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性自主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刑事),侵上更(一)字,103年度,47號
TNHM,103,侵上更(一),47,201507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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書記官 邱斈如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8 日

附錄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22條:
(加重強制性交罪)
犯前條之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 7 年以上有期徒刑:一、二人以上共同犯之者。
二、對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犯之者。
三、對精神、身體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之人犯之者。四、以藥劑犯之者。
五、對被害人施以凌虐者。
六、利用駕駛供公眾或不特定人運輸之交通工具之機會犯之者。七、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犯之者。八、攜帶兇器犯之者。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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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