華讓工廠負債很多,她要把蔡裕華那筆保險金拿出來給工 廠使用等語;復於本院104年8月3日準備程序時具結證稱 :於蔡裕華死亡後一個月後,蔡○楨、蔡裕忠、伊母親蔡 毛采蘋、伊姊夫方○雄及蔡篤育等人,在和成機件廠廠長 室內討論要由蔡篤育接任董事長的事,但因蔡裕華欠的賭 債很多,蔡篤育無法承擔,故不敢接任董事長;其後,於 蔡裕華死亡後一、二個月,某次伊回娘家時,伊母親與蔡 吳杏桃都在場,蔡吳杏桃有說要把她的保險金拿出來給工 廠幫忙還蔡裕華的負債等語(見本院卷一第238頁反面至 第239頁)。
⒉證人蔡○珍(即蔡裕華及蔡裕忠之姊妹)於本件偵查案件 具結證稱:蔡裕華在世時有在賭博,有拿工廠的錢去賭, 組頭會到工廠收錢,伊母親當時很煩惱,那時候大家都是 兄弟姊妹,沒有把這件事說開,是因為蔡篤育他們開始在 鬧,伊等才把這件事告訴他們,蔡裕華過世後,伊媽媽很 擔心,曾叫蔡篤育接董事長,但蔡篤育說工廠負債太多他 不敢接,後來叫蔡裕忠出來接董事長,蔡裕忠開始說不要 ,他知道工廠負債那麼多,伊媽媽說大家努力一點,後來 決定由蔡裕忠接董事長後,伊媽媽有找人去辦理更名,但 找誰伊不清楚,後來大家便維持現狀,繼續在工廠內做; 蔡吳杏桃沒有在工廠內工作,蔡裕華過世後,蔡裕忠有讓 蔡吳杏桃領1份薪水,早期蔡吳杏桃在工廠內與蔡裕忠的 老婆輪流幫忙煮飯,蔡裕忠給蔡吳杏桃1個月4萬元,後來 近10年工廠叫自助餐後,蔡吳杏桃就沒有再做事了等語; 復於本院104年8月3日準備程序時具結證稱:「於蔡裕華 死後一週內,大家在和成機件廠辦公室討論何人要接任和 成機件廠的負責人。我媽媽建議由蔡篤育接任,但蔡篤育 不願意,說負債太多,他不敢接」、「因為工廠根本就沒 有錢,而且知道公司負債很多。……蔡裕華死亡後,有組 頭來收錢,因為組頭手上有蔡裕華生前所開的票。至於欠 多少錢我不知道」、「(問:在當時討論過程中,有無提 到要拿蔡吳杏桃的保險金去付這些工廠負債的事情?)是 蔡吳杏桃知道工廠負債很多,自己同意要把這些保險金拿 出來給工廠用,而且是蔡吳杏桃的女兒蔡玉玲、蔡翠玲去 銀行辦理的。但是我不知道是去提款還是去轉帳」、「( 問:在討論當時,你就已知道保險金是多少錢?)我不知 道,只知道蔡吳杏桃知道工廠負債後,她要拿出保險金給 工廠用。自我二哥蔡裕華死亡後,有很多組頭要來家裡收 錢,但我不知道欠多少錢」等語(見本院卷一第237頁正 反面)。
⒊證人方○雄(即蔡裕華、蔡裕忠之姊夫)於本件偵查案件 具結證稱:伊跟老婆結婚時,和成機件廠已經成立,後來 伊岳父過世,伊岳母在管理,管理得比較不好,蔡裕華跑 外面,蔡裕忠管裡面,蔡○楨作廠長,後來蔡裕華賭六合 彩跟麻將愈輸愈多,當時因為伊跟蔡裕華最好,他也都會 在伊那裡聊天時簽六合彩,伊知道蔡裕華總共輸超過5000 萬元,蔡裕華過世後,因為岳母已經年長,且群龍無首, 伊是協調人之一,當時伊叫蔡篤育出來接董事長,但蔡篤 育說工廠欠太多錢他沒有辦法扛,他放棄,後來伊叫蔡○ 楨接,他說他的財產賠不起那些錢,而且蔡裕華的老婆說 蔡○楨不可以接董事長,後來岳母懇求蔡裕忠出來接董事 長,蔡裕忠才出來,後來伊岳母找人辦理過戶等事情,一 開始蔡裕忠確實不太願意,但後來大家繼續做下去,從欠 債到有積蓄,蔡篤育他們就開始有野心想要把工廠拿回去 ,而且開始亂做,讓工廠無法順利出貨,這伊之前也出面 幫忙協調,後來蔡○楨跟伊說工廠這樣會倒,而且大家都 老了,年輕人不願做,想把工廠收起來,後來蔡裕忠、蔡 ○楨都沒有再工作了,工廠的機器還在工廠內;蔡裕華過 世後,蔡吳杏桃有在工廠內領薪水,沒有工作;保險金多 少伊不知道,但蔡吳杏桃知道有保險金的事情,蔡吳杏桃 叫她女兒領出來賠工廠欠人家的錢等語。
⒋證人蔡○楨(即蔡裕華、蔡裕忠之兄弟)於本件偵查案件 具結證稱:和成機件廠是伊父親拿錢出來讓伊等兄弟做, 當時因為蔡裕華為3人中最大,所以讓他當董事長,伊當 時是當廠長,伊爸爸過世後就照舊做,一樣是蔡裕華當董 事長,伊媽媽當時也有在管,當時主要管工廠的是伊,工 廠的業務是蔡裕華在負責,在蔡裕華過世前,工廠就欠很 多債,連我們的土地都拿去抵押,蔡裕華欠債時都是用工 廠的錢支應,當時因為大家樂開始興起,他就開始賭了, 他也有賭六合彩,每次開獎隔日,組頭就會到工廠向蔡裕 華收錢,蔡裕華會叫蔡翠玲開票給組頭,伊等當時勸他都 不聽,後來他過世後,本來討論要讓蔡篤育去接,蔡篤育 說他爸欠那麼多錢,他不敢接,蔡篤育他們也不讓伊接, 蔡裕忠也不願意接,媽媽硬叫蔡裕忠去接,後來伊媽媽找 人去辦理過戶的事情,但是找誰伊不清楚,之後就是蔡裕 忠接董事長,經過10多年後債務才還清。工廠每個月給蔡 吳杏桃4萬元;到工廠要結束前1、2年,蔡篤育他們就開 始一直說工廠是他們的,每天都在工廠罵三字經。伊當時 有聽到蔡吳杏桃自己說那筆保險金要領出來讓工廠去還債 ,蔡吳杏桃叫她女兒去領出來的;蔡裕華過世時,只有伊
