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自由等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刑事),上訴字,101年度,536號
TNHM,101,上訴,536,2013032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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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改」,會受到處罰,最早是陳惠鈺提議處罰的訓練方式, 處罰方式有過程,一開始是善勸,後來有打人、脫衣服,是 1 個階段1個階段,如果「習氣毛病未改」就處罰越來越重 ;陳惠鈺會提議說那個同修有什麼問題,其他同修就會看那 個人有什麼問題,剛開始是善勸,若不改就是處罰;「○藏 天珠同修會」有罰錢,稱為福利金,幾乎每個人都被罰過等 語(見原審卷㈡第62頁、第63頁及反面、第64頁、第68頁及 反面、第76頁反面),復有余政旻之疏文翻拍照片列印資料 (疏文上蓋有紅色符印)2份(見偵卷第30頁、第31頁) 、余政旻簽立之疏文1紙(扣案物清單編號10,影印附於原 審卷㈠第129頁),內容含「...若還有七情六欲及拿翹、貢 高我慢的心、自大的心,走在路上會被卡車撞亡。」附卷可 稽。
⑹證人黃玉琴於100 年12月23日原審審理時具結證陳:伊參加 「○藏天珠同修會」道場後,有簽立疏文;在道場裡,有處 罰同修的情形等語(見原審卷㈢第164頁反面、第166頁反面 ),復有黃玉琴簽立之疏文1 紙(扣案物清單編號10,影印 附於原審卷㈠第131頁),內容含「...在此稟報師尊、歷代 祖師、金母、觀世音菩薩、大白蓮花童子諸佛菩薩、龍天護 法金剛空行諸天... 若從今以後,弟子若拿翹、自大、貢高 我慢,遭大卡車輾過,毫無怨言。」在卷足參。 ⑺證人蔡紹平於100 年12月20日原審審理時具結證稱:伊在後 續要成立「○藏同修會」道場時,有寫疏文,是要激勵自己 ,在日後修行上要對自己嚴格;在道場裡,如果「習氣毛病 未改」就可以處罰,99年年底那段時間,是有去夜市逛街或 辦法務時,請大家吃飯方式罰錢;也有以打耳光方式處罰, 載去外面,但是會將人載回來;伊曾被處罰,是先被勸導, 再來就是請大家吃飯等語(見原審卷㈡第173 頁至第174 頁 反面、第179 頁),復有蔡紹平簽立之疏文1 紙(扣案物清 單編號10,影印附於原審卷㈠第122 頁),內容含「... 若 有違背誓言,願遭車禍、卡車撞死、五雷轟頂,以此立文, 請佛菩薩共鑑。」附卷可憑。
⑻證人李淑如於100 年12月20日原審審理時具結證陳:在「○ 藏天珠同修會」道場有簽立疏文,是要訓練自己成為有擔當 的人,要對佛菩薩發誓,當一個好的弘法人員,如果做不到 會下金剛地獄,...;在「○藏天珠同修會」道場,伊有 處罰別人,也經常被處罰,有被打嘴巴、剪衣服、丟出去, 罰錢如今天晚餐或什麼由伊供養;在「○藏天珠同修會」道 場有要公基金,每人每天出1 百或2 百元,另外自己要繳納 的,叫做福利金等語(見原審卷㈡第143頁及反面、第144頁



及反面、第145頁、第147 頁及反面、第149頁),復有李淑 如簽立之疏文1 紙(扣案物清單編號10,影印附於原審卷㈠ 第128頁),內容含「...若有貢高我慢、七情六慾、拿翹、 自大會被卡車撞死無怨言。」在卷足憑。
⑼證人李秋君於100 年12月20日原審審理時具結證述:伊在「 ○藏天珠同修會」道場有簽立疏文,這是要對自己負責,. ..看到誰有問題,會先善勸、糾正,沒有改會有處罰,請 你出去,留下來就要去承受,伊也有被處罰過,被打、剪衣 服、載到外面;道場有公基金的制度,每個人繳納2百元或3 百元等語(見原審卷㈡第128頁反面、第129頁及反面、第13 0頁、第133頁反面、第134頁、第140頁),復有李秋君簽立 之疏文1紙(扣案物清單編號10,影印附於原審卷㈠第130頁 ),內容含「... 從今以後,如果再犯貢高我慢、驕傲、自 大、拿翹,願意被車撞死無怨言。」附卷可參。 ⑽證人李愷祥(原名李明青)於100 年12月20日原審審理時具 結證陳:伊加入「○藏天珠同修會」道場時,有寫過疏文, 要求自己,也有繳納過錢每月2 百、3 百元等語(見原審卷 ㈡第158 頁反面、第159頁、第166頁),復有李愷祥(原名 李明青)簽立之疏文1 紙(扣案物清單編號10,影印附於原 審卷㈠第134頁),內容含「...若是再犯,將遭受大卡車撞 死,五雷轟頂。」在卷足稽。
