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情形及熔痕鑑定結果綜合判斷,認為本件火災之起火原因 以電氣因素起燃之可能性較大,並為鑑定證人所肯認;惟因 有多名證人證稱聽到爆炸聲響(詳下述),故吳鳳科技大學 之鑑定意見仍不排除有其他可能性,實難僅因渠等提出此項 質疑,即認嘉義市政府消防局就火災原因之鑑定,為不可採 。況上開送鑑定之電線熔痕證物,係火災調查人員會同被告 在起火處所採集,有火災原因調查鑑定書摘要及採證照片可 稽(見消防局卷一第7 頁、卷三第256-263 頁《照片編號34 3- 357》),吳鳳科技大學之鑑定意見既然同意嘉義市政府 消防局就火災起火戶及起火處(點)之判斷結果,則該等燒 熔之電線跡證,因他處或其他原因引發火災而受延燒之所謂 二次痕(結果痕)可能性,自屬微乎其微;鑑定意見就此所 提出一次痕或二次痕質疑,應屬臆測之詞,並無根據,且不 無自相矛盾之處,尚難據為有利被告之認定。至於被告辯護 人提出所謂國內各地區消防單位之火災調查相關說明,因與 本案情節有異,亦難相提併論。
㈣有關火災現場之爆炸聲響部分:
1.相關證人之證述如下:
⑴證人王麗茵在原審證稱:「(火災前你是否有聞到燒焦味? )沒有,先看到冒煙。(接著是否聽到從『○○○服飾店』內 傳出砰一聲巨響?)看到冒煙,然後有聽到爆炸,從對面傳 出來的,但不知道是哪個店發出來的。(你看到冒煙後多久 才爆炸?)先冒煙,大約幾秒鐘後就聽到爆炸的聲音。(你 有看到冒煙的位置是在哪一棟嗎?)『○○○○服飾店』、 『○○○服飾店』之間,因為『○○○○服飾店』比較低、『 ○○○服飾店』比較高,從之間冒出來的,不知道從哪裡冒出 來的。(你是第一個在文化路上面看到冒火的人嗎?)先冒 煙,算是吧。(你看到後,對面受災戶的店家才跑出來看嗎 ?)我先看到冒煙,然後我跑到隔壁服飾店說隔壁在冒煙, 然後『○○飲食店』的人聽到爆炸聲後,他們就跑出來。( 你說冒煙到爆炸隔多久?)不清楚幾秒,不到1 分鐘」(見 原審卷一卷第90-91 頁)。
⑵證人郭昌年證稱:「(火災的過程,你有在現場查看嗎?) 爆炸聲響,我有出去看。…(你是先看到嘉義市○○路000 號『○○○○服飾店』、150 號『○○○服飾店』兩棟中間先 冒煙嗎?)先聽到很大的爆炸聲,然後出去看,看到兩棟中 間冒小煙,然後煙愈來愈大,就看到火苗出來了,火苗是在 ○○路000 號『○○○○服飾店』、150 號『○○○服飾店』 中間出來的」(見原審卷一第99-100頁)。 ⑶證人李雅婷證稱:「(你在當天幾點發現火災?)冒煙的時
候,約下午4 點多。(哪裡冒煙?)嘉義市○○路000 號『 ○○○○服飾店』的後面上方。(你怎麼看到嘉義市○○路 000號『○○○○服飾店』後面上方有冒煙?)我在『○○ ○服飾店』1樓店裡聽到爆炸聲一聲後才跑出去店外面,就 是對面的馬路上往我們店家看。(你說『○○○○服飾店 』後面的上方是指?)就是頂樓上方。(除了看到『○○ ○○服飾店』有冒煙外,還有看到其他店有冒煙或有火苗 嗎?)很快的隔壁的「○○○服飾店」就著火了」(見原 審卷二卷第7- 8頁)。
⑷證人周盈汝證稱:「(你有發現101 年5 月2 日火災的情形 嗎?)看到外面有煙,一開始是聽到爆炸聲。(幾點發生? )忘記了,大概下午4 、5 點。…(你發現冒煙、爆炸聲後 ,如何處理?)我先出去外面看,當時我們店門外還沒有到 馬路中間,我有看到『○○○○服飾店』樓上有冒煙」(見 原審卷二第21頁)。
