├──┼─────────┼────────────┤
│ 2 │林冬雪 │192,175元 │
├──┼─────────┼────────────┤
│ 3 │翁俊賢 │621,554元 │
├──┼─────────┼────────────┤
│ 4 │丁○○ │2,443,067元 │
├──┼─────────┼────────────┤
│ 5 │沈建富 │937,002元 │
├──┼─────────┼────────────┤
│ 6 │陳怡忠 │863,278元 │
├──┼─────────┼────────────┤
│ 7 │張素梅 │1,576,492元 │
├──┼─────────┼────────────┤
│ 8 │庚○○ │1,056,565元 │
├──┼─────────┼────────────┤
│ 9 │李清松 │332,928元 │
├──┼─────────┼────────────┤
│ 10 │甲○○ │1743,617元 │
├──┼─────────┼────────────┤
│ 11 │邱美華 │3008,799元 │
├──┼─────────┼────────────┤
│ 12 │辛○○ │587,276元 │
├──┼─────────┼────────────┤
│ 13 │李珪銘 │388,206元 │
├──┼─────────┼────────────┤
│ 14 │朱東河 │12,417元 │
├──┼─────────┼────────────┤
│ 15 │林榮盛 │2,216,077元 │
├──┴─────────┴────────────┤
│ 合計: 16,903,887元 │
├─────────────────────────┤
│註:上開人頭詐得之貸款、現金卡債及信用卡費,詳如後│
│列明細表所示。 │
└─────────────────────────┘
㈠蔡明信部分:
┌───┬───────────┬───────┬──┐
│總類 │銀行 │未償金額 │ │
├───┼───────────┼───────┼──┤
│貸款 │誠泰銀行 │423,000 │ │
├───┼───────────┼───────┼──┤
│現金卡│寶華銀行 │88,000 │ˇ │
├───┼───────────┼───────┼──┤
│現金卡│華南銀行 │45,000 │ │
├───┼───────────┼───────┼──┤
│現金卡│玉山銀行 │73,152 │ˇ │
├───┼───────────┼───────┼──┤
│現金卡│臺北銀行 │46,000 │ˇ │
├───┼───────────┼───────┼──┤
│現金卡│日盛銀行 │55,021 │ˇ │
├───┼───────────┼───────┼──┤
│信用卡│匯豐銀行 │91,216 │ˇ │
├───┼───────────┼───────┼──┤
│信用卡│富邦銀行 │39,963 │ │
├───┼───────────┼───────┼──┤
│信用卡│台新銀行 │22,813 │ˇ │
├───┼───────────┼───────┼──┤
│信用卡│中國信託銀行 │27,755 │ˇ │
├───┼───────────┼───────┼──┤
│信用卡│第一銀行 │0 │ │
├───┼───────────┼───────┼──┤
│信用卡│臺北銀行 │12,514 │ˇ │
├───┼───────────┼───────┼──┤
│ │ │總額:924,434 │ │
└───┴───────────┴───────┴──┘
┌───┬──────┬────┬───────┬────┐
│姓名 │發卡銀行 │消費日期│消費地點 │消費金額│
├───┼──────┼────┼───────┼────┤
│蔡明信│台新銀行 │93/07/21│采園服飾 │7,200 │
├───┼──────┼────┼───────┼────┤
│蔡明信│台新銀行 │93/08/12│假期CKTV │8,900 │
├───┼──────┼────┼───────┼────┤
│蔡明信│台新銀行 │93/08/29│假期CKTV │9,600 │
├───┼──────┼────┼───────┼────┤
│蔡明信│台新銀行 │93/09/02│國美髮品 │9,800 │
├───┼──────┼────┼───────┼────┤
│蔡明信│台新銀行 │93/09/28│米雅服飾 │5,600 │
├───┼──────┼────┼───────┼────┤
│蔡明信│匯豐銀行 │93/09/28│米雅服飾 │18,200 │
├───┼──────┼────┼───────┼────┤
│蔡明信│匯豐銀行 │93/09/28│建佑汽車 │16,500 │
├───┼──────┼────┼───────┼────┤
│蔡明信│台新銀行 │93/10/04│建佑汽車 │12,800 │
├───┼──────┼────┼───────┼────┤
│蔡明信│匯豐銀行 │93/10/04│建佑汽車 │21,500 │
├───┼──────┼────┼───────┼────┤
│蔡明信│匯豐銀行 │93/10/04│建佑汽車 │22,700 │
├───┼──────┼────┼───────┼────┤
│蔡明信│台新銀行 │93/10/13│國美髮品 │12,100 │
├───┼──────┼────┼───────┼────┤