⒊就在「○藏天珠同修會」道場有以簽立「個人疏文」、「集 體疏文」立誓以及以罰款、毆打、剪破衣服、脫衣服、載出 去丟棄等方式處罰同修成員,並樹立購買、穿著團體服及公 基金、儲蓄金、福利金(即罰款)、隨喜金、供養等同修成 員繳納金錢供道場使用之名目、制度等情,另據下列證人即 告訴人證述明確,並有以下證據足資佐證:
⑴證人即告訴人劉嘉菁於100 年6月21日偵查中、100年12月27 日原審審理時具結證陳:98年間陳惠鈺劉家宏以活菩薩名 義,說活菩薩要開設、成立短期的訓練課程,要召一批優秀 的弘法人員,必須要上課,上這個課必須簽疏文;伊總共簽 立很多份,自己提供的是個人疏文,還有簽保證人,就是誰 犯錯了,為了要保他,就跟他一起簽,就是為了要保證他可 以留在「○藏天珠」,可以繼續修行,如果他有犯錯,其他 人就是類似監督,用一個團體的制約力來控制對方,再來還 有簽親人下金鋼地獄的,有簽這三大類;一開始伊沒有要簽 ,劉家宏以關聖帝君名義說「蓮花嘉菁,你是混哪一國的」 ,因伊本身有信仰,想說活菩薩都一樣,但劉家宏說「如果 你要參加這個訓練課程,就必須要簽這一張」,還說「你有 信心寫嗎?」伊說有信心,伊回答有信心,劉家宏說「就去



寫」,伊有同意簽立這張疏文,這第一份是劉家宏陳惠鈺 以活菩薩名義要求簽立的;後來簽立保證書的疏文,簽立讓 親人下金剛地獄的疏文,則是被逼迫的,沒人想要簽這種疏 文,詛咒自己的家人下地獄,通常他(指劉家宏陳惠鈺) 是說如果不簽這張的話,你的業力就是冤親債主無法信服, 這樣你做什麼果報就自己負責,簽立這張疏文無法更改,連 真佛宗教主蓮生活佛盧勝彥都無法更改,就用這樣的理由, 讓伊又簽了1 張疏文;在「○藏天珠同修會」的處罰方式是 陳惠鈺主觀認定的,陳惠鈺認為今天誰的「習氣毛病未改」 ,就開始處罰那個人,陳惠鈺會毀壞佛菩薩的供品,叫我們 (即同修成員)賠償,也有罰款,會毆打、叫同修成員把人 載出去丟棄,脫光衣服,要在場成員執行其所講的處罰方式 ,陳惠鈺是說如果不照護法這樣做的話,會發生什麼事;道 場裡有處罰行為,從98年5、6月開始,當時陳惠鈺主觀認定 程耀鋐、鄭諗慈、黃文玲(即黃智音)犯錯,因此被罰款, 支付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下稱0000-00號車)之 車款,伊也有被罰款;98年10月時,有次因伊犯錯,陳惠鈺 說伊「習氣毛病未改」、很差、懷疑金剛兄弟,要求伊簽立 保證書,並請在場的師兄姐保證伊的「習氣毛病會改」,請 他們相信伊,讓伊留在那邊跟他們一起共修,不會遭受報應 ,簽立保證書的話,後面都還會寫,如果伊沒有做到那件事 情,沒有修好,就會下金剛地獄,家人都受果報;伊在道場 裡,因為擔心沒有照陳惠鈺的意思去做會被處罰,擔心違反 疏文內容家人遭逢不幸,所以會依照陳惠鈺說的去做;在「 ○藏天珠同修會」有購買服飾,是陳惠鈺說這是道場日後申 請佛寺要穿的,你們的冤親債主要求的,要消業障,如果沒 有購買這些統一的服裝就是破壞團體;「○藏天珠同修會」 現金帳內所載「隨喜金」就是有多少捐多少,「公基金」是 每天每人要存300 元作為公用,「福利金」是罰款等語(見 偵卷㈥第84頁至第86頁、第88頁、第98頁;原審卷㈣第43頁 、第44頁、第45頁、第47頁及反面、第49頁反面、第53頁反 面、第54頁、第55頁反面、第56頁及反面)。 ⑵證人即告訴人劉嘉如於100 年12月23日原審審理時具結證述 :伊加入「○藏天珠同修會」道場,是某天伊到道場時,蔡 紹平從樓上拿了2 張黃色的紙...,看了發現是護持佛法 、廣度眾生的內容,認為是不錯的東西,就寫完交給蔡紹平 ,當天回家,陳惠鈺要求伊買那邊賣的8 種金紙回家燒化, 燒完之後告訴伊,以後每個禮拜六都要去那邊,隔天伊已經 到車站要回臺北時,蔡紹平從「○藏天珠同修會」道場打電 話給伊說不能回台北,因為劉家宏說、活菩薩說伊不可以回