⑸證人侯逸軒證稱:「(檢如何發現火災?)當時我先聞到類 似燒塑膠的味道,當天我們冷氣也有壞掉,有請4 、5 個冷 氣師傅來檢查,檢查結果他們說沒有冷媒,隔天要來灌冷媒 。(101 年5 月2 日有無灌冷媒?)沒有,只有檢查。(你 說聞到類似燒塑膠的味道後呢?)我有跑到2 樓機房看,裡 面有擺冷氣機,看是否是我們冷氣的問題,後來發現不是我 們的冷氣機,後來走出來2 樓賣場時,我聽到砰一聲」、「 聽到爆炸聲後我馬上衝到1 樓,叫樓下的店員把全部的電源 關掉,但是他們只有關1 樓的電源,2 樓沒有關,因為燈還 亮著,當時維修冷氣的人還在,我們衝到2 樓,檢查看是否 我們冷氣的問題,結果不是。當天離開店以前,2 樓冷氣機 並沒有發生爆炸的情事」(見原審卷二第28-31 、42頁)。 ⑹證人郭榮茂證稱:「(你發現火災時,是在哪裡工作?)我 在1 樓後面廚房工作。(你是如何發現火災的?)我先聞到 燒焦味。(聞到味道後,你才發現是火災?)幾分鐘後才聽 到砰一聲,砰一聲後我就跑到店前看。(看到什麼?)看到 嘉義市○○路000 號『○○○○服飾店』2 樓冒煙。(『○ ○○○服飾店』冒煙時,隔壁嘉義市○○路000 號『○○○ 服飾店』、154 號『○○○○服飾店』是否有冒煙或著火?) 我只看到『○○○○服飾店』2 樓冒煙,其他的都沒有」( 見原審卷二卷第44-45 頁)。
⑺證人焦沛榕證稱:「(你如何發現火災?)我在我們家嘉義 市○○路000 號『○○○飲食店』店門口先看到煙。(哪裡 有煙?)『○○○○服飾店』,當時我看到樓上2 樓或3 樓 有冒煙。(什麼地方有冒煙?)從樓上冒出來,我不知道什
麼地方,樓上倉庫之類的。(你看到『○○○○服飾店』樓 上冒煙時,旁邊的店家,『○○○○服飾店』、『○○○服 飾店』有冒煙或著火的情形嗎?)沒有。…(你有聽到爆炸聲 嗎?)有。(聽到幾聲?)一聲,我在2 樓關窗戶時聽到的 。(聽到什麼樣的聲音?)就砰一聲」(見原審卷二卷第52 -54 頁)。
⑻證人蔡佩錦證稱:「(101 年5 月2 日的火災,你有無發現 ?)電話是我打的,當時我先聽到爆炸聲,後來我們就出去 ,有看到煙,有人叫我們打電話,我就進去打電話。(你打 什麼電話?)消防電話。(爆炸聲有幾聲?)一聲。(你知 道爆炸聲是什麼聲音?)不知道,我以為是地震,因為有搖 晃。(你說看到煙是在哪裡?)我們走出去嘉義市○○路00 0 號『○○○○服飾店』騎樓,看的話應該是嘉義市○○路 000 號上空,但是不確定是哪個位置。(什麼煙?)灰色的 煙」(見原審卷二卷第57-58 頁)。
⑼證人蔡應祺證稱:「(你們什麼情形下發現火災?)我們打 電話給老闆後,請師傅把工具收一收,就去外面的飲料店買 飲料,我們4 個師傅在『○○○服飾店』樓下喝飲料,後來有 聞到異味,我們就在找,後來就聽到砰一聲,我面對『D&H 服飾店』的話,就是左手邊靠近中正路的方向,隔壁那間樓 上有冒黑煙。(『○○○服飾店』當時有無冒煙?)沒有,後 來有一個師傅有先跑去2 樓,有看到是從『○○○服飾店』隔 壁那家出來的。(火災發生時,你有停留在現場看延燒的情 形嗎?)沒有,當時消防車來時我們就走了」、「當日去『 ○○○服飾店』檢查冷氣,冷氣是在2 樓後面,內機、外機我 們有檢查,冷氣機本來就在運轉中,但是不冷,我們發現是 漏冷媒,就打給『○○○服飾店』承包的師傅,說冷氣漏冷媒 ,請他們查管路、補冷媒,我們當天沒有灌冷媒。那台LG的 冷氣機是要灌R22 冷媒,這種不會爆炸,我們檢修時打開冷 氣機看,冷媒不會跑掉。我們4 個師傅在『○○○服飾店』樓 下喝飲料,有聞到異味,後來就聽到砰一聲,劉榮信、林志 祥有先跑去2 樓看,他們下樓後,我們就離開了,當時冷氣 沒有爆炸的情形」(見原審卷二第65-67 、69、71頁)各等 語。
⑽此外,並有嘉義市○○路000 號「○○○服飾店」監視錄影器 翻拍照片15張在卷可參(見消防局卷三第266-273 頁),足 見該服飾店之冷氣機,並無因維修或灌冷媒而引發爆炸之情 事。
2.依上開證人侯逸軒、郭茂榮、焦沛榕、蔡應棋及王麗茵之證 述,可認本件火災應係先有燃燒冒煙、出現燒焦味,才發出
爆炸聲響,該爆炸聲響並非火災起燃之原因至明;證人郭昌 年、李雅婷、周盈汝及蔡佩錦證稱先聽到爆炸聲,實係因渠 等身在室內,聽到爆炸聲響後才跑出戶外,並發現有冒煙之 情形,故就「先冒煙」或「先有爆炸聲」之順序,無法為正 確之陳述,自難因渠等之認知及證述內容有異,即認本件火 災係因爆炸所引起。
