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土地等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民事),重上字,101年度,162號
TCHV,101,重上,162,201406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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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地號 │面積(平方公尺)│應有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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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000 │442 │全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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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000-0 │643 │20分之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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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000-0 │153 │20分之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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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000-0 │630 │全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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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000-0 │278 │全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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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000 │437 │全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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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000 │1463 │全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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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000 │172 │全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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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000 │3017 │全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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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000-0 │1409 │20分之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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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000-0 │318 │20分之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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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000-0 │80 │20分之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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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 │000 │3046 │全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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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 │000 │27 │全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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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 │000-0 │2736 │全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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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 │000-0 │297 │全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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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7 │000-0 │709 │20分之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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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8 │000-0 │97 │全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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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 │000-0 │852 │全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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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 │000-0 │318 │全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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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1 │000-0 │1272 │全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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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2 │000-00│358 │全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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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3 │000-00│6756 │全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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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4 │000-0 │1159 │全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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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二:苗栗縣○○鄉○○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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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地號 │面積(平方公尺)│應有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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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000 │1573 │全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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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000-0 │102 │全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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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000-0 │796 │全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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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000 │1952 │全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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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000 │1591 │全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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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000-0 │113 │全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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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000-0 │401 │全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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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000 │310 │全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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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三:苗栗縣○○鄉○○段○○號1至11原所有人為被上訴人 劉紹春,編號12、13原所有人為被上訴人李思慈)┌──┬───┬────────┬─────┬────────┐
│編號│地號 │面積(平方公尺)│ 被上訴人 │ 備 註 │
│ │ │ │原應有部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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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000-0 │693 │ 全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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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000-0 │1042 │ 全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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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000-0 │1181 │ 全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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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000-0 │63 │ 20分之19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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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000-0 │410 │ 4分之3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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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000-00│1132 │ 全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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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000-0 │1003 │ 全部 │分割自000地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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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000-0 │5609 │ 20分之19 │分割自000-0地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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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000-0 │810 │ 全部 │分割自000地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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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000-0 │566 │ 全部 │分割自000-0地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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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000-0 │2334 │ 全部 │分割自000-0地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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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000-0 │43 │ 全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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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 │000-0 │1425 │ 全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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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