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造文書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刑事),上訴字,94年度,688號
TNHM,94,上訴,688,20060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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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 官 蔡長林
法 官 田平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檢察官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書記官 劉岳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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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