3.況證人即火災調查人員谷懷芝在原審已證稱:「爆炸聲這部 分我們有問過,有東西碎裂,或有東西掉下來的聲音,或東 西熱脹冷縮的聲音,我們沒有辦法確定是什麼東西。我到嘉 義市○○路000 號3 樓沒有發現任何爆炸的現象」、證人李 嘉霖亦證稱:「基本上燃燒掉落物掉下來發生的聲響也是很 大,我們訪問到的關係人有些表示是物體掉下的聲音,每個 人都說他們的感覺,並非代表真的有爆炸的情形,而且現場 並沒有爆炸的跡象。我認為是巨大聲響,並不是爆炸,因為 爆炸有它的現象,本件現場沒有爆炸的情形」等語甚明(見 原審卷二第120 、168-169 頁),足見渠等就所謂爆炸聲響 部分,並非毫無調查斟酌。
4.吳鳳科技大學之鑑定意見,質疑多名證人均證稱聽聞「爆炸 聲響」,嘉義市政府消防局之火災調查鑑定書對此現象並未 探究,恐有遺漏;鑑定人陳耀漢於本院審理中另證稱:「電 線部分所提供的證據,不是那麼的有力,我們當初有強烈懷 疑爆炸物,也許裡面有其他的爆炸的東西」云云,顯然並未 參酌卷內相關人員之證詞,並為正確之分析判斷,僅係出於 猜想臆測,憑信性大有可疑,自難據為本案認定事實之佐證 。
六、有關證人其他陳述及相關疑點部分,再析述如下: ㈠被告雖提出⑴記載:「火災現場對面賣果汁的老闆娘王麗茵 描述,昨天下午4 點多時,忽然聽到碰一聲,看見白煙冒出 ,趕緊通報119 報案,不到一分鐘大火冒出,前面服飾店陷 入火海,接著隔壁郭家粿仔湯及小籠包店後面也冒出濃煙… 。目擊者指出,昨下午○○○服飾店前有一台工程車,疑在焊 接物品,當時就有聞到燒焦味,沒多久有人大喊:『火燒厝 啊!』…。店址就位在○○○服飾店旁的郭家雞肉飯業者指出 ,當時正在廚房備料,起初聞到類似焊接焦味,接著聽到一 聲碰巨響後,外頭就出現煙霧」等內容之網路新聞1 則,及 ⑵田年益所發表,內載:「再說失火前一天,我也看到屋主 跟工人在3F忙進忙出,聽說是在灌冷氣的冷媒,是不是因為 作業不慎導致失火?」等意旨之網誌文章1 篇為證(見偵卷 第16-17、19頁)。然查:
1.證人王麗茵在原審證稱:「我的攤位在嘉義市○○路000 號
『○○○服飾店』正對面,發生火災前我有看到一台車,看到 冒煙時,那台車剛好也走了,不知道是否在裏面焊接物品。 火災前我沒有聞到燒焦味,先看到冒煙的位置是『○○○○ 服飾店』、『○○○服飾店』之間,從房屋後面冒出來的,不 知道是哪家先冒煙。『○○○服飾店』2 樓先看到火苗,因為 他們2 樓的落地窗是透明的,並不是屋頂上方開始有火苗。 『○○○○服飾店』因為裝潢是帆布,看不到裏面有無火苗 ,至於屋頂我站的位置從頭到尾只有看到冒煙。我沒有辦法 確認本案起火點在哪裏」(見原審卷一第88-90 、92、94頁 )。足見王麗茵係因嘉義市○○路000 號「○○○服飾店」2 樓落地窗為透明玻璃,故可清楚目睹火勢,並證稱「○○○ 服飾店」先看到有火,並不能因此即認○○路000 號3 樓於當 時尚未起火,且無法證明停在「○○○服飾店」前之工程車, 有於火災發生前焊接物品之情事。
2.證人郭昌年在原審證稱:「我的店位在被告152 號『○○○ ○服飾店』對面,我跑到店外面,看到『○○○○服飾店』 跟『○○○服飾店』兩棟建築物中間上方屋頂有冒一點小煙, 我不能確定煙是哪家冒出來的,一開始是小煙,後來愈來愈 大,152 號與『○○○服飾店』的中間冒出火,我沒有辦法確 定起火點。事後聽路上有人說看到『○○○服飾店』有工人在 灌冷媒,因為施作不當才發生火災,我在閒聊當天可能有講 一下」等語(見原審卷一第96、98、103-104 頁)。足認郭 昌年證稱「○○○服飾店」有工人在灌冷媒,因施作不當才發 生火災云云,係來自他人之傳聞,並非親眼目睹,顯難採為 認定事實之證據。
