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性自主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刑事),重侵上更二字,113年度,8號
TNHM,113,重侵上更二,8,202508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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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現場照片顯示,該處房屋已經掛上功德會之白字(中 文)藍底招牌,且2樓陽台女兒牆上鐵窗已裝設完成,建築 物2樓本身窗戶之窗框為白色,且分隔成數片玻璃窗可以左 右拉開(上訴卷二第139頁)。嗣經本院於準備程序以GOOGL E街景圖網路服務進行勘驗,並截取101年11月(時間顯示20 12年11月)間同一地點之街景照片(本院卷2第356頁、365- 369頁),顯示同一棟建築物係掛設白字(英文)紅底招牌 ,2樓女兒牆上鐵窗呈現開啟狀態,建築物2樓本身窗戶不見 窗框,亦無分隔成數片玻璃窗,且窗戶並無玻璃反射影像( 尤以本院卷2第369頁最為清晰,從正面窗框可以直接透視另 面牆壁窗戶),相較於本院106年4月21日勘驗照片(上訴卷 三第139頁)窗戶呈現玻璃反射影像之狀態,足以證明上開1 01年11月間之街景圖拍攝時間,該處房屋正處於裝修狀態, 建築本身尚未裝設玻璃窗。其次,依本院勘驗GOOGLE101年1 1月之街景圖顯示,該處房屋外側尚未裝置冷氣室外機(本 院卷2第356頁、365頁),然本院106年4月21日勘驗照片( 上訴卷三第141頁)顯示,該處房屋外牆已經裝上4至5台冷 氣室外機,亦可佐證101年11月間,該處房屋仍處於裝修狀 態無法居住,且以該處房屋尚未裝上玻璃窗之狀態而言,實 無可能在室內擺放床鋪或沙發等可能受潮之傢俱。 ⑵辯護人曾於本院109年度重侵上更一字第6號審理程序提出臺 灣臺北地方法院所屬民間公證人重慶聯合事務所之公證書1 份(更一卷六第197-247頁),由公證人操作GOOGLE街景圖 網路服務,並截取功德會101年11月之街景照片,所檢附之 照片與本院上開勘驗與截圖相符(更一卷六第219-225頁) ,同可佐證功德會於該期間處於裝修狀態,無法供人居處或 放置床鋪、沙發等傢俱。上開證據屬客觀證據,並非被告可 以事後修改或偽造,本可作為認定事實之直接證據,則該處 既於101年11月間仍處於裝修狀態,告訴人B女稱101年中秋 節後2至3天在該處遭被告要求躺在床上並進行性侵害,已有 與客觀證據明顯抵觸之處。再經本院依聲請傳喚證人甲○○到 庭證稱:101年8月2日所簽定工程地點為功德會之水泥修繕 工程合約書,是我與被告簽的,這件是我做的沒錯。施工項 目是依照合約書,從1樓到4樓。101年8月5日施工以前,該 房屋裡面沒有東西,因為我是做土水,沒東西才能作,施工 日期大是101年8月5日,我大約12月中或12月初結束了,施 工期間裡面沒有床墊、床、沙發、窗簾。我是水泥修繕,水 電要跟我配合,我做好的時候他要配管,再換水電師傅下去 做,我們要互相配合,我有遇過那個水電師傅,有熟,我做 完以後後面他還有他的工作。我施工期間沒有人住在裡面,



工地是空的(本院卷3第141-143頁)、101年11月GOOGLE街 景圖中2樓的門框都換掉了,是我拆掉的,我請工人拆的, 照片中是舊的(本院卷3第146-147頁)、我施工之前裡面沒 有傢俱,有傢俱我哪有辦法工作,也沒有床,(提示101年1 1月GOOGLE街景圖)那時候還沒有裝上窗戶,還沒有做好, 門窗要先裝,水泥在後面修,一定要這樣才會密合,不會有 裂縫,我水泥一定是後面做。施工期間沒有人搬東西進去裡 面,也沒有人用過的東西,門都沒有關也沒有鎖。