去,以後都要留在這邊,伊已經發了誓文,如果不回來會遭 報應;(你寫過幾次疏文?)加入時寫過1 張,才會被綁住 ,就是之前所提供的疏文照片,上面有個符印,是陳惠鈺畫 完以後刻成印章蓋上去的,該疏文上還有陳惠鈺寫的3 個藏 文字,扣案物清單編號10這張,是後來在壇城發誓寫的;在 「○藏天珠同修會」道場,大家都是因被陳惠鈺說「習氣毛 病未改」而受罰,一開始是小金額罰款,後來金額變大,再 來是打人加罰款,打到最後都是要拿錢出來,搞得同修成員 負債累累;如果陳惠鈺說拿脫鞋打他、或把他帶出去什麼的 ,就是要處罰人,成員不參與處罰別人,自己也會被處罰; 伊等害怕的程度大於相信,陳惠鈺打人的方式,一個大男生 都可以被打得像豬頭;罰款有時交給財政部,當時財政部的 人有黃雅玲及黃淑冠,後來就是交給余政旻,有一次余政旻 覺得大家都沒有錢而放水,收罰款收得較慢,也被陳惠鈺處 罰,好像被罰了5 萬元還是幾萬元,之後就全部都由陳惠鈺 自己收;在「○藏天珠同修會」道場,成員要購買道場服裝 ,每次參加法會要穿團體服,如果不穿團體服,有會被罰錢 等語(見原審卷㈢第138 頁及反面、第139頁、第142頁及反 面、第146頁、第147頁、第150頁反面、第151頁、第154 頁 反面、第155 頁),復有劉嘉如之疏文翻拍照片(疏文上蓋 有紅色符印)1份(見偵卷第35頁)、劉嘉如簽立之疏文1 紙(扣案物清單編號10,影印附於原審卷㈠第124 頁),內 容含「... 倘若有違誓言,願受五雷轟頂、被車撞死。」附 卷可參。
⑶證人蔡紹中於100 年6 月21日偵查中、100 年12月23日原審 審理時具結證述:加入「○藏天珠同修會」道場,有叫伊寫 疏文,說可以消除前世因果,父母身體可以健康一點,疏文 內容有寫到如果違反,會下金剛地獄,陳惠鈺有說,若沒有 按照疏文內容,會下地獄;道場裡有人因犯錯,如「習氣毛 病未改」而被毆打、載到郊外丟棄等方式處罰,伊有因兄長 蔡紹平「習氣毛病未改」連帶受到處罰;參加道場外出時, 需要買衣服,伊不知道為什麼去道場需要買這麼多衣服。道 場裡也要繳交基金,但伊不知道用在什麼地方,伊還有繳過 福利金或隨喜金;兄長蔡紹平有因被罰錢,道場外出要購買 衣服,外出時需要買東西,而向伊借錢等語(見偵卷㈥第75 頁;原審卷㈢第157 頁及反面、第158 頁、第160 頁反面、 第161 頁、第162 頁及反面),復有蔡紹中之疏文翻拍照片 (疏文上蓋有紅色符印)1份(見偵卷第35頁)附卷可參。 ⑷證人即告訴人劉家賢於100 年12月23日原審審理時具結證陳 :伊在「○藏天珠同修會」道場有簽立疏文,在98年6 月加



入時寫的,是劉家宏陳惠鈺叫伊簽的,說要進行為期3 個 月的訓練;簽的疏文有個人的、集體簽名的、被處罰的、被 趕走要回來及留下來的證明,就是集體連帶的保證疏文,這 些疏文有陳惠鈺劉家宏叫伊簽的;在「○藏天珠同修會」 有處罰方式,像伊有被迫離婚,有人被丟在外面、罰款、脫 衣服、剪衣服,大部分處罰人是由陳惠鈺動手、執行、下命 令,陳惠鈺的力道很大,可以將頭抓著拖行;陳惠鈺也會下 指令給執行長,由執行長去執行命令,如果不依指示處罰別 人,陳惠鈺就會指示其他人處罰伊,打伊;另外,有人被罰 款繳納陳惠鈺之0000-00 號車車款,施雅馨被罰款有記在筆 記本上;有時莫名其妙何以犯錯被處罰,有時就說「習氣毛 病未改」、磁場不好要被處罰;在「○藏天珠同修會」,剛 開始每星期六都會去草屯鎮臺灣雷藏寺參加法會,每次去要 穿的服裝不一樣,會統一規定要穿什麼服裝,若不穿就是被 罰款,所以每個人買的衣服將近有百萬;陳惠鈺來道場時, 2天或3天1次,0000-00號車裡會有5、6袋很大袋的衣服,伊 、程耀鋐和余政旻替陳惠鈺提下來後,陳惠鈺會開始分,今 天買這些衣服是誰的、誰的,不可以不買,不買陳惠鈺會說 不合群,這樣無法讓蓮生活佛感動賜1 個同修會,就會被罰 款,要不然就是藤條鞭打或載出去等語(見原審卷㈢第31頁 及反面至第33頁反面、第35頁及反面、第37頁、第40頁反面 、第41頁及反面、第43頁反面、第45頁反面、第48頁、第50 頁及反面、第51頁反面),復有劉家賢簽立之疏文1 紙(扣 案物清單編號10,影印附於原審卷㈠第125 頁),內容含「 ... 