3.雖證人王麗茵、郭昌年均證述看到嘉義市○○路000 號、15 2 號屋頂中間冒煙,與證人李雅婷、周盈汝、侯逸軒、郭榮 茂、焦沛榕、蔡應祺證稱火災初期係由○○路000 號「○○ ○○服飾店」樓上空間開始冒煙不同;惟本件火災排除○○ 路000 號2 樓天花板至屋頂空間首先起燃之可能,係依據: ⑴○○路000 號屋頂較152 號為高,且各有牆面相隔,並無 互通;⑵150 號2 樓天花板上方系統迴路(自8) 發報訊號 之時間;⑶依150 號之監視錄影畫面,顯示火災初期152 號 樓上空間開始冒煙時,150 號2 樓內部尚無異狀,已如前述 ,並非專以證人李雅婷等人之證述為據,尚難僅因王麗茵、 郭昌年上開證詞,即認本件火災起火處係在嘉義市○○路00 0 號2 樓,或該戶樓上與○○路000 號樓上相鄰之空間。 4.證人田年益在原審證稱:「我從嘉義市○○路000 號『○○ ○○○女包專賣店』側面的窗戶,看到後面店家有人在忙進忙 出,但不確定是哪家店,感覺好像已經作業2 、3 天了。我
是事後聽鄰居說他們可能在灌冷媒,但鄰居也不確定」等語 (見原審卷一第130-131 頁)。可見其在火災發生前,並未 親眼目睹有人修理冷氣機或灌冷媒之情形,上揭網誌文章內 容,亦係經由他人傳聞而來,並非可採。
5.證人陳彥甫於警詢中證稱:「我在中正路與文化路口發現○ ○路000 號『郭家粿仔湯』附近後面鐵皮屋上方有冒出陣陣 濃煙,我打110 報案」(見警卷第12頁),於原審證稱:「 當時起火點是文化路裏面,我本身是從中正路騎過去的,剛 好看到很多煙,但是哪一戶燒起來我不知道。我看到文化路 『○○飲食店』附近冒煙,所以判斷那附近起火,我隨即騎 機車離開,沒有實際騎到文化路看火災情形」等語(見原審 卷一第126 、128-129 頁)。可認陳彥甫僅係看到○○路00 0 號「○○飲食店」附近有冒煙情形,並非看到該飲食店首 先冒煙,難認起火戶即係「○○飲食店」。
6.證人方嘉典於原審證稱:「我到文化路火災現場時快5 點了 ,當時『○○飲食店』跟隔壁間的屋頂已經燒到陷下去了, 被告房子後面有在冒煙,我不知道有沒有著火,我不知道起 火點」(見原審卷一第104-106 頁);證人鄭晴嶺證稱:「 我約5 點左右到現場,被告隔壁兩間都已經燒到屋頂陷下去 了,被告那間才開始要燒,消防隊當時沒有水了。我不知道 起火點」(見原審卷一第108-109 頁);證人辜美惠則證稱 :「到現場約5 點,就看到『○○○服飾店』燒的很嚴重,屋 頂都塌陷了,被告那邊才剛開始要燒,有出火,火沒有很大 ,但消防隊澆水一下就沒有水了。我沒有看到起火點」(見 原審卷一第110-112 頁)各等語。可見渠等均非火災發生之 初即在現場,事後雖目睹嘉義市○○路000 號「○○○服飾店 」燃燒較為嚴重,仍無法證明起火戶即係「○○○服飾店」。 ㈡辯護人雖又質疑證人李雅婷、郭榮茂之證述先後不符;經查 :
1.證人李雅婷於警詢中雖證稱:「我跑到文化路的馬路上,朝 ○○路000 號店裏屋頂望去,開始起大濃煙,我不能明確指 證火首是何住戶開始燃燒起火」(見警卷第20頁);惟於原 審已證稱:「(你在警詢筆錄及消防局的談話,當時你無法 確定哪一戶先開始燃燒起火,但可以確定先看到嘉義市○○ 路000 號有濃煙冒出嗎?)是」等語(見原審卷二第20頁) ,可見其先後之證述並無不符。
2.證人郭榮茂於警詢中雖證稱:「我跑出屋外,發現嘉義市○ ○路000 號北面有濃煙,但我不知道哪一間房屋發生火災著 火」(見警卷第29頁);然於偵查中已證稱:「火災發生時 我在嘉義市○○路000 號的廚房,聽到一聲巨響,跑出去看
時,是從○○路000 號的樓上冒出濃煙」(見偵卷第45頁) ;復於原審證稱:「砰一聲後,我就跑到店前看,看到『○ ○○○服飾店』2 樓冒煙,從2 樓布幕那邊冒出來的,其他 的店都沒有」、「警詢當時我就確定是嘉義市○○路000 號 ,但當時怕得罪人,才說由消防局鑑定」(見原審卷二第44 -45 、49頁)各等語甚明,足見郭榮茂先後之證述,亦無不 符,辯護人上開質疑,並無可取。