我驗收的 時候裡面沒有床鋪,施工期間也沒看到東西(本院卷3第150 -153頁)等語,又因告訴人B女於原審證述在功德會遭性侵 害之時間為102年間,原審法院乃依聲請傳喚證人黃聰敏到 庭證稱:我有承攬功德會的裝潢工程,時間大概是102年1月 初至3月底,是被告僱用我,那邊是舊屋,重新裝潢,我負 責整棟,共有4層樓,每層都裝潢(原審卷二第215-219頁) 等語,勾稽證人甲○○、黃聰敏之證述可知,證人甲○○於101 年8月至12月中進行泥作裝修後,證人黃聰敏繼續進行室內 裝潢工程,2人之證述可以互為佐證,均可證明101年8月至1 02年3月間,功德會建物內部確實處於整修狀態,無人居住 、未裝設窗戶,亦無擺設床鋪、沙發等傢俱之可能,則告訴 人B女證稱101年中秋節後2至3天,在功德會2樓房間內:被 告要我躺在床上,叫我將衣物全部脫光,他自己也脫光衣物 ,接著對我說同樣的話,並對我進行性侵害(偵卷第12頁) 等情,實有虛構不實情節之情況。
 ⑶告訴人B女證稱上開時間在功德會2樓房間內遭性侵害,顯然 與客觀證據不符而有虛構之嫌,而告訴人B女虛構在功德會2 樓遭性侵害之情況,實與告訴人A女於104年8月11日偵訊時 突然指稱犯罪地點另包含功德會2樓房間(詳上陸㈠所載) 有高度巧合之處,亦即,告訴人A女原一直堅稱性侵害地點 每次都在同一個地點即牙醫診所後方建物,卻於104年8月11 日與告訴人B女共同接受檢察官偵訊時,突然指稱受害地點 另包含功德會2樓房間,其2人之指述互相影響而有不實之處 ,由此即可見一斑。
捌、告訴人A女、B女之指訴與其等審判外之陳述矛盾部分一、告訴人A女、B女與丁○○於101至103年間,同為太○殿學員, 且有私交,丁○○於原審審理時證稱:B女那時候是跟我說A女 父親叫她找幾個好朋友一起去告被告性侵,說只要我們一起 這樣做的話就可以拿到一筆錢,還說A女也答應了,叫我跟 她們一起配合,拿到錢我們就可以一起分。我那時候還有跟 她說沒有的事情,要怎麼去告,B女跟我說沒關係,我跟老 師也沒有怎麼樣,誰說一定要怎樣才能告,沒有怎樣也可以



告。B女還有說她已經有蒐集到一些錄音,叫我只要跟著A女 之父的步驟去走就可以,叫我要說老師是要幫我們練靈治病 ,一定要發生關係,不然就會得到癌症。還說A女母親有跟B 女說,被告的肚子也像阿靈師一樣大大的,還有一個疤痕。 還有跟我說被告都是打電話過來,找我們去發生關係。B女 還有畫那張圖給我,他那時候是問我說有沒有去過張醫師的 家裡,在西○街的房子,有沒有去打掃過被告的房間,我說 沒有。B女就畫給我看,邊畫邊跟我說這裡是什麼、這裡是 什麼,叫我從這三個地方選一個地方來當作是被老師性侵的 地點。我跟B女說這樣好嗎?B女說沒有關係,一切只要照著 A女之父的步驟去走就好(原審卷二第140-141頁)、警卷第 46-49頁3張手繪圖就是B女邊畫邊跟我講,撕下來交給我的 。她邊畫邊跟我講,這裡是櫃檯、這裡是走廊。那時候我有 問B女,妳們有跟被告怎麼樣,她跟我說沒有,誰會想要跟 一個臭老頭發生關係阿,我說沒有的話,要怎麼樣去告,她 是跟我說只有這樣才可以跟被告拿到一筆錢,還可以出一口 氣(原審卷二第142-143頁)、當天B女跟我說的時候,我沒 有直接拒絕她,是隔天早上,她拿安全帽準備出門,我跟她 說還是不要這樣做好了。B女的反應很生氣,說為什麼不要 ,這樣子可以出一口氣,還可以拿一筆錢,為什麼不要。當 然我就是勸她,結果她很生氣,也不理我,就騎著車子就走 了(原審卷二第144頁)等語。再丁○○得知B女執意向被告提 出告訴後,曾出具自白書1紙,透過被告於接受警詢時提出 於司法警察附卷(警卷第45頁),其就此部分證稱:我因為 看到張譯方拿手機給己○○看,我就過去湊熱鬧,看到B女傳 給張譯方的LINE簡訊,我想說糟了,怎麼會這樣,我才跟我 媽媽講,媽媽讓我寫自白書(原審卷二第144頁),並經證 人張譯方證稱:我跟B女是好朋友,警卷第42頁簡訊中「依 依依依依依依依」是B女,我有轉述這個訊息被告、丁○○、 己○○、盧○○主委,我確定當時發簡訊給我的是B女,我們之 前聊過天,B女是用這個帳號,後來我聽廟裡的人講才知道A 女、B女告被告性侵(原審卷二第158-159頁)等語在卷,以 上並有自白書、LINE簡訊附卷可查(警卷第42頁、45頁)。 另就警卷第42頁由被告提出B女與張譯方之簡訊,B女於審理 中坦承確實為其與張譯方之LINE對話,「依依依依依依依依 」為其本人使用之帳號(原審卷二第272-273頁),該次簡 訊內容帳號「依依依依依依依依」之人向張譯方稱:「(時 間顯示為:8/15,週五)請告訴那畜生,看在我們對祖師的 忠臣上,給你兩條路走。你是私下給我們一個道歉,並且給 出賠償,我們就不把消息透過媒體。還是要關到死在牢裡養



