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公務等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刑事),上訴字,105年度,13號
TNHM,105,上訴,13,201603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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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前二項之罪,因而致公務員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 7 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中華民國刑法第138條
毀棄、損壞或隱匿公務員職務上掌管或委託第三人掌管之文書、圖畫、物品,或致令不堪用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 百元以下罰金。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修正前)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1 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50 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54條
毀棄、損壞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 百元以下罰金。
附表一:
┌──┬──────────┬─────────────┐
│編號│ 犯罪事實 │ 所犯罪名、所處之刑 │
├──┼──────────┼─────────────┤
│ 1 │犯罪事實一之㈠部分 │甲○○犯毀損罪,累犯,處拘│
│ │ │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
│ │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2 │犯罪事實一之㈡部分 │甲○○犯竊佔罪,累犯,處有│
│ │ │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
│ │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3 │犯罪事實一之㈢部分 │甲○○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




│ │ │犯,處有期徒刑捌月,未扣案│
│ │ │收費告示牌壹面沒收。 │
├──┼──────────┼─────────────┤
│ 4 │犯罪事實一之㈣部分 │甲○○犯妨害公務執行罪,累│
│ │ │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
│ │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 │日。 │
├──┼──────────┼─────────────┤
│ 5 │犯罪事實一之㈤部分 │甲○○犯詐欺取財罪,累犯,│
│ │ │處有期徒刑拾月,扣案收費布│
│ │ │條貳面及收費告示牌貳面、未│
│ │ │扣案競選服務處布條壹面均沒│
│ │ │收。 │
└──┴──────────┴─────────────┘
附表二:
┌──┬───────────┬─────────────────┐
│編號│ 時 間 │ 方 式 │
├──┼───────────┼─────────────────┤
│ 1 │103年1月27日下午5時許 │由吳清旺向丙○○收取停車費用50元,│
│ │ │吳清旺再將該停車費用轉交予甲○○。│
├──┼───────────┼─────────────────┤
│ 2 │103年1月29日下午4時15 │由甲○○向乙○○收取停車費用50元。│
│ │分許 │ │
├──┼───────────┼─────────────────┤
│ 3 │103年2月28日下午1時30 │由吳清旺向戊○○收取停車費用50元,│
│ │分許 │吳清旺再將該停車費用轉交予甲○○。│
├──┼───────────┼─────────────────┤
│ 4 │104年7月25日上午10時許│由甲○○向盧鈴惠收取停車費用100元 │
│ │ │。 │
├──┼───────────┼─────────────────┤
│ 5 │104年7月25日下午1時15 │由甲○○向劉玟伶收取停車費用100元 │
│ │分許 │。 │
└──┴───────────┴─────────────────┘
附表三:
┌──┬─────────┬────────────┬───────────┐
│編號│ 當 事 人 │ 法 院 案 號 │ 判 決 結 果 │
├──┼─────────┼────────────┼───────────┤
│ 1 │原告:教育部 │一審: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3│教育部訴請吳昭興、吳慶│
│ │ │ 年度重訴字第84號 │文返還渠等所占用之臺南│
│ │被告:吳昭興 │二審:本院94年度重上字第│市○○區○○段0000地號│