㈢有關被告提出網路下載之火災現場錄影檔部分,經查:⑴檔 名61483 錄影檔之拍攝者是否全程連續錄影,未經剪接,無 法確定。影片播放之初,嘉義市○○路000 號「○○○服飾 店」、154 號「小野茉莉服飾店」、152 號「○○○○服飾 店」上方均有濃煙;○○路000 號「○○○服飾店」、148 號 「○○飲食店」上方有濃煙及火苗竄出;○○路000 號「○ ○○女人女人專賣店」、375 號「○○○○○藝材料專賣店 」上方亦均有濃煙及火苗;○○路000 號、154 號、156 號 之濃煙係由西北往東南方向飄;⑵檔名40484 錄影檔之拍攝 者是否全程連續錄影,未經剪接,無法確定。影片播放之初 ,嘉義市○○路000 號「○○○○○藝材料專賣店」上方有 濃煙及火苗;1 分22秒時○○路000 號「○○○服飾店」、14 8 號「○○飲食店」上方有濃煙竄出,152 號「○○○○服 飾店」有火苗及濃煙,消防人員在○○路000 號噴水;1 分 47秒時○○路000 號「○○飲食店」上方有火苗及濃煙等情 ,業經原審法院當庭勘驗錄影光碟屬實,有勘驗筆錄在卷可 考(見原審卷一第23-24 頁),可認上揭錄影內容,僅能證 明火災中後期之延燒情形,並無法證明本件火災係由嘉義市 ○○路000 號以外之其他店家所引起。
㈣辯護人另辯稱:如果被告房屋3 樓之電線為火災原因,按理 被告房屋應該燒的最嚴重,為何1 、2 樓都沒事,僅3 樓部 分被燒到云云;惟證人谷懷芝於原審已證稱:「(一般火場 鑑定實務,鑑定起火點在哪裏之判斷依據,是否看哪個地方 燒的最嚴重?)不是,是看火流的發展情形,燒的最嚴重的 地方不一定是起火點」、「(但一般常理,起火點不是燒的 最久,碳化應該最嚴重嗎?)不一定,要看燒的材質」、「 (若研判被告3 樓是起火點,為何被告1 、2 樓都沒事,而 隔壁『○○○服飾店』燒的那麼嚴重?)要看風向、火流發展 的情形,一般往上燒會比較猛烈,往下燒也要看可燃物的情 形,也要看救災情形,救災後就會停止發展延燒」、「(照 理說,被告的房子是在150 號的北邊,若吹西南西風的話, 應該是從『○○○服飾店』吹到152 號,為何反而是被告的燒 的比較不嚴重呢?)建築物的結構、材質、建築物的面向等
都會影響風向,也會影響火災發展的情形」、「(所以你認 為本件風向不是影響本件火災蔓延的原因?)有影響,但氣 象的風向到那邊,並非單純就是那個方向,有可能因為建築 物的阻擋就往四面八方發展」等語(見原審卷二第127-128 頁),足認被告房屋之燒燬情形,並不能作為判斷起火戶之 唯一根據。
㈤辯護人另辯稱:被告建物內之線路設備均有定期保養修繕, 99年至100 年間有僱工重新整修原會漏水之屋頂,先用烤漆 鋼板覆蓋,後來又鋪設一層白鐵板面,當時承包商也有將3 樓房間之線路以塑膠管包覆,如電線絕緣不良,也會因有塑 膠管在外層而不致發生意外云云;經查:
1.被告本件房屋3 樓天花板之電線,有於100 年初整理放入塑 膠管等情,固據證人李明安於原審證稱:「當時嘉義市○○ 路000 號3 樓屋頂漏水,天花板壞掉,我把天花板拆下來, 看裏面的情形,我用塑膠管把兩條電線包在一起,可以保護 電線,不會受到外來的破壞,例如老鼠。有時候要剪斷電線 ,剪斷後線頭的銅線有露出來,所以要用膠帶包好,不然碰 到會觸電,再釘新的天花板上去」(見原審卷一第112-113 、115 頁);於本院審理中證稱:「(你在嘉義市做何工作 ?)室內裝潢。(室內裝潢主要是哪部分?)木工、木材、 天花板、隔間牆、地板、櫥櫃及衣櫃。(被告在100 年初有 無委託你承作嘉義市○○路000 號3 樓的工程?)有。(當 時承作部分為何?)3 樓天花板。(主要的原因?)之前說 屋頂漏水,漏水地方的木板爛掉了要換木板。(你到現場時 ,3 樓有在使用嗎?)我看的時候是沒有人在使用。(你去 施作時,有先檢查電線迴路嗎?)我有先檢查那個地方有沒 有電,因為工作前要先看有沒有電,不然會被電到,我有看 3 樓總開關當時是關掉的。(你檢查電之後,施作天花板工 程,被告有另外要求要處理關於電線的部分嗎?)被告說把 木板爛掉的部分換掉,順便電線也整理一下,我有拆到日光 燈,有電線裸露的部分,我用膠帶把它纏起來。(你當初拆 下來的部分電線是否正常?)都正常。(所以你沒有換電線 ?)對,沒有換。(被告有無要你整理其他部分的電線?) 沒有。(你有建議被告要換電線嗎?)沒有,因為當時被告 有說他沒有在用,所以整理好就好了。(當時你整理電線時 ,是屬於大電線還是小電線?)忘記了。(整理完後,還有 要接任何的電器迴路嗎?)沒有,因為被告當時沒有在用, 所以就不做了。…(你當時做天花板確定是3 樓最後面的房 間?)是」(見本院卷二第181 頁反面-182頁反面)各等語 。被告配偶湯楊美玉在原審亦證稱:「我們有請人來裝潢,
