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造有價證券等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刑事),上訴字,107年度,73號
TNHM,107,上訴,73,20190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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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又改證稱:其向一位朋友問有沒有支票可以借,想先拿 支票去公司繳帳,避免公司一直催錢,等有錢再把支票換 回來,朋友說有在賣支票,1 張9 千元還是1 萬元,我就 想先去買些空頭支票繳進去給公司,等支票到期之前,再 用現金換回空頭支票。買支票的錢交給那個朋友。支票是 我那個朋友交給我的。票面上的發票日跟金額是賣支票的 人詢問我後填寫的云云。至原審時又翻異前供證稱:一位 朋友說其可以去買支票,所以其去看報紙,打個電話問一 問,找到這個賣支票的這個人,支票是買來的。賣支票的 人說其要在跳票之前把票先拿回來,其想說開二個月或三 個月票期,看這時間能不能趕快去籌到錢,在還沒跳票前 將支票拿回來等語。顯見沈縞橋就取得如附表編號3 、4 、7 所示3 張支票的經過細節,說法一變再變,前後不一 。再者,沈縞橋於99年4 月8 日檢察事務官詢問時已明確 證稱:支票上5 萬7400元、3 萬3570元(即附表編號4 、 7 支票)是我書寫的等語(交查卷四第136 頁),復於檢 察事務官以公務電話詢問時,陳稱:【問:12萬4000元的 支票(即附表編號3 )面額與前2 張不同,前2 張是你用 手寫,這1 張是用電腦打字的,葉倧源交給你這張支票時 ,12萬4000元是否已經打字好了?)不是,是我自己去朋 友公司借機器打字的,葉倧源給我支票時,只有空白支票 ,上面已蓋好印文。(問:為何這張金額你要用打字的, 手寫即可?)想說沒用過打字的,這次才使用打印字體等 語,有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下稱嘉義地檢署)99年4 月 19日公務電話紀錄附卷可憑(交查卷四第150 頁)。則沈 縞橋前開所證上開3 張支票上的發票日跟金額是賣支票的 人詢問我後填寫的云云,其說詞亦互有矛盾,難以遽信。 另查,依沈縞橋上開所證,其因壽元公司催其繳回所收貨 款,而向朋友詢問何處可以借票時,朋友稱有在賣支票, 或稱朋友說其可以去買支票,因此其看報紙找到賣支票的 人,其買上開3 張支票時向賣家要求支票開二個月或三個 月期,在這段時間去籌錢,在支票跳票前把支票拿回來等 語,據其證詞,沈縞橋購買附表編號3 、4 支票的時間約 在98年4 、5 月間。而購買附表編號7 支票的時間約在98 年9 、10月間,惟沈秀如在嘉義市三信所開立本案「000- 0000-00-00000-0-0 」號支票帳戶,早於97年11月20日已 經拒絕往來,有上開「法務部- 票據信用資訊連結作業」 在卷可查(交查卷四第25至26頁),足認沈縞橋在98年4 、5 月間向賣支票業者買得附表編號3 、4 支票時已無法 使用,即非屬票據信用正常者之客票。此與一般販賣空頭



支票業者,在販賣支票時該支票之票據信用正常,但在票 期屆至時始大量遭退票拒絕往來,販賣支票者僅係使買得 支票者取得數個月延緩清償的目的等情不合。觀諸沈縞橋 亦證稱其花錢買得上開3 張支票之目的,在利用二個月至 三個月票期中間籌錢,並在發票日期到期跳票前將空頭支 票取回,與一般向販賣支票者購買此種空頭支票者相同, 惟沈秀足之帳戶早在前一年即97年11月20日已經拒絕往來 ,販賣支票業者是否會公然登報紙大量販賣早已拒絕往來 的沈秀足支票,使買得支票之人根本無法使用(蓋買方將 此種客票交付債權人,債權人僅須照會票主信用,即可知 已屬拒絕往來之票主,自會拒收)顯有莫大疑問。沈縞橋 證稱上開3 張支票自販賣支票業者買得之說詞,已有違經 驗法則。