│ │ 甲○○ │ 19號 │土地,經法院判准確定。│
│ │(註:吳昭興於二審│三審: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 │
│ │程序中死亡,由吳慶│ 字第2424號 │ │
│ │文承受訴訟) │ │ │
├──┼─────────┼────────────┼───────────┤
│ 2 │原告:甲○○ │一審: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甲○○主張依繼承法律關│
│ │ │ 年度訴字第1286號 │係就臺南市○○區○○段│
│ │被告:教育部 │二審:本院100 年度上字第│0000、0000地號土地有第│
│ │ │ 76號 │一優先承租權,經法院駁│
│ │ │三審:最高法院100年度台 │回起訴及上訴確定。 │
│ │ │ 上字第2273號 │ │
│ │ │ │ │
└──┴─────────┴────────────┴───────────┘
附表四:
┌──┬───────────┬──────────────────────┐
│編號│ 犯罪事實 │ 歷審判決及結果 │
├──┼───────────┼──────────────────────┤
│ 1 │吳昭興、甲○○於89年3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以90年度易字第264 號判處吳昭│
│ │月5日起,共同竊佔臺南 │興、甲○○各有期徒刑6 月,如易科罰金,均以銀│
│ │市○○區○○段0000地號│元300 元折算1 日。 │
│ │之國有土地,供作私人收├──────────────────────┤
│ │費停車場。 │本院以90年度上易字第835 號駁回上訴並均宣告緩│
│ │ │刑3 年確定。 │
├──┼───────────┼──────────────────────┤
│ 2 │甲○○於98年6月27日起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以99年度易字第168 號判處吳慶│
│ │,竊佔臺南市中西區環河│文有期徒刑1 年。 │
│ │段0000、0000地號土地,├──────────────────────┤
│ │供作私人收費停車場。 │本院以99年度上易字第579 號駁回上訴而確定。 │
└──┴───────────┴──────────────────────┘ 附表五(本案卷證對照表):
┌─┬───────┬───────────────────────────────┐
│NO│本院卷證簡稱 │原卷名稱 │
├─┴───────┴───────────────────────────────┤
│以下為本院105年度上易字第9號卷宗 │
├─┬───────┬───────────────────────────────┤
│1 │警一卷 │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南市警二偵字第0000000000號卷 │
├─┼───────┼───────────────────────────────┤
│2 │警二卷 │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南市警二偵字第0000000000號卷 │
├─┼───────┼───────────────────────────────┤
│3 │警三卷 │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南市警二偵字第0000000000號卷 │




├─┼───────┼───────────────────────────────┤
│4 │警四卷 │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南市警二偵字第0000000000號卷 │
├─┼───────┼───────────────────────────────┤
│5 │警五卷 │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南市警二偵字第0000000000號卷 │
├─┼───────┼───────────────────────────────┤
│6 │警六卷 │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南市警二偵字第0000000000號卷 │
├─┼───────┼───────────────────────────────┤
│7 │偵一卷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103年度偵字第10586號卷 │
├─┼───────┼───────────────────────────────┤
│8 │偵二卷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103年度偵字第2340號卷 │
├─┼───────┼───────────────────────────────┤
│9 │偵三卷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103年度偵字第4521號卷 │
├─┼───────┼───────────────────────────────┤
│10│偵四卷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102年度偵字第17508號卷 │
├─┼───────┼───────────────────────────────┤
│11│偵五卷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103年度偵字第3859號卷 │
├─┼───────┼───────────────────────────────┤
│12│偵六卷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103年度偵字第4852號卷 │
├─┼───────┼───────────────────────────────┤
│13│偵七卷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103年度偵字第13150號卷 │
├─┼───────┼───────────────────────────────┤
│14│他卷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103年度他字第171號卷 │
├─┼───────┼───────────────────────────────┤
│15│簡字卷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簡字第1965號卷 │
├─┼───────┼───────────────────────────────┤
│16│易字卷一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易字第1219號卷一 │
├─┼───────┼───────────────────────────────┤
│17│易字卷二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易字第1219號卷二 │
├─┼───────┼───────────────────────────────┤
│18│易字卷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易字第1219號卷三 │
├─┼───────┼───────────────────────────────┤
│19│上易卷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5年度上易字第9號卷 │
├─┴───────┴───────────────────────────────┤
│以下為本院105年度上訴字第13號卷宗 │
├─┬───────┬───────────────────────────────┤
│1 │警七卷 │南市警二偵字第0000000000號卷 │
├─┼───────┼───────────────────────────────┤
│2 │警八卷 │南市警二偵字第0000000000號卷 │
├─┼───────┼───────────────────────────────┤
│3 │偵八卷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104年度偵字第11868號卷 │




├─┼───────┼───────────────────────────────┤
│4 │偵九卷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104年度偵字第12004號卷 │
├─┼───────┼───────────────────────────────┤
│5 │訴字卷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431號卷 │
├─┼───────┼───────────────────────────────┤
│6 │上訴卷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5年度上訴字第13號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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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