電線都有用塑膠管綁起來」(見原審卷一第137 頁),可認 被告辯稱3 樓天花板上面有電線,有用塑膠管包著等語,應 堪採信。
2.惟李明安於原審另證稱:「我有室內裝修乙級執照,沒有水 電工執照,只是有一點水電知識而已,只有做簡單的整理, 對於電線的裝修、設置部分,還是要水電工比較專業」、「 牆壁裏面的電線我看不到,就沒有整理」等語(見原審卷一 第116 、120 、121 頁),可見其並非領有合格證照之水電 專業人員,僅係為被告維修3 樓天花板時,順便將電線裝入 塑膠管,牆壁內之電線並未整理,亦非對房屋之電線進行所 謂檢修、維護,尚難因此即認被告確有定期檢修該房屋之電 氣設備或電路。
3.參以證人谷懷芝在原審證稱:「若電線有包塑膠管的話,短 路的情形會降低,可是不會因此不短路,但應該比較不會有 燃燒的情形」(見原審卷二第137 頁);證人李嘉霖證稱: 「電線有包塑膠管,若有損傷一樣會短路,塑膠管只是在線 路外面一個管子而已,若披覆長期老化,一樣會短路」(見 原審卷二第172 頁)等語,足證被告雖有將嘉義市○○路00 0 號房屋3 樓天花板之電線置入塑膠管,仍無法有效防止老 舊電線發生短路之可能性。
㈥被告雖另辯稱:「3 樓天花板燈座、燈管都沒有裝,放在旁 邊,平常沒有上去,因為沒有電燈。2 、3 樓電源開關是同 一個,3 樓開關拉下來很久了,平常沒有開。我不知道鑑定 的電線從哪裏來的,當初只有採1 條而已」;辯護人並質疑 編號347 、348 之火災現場照片(見消防局卷三第258 頁) ,顯示燈罩掉落在3 樓空房中間附近,但編號302 、322 照 片(見消防局卷三第235 、245 頁),在相同地點之鐵蓋子 旁邊卻未看到燈罩云云。然查:
1.證人李嘉霖於原審證稱:「我們送消防署的電線沒有算幾條 ,不過現場有與被告共同採集。放置送鑑定電線的物證封緘 袋,是會同被告一同封存的」等語(見原審卷二第163 頁) 。另依卷附編號355-357 之火災現場照片(見消防局卷三第 262-263 頁),亦可證明火災調查人員確有會同被告在現場 採集電線並封存於證物袋。
2.又證人谷懷芝於原審證稱:「燈罩原本被灰燼蓋住了,我們 清理後看到燈罩,就擺在照片編號348 的位置」、「天花板 的日光燈座沒有放燈管,電線還是通電中」(見原審卷二第 139 、140 頁);證人廖永貴證稱:「因為當時有很多灰燼 ,燈座被覆蓋住,我們清理完後,就把燈罩放在原本清理的 位置,並不是從東北角的燈組拿一組去中間放」、「日光燈
管不會短路,是電源線會短路」(見原審卷二第142 、143 頁);證人李嘉霖亦證稱:「當時燈罩上面有被燃燒物覆蓋 ,我們把那些燃燒物移到較遠的非起火處」、「配線是在通 電中的話,就是有通電,跟有無燈管沒有關係」(見原審卷 二第174 頁)各等語,足證嘉義市○○路000 號3 樓空房中 間附近之燈罩,確係從火場照片中之擺放位置清理出來無誤 ,且即使被告辯稱當時並未裝設日光燈座或燈管屬實,只要 電線仍在通電中,即有發生短路之可能性。
3.參以火災調查人員清理起火處附近,發現地面底部殘留日光 燈具殘骸及披覆燒失熔斷之電源線路,上方支架亦有垂落披 覆燒失熔斷之配線,經會同被告於起火處附近採集電源線路 、配線及日光燈殘骸,會封後函請內政部消防署實施證物鑑 定分析,結果顯示該電源線路熔痕端點之巨觀及微觀特徵, 與導線短路所造成之通電痕相同,…三樓設置之電源開關箱 內無熔絲開關部分成跳脫狀態,已如上述。證人谷懷芝於原 審復證稱:「鑑定結果稱3 樓的電線有短路,表示3 樓也有 通電中。3 樓設置的電源開關箱內,無熔絲開關呈跳脫狀, 指在火災現場若電線短路的話,就會有跳脫的現象,無熔絲 開關一般不送鑑定,因為電線有短路的現象,就表示無熔絲 有通電的情形」(見原審卷二第130-131 、138 頁);證人 李嘉霖亦證稱:「鑑定結果稱3 樓的電線有短路,表示3 樓 也有通電中」(見原審卷二第173 頁)等語,可見被告房屋 3 樓之電線,於火災發生前確實處於通電之狀態,被告辯稱 3 樓電源開關平常沒有開云云,核與事實不符,並無足採。 ㈦辯護人另辯稱:內政部消防署鑑定結果,在被告房屋3 樓所 採集之電線3 條(實心線、花線、絞線)同時都有短路現象 ,然同一房屋內3 條不同粗細之電線在同一時間發生短路走 火之情形,根本不可能發生,可證明該鑑定之3 條電線,於 火災發生前即已先後發生短路現象,與本案火災之發生並無 因果關係云云。惟查:
1.證人李嘉霖於原審證稱:「若之前就有短路,電源沒有關閉 的話,會持續一直短路,會有火光聲響,而且短路溫度約有 3 千度,接觸到可燃物有極大可能引燃。若有短路的話,電 源開關有可能跳掉,所以之前應該就會發現,打開馬上又會 有短路的情形。若嘉義市○○路000 號3 樓之前就有短路, 那麼3 樓只要有使用到電器的話,就會發現」(見原審卷二 第170-171 頁),參以被告在原審供稱:「(你於火災發生 前,有無發現3 樓天花板電線有短路情形?)沒有上去怎麼 知道,沒有異象」等語(見原審卷二第203 頁),可認本件 所採集之實心線、花線及絞線,並無證據證明在火災發生前
即有短路現象。
2.證人谷懷芝於原審另證稱:「同一條電線,若最先發生電氣 短路是在末端的話,有可能前端其他點也有發生短路。最末 端的電線是指花線,花線已經短路,有可能造成前端實心線 、絞線披覆破壞,就有短路現象」(見原審卷二第129 、13 3 頁);證人廖永貴亦證稱:「一個線路從前端到末端有可 能有3 種線,最末端電器產品部分是花線,室內配線有的是 實心線,絞線可能屬於冷氣機用電量比較大的線路。通常線 路最末端若有短路,可能是起火原因,因為末端已經短路了 ,但主電源沒有跳脫的情形,持續通電中,就會往前端持續 短路,若已跳脫就不會再往前端持續短路」等語(見原審卷 二第143-144 頁),可認同一條電線若有實心線、花線及絞 線,即可能有同時短路之情形。另依證人李嘉霖在原審證稱 :「我們在現場並沒有發現有電器用品,除了掉下的日光燈 外,這些線路有可能是嘉義市○○路000 號3 樓內部的配線 ,有可能這3 種電線同時存在這裏的配線」等語(見原審卷 二第170 頁),足徵本件短路之實心線、花線及絞線,應係 同時存在於3 樓天花板內部。
3.再佐以證人谷懷芝於原審證稱:「鑑定只鑑定有短路的現象 。電線本身沒有問題,通電中外來燃燒確實會造成電線短路 。我們是先找到起火處,再排除一些可能造成燃燒的現象, 有找到一些跡證。我們研判天花板那邊是起火處,是否日光 燈電線短路不確定,但是可能性很高」(見原審卷二第127 、134 頁);證人廖永貴證稱:「一般電線短路的原因,本 身壓損、老化、半斷線、鼠蟲咬傷、漏水、高溫、環境不佳 等都有可能。原本是絕緣狀態,在劣質的環境下導致絕緣不 好,無法達到絕緣效果,兩條線互相通電就會短路」(見原 審卷二第144 頁);證人李嘉霖證稱:「外來的火源燃燒到 通電電線也會造成電線短路,本件我們研判是短路起燃,並 非因為被火延燒才短路,但沒辦法確定嘉義市○○路000 號 是實心線、花線或絞線哪種電線引起的火災,有可能一種、 二種或三種。我們綜合現場狀況,起火原因只有剩下這個, 因為電線確實有通電痕,確實存在這個地方,我們排除其他 起火原因,剩下這個可能性最大」、「火災鑑定因為都是事 後調查,並不是燃燒時就在現場看,所以整個實務就是採用 排除法,我們只是把現場有發現的證物做相關鑑定,來整個 呈現最有可能的起火原因」(見原審卷二第166-169 、171 頁)各等語,足認本件火災應可排除外來火源延燒才造成電 線短路(即電線短路熔痕並非二次痕)。嘉義市政府消防局 調查人員依現場燃燒狀況、關係人供述、配電線路設置、電
器設備使用情形及熔痕鑑定結果綜合判斷,排除其他所有可 能因素,認定本件火災之起火原因以被告嘉義市○○路000 號房屋3 樓後方(東側)房間之電氣因素起燃之可能性最大 ,符合一般火災鑑定常規,且無違反經驗法則,自屬可採; 被告及其辯護人執上開情詞,辯稱被告房屋並非起火戶云云 ,核係卸責之詞,委無足取。