稟報師尊、諸佛菩薩、一切龍天護法金剛、歷代祖師, 若有再起貢高我慢和七情六慾看得那麼重的心,弟子願出去 遭卡車撞倒、輾過,碎屍萬段、永劫不復,此生擁護真佛、 正道,鞠躬盡瘁,死而後已。」及劉家賢之疏文翻拍照片( 疏文上蓋有紅色符印)1份(見偵卷第28頁)在卷可憑。 ⑸證人即告訴人施雅馨於100年6 月21日偵查中、100年12月23 日原審審理時具結證稱:剛開始一起修行時,...伊每星 期都會撥2、3天來,同修一段期間後,陳惠鈺就說要寫1 份 疏文,才可以繼續後面的課程,是要籌備成立1 個道場的訓 練課程,這份疏文有寫到若未遵守內容會下金剛地獄等等之 類的;後來伊被處罰,被打、被罰錢等等,而有再簽1張或3 張,是陳惠鈺護法神名義說犯錯要簽疏文保證不再犯錯; 「集體疏文」是當時同時有好幾個人被處罰,被打怕了,為 了不想再被處罰,就提出缺點,寫說不要再犯錯,互相扶持 、背書;陳惠鈺有以違反疏文內容,會下金剛地獄威脅伊; 陳惠鈺護法神身分出現時,有時候會像上課一樣,直接處



罰同修成員,劉家宏以活菩薩上身時,用說的比較多,有時 用罵的,處罰的方式沒像陳惠鈺那麼暴力,劉家宏也會說罰 錢,或拿棍子打手、屁股,伊有這樣被劉家宏打過4、5次, 但罰錢比較少,時間、金額忘記了;在「○藏天珠同修會」 道場處罰方式有打、罵、剪破衣服、載人出去丟,被處罰就 是由陳惠鈺決定的,不知道界限在哪,不知道犯什麼錯要被 處罰什麼;伊在道場期間,有因「習氣毛病未改」、做錯事 、說錯話等原因被罰款,是陳惠鈺決定罰多少,伊也有因為 繳不出罰款受到處罰,被毆打、剪破衣服、載出去丟,伊被 處罰的次數很多;伊也會處罰別人,因為如果不這樣做,就 換成自己被打;道場中不管是買佛教用品、衣服、包包,會 問大家的意見要不要買,但有時真的沒有什麼錢,其實伊心 裡面不想買,因害怕不買會說不合群而被處罰更多錢,就是 因為這樣就買了等語(見偵卷㈥第89頁、第91頁、第95頁; 原審卷㈢第6頁至第7頁反面、第15頁及反面、第17頁、第18 頁、第19頁、第20頁至第22頁反面、第27頁及反面)。 ⑹證人即告訴人黃淑冠於100 年12月27日原審審理時具結證述 :加入「○藏天珠同修會」有簽立疏文,一開始是1 張,是 有1 個道教「天頂地爐」課程,要簽疏文才能加入,大意就 是要秉持活菩薩的教義,向活菩薩學習,如有違背就下十八 層地獄,之後有其他的,就是同修成員犯錯,一起連帶所寫 保他的「集體疏文」,護法陳惠鈺說,如果沒有一起簽,就 要將這個人趕出去;在「○藏天珠同修會」,就是活菩薩或 護法說,這個人沒有改變,就會打,親自動手或指定其他人 動手,大部分都是由護法決定,處罰方式一開始是罰款,之 後剪衣服、打人、脫衣服、丟出去;伊在「○藏同修會」有 無購買衣服,每人大概都有上百件,陳惠鈺要大家一定要買 ,雖沒有強迫,但會規定今天要穿什麼衣服,大家要穿一樣 ,若沒有穿一樣就要處罰,所以不得不還是要買,有幾次伊 穿錯衣服就要被罰款;劉家宏曾以活菩薩上身給我們做「體 打」,如果做不好就會拿藤條打屁股;在道場,「公基金」 是每人每天繳納200元、300元不等,早期由伊收罰款,併入 公基金或眾供,後來是由余政旻收畢交給陳惠鈺(見原審卷 ㈢第4至5頁、第10頁反面、第11頁),復有黃淑冠簽立之疏 文1紙(扣案物清單編號10,影印附於原審卷㈠第133頁), 內容含「... 在師尊、歷代祖師、金母、觀世音菩薩等密壇 諸佛菩薩面前立誓,若從今以後,弟子若有拿翹、自大、貢 高我慢,願遭大卡車輾過,毫無怨言... 」及黃淑冠之疏文 翻拍照片列印資料(疏文上蓋有紅色符印)1 份(見偵卷 第29頁)附卷可參。