老,自己選一個。」「48小時內做出回應,聯絡B女手機, 號碼一樣,不然就等著大批媒體採訪,等著收法院的傳票, 我們會運用各種管道讓真相公諸於世,讓社會大眾來做出評 論。」等語,以上事實均有客觀證據為證,並經證人證述明 確在卷。
二、依證人丁○○、張譯方上開證述,告訴人B女曾邀約丁○○共同 以遭受性侵害之事控告被告,並藉此索討賠償金,丁○○拒絕 後,告訴人B女仍執意提出告訴,並透過簡訊向張譯方稱, 請轉告被告道歉、賠償,否則將訴諸司法與媒體,告訴人B 女亦確認上開LINE訊息確實為其所傳送,則證人丁○○證稱, 因看見告訴人B女傳送給張譯方之上開訊息後,認為事態嚴 重,乃書寫自白書交代始末,其前因後果即有合理之依據, 並非唐突之不合理舉動。依丁○○自白書之記載略以:「B女 要離職前幾天,她來找我說過幾天就要離開了,問我是不是 好姊妹,要不要挺她,想找我出一口氣」、「A女父親提議 她要去找幾個感情比較好的女生,一起來告老師性侵害,A 女父親也有叫A女出來跟我們一起配合,A女也答應了」、「 我問B女說,我沒跟老師怎麼樣,怎麼去誣賴他?B女就說沒 關係,她有辦法,她很早之前就已經在收集一些錄音、錄影 ,可以醜化老師的形象,一定要讓老師得到教訓,而且告他 只是要嚇嚇他,目的是要賠償,只要可以賠償她的工作損失 ,也不要跟A女父親要錢,就不會去告老師」、「B女問我, 有沒有去參觀過老師在西○街的房子跟張醫師家裡,我說沒 有,她就畫下這幾個地方的房間擺設給我看,還有畫了老師 在廟的房間,叫我選說在哪一間被性侵,我問她說,妳怎麼 知道這麼清楚,她就說她有參觀過張醫師家裡和西○街的房 子,也有跟大家一起去打掃過老師在廟的房間,還有叫我要 說是老師教我們練觀音靈治病,一定要發生關係,不然我們 會得到什麼癌症…之類的,而且要說是老師每一次打電話來 就是要去練靈治病發生關係」、「我不敢答應她,也勸她不 要這樣做,直到我看到B女傳給張譯方的LINE之後,我覺得 事情變得嚴重,B女跟A女父親真的要對老師做出恐嚇取財的 事,回家後我趕緊把整件事告訴我媽媽,由媽媽將整件事報 告委員會處理(署名丁○○,2014.8.24)」等語,核與其於 原審證述之內容相同,得以互為佐證。再就時序上觀察,告 訴人B女傳送訊息給張譯方之時間為103年8月15日(週五) ,丁○○自白書書寫日期為103年8月24日,告訴人B女則於103 年9月13日向竹北分局報案,被告接獲通知後,於103年10月 29日警詢時,提出上開事證,符合事件發生之先後順序。三、丁○○就告訴人B女邀其共同以性侵害之事向被告提出告訴之



過程,曾於103年7月11日、103年7月26日進行錄音,其錄音 內容經本院勘驗結果如附表二之一、二之二所示,告訴人A 女、B女於上開錄音中之陳述,有如下述與本案陳述不符之 處,並有合謀共同對被告虛偽指訴之具體內容,足以彈劾其 等於本案證述之可信性:
㈠、告訴人A女、B女於附表二之一所示103年7月11日之錄音中, 有以下與本案偵、審中陳述不符之處:
 ⒈(編號3,錄音時間02:53-03:59)「(丁○○):萬一要驗傷 ,過不了怎麼辦?」、「(B女)醫生不需要檢查,看那個 形狀就知道是被那個過了」、「那個我有問過,那個是撕裂 傷,那醫生都講的都一樣啊」、「(丁○○):A女,妳是不 是~跟妳男朋友有那個過了?)」、「(A女)對呀」、「( B女)有啊,單獨的時候,你們都不知道而已呀」、「我跟A 女在互相討論的時候,她跟我講的啊」、「(丁○○):B女 ,那妳咧,妳跟妳那一個ooooooo有那個過了嗎?」、「(B 女):有啊,已經有一年了」。
 ⒉(編號5錄音時間05:58-06:25)「(丁○○)那我到時候要 怎麼講?」、「(B女)就是講說妳有被師父那樣呀」、「 (B女)我講是,我會肝癌死掉」、「(B女)然後說練、練 觀音才能讓妳活久一點」;(編號6錄音時間07:04-07:11 )「(丁○○)那A女咧,要說是什麼病?」、「(B女)就說 是子宮癌」、「(A女)嗯」。
 ⒊(編號6錄音時間07:20-07:35)「(丁○○)對了,A女妳媽 好像有說,師父的疤痕在哪邊呀?」、「A女:好像左邊還 是右邊」、「(丁○○)左邊還是右邊?這差很多耶」、「( B女)嗯,對呀」、「(丁○○)妳回去要問清楚喔」、「(A 女):嗯」。
