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重詐欺等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刑事),金上訴字,110年度,798號
TNHM,110,金上訴,798,202201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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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官 陳金虎                    法 官 林臻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除附表一編號2部分不得上訴外,其餘部分檢察官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惟檢察官應注意刑事妥速審判法第9條之規定。
被告不得上訴。
                   書記官 楊宗倫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4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卷宗清單 1.警211號卷:嘉義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市警一偵字第1090701211號刑案偵查卷宗 2.警687號卷:嘉義市政府警察局市警刑大偵二字第1091802687號刑案偵查卷宗 3.他840號卷: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09年度他字第840號偵查卷宗 4.他923號卷: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09年度他字第923號偵查卷宗 5.偵3977號卷: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3977號偵查卷宗 6.偵4232號卷: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4232號偵查卷宗 7.聲押卷: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09年度聲押字第57號偵查卷宗 8.聲羈卷: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9年度聲羈字第57號刑事卷宗 9.原審卷一: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554號刑事卷宗卷一 10.原審卷二: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554號刑事卷宗卷二 11.上字卷: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10年度上字第41號偵查卷宗 12.本院卷: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0年度金上訴字第798號刑事卷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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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