⑺證人即被害人黃智音於100 年12月23日原審審理時具結證稱 :在加入「○藏天珠同修會」期間,有簽立疏文,寫了2 份 疏文;在那邊共修就是要寫疏文,劉家宏陳惠鈺會以活菩 薩名義引導要寫疏文才能繼續留在道場;其實就是寫疏文後 ,等於在道場裡,他們(指劉家宏陳惠鈺)說要做什麼, 如果不做的話,就會用遭受報應、下地獄的方式來恐嚇同修 成員;在「○藏天珠同修會」有處罰同修成員之情形,處罰 的名目就是做不好,陳惠鈺會說這是護法講的,要處罰,劉 家宏就說這是菩薩講的,必須接受處罰才能留下,伊本身有 被處罰幾次,有1 次是與鄭諗慈、程耀鋐辦法會辦不好,就 出錢出力買東西;罰款都是劉家宏陳惠鈺制定的,比如今 天犯什麼錯,就給你1 個罪名說習氣太重,沒有認真做,做 不好,由陳惠鈺扮黑臉,護法一直趕你走,劉家宏扮白臉, 以活菩薩上身方式,以活菩薩的語氣、姿勢,到壇城面前, 好心留你下來,就這樣拉扯,就會求留下來,這時劉家宏會 說既然要留下來,就給你1 筆罰款,或是要做什麼的;因為 覺得大家不論是共修或平常出去,要穿制服,陳惠鈺會買好 一些東南亞的衣服,給你挑,就是加入的規定,不購買就不 認同道場;平常在道場裡面活動,或是到外面賣衣服,○藏 天珠店則是賣佛教文物,收入歸劉家宏,但是有道場這個團 體以後,有時候就沒有收入等語(見原審卷㈢第123 頁及反 面、第124頁、第127頁及反面、第128頁反面、第129頁)。 ⒋此外,以上⒉⒊所示部分,有⑴在雲林縣○○市○○路000 號扣得之「○藏天珠同修會」疏文(內文字體含打字及手寫 ,其上蓋有紅色符印)3 張(扣案物清單編號10,影印附於 原審卷㈠第137 頁至139頁);⑵劉嘉菁提供之記帳簿資料1 份(見偵卷㈤第60至68頁),其上載明日期、金額及「公基 金、福利金(某某成員罰款)、隨喜金、供養」等字樣;⑶ 黃淑冠提供之99年記帳本1 份(扣案於偵卷證物袋內,影 印附於偵卷㈤第96至138 頁),其上記載日期、金額「公基 金、福利金、隨喜金、某某同修成員罰款」;⑷黃淑冠提供 之記帳手抄資料1 紙(見偵卷第48頁),其上記載「公基 」、「淑如、雅馨罰款各1500」、「隨喜金」、「公基需再 支付給儲蓄金」等內容;⑸同修會財務室專用籤2 紙(見偵 卷第46頁),其上記載「公基金、每人今日300 」、「儲 蓄金」等字樣;⑹在余政旻雲林縣○○鄉○○村○○00號之 0 住處扣得之「○藏天珠同修會」現金帳(自99年7月8日開 始紀錄)1本(扣案物清單編號26,影印附於偵卷㈩第143頁 至209 頁),經原審當庭勘驗結果,該現金帳有原記載金額 、「某某同修成員罰款」經修正塗改為金額、「某某同修成



員隨喜」或「某某道場成員贊助」,金額後原記載「罰款」 經塗改,且有原記載之筆跡與修正塗改之筆跡不同等情形( 見原審卷㈣第140至142頁之勘驗筆錄);⑺上開現金帳所夾 附之記帳紙條3 張(扣案物清單編號26,影印復於原審卷㈣ 第168至170頁),其中1張記載「儲蓄金加收100元」字樣, 載明「9月25日至10月4日,每日收取1, 700元,合計17,000 元,10月7 日交給惠鈺師姐」「10月5日至10月9日,每日收 取1,700元,10月7日註記加收3天,10月8日註記加收20天」 等情;⑻在陳惠鈺臺中市○里區○里里○○路00號扣得之計 算紙(手抄本)1本(扣案物清單編號2,影印附於原審證物 卷第3 至10頁),其上記載服裝金額及同修訂購紀錄;⑼在 陳惠鈺臺中市○里區○里里○○路00號扣得之服裝價目登記 表、同修繳納服飾金額記帳資料28張(扣案物清單編號3 , 單面影印附於原審證物卷第11至51頁);⑽在雲林縣○○市 ○○路000 號扣得之異國風服裝相片型錄11紙(扣案物清單 編號11,影印附於原審證物卷第73至83頁);⑾扣案陳惠鈺 於100年12月15日提出之異國服飾批發帳(內有批發單據)1 本、進銷貨表(100年3月7日至5月16日)1紙及服飾估價單/ 批發單/出貨單/銷貨單/銷貨退回單等單據61 紙(附於原審 證物袋);⑿扣案劉家賢於100 年12月30日當庭提供之施雅 馨記帳本1 本(附於原審證物袋),其上記載「98年開始」 ,並有「家賢衣服」、「雅馨衣服」、「女衣服」、「男衣 服」、「褲子(我和家賢)」、「罰款」、「罰」及標註金 額等字樣;⒀原審100年度聲搜字第552號搜索票3 份、雲林 縣警察局虎尾分局100 年9月6日搜索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 (受執行人:余政旻)、雲林縣警察局虎尾分局100 年9月6 日搜索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受執行人:陳惠鈺)(執行 處所:雲林縣○○市○○路000 號)、雲林縣警察局虎尾分 局100 年9月6日搜索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受執行人:陳 惠鈺)(執行處所:臺中市○里區○里里○○路00號)各1 份(見警卷㈠第24至36頁;100年度他字第265號卷㈣,下稱 偵卷㈧,第112至117頁)在卷可資佐證。