 ⒋(編號7,錄音時間08:03-08:20)「(丁○○)我問妳們喔 ,妳跟A女有跟師父發生關係嗎?」、「(B女)沒有呀」、 「(A女)沒有」、「(丁○○)A女,你也沒有?」「(A女 )對啊」、「(B女)我直接這樣講好了,雖然很,對師父 很不禮貌,路邊隨便撿一個都比那個好,你應該懂那個意思 。」。
㈡、就上開審判外之陳述不符部分,經查:
 ⒈關於㈠⒈部分,告訴人A女於109年11月23日審判程序證稱:我 沒有交過男朋友等語(再字卷二第253頁),然經辯護人提 示A女與男子合照照片及A女臉書發文後(更一卷三第447頁 、449頁),告訴人A女確認其為照片中之女子,且臉書發文 亦為其所為,而觀諸告訴人A女與男子合照照片,僅有2人合 照且動作親密,A女並於臉書發文稱:「一個讚男友給我10



塊」等語,顯見告訴人A女於本案證稱未曾交往男友,並非 實在,其於上開錄音中提及曾交往男友,方為實情。再就告 訴人B女部分,其數次明確證稱,並未交往過男朋友(警卷 第21頁,偵卷第11頁),且「我只有跟被告發生過性行為」 (警卷第21頁)、「102年中秋節前後1、2日,被告脫光他 的衣服壓在我身上,將他的生殖器插入我的陰道內,導致我 下體流血,因為這是我第一次性行為,我先前沒有交過男友 ,也不曾有過性行為,所以該次我很痛」(偵卷第11頁)等 語,然自103年9月13日報警處理,經警提醒應進行驗傷時起 ,均未前往醫院進行相關驗傷,至本院105年度侵上訴字第1 143號案件於106年11月29日之審理程序時,仍證稱因擔心驗 傷時間過久而未前往驗傷(詳如上柒、㈢⒊部分所載),其 上開關於遭被告性侵害之指述,即有無法補強且與審判外陳 述矛盾之瑕疵。
 ⒉關於㈠⒉部分,丁○○詢問關於如何誆稱A女生病部分,告訴人B 女答稱:「就說子宮癌」等語,值得特別注意之處在於,遍 查告訴人A女歷次證述,均未曾提及「子宮癌」之說,其就 被告稱要幫其治病部分,歷來證稱:「被告說我身上有腫瘤 ,要幫我治療」(警卷第6頁)、「被告說我患有腫瘤,我 如果不讓他治病,我會死掉」(偵卷第25頁)、「被告說我 身上有病還是腫瘤,他說要幫我治療」(原審卷二第221頁 )、「(被告有無說是哪裡的腫瘤?)不記得了」、「(妳 有無主動跟B女說是哪邊的癌症?)被告沒有說我哪邊有癌 症」(原審卷二第233-236頁),可見依告訴人A女之證述, 被告並未曾告知其患有「子宮癌」,再徵諸A女之母D女證稱 :(你後來問A女,A女有無告訴妳比較詳細的部分?)有, A女說被告說她頭裡面有長腫瘤,被告跟她說如果沒有這樣 醫治的話她就會死掉,除了頭部長腫瘤,A女沒有講到其他 疾病(原審卷三第20-21頁)等語,可見告訴人A女所稱被告 誆騙身體長腫瘤之事,與D女之證述並不一致,且2人均未曾 提及「子宮癌」之事。然告訴人B女卻在偵查、審理中均明 確指出:「對我的部分,被告是用我肝臟不好騙我,那兩個 未成年的乾女兒(含A女),是說她們會得子宮癌,騙她們 發生性行為」(警卷第21頁背面)、「A女有跟我提過被告 說要幫她治病,是子宮的地方有問題。(除子宮外,有無講 A女身上有其他的疾病?)有印象是子宮的」(原審卷二第2 84頁)等語,則何以告訴人A女明確證稱,被告並未指出其 身上何處有腫瘤,D女則誤認A女為腦瘤,告訴人B女卻積極 虛構A女遭被告騙稱罹患「子宮癌」之情節,其原因即在於 上開錄音期間,告訴人B女指導A女騙稱被告宣稱其有子宮癌



要幫其治病而性侵,乃於後續偵查、審理程序均貫徹其意志 證稱,被告騙稱A女罹患「子宮癌」,卻因此產生與A女指述 矛盾之處而不自知,B女利用A女對被告提出控訴之斧鑿痕跡 ,由此即可窺知一二。 