如認債權人非無可能疏於照會票主信用而仍收受 此種早已拒絕往來帳戶之支票,沈縞橋亦可能自販賣支票 業者買得上開3 張支票,然細究沈縞橋取得上開3 張支票 之時間,沈縞橋於原審明確證稱:我和販賣支票業者約在 哪裡見面不一定,他們有時候說在我們那邊,有時候在斗 南或哪邊,或大林,拿一拿就走了,我就拿錢給他,見了 三、四次,因為那都是要錢的。一張多少錢不一定,有時 他說這張要8 千元,這張要1 萬元。跟這個賣支票的人買 支票的詳細次數記不起來,有三次以上,每次都買一張, 附表編號3 、4 、7 支票都是跟同一人買的,是分三次買 的等語(原審卷第247 至248 頁、第294 至295 頁),再 對照沈縞橋上開證稱向賣家要求支票開二個月或三個月期 ,在這段時間去籌錢,在支票跳票前把支票拿回來等語, 則沈縞橋購買附表編號3 、4 支票的時間約在98年4 、5 月間,而購買附表編號7 支票的時間約在98年9 、10月間 ,此外並參酌前開沈縞橋涉犯業務侵占案件之緩起訴處分 書、撤銷緩起訴處分書、不起訴處分書之記載內容,沈縞 橋係於98年10月至12月間將附表編號7 之支票交付壽元公 司(至於附表編號4 之支票係因原先沈縞橋交付壽元公司 之UA0000000 號支票於98年5 月31日退票,沈縞橋以編號 4 之支票交付壽元公司換票),則沈縞橋於98年9 、10月 間購買附表編號7 之支票時,附表編號3 、4 之支票(發 票日98年7 月25日、98年7 月12日)早已屆期提示退票( 依上開「法務部- 票據信用資訊連結作業」記載分別在98 年7 月27日、98年7 月13日提示退票),沈縞橋至遲於98 年7 月13日即已知悉沈秀足之支票帳戶早在97年11月20日 已拒絕往來,則其證稱98年9 、10月間又再花費8 千元至 1 萬元(或證稱花費9 千元至1 萬元)代價,向販賣支票



業者購買沈秀足附表編號7 支票使用,並於98年10月間交 付壽元公司云云,孰人能信。沈縞橋證稱有關上開三張沈 秀足支票是向支票販賣者買的等語,已有可疑,殊難遽信 。至於沈縞橋於99年4 月8 日檢察事務官詢問時證稱:這 二張支票(附表編號4 、7 )我是在98年7 月之前就向葉 倧源取得,我取得二張支票的前後時間大約是一、二個禮 拜,我拿到票後就立即繳給公司,第二張票給公司時,第 一張票還沒有跳等語(交查卷四第136 至137 頁),核與 沈縞橋涉犯業務侵占案件之緩起訴處分書、撤銷緩起訴處 分書、不起訴處分書之記載內容不符,也與沈縞橋在原審 證述取得上開支票的細節不符,自不足憑採。
沈縞橋證述其上開附表編號3 、4 、7 所示三張支票跳票 後,曾與販賣支票者一起去被告家,與被告見面1 次等語 ,惟其指認被告及證述二人見面之緣由、經過等相關細節 ,前後不一,違反常情及經驗法則,實難採信: ⑴沈縞橋證稱在上開三張支票跳票後,曾與販賣支票者一起 去被告家,與被告見面一次(詳下述),並當庭指認與其 見面的「葉先生」即被告葉倧源。關於其指認被告之證詞 ,沈縞橋於104 年8 月31日檢察事務官詢問時證稱:(問 :庭上的葉倧源認不認識?有沒有見過面?)應該有見過 面,可是很多年了,我記不起來了。(問:庭上的葉倧源 到底見過幾次面?)一次。我記得本來在檳榔攤,後來去 他們家坐一下就走了。(問:他們家在哪裡?)嘉義北港 路再過去一點。(問:你為什麼跟他在檳榔攤見面?)朋 友約在那邊等。(問:哪一個朋友?)我記不起來了。( 問:你只有跟葉倧源見過一次面,你怎麼知道他的名字? )我去他們家裡,他說姓「葉」等語(交查卷二第61至62 頁)。另於106 年9 月6 日原審審理時證稱:跳票完我沒 有找他(指販賣支票者),等到法院說我這張票,好像是 變成偽造票,有問題喔,我才覺得不對,我才問他。我跟 他說「你給我這張票有困擾」。那時候還沒有開庭,有接 到通知。因為我接到檢察署要我到案說明,說我使用這張 支票有問題,我就找那個人,我單純跟他買,就是支票買 賣,怎麼會變成這樣子。那是跳票完之後,我去找賣給我 票的人,我跟他說「我單純跟你買票,怎麼變成這樣子」 ,他就說是這位先生(指被告)他丈母娘的票。我跟他說 「我不要聽你們內部的事情,我現在這個要怎麼處理」。 一開始是說要不要去他(被告)家講一下,我說都可以啦 ,去他(被告)家就這一次,聊聊就走掉了。被告家在太 保那一間。(問:在坐的這位被告,你剛才回答律師你有