另有:⑴100年8月 13日中午12時7分許,被告陳惠鈺持用之門號0000000000 號 行動電話,與余政旻持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通話 內容,被告陳惠鈺提及「這就是要重罰就是要重罰啦,不是 跟你們講了嗎?就是要重罰,裡面就是沒有人有辦法去稱啦 !」「如果是這樣為什麼要違背佛祖的意思,人家已經提醒 就是要重罰輕裁,還要讓裡面的人這樣搞喔!」「你們都會 講本來,每個人的狀況你們都要知道再犯什麼錯,犯什麼錯 你們都不知道,本來要怎樣都交給他就好了,你們也都不要



管好了。」「我看你們都沒有在重罰啦!我不是跟你們講過 要重罰了。」此有原審100年度聲監字第403號通訊監察書暨 電話附表、該通通話之通訊監察監察譯文各1 份(見警卷㈡ 第1頁、第2頁、第11頁)附卷可佐;⑵100 年8月16日凌晨2 時11分被告劉家宏持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證 人黃雅玲持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通話內容,被告 劉家宏提及「剛才你打他都會啦!你呼他巴掌都對啦!藉著 呼他巴掌在渡他啦!」「你呼他巴掌有分數啦!」「因為你 有想救這個人啦!所以當時換佛祖來軟言相勸啦!因為他的 心亂去了,好啦!你這樣做是藉著你的分數,你剛才這樣做 就是在渡他就他啦!你就是要用你那種轉法輪的心力,心中 有股那種力量,要救醒這個人,是要救眾生的力量,他剛才 並無做錯喔!你剛才這樣做是對的,但是要適當,因為這樣 是剛好就好了。」此有原審100年度聲監字第403號通訊監察 書暨電話附表、該通通話之通訊監察譯文各1 份(見警卷㈡ 第1頁、第2頁、第19頁)在卷可稽。
⒌據上,真佛宗並無要求簽立疏文立誓、處罰信眾等修行之方 式,在被告劉家宏陳惠鈺立於領導地位所組織、成立,以 真佛宗派下自居之「○藏天珠同修會」,卻有以簽立疏文立 誓及以罰款、毆打、剪破衣服、脫衣服、丟棄在外等方式處 罰同修成員之情形,並樹立公基金、儲蓄金、福利金、隨喜 金、供養等同修成員繳納金錢供道場使用之名目、制度之事 實,堪以認定。
㈤關於簽疏文立誓對「○藏天珠同修會」同修成員確會造成心 理恐懼及害怕疏文詛咒出現之影響力:
⒈前揭證人劉嘉菁劉嘉如劉家賢施雅馨黃淑冠、黃智 音、蔡紹中對於在「○藏天珠店」參與同修團體,何以簽立 「個人疏文」、「集體疏文」之經驗,互核相符,對於上開 疏文內容所生之心理壓力,亦指證歷歷,苟非親身經歷,豈 能憑空捏造此等非屬一般真佛宗之修行方式;再酌以證人黃 淑冠於前揭審理時證陳:每次有人被處罰時,護法(指陳惠 鈺)就會拿疏文出來,要焚燬或怎樣,說這樣就會傷害你, 疏文寫完燒掉,但有拍照留在道場等語(見原審卷㈣第22頁 ),復參以證人劉嘉菁於前揭審理時證稱:陳惠鈺跟同修成 員說,疏文蓋有瑤池金母律令,蓮生活佛盧勝彥也無法更改 ,伊於100年1月15日向蓮生活佛盧勝彥請求,發現可以解除 ,才知道被陳惠鈺欺騙等語(見原審卷㈣第48頁),並提出 請真佛宗蓮生活佛盧勝彥為證人劉嘉菁劉嘉如劉家賢施雅馨黃淑冠蔡紹中等人開解簽立疏文內容誓願之開解 書1 紙附卷供參(見原審卷㈣第83頁),再觀以前揭疏文類



型不只一種,內容確實有未達成一定目標將受詛咒之文字, 益徵被告劉家宏陳惠鈺立於前揭所示領導地位所要求簽立 「個人疏文」、「集體疏文」立誓之惡害,確實足以造成證 人即告訴人劉嘉菁劉嘉如劉家賢施雅馨黃淑冠、黃 智音心理之恐懼。