 ⒊關於㈠⒊部分,依錄音內容可知,告訴人A女、B女對於被告腹 部疤痕位置並不清楚,而有再詢問A女母親以確認之對話內 容,是以告訴人A女於警詢時證稱:「被告肚子旁邊有一橫 向的疤痕」(他卷第9-10頁),及告訴人B女證稱:「被告 身體上最明顯的地方就是肚子上有一個很明顯開刀的疤痕」 (警卷第21頁),是否出於親眼見聞,即非無可疑。而錄音 中提及求證於A女母親之事,依A女之母D女於原審審理時證 稱:我有幫被告按摩腳、頸肩,有需求時會刮痧,大部分是 刮肩膀、背部,刮痧時不一定整個上衣要脫掉,有時候整個 上衣要脫掉(原審卷三第18頁)等語,被告並提出上開按摩 床、腹部照片(原審卷一第39頁、131頁、133頁),足證D 女確實有替被告按摩、刮痧之事實,而以被告腹部疤痕之位 置,約略在肚臍以下偏右側腹部位置,尚未達於私密處之敏 感位置,被告掀起上衣即可明顯見得,是無從以告訴人A女 、B女知悉被告腹部有開刀痕跡,即據以推論被告有對其等 性侵害之事實,況且,被告腹部疤痕為縱向並非橫向,告訴 人A女上開證述,亦有與真實不符之處。
 ⒋關於㈠⒋部分,告訴人A女、B女於錄音中,均明確陳稱並未與 被告發生性行為,已明顯與其本案之指訴相歧,而告訴人B 女自報警處理時起迄本院上訴審理程序,均未曾進行驗傷診 斷,其指稱在未曾交往男友之情況下,遭被告強行發生第一 次性行為等情,已無從補強,業經詳論如上,再告訴人A女 於審判中仍隱瞞曾交往男友之事,則其於偵查中經臺灣大學 醫學院附設醫院雲林分院進行疑似性侵害事件驗傷診斷,結 果有處女膜陳舊性撕裂傷(相關卷證見他卷證物袋),亦無 從僅此對被告不利之認定。
㈢、告訴人B女於附表二之二所示103年7月26日之錄音中,有透過 繪製現場圖之方式,指示丁○○如何指控被告性侵害,經查:   
 ⒈勘驗錄音結果可知,告訴人B女以繪製現場圖並向丁○○解釋方 式進行,其依序提及⑴(編號1部分)「廟的(錄音時間00: 13)」、「金紙(00:21)」、「金紙(00:21)」、「前 面櫃檯(00:36)」、「1樓(00:51)」、「2樓(00:53 )」、「這邊是廁所…這邊又放一堆那個衣服(01:09)」 、「這裡有一個櫃子(01:29)」;⑵(編號2部分)「○心 (即本案牙醫診所)(01:41)」、「這邊是一個車庫(01



:45)」、「這邊又有一個房間,進去這裡就有兩張床,一 張小、一張大(02:13)」、「然後這裡是廁所(02:27) 」;⑶(編號3部分)「(丁○○)那西○街要講嗎?(02:58 )、「一樓是辦公室(03:00)」、「2樓彎過來房間在這 邊,…2樓有兩張床我記得」、「3樓也是兩張床(03:50) 」「4樓的部分是比較多張,我忘記是三張還是四張(03:5 7)」等語,依上開勘驗結果,告訴人B女指示丁○○性侵害地 點有3,由其稱「廟」、「○心」、「西○街」等語可知,依 序為太○殿、牙醫診所後方建物、功德會3處地點。 ⒉丁○○於偵查中即透過被告提出告訴人B女所繪製之性侵害現場 圖3張,由被告於警詢時提出於司法警察,此有丁○○之自白 書內容提及:「B女問我有沒有去參觀過老師在西○街的房子 跟張醫師家裡,我說沒有,她就畫下這幾個地方的房間擺設 給我看,還有畫了老師在廟的房間,叫我選說在哪一間被性 侵」等語,及警卷所附手繪現場圖3張可參(警卷第45-48頁 ,另經被告於原審提出原本,原審卷三第525頁證物袋), 依上開手繪現場圖,確實區分為「廟」、「○心」、「西○街 」等3處地點,而各地點手繪圖之內容與上開錄音中所提及 之物品均一致,足證確實為告訴人B女所繪製並交付給丁○○ 。而告訴人B女於原審交互詰問程序曾經提示上開警卷所附 手繪現場圖(影本)與其確認,其證稱:(提示警卷第46頁 「廟」現場圖,上面的筆跡是妳的嗎?)筆跡…我覺得不像 。(這張是妳畫的嗎?)這張…感覺不像,因為我有提供一 份給警察。(提示警卷第47頁,之前有看過這張嗎?)以前 …好像有又好像沒有。(上面是妳的筆跡嗎?)上面…不太像 。(是否是你畫的嗎?)就不太像怎麼會是我畫的。(提示 警卷第48頁,以前有看過這張嗎?)西○…(思考,沒有回答 )。上面…這個字有點像。可是有些畫法我不是很確定。( 這張上面的文字是妳寫的嗎?)我不確定。(剛剛提示妳的 這三張,都不是妳寫的、畫的,可以確定嗎?)第三張比較 有印象。感覺很像看過,可是前兩個不確定。(你從來沒有 把類似像警卷46、47、48頁的這三張圖交給丁○○過嗎?)完 全沒有(原審卷二第277-279頁)等語。告訴人B女於上開交 互詰問程序明確證稱,並未手繪3張現場圖交給丁○○,然上 開警卷所附3張手繪現場圖為丁○○交給被告於警詢所提出, 已如上述,告訴人B女明確否認有此情事,然就手繪圖上筆 跡是否為其所書寫,證述卻模糊不清,嗣經第一審被告辯護 人聲請進行筆跡鑑定(原審卷三第67頁、139-141頁),告 訴人B女方透過告訴代理人提出刑事陳報㈡狀(原審卷三第14 5頁),坦承警卷所附3張手繪現場圖為其所繪製書寫,然稱



