棄原判決此部分,改判如主文第四項所示。
㈥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出之 各項證據資料,核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逐一論述, 附此敘明。
六、據上論結,本件上訴人之上訴為無理由,被上訴人之上訴為 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依法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3 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王 銘
法 官 郭妙俐
法 官 張國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上訴時應提出委任律師或具有律師資格之人之委任狀;委任有律師資格者,另應附具律師資格證書及釋明委任人與受任人有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六十六條之一第一項但書或第二項所定關係之釋明文書影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應一併繳納上訴裁判費。
書記官 柯孟伶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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