傷害致死等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刑事),國審上重訴字,113年度,2號
TNHM,113,國審上重訴,2,202504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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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傷害部分係因一時口角而毆打被害人;傷害致死罪部分, 縱因先前衝突及被害人在臉書貼文而有不滿,亦不致須為如 犯罪事實一、㈡㈢所示如此激烈之行為,難認被告3人行為時 有受到任何刺激之情況;㈢犯罪之手段:傷害部分徒手毆打 ;傷害致死部分,被告3人以強押被害人之方式,眾人對被 害人為前揭凌虐行為,導致被害人身心受創,最後發生本案 犯行,造成被害人不幸死亡,其犯罪之手段實屬惡劣。又被 害人在○○茶行承受堪比凌虐的折磨,不僅臉部已嚴重腫脹變 形,地板遍布鮮血,甚至連血跡也噴濺至天花板、牆壁多處 ,可見下手殘忍至極,宛如人間煉獄。被害人身上所受瘀傷 佔體表面積85%以上,且全身多處骨折,部分傷口皮開肉綻 深可見骨,腳指甲也受傷掀開,情況慘不忍睹。被告3人在 被害人已遍體鱗傷苦苦哀求下,仍未及時停手或將被害人趕 緊送醫,反而是拍攝教訓、質問被害人的影片,並將此刻意 折磨、冷血兇殘畫面上傳網路示威,被告3人所為,實屬傷 害致死罪中最嚴重的犯罪情節;㈣犯罪行為人之智識程度、 生活狀況:參考被告3人各自於原審陳述之智識程度、家庭 經濟狀況等;㈤犯罪行為人之品行:被告3人曾經因不同的犯 罪前科,被告楊家豪仍在假釋中,被告陳子易曾受有緩起訴 處分,被告張柏彥則是還在緩刑期間,可見國家都有給過他 們改過自新的機會,他們卻沒有珍惜把握,而犯下本案如此 嚴重的犯行,品行難謂良好;㈥犯罪行為人與被害人之關係 :沒有特別法律關係,亦非朋友;㈦犯罪行為人違反義務之 程度:被告3人在整個案件中的參與程度,被告楊家豪是居 於主導者的地位,被告陳子易則全程參與,被告張柏彥雖參 與程度最低,但下手毆打被害人的力道甚為狠毒,違反刑法 誡命義務之情節重大,嗣陳子易察覺被害人異狀後雖找謝育 翔為被害人做CPR及見做CPR後仍無反應,指示張柏彥駕車載 陳樺萱及被害人至永康奇美醫院,然為時已晚,無法挽回被 害人之生命;㈧犯罪所生之危險或損害:造成被害人傷害、 不可挽回生命消逝的結果,法益侵害程度巨大。被害人家屬 因此天人永隔承受喪失至親的痛楚,家中失去經濟支柱,重 擔由前妻跟長子身兼數職一肩扛起,必須身兼數職,分擔家 計,身心俱疲;家中幼子在成長的過程中再無最疼愛之父親 陪伴,家人至今仍不敢將被害人過世噩耗告知被害人之年邁 母親,家庭永遠破碎無法圓滿,家屬偶爾想起至親遭虐打的 畫面,心中更如同刀割,暗自垂淚;㈨犯罪後之態度:被告 楊家豪在原審並未坦承犯行,但在本院坦承共同傷害、共同 傷害致死犯行,並與被害人家屬成立調解,已給付300萬元 ,犯後態度與原審已有不同。被告陳子易於原審及本院審理



中均承認犯行,但經原審認定犯後有收走被告張柏彥、陳樺 萱手機之行為,且對於先前不利於被告楊家豪的證詞,全部 改口否認或稱表達不清楚,避重就輕,維護同案被告楊家豪 ,但在本院審理中業與被害人家屬成立調解,已給付5萬元 ,犯後態度與原審已有不同。被告張柏彥於原審及本院審理 中均承認犯行,並於本院審理中與被害人家屬成立調解,已 給付20萬元,犯後態度與原審已有不同;㈩其他量刑所參酌 之情狀:考量檢察官、辯護人、告訴代理人之求刑意見,及 尊重原審國民法官之量刑價值觀,認不宜過輕,惟有期徒刑 之上限為15年,分別量處如主文第2至4項所示之刑,並就被 告楊家豪陳子易部分審酌其等所犯二罪之罪質,且犯罪時 間密接,並衡酌對於社會危害程度,及整體刑法目的,與整 體犯行之應罰適當性,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第2、3項所示 。又被告3人雖經宣告1年以上有期徒刑,然而審酌本案發生 之原因及情節,依其犯罪之性質,認無禠奪公權之必要,故 不予宣告褫奪公權。