見過他嗎?)是去他們家見那麼一次呀。(問:有沒有認 錯人?)因為那時侯他比較瘦。(問:那時侯比較瘦,現 在比較胖,只是差別這樣,但是人沒有弄錯,人的胖瘦會 在不同的時期會不一樣,但是你能確定之前看就是這個人 嗎?)之前比較黑比較瘦。(問:那現在呢?)現在比較 胖,比較白。(問:所以到底有沒有見過這個人?)就見 那一次。見面時間大概20分鐘左右。他(販賣支票者)就 介紹說這位就是葉先生。(問:他介紹說這位是葉先生, 還是說這位是葉倧源先生?)他沒有講,只說票是從那邊 拿過來的就是了。(問:賣支票的人跟你講說票是從葉先 生那裡拿來的,意思是這樣嗎?)應該是說我到他們家嘛 ,他就說就是這位的票,就是他丈母娘不同意女婿拿出來 ,丈母娘要告女婿,就這樣子講,沒有說介紹這樣子,我 們進去他就說這一位,丈母娘要告女婿,就這樣子,沒有 很正式說這是葉先生還是葉倧源,他是沒有這樣子講等語 (原審卷一第256 至263 頁、第301 至第302 頁)。依沈 縞橋上開證詞,其僅與被告見面一次,時間在跳票完之後 ,接到檢察署開庭傳票,尚未開庭前,查沈縞橋第一次接 到嘉義地檢署開庭傳票的時間為99年4 月6 日,此有送達 證書在卷可考(交查卷四第133 頁),而該次由檢察事務 官以證人身分傳喚沈縞橋,開庭的時間為99年4 月8 日, 則沈縞橋去找販賣支票者的時間應為99年4 月6 日或4 月 7 日(沈縞橋第二次開庭的時間為99年4 月15日,該次開 庭沒有送達開庭傳票,是檢察事務官在99年4 月8 日開庭 時當庭諭知改期,未再送達傳票,有99年4 月8 日之開庭 詢問筆錄及檢察事務官辦案進行單在卷可查- 交查卷四第 137 頁、第145 頁,沈縞橋第三次開庭時間則為104 年8 月31日)。該次開庭(即99年4 月8 日)檢察事務官亦同 時傳喚被告,被告收受開庭傳票的時間同為99年4 月6 日 ,亦有被告之送達證書在卷可參(交查卷四第132 頁,該 送達證書將被告姓名誤載為「蔡倧源」),惟99年4 月6 日僅沈縞橋接受檢察事務官詢問,被告雖有到嘉義地檢署 第三偵查庭報到,然尚未接受詢問已離開嘉義地檢署,有 該次詢問程序之報到單在卷足憑(交查卷四第134 頁)。 沈縞橋既僅在99年4 月6 、7 日與被告見面一次,二人原 本並不認識,且二人見面時僅由沈縞橋與販賣支票者對談 數句(詳下述),沈縞橋與被告間並無對話,則沈縞橋於 五年後之104 年8 月31日接受檢察事務官詢問時,甚至在 七年後之106 年9 月6 日接受原審訊問時,可當庭明確指 認被告即是在五年前,甚至七年前與其曾見過一面,沒有



交談過的陌生人,且指認被告五年前,甚至七年前的樣子 跟現在比起來,以前比較黑比較瘦等語。尤有甚者,沈縞 橋於原審證稱:(問:販賣支票者對葉倧源講「你就跟你 丈母娘說一下」,葉倧源有什麼反應?)因為我也沒有看 他的臉。我是看賣票給我的那個人,他(被告)就好像「 嗯嗯嗯」一聲等語(原審卷一第268 至269 頁)。沈縞橋 與被告僅見面一次,當時也沒有看被告的臉,時隔五年、 七年後竟可當庭指認被告即是與其見面之人,且當時見面 之人說姓「葉」,其即可指認姓「葉」之人就是被告葉倧 源,甚至沈縞橋於原審改口證稱販賣支票者都沒有講提供 支票的人是「葉先生」或「葉倧源」,沈縞橋竟於99年4 月8 日初次至地檢署應訊時即證稱支票是葉倧源給我的等 語(交查卷四第136 頁),均屬十分反常。再對照沈縞橋 對於同樣在98年、99年間曾見面3-4 次的販賣支票者,( 甚至據沈縞橋上開所述,其與被告見面時,販賣支票者亦 同時在場,且主要是沈縞橋與販賣支票者二人對話,或被 告與販賣支票者二人對話,沈縞橋與被告間並無交談), 其長相及外形如何,沈縞橋於106 年9 月6 月原審證稱: 那個朋友(販賣支票者)長什麼樣子,這麼久,我真的忘 記了等語(原審卷一第263 頁)。沈縞橋對於與其見面3 -4次,且均有互動交易支票,又帶其去被告老家找被告, 且有面對面對談的販賣支票者,完全忘記其長相,時隔五 年或七年,竟可指認僅見一次面、沒有交談、沒有注視看 著臉的被告,實屬違背經驗法則。是沈縞橋當庭指認在五 年前,甚至七年前,上開支票跳票後,販賣支票者曾帶其 去見提供支票販賣的人,該人即被告云云,違背常理及經 驗法則,殊難採信。
