書記官 邱斈如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8 日附錄法條:中華民國刑法第222條:(加重強制性交罪)犯前條之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 7 年以上有期徒刑:一、二人以上共同犯之者。二、對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犯之者。三、對精神、身體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之人犯之者。四、以藥劑犯之者。五、對被害人施以凌虐者。六、利用駕駛供公眾或不特定人運輸之交通工具之機會犯之者。七、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犯之者。八、攜帶兇器犯之者。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回報此頁面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