當初是交給己○○,並於後續交互詰問程序證稱:「(提示警 卷第46頁附件三之1,這張圖是妳所畫的?)對,後來想到 是我。(上面的文字也是妳寫的?)對。(這張圖的上面部 分及下面部分指的是什麼地方?)廟,上面有寫一個「廟」 。廟有1、2樓。」、「(提示警卷第47頁,附件三之2也是 妳所繪、所寫的嗎?)對。(這個地點指的是哪個地方?) ○心牙醫。(就是○心牙醫後面的房間,是不是?)對」、「 (提示警卷第48頁附件三之3,也是妳所寫、所畫的嗎?) 對。(這指的是哪一個地點?)西○街那間。(附件三之3上 所寫「3~4」指的是3樓跟4樓嗎?)對。」、「當時己○○是 問我發生地點的樣子要我畫下來。我當天回家的時間很匆忙 ,己○○突然跑到我的房間問我發生的地點在哪裡,我大概口 頭跟她講,她就說我講的不清楚,可以畫給她嗎?然後我就 趕快畫畫之後,人就要趕著出去,那時間很短暫,那個時候 沒有特別在意這個事情」(原審卷三第226-231頁)等語。 ⒊告訴人B女證稱警卷所附3張手繪現場圖為其所繪製書寫,此 與丁○○證稱:B女還有畫那張圖給我,她那時候是問我說有 沒有去過張醫師的家裡,老師在西○街的房子,有沒有去打 掃過老師的房間,我說沒有。B女就畫給我看,邊畫邊跟我 說這裡是什麼、這裡是什麼,叫我從這三個地方選一個地方 來當作是被老師性侵的地點(原審卷二第140-141頁)、(B 女畫了三張圖,是否這三張,B女當場畫然後交給妳?)對 。邊畫邊跟我講,撕下來交給我。邊畫邊跟我講的,這裡是 櫃檯、這裡是走廊,B女這樣跟我講(原審卷二第142頁)、 103年7月26日那次錄音是因為B女要教我去過的某幾個地方 ,我才錄音,我們是講到一半,我要錄音,所以直接跟她說 我要錄囉,當時她有設計一套說詞,她希望我們口徑一致, 她才會教我說要說被告帶我們去哪幾個地方,就是西○街、 廟、○心牙醫,所以她才畫出來(再字卷二第251-252頁)等 語相符,並有附表二之二之勘驗錄音譯文可佐。至於告訴人 B女證稱,當初是應己○○要求所繪製,並於繪製後交給己○○ ,然為己○○明確否認此情(原審卷三第237-239頁),且依 告訴人B女證稱:(妳是從擔任○天公司的美工開始才認識己 ○○的嗎?)之前有看過幾次,可是沒有講過話。(從妳看過 己○○之後,直到後來妳從○天公司或太○殿離開這段期間,妳 跟己○○平常有互動嗎?)平常就是工作上他會告訴我要做哪 些事。(就只有工作上及租己○○的房子這兩類接觸嗎?)對 。(除了這兩種接觸,妳平時跟己○○偶而會談到心事嗎?) 不會。(妳後來要離開○天公司或太○殿,要從己○○的房屋搬 出去的時候,她有無來幫妳整理房間或整理行李?)沒有,



都我自己整理。(關於○天公司或太○殿的交接工作,己○○有 無協助你?)沒有。(發生性侵事情後到你提出告訴之前, 你有跟幾個人講過?)我忘了。(除上開A女等人外,妳有 跟在○天公司、太○殿的員工、學員、通靈乩或志工的誰說過 嗎?)李永興,我有跟他說過(原審卷三第223-225頁)等 語,可見告訴人B女與己○○關係並不密切,亦不曾談論私事 ,何以告訴人B女就遭受性侵害之事,竟一反常態詳實告知 己○○遭性侵害之地點,又其既然曾詳繪現場圖3張交給己○○ ,何以於審理之初交互詰問時,全然忘記曾經透露給己○○知 悉,而證稱僅告知A女、李永興等人,凡此均可見告訴人B女 對於曾手繪3張現場圖乙事,證述有所迴避,致其證述前後 欠缺合理性。
 ⒋告訴人B女手繪3張現場圖,係於103年7月26日在丁○○錄音當 下繪製並交給丁○○,已可證明,而被告於原審程序亦提出上 開3張手繪現場圖之原本附卷(原審卷三第525頁證物袋內) ,是告訴人B女確實有積極指導丁○○關於性侵害地點之事實 ,其透過聯合他人對被告提出不實指訴之事實,已屬有據。四、檢察官雖質疑附表二之一、之二所示錄音內容及檔案之真實 性,然查:  
㈠、檢察官質疑附表二之一、之二所示之錄音為偽造,其依據主 要為法務部調查局調科參字第00000000000號聲紋鑑定書( 即附表二之四編號3、6),並主張美商瓦器聲紋鑑識實驗室 (下稱瓦器聲紋鑑識實驗室)之聲紋鑑定不可採(即附表二 之四編號7),另指出證人丁○○提出錄音檔之時間點不合常 理,錄音內容與B女之家庭狀況不符(指B女沒有3個哥哥部 分),並認為該錄音檔有以人工智慧(AI)方式深度偽造( DeepFake)之可能。