⑵有關沈縞橋證述其與被告二人見面之地點部分,沈縞橋於 偵查中證稱:被告家在嘉義北港路再過去一點等語(交查 卷二第62頁),其於原審證稱:被告家在太保那一間,( 問:太保哪一間?)住址我不知道,因為是那個人帶我去 。是矮房子的。(問:那裡面長的什麼樣子?)我不會去 記那個的。(問:確定是北港路,不是中正路,不是太保 市中正路?)不是,我一直強調是北港路,因為我是從高 速公路再過來,他那個好像是公園的一個排樓,我在那邊 等他等語(原審卷一第259 至260 頁、第304 頁)。惟據 當時與被告同居之證人郭芯妤於原審證稱:被告老家在太 保市○○路00巷0 號,被告沒有住過北港路,我所知道被 告那時就只有這兩個地方(指「嘉義縣○○市○○路00巷 0 號」及「嘉義縣○○市○○路○段000 巷00號7 樓之11



」),被告「嘉義縣○○市○○路00巷0 號」是平房等語 (原審卷一第403 至405 頁),顯見沈縞橋所證述與被告 見面的地點即被告老家在太保市北港路云云,與卷存事證 不符,自不足採信。至於卷附嘉義縣水上分局106 年9 月 26日嘉水警偵字第1060020863號函暨證人沈縞橋勘驗現場 案之警詢筆錄及現場指認照片11張(原審卷二第149 至16 7 頁),係原審以106 年9 月7 日函文(原審卷二第13頁 ),函請員警帶同證人沈縞橋分別至「嘉義縣○○市○○ 里0 鄰○○路00巷0 號」、「嘉義市北港路或嘉義縣太保 市北港路某處」,由沈縞橋現場指明其於98、99年間與賣 支票之人至葉倧源住處之正確所在,水上分局員警因而函 復原審上開函文、沈縞橋警詢筆錄、現場指認照片等資料 ,有原審106 年9 月7 日嘉院國刑水106 訴22字第106900 2097號函在卷可憑(原審卷二第13頁)。依上開嘉義縣水 上分局函文、沈縞橋勘驗現場警詢筆錄、現場指認照片顯 示,沈縞橋改口指認「嘉義縣○○市○○里0 鄰○○路00 巷0 號」為98、99年間其與賣支票之人至葉倧源之住處, 「嘉義縣○○市○○里○○路○段00號水牛公園厝水牛將 軍廟」為其於98、99年間與賣支票之人相約碰面之地點等 情。核與沈縞橋先前與原審所為證詞完全不符。況查,原 審請員警帶同沈縞橋至現場指認前,在106 年9 月6 日審 判期日,已先當庭使用GOOLE 街景地圖,先讓被告一步一 步地指出其老家的正確地點、地形、地貌、現況、路況, 並讓證人沈縞橋同步在場觀覽,有原審審判筆錄在卷可稽 (原審卷一第296 至307 頁)。觀諸此部分筆錄記載:審 判長請被告從GOOGLE搜尋嘉義縣○○市○○路00巷0 號街 景圖中,指出自己住處00巷0號係那一間。被告答:再直 直,再進去,再中正路,再走在走。審判長問:要從右邊 還是左邊進去?被告答:提示布幕上有台小貨車那邊。審 判長問:這邊是1號嗎,還是要在轉進去?被告答:再轉 進去。審判長問:從這邊進去,小路進去?被告答:對。 之後提示被告在GOOGLE布幕上的街景圖所指出其老家位置 ,再當庭問證人沈縞橋:(問:提示布幕上的街景圖,你 有沒有印象,是不是從這邊進去?)如果是從那邊來呢, 在過來在過來,那藍色貨車有沒有路在走進去家裡面,對 對對,就這邊可以嗎,因為我記得我開一部他開一部到他 家的時侯,那個很窄不能夠讓我們放車子。審判長請被告 於提示布幕上指出嘉義縣○○市○○路00巷0號之位置。 被告答:從巷子進去。之後再問沈縞橋:(問:你有沒有 走過這一條小巷子,進去到矮房子?)這條巷子,我印象