⒉觀諸以下之簡訊內容:⑴證人鄭諗慈於99年12月29日傳送予 證人劉嘉如之簡訊內容:「嘉如師姐,妳如果12/29號早上6 :00之前沒有回來,妳就不在名單裡面,也請妳回來跟紹中 師兄辦離婚,劉媽媽的命也不用救了。」(見偵卷㈤第41頁 簡訊翻拍照片列印資料);於100 年5月1日傳送予證人劉嘉 如之簡訊內容:「嘉如師姐,妳還在鬧脾氣,再鬧大一點, 反正你們蔡家也快破碎,還在明哲保身阿,你還在拿翹呀, 不要以為佛菩薩一定要用這個爛人,今天是最後一天,妳再 不回來就是離婚,也不在名單裡面,這是真的!」(見警卷 ㈡第82、83頁簡訊翻拍照片列印資料);⑵證人黃雅玲於10 0 年1月5日傳送予證人劉嘉如之簡訊內容:「嘉如,給你最 後一天的時間出來面對問題,你就是要把事情鬧大,那你就 等著看你誓言有關的親人接受所發的誓言的果報吧!俗仔, 不要臉的女人。」(見警卷㈡第80頁簡訊翻拍照片列印資料 );⑶證人李秋君於100 年1月5日傳送予證人劉嘉如之簡訊 內容:「嘉如今天是最後一次機會,再(誤載為在)不出面 面對,你真狠心要害死你全家人,要知道你發的誓言要下金 剛地獄永不超生,不要開自己的玩笑今天最後一天機會,再 (誤載為在)不出來,事情越鬧越大你還是要自己承擔後果 ,一切是你自搞自己,在跟你的業力開玩笑,離一次婚還不 夠,賤人。」(見警卷㈡第81頁簡訊翻拍照片列印資料); ⑷證人余政旻於100 年1月5日傳送予證人劉嘉如之簡訊內容 :「嘉如,你還在嬌,你真得要害死阿中(誤載為忠)跟你 媽媽才高興嗎?機會一再給你,你都不珍惜,給你最後一天 的時間,再(誤載為在)不出面,就等著事情鬧大。」(見 警卷㈡第82頁簡訊翻拍照片列印資料);⑸證人黃淑冠於10 0 年傳送予證人劉嘉如之簡訊內容:「嘉如師姐:趕快回來 !不要想太多!也不要害怕,總要面對的,相信妳可以的! 」(見偵卷㈤第40頁簡訊翻拍照片列印資料);⑹證人劉嘉 菁於99年12月26日傳送予證人劉嘉如之簡訊內容:「嘉如師 姐:就像你以前傳給我的,你的心佛菩薩懂,但習氣毛病騙 不了鬼神,處罰不是目的,是要我們改習氣,最主要我們立 了疏文,上天是不忍我們受苦輪迴,所有的一切都是要我們 改變,而且又替媽求延壽,媽又無法吃楊醫師的藥了,人是 無法逃避因果,只有勇敢面對,把力量拿出來,一切就過了



,告訴自己我要改變,我不會再放縱自己,心念發出來,磁 場一出來改變,就不會被處理,很快就過了,回來吧!只要 有誠意,上天是能感受到的,就不會被處理,最後關頭,就 快成功了,趕快回來。」(見偵卷㈤第45至48頁簡訊翻拍照 片列印資料);於99年12月29日傳送予證人劉嘉如之簡訊內 容:「年關將近,討報很快,一定要針對自己的習性毛病去 改,因為立誓言要成就,成佛了,怨親債主就討不到,現在 當然我們受訓了,要還因果,當然要改習性才能化解,口訣 都給我們,要成功了,不要逃避,如果紹中一時灰心,想到 哥嫂每天脫衣服,你又逃避,他如果想不開,好不容易他陽 光的心境就下降,看人要看心,紹中很好,一切也要你承擔 ,用心改變,就不會被處理。」(見偵卷㈤第42、43、56頁 簡訊翻拍照片列印資料)、「嘉如師姐:佛菩薩下律令,今 天凌晨六點前沒有回道場,道場就要踢除你的名單,像雅馨 一樣,順便跟紹中辦離婚,這是真得,趕快回來,不然連老 媽的命也不用救了,是真的。」(見偵卷㈤第54、55頁簡訊 翻拍照片列印資料),再參以證人即同修成員程耀鋐於前揭 審理時證稱:100年8月底離開「○藏天珠同修會」之原因, 是因為壓力大,金錢上的壓力也有,認為自己事情做不好, 無法改掉習氣毛病,離開以後也會感到害怕,害怕自己簽立 的疏文,沒有照著上面的條約走,會受到現世報;簽立疏文 時,是相信劉家宏真的有活菩薩通靈能力,而深信疏文內容 是真的,如果不去做,會感到害怕;陳惠鈺是以護法代言人 身分下命令,也將陳惠鈺當成劉家宏的護法代言人,所以會 聽從,之所以會接受處罰、罰款也是這個原因;劉家宏、陳 惠鈺說如果未依照指示或違背疏文,會受到骨肉分離或夫妻 分離的果報等語(見原審卷㈡第11頁反面、第12頁、第21頁 及反面、第27頁反面、第28頁)。從而,益徵以被告劉家宏陳惠鈺為首之「○藏天珠同修會」,確有企圖運用群體力 量,加諸簽疏文立誓、習氣毛病不改、會受到果報之事,造 成同修成員心理壓迫,以阻擋同修成員任意脫離同修會等情 。
⒊雖⑴證人鄭諗慈於原審審理時證稱:因為劉嘉菁的妹妹劉嘉 如沒有告知大家就離開道場,工作剩下一堆爛攤子,大家都 覺得劉嘉如作法不好,是劉嘉菁叫伊傳簡訊的,叫伊說可以 對劉嘉如講話難聽一點,劉嘉如對伊說話也不客氣,這樣也 是對劉嘉如好,本來工作倫理上是要做個交接,不要不告而 別,想要離開就離開;想要離開「○藏天珠同修會」就離開 ,沒有人會阻撓、恐嚇等語(見原審卷㈣第38頁及反面、第 39頁);⑵證人余政旻於100 年9 月28日指稱:簡訊是劉嘉