㈡、首先就檢察官引據之法務部調查局調科參字第00000000000號 聲紋鑑定書,其鑑定結果就附表二之一「Z000000000」部分 (即附表二之四編號3),因錄音檔中A女、B女之待鑑字不 足或錄音品質不佳,均不符合聲紋比對條件。就附表二之二 「Z000000000」部分(即附表二之四編號6),認為:「送 鑑光碟內錄音檔案譯文Z000000000所載B女通話者聲音,與 本局採樣B女聲音比對結果,語音特徵相似值為63,無法研 判待鑑聲音是否與B女聲音相似」。姑且不論法務部調查局 上開聲紋鑑定報告有如下㈤部分所述之瑕疵而無法採為對被 告不利之證據,依其上開鑑定結果,僅稱「無法研判」Z000 000000檔案中B女之聲音與採樣之B女聲音「相似」,並非指 出2者「不相似」或為「不同人」,此依該鑑定書備註部分 載明:「研判標準係出自美國聲紋專家Tosi博士之研究,依



其PSS Curve統計圖,以0~100分作為判斷兩者語音特徵相似 值之範圍。若語音特徵相似值高於70分者,即判定聲音相似 ,介於40~70分者,為聲音無法研判,低於40分者,即判定 聲音不相似」等語即明,是聲紋比對之鑑定方式,係透過比 對找尋「相似」之語音特徵,語音特徵相似越多者,越能據 以判斷為同一人,並非比對「不相似之處」而據以判斷並非 出自同一人,此等鑑定方法之科學邏輯不可混淆,否則即有 誤判或錯誤推論鑑定結果之經驗與論理法則違失。就此,本 院亦傳訊鑑定人乙○○到庭向其確認,其證稱:「(問:接下 來要問的是如何解讀妳的鑑定報告。妳們採用的標準,所謂 Tosi博士的特徵相似值理論,如果介於40至70分之間的話, 聲音是無法研判。所謂無法研判是否是妳們不能確定是同一 人,但也無法確定是不同人?)對。(問:假設把妳這份報 告解讀為T女(即法務部調查局採樣錄音)並非B女(即Z000 000000檔案中B女之聲音),是否正確?)不正確。(問:T 女是否是B女無法鑑定?)對。我們得出來的分數,像這段 區間我們無法研判,因為有可能50%的機率是她,但有50%機 率也可能不是她,所以沒辦法研判。比對出來差不多是一半 一半。(問:如果你們的語音相似值最後做出來達到70分以 上,你們出具的鑑定報告書是否會確認這兩個人是同一人? )沒有到確認,就是講說是相似,我們會寫相似,研判就是 相似(本院卷3第296-298頁)等語甚詳,是以,本件法務部 調查局調科參字第00000000000號聲紋鑑定書之鑑定結果, 並不能證明Z000000000檔案中B女之聲音並非告訴人B女,檢 察官以該鑑定報告主張Z000000000錄音檔屬偽造,即屬對於 鑑定報告之錯誤解讀與理解。
㈢、除法務部調查局調科參字第00000000000號聲紋鑑定書外,檢 察官並未提出任何具體事證足認「Z000000000」、「Z00000 0000」錄音檔為偽造(其餘單純提出質疑部分,另詳如下㈣ 部分),然經本院調查以下證據結果,足以確認其真實性: ⒈「Z000000000」、「Z000000000」錄音檔案前經瓦器聲紋鑑 識實驗室進行「檔案完整性與編輯跡證」鑑定(即附表二之 四編號1、5),其鑑定結果略以:⑴「Z000000000」部分: 「依據聆聽法結合語意學連貫性及聲譜圖、波形圖的數位資 訊特徵,無任何明顯、典型的剪接變造跡證,鑑定人判斷本 檔案的連貫性不存在明顯瑕疵,無明顯變造、合成、混音等 特徵。本檔案的開始與結尾處亦呈現常見的錄音開始與結尾 終止錄音的特徵,沒有明顯的人為篩選節錄的跡象」、「本 檔案全長14多分鐘的聲音紀錄中未發現明確的剪接、拼接的 痕跡,背景聲紋亦無連貫性的破綻」。⑵「Z000000000」部



分:「電網頻率連貫性檢測,以低頻段頻譜及以帶通濾波裝 置擷取出電網二倍頻訊號,未檢出相位不連續、倒置等不符 合數據連續性的變造跡證」、「依據聆聽法結合語意學連貫 性及聲譜圖、波形圖、電網頻率連貫性的數位資訊特徵,無 任何明顯、典型的剪接變造跡證,鑑定人判斷本檔案的連貫 性不存在明顯瑕疵,無明顯變造、合成、混音等特徵。本檔 案的開始與結尾處亦呈現常見的錄音開始與結尾終止錄音的 特徵,沒有明顯的人為篩選節錄的跡象」。