中這應該是相通的,這一條有沒有走過我真的記不起來, 真的很久了,我印象中我要停車時,心想這庭院怎麼這麼 窄,不好停車子,那個販賣支票的人就帶我走進去,是這 樣子。【問:(提示104交查第1080卷第43頁嘉義縣○○ 市○○路00巷0號照片)你是不是到這個地方去找葉倧源 ?】我只能說是矮房子,但這麼久了記不起來是怎麼樣了 。(問:他的矮房子是三合院,還是一條龍?)我記得去 是這裡,還有這也有一間,我去的時候他們裡面好像很擁 擠,我是站在外面,販賣支票者意思是我們人到了。(問 :你沒有進去裡面坐嗎?)有,是在他們旁邊,不是這個 廳,是在這個旁邊,印象中到我覺得很擁擠,我也不好意 思進去,我就站在外面,這樣子等語(原審卷一第304至 307頁)。並待利用上開GOOGLE街景地圖及提示104交查第 1080卷第43頁嘉義縣○○市○○路00巷0號照片,並在被 告先行供述指引下,引導證人沈縞橋進行上開證述後,才 當庭諭知證人沈縞橋繪製所述到被告葉倧源住處平房之相 對位置圖,及證人、賣支票的人及被告三人講話時之相對 位置附卷,有沈縞橋當庭繪製被告住處廳房配置圖、 GOOGLE街景圖附卷足稽(原審卷一第328至334頁)。並於 該次庭訊之後再請員警帶沈縞橋至被告當庭所指出的老家 地點,由沈縞橋現場確認被告所指出的老家是否是其所述 與葉倧源見面地點等情,顯已對證人先為充分的暗示及誘 導。參諸沈縞橋於原審先已證稱:我記得那天我們在「北 港路」,有一個不知道是廟還是公園,彎拱門外面,我在 那邊等,等賣票給我的那個人,見面之後我們就去找他( 被告),他叫我跟在他後面,就他開車我跟著後面走,就 這樣子,我就只知道他(被告)家,他(被告)家是矮房 子,其他你要我說怎麼走,我現在記不起來,因為我就只 有走那一次。只知道從拱門那邊在過去,好像再開了10幾 分鐘,在「北港路」那裡不知道是廟還是公園什麼,我們 約在那邊,他帶我過去,就這樣子而已,其他你叫我怎麼 走,已經那麼久了,我也不認識路了。(被告問:我家住 哪裡你知道嗎?)在「北港路」彎過來,但過那麼久了, 那麼多年了,你要我說。(被告問:那你為什麼要害我? )我只是陳述,賣票那個人帶我過去,不然我也不認識你 呀,我只是問賣票的這票是怎麼回事,他帶我去的,我根 本就不知道你家怎麼走,如果我知道你家怎麼走,我就自 己去就好,還需要問這個人。(問:碰面的地方是在葉倧 源的家裡面?)那個地方我不知道是不是他家,只知道是 一個矮房子,我只知道是矮房子,是不是他(被告)住的



,這個我不能確定。(問:你記得那條路是北港路,嘉義 市的北港路,還是太保的北港路,還是太保的什麼路,你 記得嗎?)「北港路」有太保跟嘉義嗎。(問:這我不太 清楚,所以我才要問你,因為北港路在那裡我也不知道, 所以我才問你?)就嘉義那個地段。(問:你確定是北港 路嗎?)只是在那個段,我記不起來等語(原審卷一第 285頁、第290頁、第296至297頁)。依其上開證述,足認 沈縞橋完全無法描述被告老家大致路名、位置,甚至其與 販賣支票者約定碰的地點在何處,沈縞橋亦無法說出,此 點反而較符合常情,因其只有去一次,且時隔七年之久。 再者,原審函文所寫第二個地點即「嘉義市○○路或嘉義 縣○○市○○路某處」,既為沈縞橋當庭所明確證述其與 販賣支票者碰面及被告老家地點,而此地點沈縞橋本即無 法指出及描述位置,其何能現場指認?則沈縞橋改口稱見 面地點之被告老家為原審函文的第一個地點「嘉義縣○○ 市○○里0鄰○○路00巷0號」,自屬畫箭後再射靶之行為 ,自不具客觀性、正確性及真實性。因之沈縞橋事後在暗 示及誘導下改口明確指證「嘉義縣○○市○○里0鄰○○ 路00巷0號」為98、99年間其與賣支票之人至葉倧源之住 處,「嘉義縣○○市○○里○○路○段00號水牛公園厝水 牛將軍廟」為其於98、99年間與賣支票之人相約碰面之地 點等情,與其先前所為供述及指證互相矛盾不符,真實性 及可信度均甚低,顯然不足採。又時隔七年之久,只去過 一次,可以明確現場指證路況及地點,實違反常情。又原 審卷一第328頁所附沈縞橋當庭所繪被告老家廳房配置圖 甚為簡略,核與證人郭芯妤當庭所證述及繪製被告老家平 面圖(原審卷一第405、458頁)之詳細程度二者相去甚遠 ,實亦不足以憑其當庭所繪被告老家廳房配置圖,論斷沈 縞橋確曾前往被告老家與被告見面。