│蔡明信│匯豐銀行 │93/10/13│國美髮品 │11,600 │
├───┼──────┼────┼───────┼────┤
│蔡明信│台新銀行 │93/10/19│采園服飾 │9,800 │
├───┼──────┼────┼───────┼────┤
│蔡明信│台新銀行 │93/10/22│假期CKTV │7,800 │
├───┼──────┼────┼───────┼────┤
│蔡明信│匯豐銀行 │93/10/22│假期CKTV │7,600 │
├───┼──────┼────┼───────┼────┤
│蔡明信│臺北銀行 │93/10/29│正美髮品 │5,300 │
├───┼──────┼────┼───────┼────┤
│蔡明信│台新銀行 │93/10/29│正美髮品 │7,200 │
├───┼──────┼────┼───────┼────┤
│蔡明信│臺北銀行 │93/11/03│采園服飾 │8,600 │
├───┼──────┼────┼───────┼────┤
│蔡明信│台新銀行 │93/11/03│采園服飾 │5,800 │
├───┼──────┼────┼───────┼────┤
│蔡明信│臺北銀行 │93/11/11│建佑汽車 │7,800 │
├───┼──────┼────┼───────┼────┤
│蔡明信│富邦銀行 │93/11/11│建佑汽車 │5,800 │
├───┼──────┼────┼───────┼────┤
│蔡明信│台新銀行 │93/11/11│建佑汽車 │5,200 │
├───┼──────┼────┼───────┼────┤
│蔡明信│匯豐銀行 │93/11/11│建佑汽車 │11,600 │
├───┼──────┼────┼───────┼────┤
│蔡明信│匯豐銀行 │93/11/11│建佑汽車 │10,700 │
├───┼──────┼────┼───────┼────┤
│蔡明信│臺北銀行 │93/12/07│假期CKTV │6,900 │
├───┼──────┼────┼───────┼────┤
│蔡明信│富邦銀行 │93/12/07│假期CKTV │8,600 │
├───┼──────┼────┼───────┼────┤
│蔡明信│台新銀行 │93/12/07│假期CKTV │10,800 │
├───┼──────┼────┼───────┼────┤
│蔡明信│匯豐銀行 │93/12/07│假期CKTV │20,400 │
├───┼──────┼────┼───────┼────┤
│蔡明信│臺北銀行 │93/12/17│米雅服飾 │10,700 │
├───┼──────┼────┼───────┼────┤
│蔡明信│富邦銀行 │93/12/17│米雅服飾 │9,600 │
├───┼──────┼────┼───────┼────┤
│蔡明信│台新銀行 │93/12/17│米雅服飾 │11,800 │
├───┼──────┼────┼───────┼────┤
│蔡明信│匯豐銀行 │93/12/17│米雅服飾 │13,200 │
├───┼──────┼────┼───────┼────┤
│蔡明信│富邦銀行 │93/12/31│采園服飾 │8,600 │
├───┼──────┼────┼───────┼────┤
│蔡明信│台新銀行 │93/12/31│采園服飾 │6,700 │
├───┼──────┼────┼───────┼────┤
│蔡明信│匯豐銀行 │93/12/31│采園服飾 │9,600 │
├───┼──────┼────┼───────┼────┤
│蔡明信│臺北銀行 │94/02/24│元億商行 │9,730 │
├───┼──────┼────┼───────┼────┤
│蔡明信│富邦銀行 │94/02/24│元億商行 │9,250 │
├───┼──────┼────┼───────┼────┤
│蔡明信│台新銀行 │94/02/24│元億商行 │11,230 │
├───┼──────┼────┼───────┼────┤
│蔡明信│匯豐銀行 │94/02/24│元億商行 │12,250 │
├───┼──────┼────┼───────┼────┤
│蔡明信│臺北銀行 │94/03/11│采園服飾 │9,700 │
├───┼──────┼────┼───────┼────┤
│蔡明信│富邦銀行 │94/03/11│采園服飾 │7,800 │
├───┼──────┼────┼───────┼────┤
│蔡明信│台新銀行 │94/03/11│采園服飾 │7,200 │
├───┼──────┼────┼───────┼────┤
│蔡明信│匯豐銀行 │94/03/11│采園服飾 │12,300 │
├───┼──────┼────┼───────┼────┤
│蔡明信│臺北銀行 │94/03/24│建佑汽車 │12,650 │
├───┼──────┼────┼───────┼────┤
│蔡明信│富邦銀行 │94/03/24│建佑汽車 │8,600 │
├───┼──────┼────┼───────┼────┤
│蔡明信│台新銀行 │94/03/24│建佑汽車 │8,650 │
├───┼──────┼────┼───────┼────┤
│蔡明信│匯豐銀行 │94/03/24│建佑汽車 │21,350 │
├───┼──────┼────┼───────┼────┤
│蔡明信│臺北銀行 │94/05/04│元億商行 │9,890 │