七、按刑法第173 條第2 項所謂失火燒燬現供人使用之住宅,必 須房屋構成之重要部分已燒燬,如僅房屋內之傢俱、物件燒 燬,房屋本身尚未達喪失其效用之程度,即不能依該條項論 罪(最高法院79年度台上字第2656號判決)。本件火災事故 ,嚴重燒燬如附表所示現供人使用之住宅或現有人所在建築 物之屋頂或牆壁及內部物品,已分據證人鄭文瑞及被害人焦 國雲、郭榮茂、蔡佳諭、張琇惠、張淑惠、田年益、方秀美 等於警詢及原審法院審理時指述明確(見警卷第32頁;原審 卷一第133 頁、原審卷二第48、157-161 頁),並有有嘉義 市政府消防局火災調查資料及所附現場圖、現場照片可稽( 見消防局卷一至三),復有房屋租賃契約書及火災被害報告 單在卷可佐(見警卷第24、27、30、33-35 、40-42 、46、 49、52、55、56、59、62頁),顯然已達房屋或建物喪失效 用之程度。被告辯護人辯稱火災並未造成房屋燒燬達喪失效 用之程度云云,顯無足取;其聲請再就本件房屋及建物送請 鑑定,以確認是否已達喪失效用之程度,本院經核亦屬無必 要。
八、再按建築法第77條第1 項規定:「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 應維護建築物合法使用與其構造及設備安全」;電業法第43 條第1 項亦規定:「電業對用戶用電裝置,應依中央主管機 關所定,經檢驗合格時,方得接電。用戶已裝置之用電設備 ,每3 年至少檢驗1 次,並記載其結果,如不合規定,應通 知用戶限期改善」,該項規定雖非直接課以用戶檢驗之義務 ,然電力用戶為維護其建築物構造與設備安全,自可定期向 當地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營業處或領有合格證照之專業人 員申請檢驗用電裝置(台東縣消防局用電安全篇網頁資料參 考,見原審卷一第194 頁)。尤以被告本件房屋位在嘉義市 文化路與中正路口附近,為全國知名觀光夜市及美食景點所 在,平日逛街人潮眾多,週遭建物密集,且多屬鐵架木造材 質,如不慎引發火災,極易造成延燒而危及週圍建物或生命 財產安全,被告身為房屋所有人,自然負有維護上開房屋合 法使用與其構造、設備安全之義務,本應注意定期申請檢驗 房屋電氣設備及電路,以防止因電線短路引燃而導致火災, 造成不可預測之損害,且被告自陳係高職畢業學歷(見原審
卷二第204 頁),依其智識程度、生活經驗及注意能力,並 無不能注意之情事。參以被告配偶即證人湯楊美玉在原審證 稱:「從86年到火災發生前,3 樓電線都沒有換過新的」( 見原審卷一第143 頁)、被告亦供稱:「80幾年電線有全面 更換過,我們搬離嘉義市○○路000 號後,2 、3 樓電線沒 有全面更換,之後就是壞的部分有換,沒有壞的部分就沒有 換。嘉義市○○路000 號3 樓的用電設備,有壞掉才有檢驗 ,平常沒有找台電或專業人員檢驗,因為沒有使用」(見原 審卷一第201 、203 頁)等語,足徵其明知上開房屋3 樓之 電線已10餘年未更換,年久失修,竟疏未注意定期檢驗房屋 電氣設備及電路,因而發生電線短路引燃而導致火災,自應 負過失責任,且被告之過失行為,與火災延燒如附表所示住 宅、建築物致喪失效用之結果間,具有相當因果關係。九、綜上所述,被告所辯核係卸責之詞,不足採信。本件事證明 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十、論罪科刑:
㈠按刑法第173 條第2 項失火燒燬現有人使用之住宅罪,其直 接被害法益,為一般社會之公共安全,雖同時侵害私人之財 產法益,但仍以保護社會公安法益為重,況失火行為原含有 毀損性質,而失火燒燬現供人使用之住宅罪,自係指供人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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