⑶有關沈縞橋證述其與被告見面之緣由、對話、經過等細節 部分,其於偵查中證稱:後來因為沈秀足提告,因為我買 的支票還沒到期就被沈秀足告,我去找我那個朋友,問說 為什麼支票還沒到期就被提告,我那個朋友帶我去葉倧源 那邊(問:你那個朋友為什麼帶你去葉倧源那邊?)我不 知道,朋友說票是從葉倧源那邊來的。後來出問題以後, 我問賣支票的人,他說是葉倧源沒有得到他岳母的同意, 把支票拿來賣。出事以後賣票的人有帶我到葉倧源家一次 ,要我不用擔心,這是他們岳母跟女婿間的家務事等語( 交查卷二第64頁、偵緝卷一第57至58頁)。於原審證稱: 因為跳票完有一個落差,跳票完我沒有找他(販賣支票者



),等到法院說我這張票,好像是變成偽造票,有問題哦 ,我才覺得不對,我才問他,我跟他說「你給我這張票有 困擾」。(問:你剛才一直回答說之所以會去找票源的那 個人,也就是在坐的被告?)我不是找他,我是找賣票給 我的那個人。我不是要找票源,我是說當初他們不是跟我 講說沒有問題,那現在怎麼有問題,是怎麼回事。(問: 什麼問題?)就說我怎麼會接到檢察署要我到案說明。( 問:說明什麼?)說明說我使用這個,我被人家控告未經 同意使用支票就是了。(問:偽造有價證券,偽造支票, 對不對?)對,我沒有偽造,我這個票也不是憑白無故, 這也是要用錢買的,他說知道。(問:後來賣給你那張票 的人,帶你去葉倧源被告他家,目的要做什麼?)我就是 跟他說我單純跟你買票,也是經過你們同意,我不是說我 也是有付金錢去買到這張票,怎麼會搞到這樣子,中間那 個賣票的人就說這是他(被告)丈母娘的事情,我就跟他 說我不想聽這個,你們講好就好。我的意思是說他跟他丈 母娘的事情,怎麼樣是你們內部的嘛。我不想知道是他跟 他丈母娘間的事情。【問:去了以後葉倧源先生,就你看 到的這個人(被告),他怎麼說他從他的嘴巴裡,當著你 跟賣票給你的人的面說沒錯,就是我岳母跟我基於什麼樣 的問題,導致票據變成什麼樣的問題,類似這樣的話?】 沒有,葉先生沒有講,都是那個賣票給我的人跟他(被告 )講「你就跟你丈母娘說一下」。我是沒有聽到他(被告 )說什麼「我岳母給我的支票」,我只有聽到那個賣票的 人說「你跟你岳母說一下,不要這樣子告,這樣子不好看 」,是賣票那個人說的,當時就我們三個人坐在那邊。【 問:好,我只希望你告訴我當這個賣票的人,當著你的面 跟葉倧源這樣講的時侯,他(被告)做什麼反應就好了? 】他(被告)就好像「嗯嗯嗯」一聲。(問:「嗯」是什 麼?)我的認知賣票給我的人已經跟他(被告)講了,他 (被告)也有聽到了,他們去處理這樣子。(問:在這20 分鐘左右,賣支票的人有沒有跟葉倧源講話?)我記得是 他講說就「跟你丈母娘講一講,不要提告這樣子」。(問 :那當時葉倧源怎麼答覆?)我記得好像是說「嗯」,這 樣子。(問:在你們三個人一起談話的20分鐘當中,葉倧 源有說了那些話,有做了那些動作,最重要有說了哪些話 ?)都是那個賣支票的人在講,他跟他(被告)講「你跟 你丈母娘講一下,不要告你,撤銷告訴,就沒事了這樣子 」,裡面的談話內容我記的最深的是這句話。我問賣支票 的人,章是蓋沈,不是蓋葉,他(賣支票的人)就說那是



他(被告)丈母娘。(問:所以當天你就知道票是從葉先 生那邊來的,對不對,你的想法?)我沒有問他,我的想 法,票就是他丈母娘的票,他丈母娘不同意才會告他這樣 子等語(原審卷第256 至257 頁、第264 至265 頁,第26 7 至270 頁、第301 至303 頁)。查:
①依沈縞橋上開證述,在上開三張支票跳票後,其去找販賣 支票者的原因是接到嘉義地檢署傳票到案說明,其被人家 (沈秀足)控告未經同意使用支票,其沒有偽造支票云云 ,且在與被告見面過程中其還聽到販賣支票者跟被告說: 「你跟你丈母娘講一下,不要告你,撤銷告訴,就沒事了 這樣子」等語。查依沈縞橋前開所證述,其找販賣支票者 ,並在販賣支票者帶領下至被告家,與被告見面的時間在 99年4 月6 、7 日,即接到檢察署傳票後、開庭以前。本 案之發動偵查雖出於沈秀足之告訴,惟依沈秀足99年3 月 11日之告訴狀記載,其所提告之人為「李明龍林大羅羅榮星」三人,並無被告、亦無沈縞橋,且該次沈縞橋及 被告均係以證人身分受傳喚,有送達證書在卷可憑(交查 卷四第132 、133 頁),當時既尚未開庭,尚未接受檢察 事務官訊問,沈縞橋又係以證人身分傳喚,並非沈秀足所 指訴要提告之人,衡諸偵查不公開原則,沈縞橋自不可能 得知何事遭到傳喚訊問,其竟能預知且證稱:在開庭前因 為被沈秀足提告偽造票據云云,或證稱:我被人家控告未 經同意使用支票云云,或證稱:當初他們跟我講說支票沒 有問題,那現在怎麼有問題云云,因此去找販賣支票者詢 問清楚等語,均與卷存事證不符,不合常理,實難採信。 