菁要伊傳的等語(見100 年度偵字第4835號卷,下稱偵卷㈩ ,第67頁);證人李秋君於前揭審理時證稱:是劉嘉菁擔心 劉嘉如,叫大家傳簡訊給劉嘉如,內容只是要劉嘉如知道自 己有發誓等語(見原審卷㈡第139 頁反面、第140 頁),然 就此證人即告訴人劉嘉菁於前揭審理時證稱:傳給劉嘉如的 簡訊是陳惠鈺要求在場同修成員傳的,應該沒有親人會指使 說你不回來怎樣,傳這種恐嚇威脅的,有的話也是打電話或 傳簡訊請他一定要回來等語(見原審卷㈣第46頁反面、第47 頁),而對照上揭所示簡訊內容,證人鄭諗慈、余政旻、李 秋君之用詞遣字不乏詛咒、恐嚇、責備等語,與所謂擔心所 屬團體之成員,希望該成員回來之常情不同,應認證人劉嘉 菁之證詞合乎情理較為可採,證人鄭諗慈、余政旻、李秋君 之證詞,顯然無法自圓其說,應屬執意偏袒被告劉家宏、陳 惠鈺之詞,難以採信。
⒋證人黃雅玲雖於前揭審理時證稱:離開「疏文是對自己的誓 言在做;離開「○藏天珠同修會」不會感到害怕,覺得對自 己的承諾無法負責就離開;陳惠鈺講要不要離婚自己決定等 語(見原審卷㈡第33頁反面、第35頁、第45頁),惟與前揭 所示傳送予證人劉嘉如之簡訊內容,以劉嘉如之家人生命安 全、簽疏文立誓之果報作為要脅顯然不符,且證人黃雅玲亦 證稱:有阻止先生程耀鋐離開「○藏天珠同修會」,本來仍 想待在「○藏天珠同修會」等語(見原審卷㈡第45頁),可 見其對於「○藏天珠同修會」仍有認同感,故證詞明顯意在 迴護在「○藏天珠同修會」居於領導地位之被告劉家宏、陳 惠鈺。
⒌證人葉秀真雖於前揭審理時證稱:疏文只是要鞭策自己修行 等語(見原審卷㈡第48頁),惟亦證稱:也想逃離這個團體 ,但回去思考能否再繼續捱住訓練課程,發現自制能力不好 ,有惰性,又再回去;目前道場還在運作,成員剩下伊、鄭 諗慈、李秋君蔡紹平李淑如黃玉琴、余政旻等語(見 原審卷㈡第48頁及反面、第49頁),益見其尚未離開「○藏 天珠同修會」,對此同修團體仍有認同感,故證詞明顯意在 偏袒在「○藏天珠同修會」居於領導地位之被告劉家宏、陳 惠鈺。
⒍證人鄭諗慈雖於前揭審理時證述:簽疏文是個人對個人要求 ,自己自律,我們(指「○藏天珠同修會」之同修會員)都 只有簽1 份疏文,是自願簽的,他們(指證人即告訴人劉嘉 菁等人)簽的時候伊都在場,都是自己去唸疏文,稟報壇城 ,他們都識字,沒有人逼迫他們(見原審卷㈣第34頁反面, 第36頁反面、第37頁),惟亦證稱:並非每天24小時都在道



場等語(見原審卷㈣第37頁),前後相互矛盾,且與前揭所 示單一人所簽立之疏文數目不合,又與前揭所示傳送予證人 劉嘉如之簡訊內容,以劉嘉如之家人、無法列入活菩薩肯認 之「名單」作為要脅顯然不符,參以證人葉秀真前揭證述, 足徵證人鄭諗慈尚未離開「○藏天珠同修會」,對此同修團 體仍有認同感,故證詞明顯意在袒護「○藏天珠同修會」居 於領導地位之被告劉家宏陳惠鈺
⒎證人余政旻雖於前揭審理時證稱:簽立疏文只是告誡自己, 遵守諾言,與劉家宏陳惠鈺無關;若不繳罰款可以退出訓 練,不要參加等語(見原審卷㈡第62頁),惟亦證稱:劉家 宏有特異,剛好活菩薩借竅,就問大家要不要修行,(問: 陳惠鈺擔任副堂主如何與劉家宏搭配?)整個訓練過程都在 改變習氣等語(見原審卷㈡第64頁、第71頁),且與前揭所 示傳送予證人劉嘉如之簡訊內容,以劉嘉如之家人生命安全 作為要脅顯然不符,可見其對於「○藏天珠同修會」仍有認 同感,故證詞明顯意在迴護在「○藏天珠同修會」居於領導 地位之被告劉家宏陳惠鈺
⒏雖證人蔡紹平於前揭審理作證時稱:疏文只是給予激勵,要 寫都是自己決定,沒有所謂要你寫等語(見原審卷㈡第173 頁及反面),證人李淑如亦於前揭原審審理時作證稱:立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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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