據上論斷,應依國民法官法第4條,刑事訴訟法第373條、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本案經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李宗榮提起公訴,臺灣高等檢察署臺南檢察分署檢察官葉耿旭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30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郭玫利                     法 官 林臻嫺                   法 官 曾子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傷害致死罪部分,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傷害罪部分不得上訴。
                   書記官 蔡双財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30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77條
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中華民國刑法第302條




私行拘禁或以其他非法方法,剝奪人之行動自由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7 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1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一、檢察官聲請調查之證據
供述證據 非供述證據 事實及法律部分 一、被告 ⑴楊家豪於112年7月11日、112年7月12日、112年7月31日第2次、第3次警詢筆錄;112年7月12日、112年7月31日、112年10月13日偵查筆錄;112年8月1日羈押庭訊問筆錄、113年5月24日原審準備程序筆錄 ⑵陳子易於112年7月11日、112年8月2日、112年10月11日偵查筆錄;112年9月7日延押庭訊問筆錄、113年5月24日原審準備程序筆錄、113年7月23日原審審理時之證述 ⑶張柏彥於112年7月11日、112年9月1日偵查筆錄;112年7月11日羈押庭訊問筆錄、112年9月7日、112年7月11日延押庭訊問筆錄、113年5月24日原審準備程序筆錄、113年7月29日原審審理時之證述 二、證人 ⑴梁中明於112年7月15日、112年8月17日警詢筆錄;112年9月27日偵查筆錄 ⑵王峻傑於112年9月27日偵查筆錄 ⑶周元良112年10月6日偵查筆錄、113年7月29日原審審理時之證述 ⑷死者前妻潘秀玉112年7月10日警詢筆錄 ⑸謝琮濠112年8月3日、112年9月8日警詢筆錄 ⑹蘇忠義112年7月10日警詢筆錄 ⑺胡勝杰112年7月10日警詢筆錄 ⑻謝育翔112年7月11日偵查筆錄 ⑼證人陳樺萱112年7月10日、112年7月11日警詢 ⑽陳家宗112年7月10日警詢筆錄 ⑴○○國際娛樂公司(即○○茶行)之Google街景圖 ⑵○○○○○之監視器畫面截圖(一)、(二) ⑶○○國際娛樂公司(即○○茶行)之臉書照片 ⑷警方繪製之○○茶行平面圖 ⑸被害人之國立成功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病歷資料 ⑹被害人112年7月9日臉書截圖 ⑺臺南市○○區○○路000號○○○釣蝦場旁○○○廣場之監視器畫面截圖 ⑻被告楊家豪扣案手機之勘驗報告 ⑼被告楊家豪扣案手機鑑識還原之語音檔案譯文 ⑽臺南市東區崇德路與生產路口之監視器畫面截圖 ⑾○○○海鮮燒烤店前之監視器畫面截圖 ⑿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鑑識中心現場圖 ⒀被害人在○○茶行KTV包廂內遭毆打之錄影畫面截圖 ⒁被害人遭凌虐影片譯文 ⒂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現場勘察採證報告 ⒃現場勘察及證物採證照片 ⒄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指紋鑑定書 ⒅臺南市政府警察局DNA鑑定書 ⒆112年7月31日之被告楊家豪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勘察採證同意書 ⒇112年7月10日之臺南市○○區○○段000地號之○○國際娛樂公司(即○○茶行)搜索票、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自願受搜索同意書、勘察採證同意書 