再者,依沈縞橋99年4 月8 日開庭詢問筆錄內容,檢察事 務官詢問沈縞橋在壽元公司的職務、交付壽元公司附表編 號4 、7 支票的來源、支票上的金額是否沈縞橋填載、受 票人「壽元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的印文是否沈縞橋盜 刻等情,嗣因證人沈縞橋對於涉犯業務侵占壽元公司貨款 當庭表示認罪,檢察事務官始將沈縞橋涉犯侵占罪之罪名 轉為被告,有沈縞橋99年4月8日開庭詢問筆錄在卷足參( 交查卷四第135至137頁),亦無關於沈縞橋沈秀足控告 偽造支票、未經同意使用支票,或被告遭沈秀足控告偽造 支票、未經同意使用支票情事之相關詢問事項,另參酌沈 縞橋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示(本院卷第59頁 ),亦無任何遭沈秀足提告偽造有價證券之案件存在。至 於被告於本案改列為被告,係因檢察官於103年11月30日 自動檢舉而簽分偵案辦理,亦有檢察官簽呈附卷可查(偵 卷一第1頁),則沈縞橋證稱其在四年前之99年4月6、7日



與被告見面時,聽到販賣支票者跟被告說:「你跟你丈母 娘講一下,不要告你,撤銷告訴,就沒事了這樣子」等語 ,亦不合理,難令人採信。
②再者,依沈縞橋上開所述,其係因被控告偽造支票、無權 使用支票而去找販賣支票者詢問「為什麼支票還沒到期就 被提告?」或問:「你們不是跟我講支票沒有問題,現在 怎麼有問題,是怎麼回事?」惟依其證稱與販賣支票者、 被告三人間之對話內容為:沈縞橋問販賣支票者:「我單 純跟你買票,也是經過你們同意,也有付金錢去買到這張 票,怎麼會搞到這樣子。」販賣支票者告訴沈縞橋:「這 是他(指被告)和他丈母娘間的事情。」沈縞橋告訴販賣 支票者:「我不想聽這個,你們講好就好。怎麼樣是你們 內部的嘛。我不想知道他跟他丈母娘間的事情。」販賣支 票者告訴被告:「你跟你丈母娘講一下,不要告你,撤銷 告訴,就沒事了這樣子」。被告則回稱:「嗯嗯嗯。」等 情。查若沈縞橋找販賣支票者的目的,在質問為何其被控 告偽造支票,無權使用支票之事,而販賣支票者僅是告訴 沈縞橋:「這是被告和他丈母娘間的事情」,沈縞橋亦認 為:「我不想聽這個,你們講好就好。怎麼樣是你們內部 的嘛。我不想知道他跟他丈母娘間的事情。」則販賣支票 者何必特別帶沈縞橋去找被告,這句話由販賣支票者直接 告訴沈縞橋:「這是票主和他女婿之間的事」作為託詞即 可,且販賣支票者又何需告訴沈縞橋票主女婿的名字是姓 「葉」,或「葉倧源」,甚至還帶同沈縞橋去被告老家見 被告一面。是依沈縞橋所證述內容,販賣支票者衡情應無 必要帶同其至被告老家見被告一面,是其所證與被告見面 緣由,存有可疑之處。再者,若認為沈縞橋係因票據有問 題,可能出於偽造,導致自己被檢方懷疑涉及偽造支票, 而去找販賣支票者質問,販賣支票者因此帶沈縞橋去找被 告,查被告既係同日與沈縞橋接獲嘉義地檢署以證人身分 傳喚,且設若上開三張支票出於被告所偽造(被告否認) ,則被告於接獲傳票時當自忖即將東窗事發,衡諸常理, 應避之惟恐不及,何有可能在接獲開庭傳票後,開庭前, 同意由販賣支票者帶沈縞橋前去見面,再由販賣支票者當 著沈縞橋此陌生人的面前,告訴被告:「這是他(指被告 )和他丈母娘間的事情。」「你跟你岳母說一下,不要這 樣子告,這樣子不好看。」「你跟你丈母娘講一下,不要 告你,撤銷告訴,就沒事了這樣子。」甚至如沈縞橋先前 在偵查中所證稱:我問賣支票的人,他說是葉倧源沒有得 到他岳母的同意,把支票拿出來賣等語(偵緝卷一第57頁