姊夫方○雄有出面幫忙協調,沒有外面的人等語;復於本 院104年8月3日準備程序時具結證稱:「(問:蔡裕華過 世前,工廠欠很多債,是欠什麼錢?)蔡裕華迷上大家樂 ,愈簽愈大,後來欠很多錢,就拿共有的土地去抵押。那 時工廠也有週轉的問題,因為蔡裕華欠大家樂的賭債,有 叫他女兒開工廠的支票去支付賭債」、「(問:你向檢察 官表示有開會要求蔡篤育接任董事長,是在蔡裕華死亡後 多久?在何地討論的?)應該是在蔡裕華死亡後一、二天 討論的。在我們工廠的辦公室討論的。蔡篤育說他父親欠 那麼多債務,他不敢接,願意將他父親的那一份亦即蔡篤 育可以繼承他父親的土地拿去抵押,但那些土地早就已經 辦理抵押貸款,不可能再拿去抵押貸款」等語(見本院卷 一第240頁正反面)。
⒌綜觀上開證人之證詞,可見於蔡裕華死亡後,蔡裕華之家 族成員確曾有聚集討論由何人接任和成機件廠之董事長職 位;並且上訴人有同意用系爭保險金去處理和成機件廠的 負債。
㈢承前所述,上訴人之系爭保險金係於80年6月間即存入系爭 帳戶內,且上訴人之女蔡翠玲、蔡玉玲長期經手系爭帳戶之 存提款業務,理應知悉系爭保險金款項提領之用途。又參諸 證人蔡○珍於本院所證:「……是蔡吳杏桃知道工廠負債很 多,自己同意要把這些保險金拿出來給工廠用,而且是蔡吳 杏桃的女兒蔡玉玲、蔡翠玲去銀行辦理的。但是我不知道是 去提款還是去轉帳」等語,亦難據以證明兩造就系爭保險金 款項有成立委任關係。此外,上訴人針對兩造就系爭保險金 款項有成立委任關係乙節並未舉出其他有利證據以實其說, 故上訴人於第二備位主張依民法第541條規定請求被上訴人 返還系爭保險金,亦屬無據。
六、綜上所述,上訴人於本院審理中,改為於先位主張依不當得 利之法律關係,再於第一備位主張依消費借貸法律關係,又 於第二備位主張依民法第541條規定,請求被上訴人應共同 給付上訴人3,255,119元,及自上訴人於原審所提103年4月 25日民事聲請調解兼起訴狀繕本送達被上訴人翌日(即103 年5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為 無理由,應予駁回。上訴人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 亦失所依據,應併予駁回。原審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於法 並無不合。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不當,求予廢棄改判,為無 理由,應予駁回其上訴。
七、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或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 均與本院心證之形成,不生影響,爰不一一再加以論述,併
此敘明。
八、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 、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滿賢
法 官 朱 樑
法 官 許秀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上訴人得上訴。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收受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書(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
上訴時應提出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具有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但書或第2項之情形為訴訟代理人者,另應附具律師及格證書及釋明委任人與受任人有該條項所定關係之釋明文書影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書記官 吳姁穗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