├───┼──────┼────┼───────┼────┤
│蔡明信│富邦銀行 │94/05/04│元億商行 │7,660 │
├───┼──────┼────┼───────┼────┤
│蔡明信│匯豐銀行 │94/05/04│元億商行 │9,300 │
├───┼──────┼────┼───────┼────┤
│蔡明信│台新銀行 │94/05/24│元億商行 │8,860 │
└───┴──────┴────┴───────┴────┘
㈡林冬雪部分:
┌───┬───────────┬───────┬──┐
│種類 │銀行 │未償金額 │ │
├───┼───────────┼───────┼──┤
│現金卡│中國信託銀行 │95,500 │ˇ │
├───┼───────────┼───────┼──┤
│信用卡│中國信託銀行 │19,488 │ˇ │
├───┼───────────┼───────┼──┤
│信用卡│玉山銀行 │38,532 │ │
├───┼───────────┼───────┼──┤
│信用卡│新光銀行 │38,655 │ˇ │
├───┼───────────┼───────┼──┤
│ │ │總額:192,175 │ │
└───┴───────────┴───────┴──┘
┌───┬──────┬────┬───────┬────┐
│姓名 │發卡銀行 │消費日期│消費地點 │消費金額│
├───┼──────┼────┼───────┼────┤
│林冬雪│中國信託銀行│93/07/26│國美髮品 │1,050 │
├───┼──────┼────┼───────┼────┤
│林冬雪│玉山銀行 │93/07/26│國美髮品 │1,100 │
├───┼──────┼────┼───────┼────┤
│林冬雪│玉山銀行 │93/09/28│國美髮品 │8,200 │
├───┼──────┼────┼───────┼────┤
│林冬雪│中國信託銀行│93/09/28│國美髮品 │8,600 │
├───┼──────┼────┼───────┼────┤
│林冬雪│玉山銀行 │93/10/13│國美髮品 │7,000 │
├───┼──────┼────┼───────┼────┤
│林冬雪│玉山銀行 │93/10/22│假期CKTV │9,500 │
├───┼──────┼────┼───────┼────┤
│林冬雪│玉山銀行 │93/11/11│國美髮品 │7,000 │
├───┼──────┼────┼───────┼────┤
│林冬雪│中國信託銀行│93/11/11│國美髮品 │19,500 │
├───┼──────┼────┼───────┼────┤
│林冬雪│中國信託銀行│93/11/27│采園服飾 │8,200 │
├───┼──────┼────┼───────┼────┤
│林冬雪│玉山銀行 │93/11/27│采園服飾 │14,800 │
├───┼──────┼────┼───────┼────┤
│林冬雪│玉山銀行 │93/12/07│正美髮品 │19,800 │
├───┼──────┼────┼───────┼────┤
│林冬雪│玉山銀行 │94/02/24│建佑汽車 │5,000 │
├───┼──────┼────┼───────┼────┤
│林冬雪│玉山銀行 │94/03/25│采園服飾 │12,680 │
├───┼──────┼────┼───────┼────┤
│林冬雪│玉山銀行 │94/07/05│元億商行 │9,750 │
└───┴──────┴────┴───────┴────┘
㈢翁俊賢部分:
┌───┬───────────┬───────┬──┐
│種類 │銀行 │未償金額 │ │
├───┼───────────┼───────┼──┤
│現金卡│華南銀行 │55,000 │ │
├───┼───────────┼───────┼──┤
│現金卡│中華銀行 │154,607 │ˇ │
├───┼───────────┼───────┼──┤
│現金卡│玉山銀行 │44,784 │ˇ │
├───┼───────────┼───────┼──┤
│現金卡│寶華銀行 │60,000 │ˇ │
├───┼───────────┼───────┼──┤
│現金卡│日盛銀行 │35,471 │ˇ │
├───┼───────────┼───────┼──┤
│信用卡│匯豐銀行 │60,015 │ˇ │
├───┼───────────┼───────┼──┤
│信用卡│臺北銀行 │47,323 │ˇ │
├───┼───────────┼───────┼──┤
│信用卡│富邦銀行 │59,115 │ˇ │
├───┼───────────┼───────┼──┤
│信用卡│第一銀行 │23,861 │ˇ │
├───┼───────────┼───────┼──┤
│信用卡│新光銀行 │81,378 │ˇ │
├───┼───────────┼───────┼──┤
│ │ │總額:621,554 │ │
└───┴───────────┴───────┴──┘
┌───┬──────┬────┬───────┬────┐
│姓名 │發卡銀行 │日期 │消費地點 │消費金額│
├───┼──────┼────┼───────┼────┤
│翁俊賢│匯豐銀行 │93/09/28│建佑汽車 │18,600 │
├───┼──────┼────┼───────┼────┤