),實屬完全不合理,尚無從遽信。且若是因上開原因, 販賣支票者帶沈縞橋去找被告,則沈縞橋為求脫免自身可 能涉及的偽造支票刑責,自應要求被告要保證,或設法與 沈秀足溝通,使沈秀足不要告自己,或要求被告應陪同自 己到嘉義地檢署把事情說明清楚,始合乎經驗法則,沈縞 橋乃竟不圖此途,反而證稱:「我不想聽這個,你們講好 就好。……我不想知道丈母娘和他女婿間的事情。」亦不 合情理,難以憑採。再郭芯妤與被告係同居關係,二人並 未結婚,且二人同居時被告亦另有合法配偶,此據郭芯妤 證述在卷(原審卷第352 至354 頁、第391 至397 頁), 沈秀足亦當庭證稱:葉倧源我認識,他認我做乾媽,葉倧 源曾經是我乾兒子等語(交查卷四第72頁、交查卷三第52 頁),亦與沈縞橋證稱:被告和沈秀足是女婿、丈母娘關 係等語,尚非完全相符,仍存有疑義。
⒋綜上,沈縞橋雖證述上開三張支票跳票後,其曾與販賣支 票者一起去被告家,與被告見面1 次等語,惟其指認被告 及證述二人見面之緣由、經過等相關細節,前後不一,違 反常情及經驗法則,無從遽信為真實。至於沈縞橋雖證稱 是其朋友廖建勝告訴他,報紙上有人刊登賣支票之事,雖 據證人廖建勝於本院證稱:我有向沈縞橋說,報紙上有人 刊登「票借你」「支票借你」這類的有在賣支票,報紙隨 便翻就有了,沈縞橋自己去找的。沈縞橋買支票我沒有跟 他一起去等語(本院卷第一第250 至260 頁)。則廖建勝 上開證詞並不足以佐證沈縞橋所為上開證詞為可信。自不 能憑沈縞橋上述證詞,而認被告確有偽造及販賣如附表其 中編號3 、4 、7 所示三張支票之犯行。
(三)證人林明仁李明龍羅俊賢莊清泉、羅榮四、黃國文謝秀玲、許旺霖、黃順良翁龍欽、吳吉源蔡淑麗所 為證述,均不足以證明附表編號1 、2 、5 、6 、8 所示 支票係被告侵占,偽造並販賣他人:
⒈附表編號1 所示支票部分:
該支票係由林明仁交付邱啟峰後,由邱啟峰提示而退票, 有該支票影本附卷可稽(他卷第5 頁)。證人林明仁於99 年4 月1 日偵查中起初證稱:葉倧源來過店裡2 、3 次, (附表編號1 支票)是葉倧源來買書,用來付書錢。葉倧 源先前有來買書過幾次,這次金額比較大,他說要付支票 ,雙方談好價錢後,我在葉倧源面前把支票金額填上去, 支票日期也是我寫的,葉倧源是帶著一本支票本到我店內 ,上面已經蓋好印章了,如果葉倧源是帶單張支票來,我 也不敢收,因為他帶整本支票來表示該本支票是他在使用



的,我有看到他空白的支票上印章都是蓋好的,我不太清 楚葉倧源在做什麼行業,因為他的手髒髒的,當時是談好 價錢後,他拿支票本出來,問我能不能寫上金額,我就在 支票上寫金額。後來葉倧源得知該張支票退票,有拿書錢 還我等語(交查卷四第52至53頁)。嗣於104年9月30日偵 查中改口證稱:有看報紙去買過支票。當時因為生意不好 ,想維持生意,買支票來是要爭取周轉的時間,從年輕到 現在我買了三次,都在路邊交易。我不知道對方的真正名 字。(問:你99年4月1日講的支票買書是不是編的?)是 。那張支票是看分類廣告買的,看廣告先詢問對方有沒有 信用正常的票,然後問價格,然後再約時間、地方,金額 是當場填的。葉倧源我完全不認識他。邱啟峰我沒有印象 。【問:(提示99年4月1日詢問筆錄並告以要旨)你99年 4月1日講的支票買書是不是編的?)】我完全沒有任何印 象。這裡面的內容跟金額我完全沒有印象。那天說的是編 的。(問:那張支票當時取得的經過如何?)看分類廣告 買的。看廣告先詢問對方有沒有信用正常的票,然後問價 格,然後再約時間、地方,金額是當場填的。買沈秀足這 張票是第三次買。三次都跟不一樣的人買的。對方是男的 ,大約三、四十歲。中等身材。我記得這張支票是4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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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壽元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成標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勁揚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