 ⒉除瓦器聲紋鑑識實驗室之「檔案完整性與編輯跡證」鑑定外 :⑴「Z000000000」檔案另經財團法人中華工商研究院進行 「4個播放時間聲音特徵分析」(即附表二之四編號2),其 鑑定結果略以:「視檔案技術資訊,研判檔案之建立資訊與 特徵。透過聆聽法、圖譜辨識法(本案僅限於波形圖)判斷 編輯特徵。所有聲音或聲響均可利用波形圖方式作為顯現, 而就語音或背景音而言,所呈現波形雖可能無一定規律可稽 ,但語音或背景音的波形圖之振幅在連續發生狀態下,除非 有明顯之音強增減現象,否則通常錄音內容所呈現波形之振 幅應相近之型態」、「錄音標記時間08:10至08:19間(①0 8:12丁○○:妳跟A女有跟師父發生關係嗎?;②08:13B女: 沒有啊;08:14A女:沒有;③08:16丁○○:A女,妳也沒有 ?;④08:17A女:對啊),以連續時間持續觀察,觀察時間 單位為毫秒(0.001秒)之極短變化,並無發現不連續之異 音或不完整發語音節,且無發現存有不連續性、非漸變性與 不一致性之凸波特徵,檢視時間內波形特徵,該處振福大小 、波長及其所生波形型態與鄰近波形為近似而無顯著差異性 」。⑵「Z000000000」檔案另經財團法人中華工商研究院進 行「與偵訊錄音聲紋比對」(即附表二之四編號4),其鑑 定結果略以:①將Z000000000與B女偵查中錄音發語者發語「 然後、就是」二發語詞進行頻譜特徵比對分析,確認語音頻 譜圖之重疊性。②由於不同發音人之發音器官上差異、說話 型態上差異與使用發語習慣或特徵上差異,縱使相同發語文 字所生成相同音節也會隨著不同人而有不同的音頻頻率高低 、上升下降速率或集散域之疏密程度等等個別整體表現,且 在連續發語時,相鄰兩個音節中由前一個音節中間位置至後 一個音節中間位置的過渡部分(過渡音),瞬間聲道傳遞曲 線的相對應頻率寬度與時間關係、時間分布狀態所得慣性強 弱之漸變性也有所不同。③B女發語者發語「然後、就是」二 發語語詞進行頻譜特徵之比對分析後,該頻譜圖呈現有高度 重疊之結果。財團法人中華工商研究院之鑑定結果,亦足以 支持瓦器聲紋鑑識實驗室上開⒈部分之鑑定意見。



 ⒊「Z000000000」、「Z000000000」錄音檔經瓦器聲紋鑑識實 驗室進行「檔案完整性與編輯跡證」鑑定,並經財團法人中 華工商研究院進行「4個播放時間聲音特徵分析」、「與偵 訊錄音聲紋比對」鑑定,2不同鑑定機關之鑑定結果可以互 相支持,並無矛盾衝突之處,已可擔保該等錄音檔案之真實 性、未經編輯性。另因瓦器聲紋鑑識實驗室之「檔案完整性 與編輯跡證」鑑定報告指出(附表二之四編號1、5鑑定報告 第10-13頁),「Z000000000」檔案:「關於檔案相關的時 間戳記:檔案的建立時間為2014/7/21下午10:34:32;檔 案修改時間為2014/7/21下午5:39:58。這些時間戳記顯示 此送鑑定證物版本(檔案)的建立(產生)時間為2014/7/2 1下午10:34:32;而2014/7/21下午5:39:58應為此送鑑 定檔案的數位資料的終止錄音時間,或是檔案變造存檔的時 間(若是檔案經過後期處理加工轉存)。在正常狀況下,一 個長度15分鐘的數位錄音檔案的建立和修改時間會完全相同 (至多可允許幾秒鐘錄音系統工作時間的差異);「Z00000 0000」檔案:「檔案的建立時間為2014/7/26下午11:26:3 8;檔案修改時間為2014/7/26下午5:13:00。在正常狀況 下,一個長度5分鐘的數位錄音檔案的建立和修改時間會完 全相同(至多可允許幾秒鐘錄音系統工作時間的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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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鎰宏電機工程有限公司斗六營業所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鎰宏電機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