│翁俊賢│匯豐銀行 │93/10/22│假期CKTV │12,600 │
├───┼──────┼────┼───────┼────┤
│翁俊賢│臺北銀行 │93/11/11│國美髮品 │9,500 │
├───┼──────┼────┼───────┼────┤
│翁俊賢│富邦銀行 │93/11/11│國美髮品 │9,700 │
├───┼──────┼────┼───────┼────┤
│翁俊賢│匯豐銀行 │93/11/11│國美髮品 │12,000 │
├───┼──────┼────┼───────┼────┤
│翁俊賢│臺北銀行 │93/11/27│米雅服飾 │8,700 │
├───┼──────┼────┼───────┼────┤
│翁俊賢│富邦銀行 │93/11/27│米雅服飾 │14,500 │
├───┼──────┼────┼───────┼────┤
│翁俊賢│匯豐銀行 │93/11/27│米雅服飾 │13,300 │
├───┼──────┼────┼───────┼────┤
│翁俊賢│臺北銀行 │93/12/07│瑞漢電腦 │7,500 │
├───┼──────┼────┼───────┼────┤
│翁俊賢│富邦銀行 │93/12/07│瑞漢電腦 │12,300 │
├───┼──────┼────┼───────┼────┤
│翁俊賢│匯豐銀行 │93/12/07│瑞漢電腦 │22,200 │
├───┼──────┼────┼───────┼────┤
│翁俊賢│臺北銀行 │94/01/05│米雅服飾 │9,800 │
├───┼──────┼────┼───────┼────┤
│翁俊賢│富邦銀行 │94/01/05│米雅服飾 │14,500 │
├───┼──────┼────┼───────┼────┤
│翁俊賢│匯豐銀行 │94/01/05│米雅服飾 │11,200 │
├───┼──────┼────┼───────┼────┤
│翁俊賢│臺北銀行 │94/01/26│瑞漢電腦 │9,200 │
├───┼──────┼────┼───────┼────┤
│翁俊賢│富邦銀行 │94/01/26│瑞漢電腦 │8,600 │
├───┼──────┼────┼───────┼────┤
│翁俊賢│匯豐銀行 │94/01/26│瑞漢電腦 │15,000 │
├───┼──────┼────┼───────┼────┤
│翁俊賢│臺北銀行 │94/03/07│國美髮品 │8,790 │
├───┼──────┼────┼───────┼────┤
│翁俊賢│富邦銀行 │94/03/07│國美髮品 │9,350 │
├───┼──────┼────┼───────┼────┤
│翁俊賢│匯豐銀行 │94/03/07│國美髮品 │9,680 │
├───┼──────┼────┼───────┼────┤
│翁俊賢│臺北銀行 │94/03/22│米雅服飾 │8,600 │
├───┼──────┼────┼───────┼────┤
│翁俊賢│富邦銀行 │94/03/22│米雅服飾 │7,900 │
├───┼──────┼────┼───────┼────┤
│翁俊賢│匯豐銀行 │94/03/22│米雅服飾 │9,500 │
└───┴──────┴────┴───────┴────┘
㈣丁○○部分:
┌───┬───────────┬───────┬──┐
│種類 │銀行 │未償金額 │ │
├───┼───────────┼───────┼──┤
│貸款 │富邦銀行 │121,383 │ │
├───┼───────────┼───────┼──┤
│貸款 │臺北銀行 │46,000 │ │
├───┼───────────┼───────┼──┤
│貸款 │法商佳信銀行 │69,200 │ │
├───┼───────────┼───────┼──┤
│貸款 │遠東銀行 │20,000 │ │
├───┼───────────┼───────┼──┤
│貸款 │日盛銀行 │94,008 │ │
├───┼───────────┼───────┼──┤
│貸款 │安泰銀行 │762,782 │ˇ │
├───┼───────────┼───────┼──┤
│現金卡│中國信託銀行 │31,828 │ˇ │
├───┼───────────┼───────┼──┤
│現金卡│中國信託銀行 │53,957 │ˇ │
├───┼───────────┼───────┼──┤
│現金卡│玉山銀行 │99,484 │ˇ │
├───┼───────────┼───────┼──┤
│信用卡│匯豐銀行 │254,841 │ˇ │
├───┼───────────┼───────┼──┤
│信用卡│中國信託銀行 │74,567 │ˇ │
├───┼───────────┼───────┼──┤
│信用卡│國泰世華銀行 │58,146 │ˇ │
├───┼───────────┼───────┼──┤
│信用卡│台新銀行 │197,915 │ˇ │
├───┼───────────┼───────┼──┤
│信用卡│復華銀行 │34,244 │ˇ │
├───┼───────────┼───────┼──┤
│信用卡│玉山銀行 │123,262 │ │
├───┼───────────┼───────┼──┤
│信用卡│中華銀行 │43,811 │ˇ │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