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永康分局處理相驗案件初步調查報告暨報驗書 奇美醫療財團法人奇美醫院病死(或可疑非病死)司法相驗通報單 被害人之奇美醫療財團法人奇美醫院診斷證明書 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永康分局「被害人死亡案」熙片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驗報告書 解剖照片 法務部法醫研究所毒物化學鑑定書 國立成功大學解剖報告書暨鑑定報告書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2年10月16日相驗屍體證明書 相驗照片 奇美醫院急診室前之監視器畫面截圖(一)、(二) 被害人之奇美醫療財團法人奇美醫院病歷資料 「灣裡南府濟生堂」廟前廣場之監視器畫面截圖 被害人身分證照 ○○○○○之監視器畫面 被告楊家豪扣案手機鑑識還原之語音檔案 臺南市○○區○○路000號○○○釣蝦場旁○○○廣場之監視器畫面 ○○○海鮮燒烤店前之監視器畫面 被害人在○○茶行KTV包廂內遭毆打之錄影畫面 奇美醫院急診室前之監視器畫面 113年5月24日準備程序筆錄當庭勘驗筆錄 量刑部分 一、證人 ⑴死者前妻潘秀玉112年7月10日警詢筆錄;112年7月10日、112年10月18偵查筆錄;113年7月30日原審審理時之證述 ⑵死者姐姐任挽亞112年7月10日警詢筆錄 ⑶死者姐姐任馨如112年7月10日、112年10月18日偵查筆錄 ⑷死者大兒子任柏彰112年10月18日偵查筆錄;113年7月30日原審審理時之證述 ⑴被害人被害人之個人戶籍資料 ⑵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永康分局國民參與審判被害影響陳述意見表及所附被害人日常生活照片 ⑶被告陳子易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 ⑷被告張柏彥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 ⑸被告楊家豪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 ⑹被告楊家豪之全戶戶籍資料 ⑺被告張柏彥之個人基本資料 ⑻被告陳子易之個人基本資料 ⑼被害人日常生活照片 ⑽告訴人即死著兒子任柏彰的被害影響陳述意見表 ⑾死者姐姐任馨如的被害影響陳述意見表 ⑿死者哥哥任挽亞的被害影響陳述意見表 ⒀原審法院98年度簡字第2191號判決書 ⒁原審法院98年度簡字第2609號判決書 ⒂原審法院99年度簡字第1092號判決書 ⒃臺南地方檢察署99年度毒偵字第263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⒄原審法院99年度訴字第794號判決書 ⒅原審法院99年度簡字第2498號判決書 ⒆原審法院100年度簡字第375號判決書 ⒇原審法院99年度簡字第3245號判決書 臺南地方檢察署99年度偵字第17365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原審法院100年度簡字第1459號判決書 原審法院100年度訴字第923號判決書 原審法院101年度交訴字第83號判決書 原審法院103年度侵訴字第83號判決書 原審法院112年度金簡字第92號判決書 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1215號判決書
附件二、被告楊家豪聲請調查之證據
事實及法律部分之供述證據 ⑴被告陳子易113年7月23日原審審理時之證述 ⑵被告張柏彥113年7月29日原審審理時之證述 ⑶證人周元良113年7月29日原審審理時之證述 量刑部分之非供述證據 ⑴被告楊家豪台南市立醫院診斷證明書
附件三、被告張柏彥聲請調查之證據
事實及法律部分之供述證據 ⑴被告陳子易113年7月23日原審審理時之證述 量刑部分之非供述證據 ⑴被告張柏彥之兵役用診斷證明書、精神科心理衡鑑報告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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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