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蔡易安給付不當得利或返還已給付之租金24萬5000元本 息;另依民法第1148條、第179條、第259條規定,請求蔡 梓祥、蔡梓浪、蔡錦綿、蔡陳秀霜在繼承被繼承人蔡長嘉 之遺產範圍內,連帶給付不當得利或返還已給付之租金24 萬5000元本息。另依民法第260條規定,請求蔡易安給付 損害賠償12萬4059元本息,及依民法第250條規定、建物 標示OO路62號之不動產租賃契約書租賃特約事項第5條、O O路62之2號之不動產租賃契約書租賃特約事項第7條約定 ,請求蔡易安給付違約金3萬5000元本息;依民法第1148 條、第260 條規定,請求蔡梓祥、蔡梓浪、蔡錦綿、蔡陳 秀霜在繼承被繼承人蔡長嘉之遺產範圍內,連帶給付損害 賠償12萬4059元本息,及民法第1148條、第250條規定、 建物標示OO路62號之不動產租賃契約書租賃特約事項第5 條、OO路62之2號之不動產租賃契約書租賃特約事項第7條 約定,請求蔡梓祥、蔡梓浪、蔡錦綿、蔡陳秀霜應在繼承 被繼承人蔡長嘉之遺產範圍內,連帶給付違約金3萬5000 元本息,均無理由。
六、綜上所述,騰景公司主張已於除斥期間內,依民法第88條規 定,合法向蔡長嘉(或其承受訴訟人蔡梓祥、蔡梓浪、蔡錦 綿、蔡陳秀霜)、蔡易安為撤銷錯誤之意思表示,並依民法 第179條規定,請求蔡易安給付不當得利24萬5000元本息; 依民法第1148條、第179條規定,請求蔡梓祥、蔡梓浪、蔡 錦綿、蔡陳秀霜在繼承被繼承人蔡長嘉之遺產範圍內,連帶 給付不當得利24萬5000元本息。依民法第113條、第114條規 定,請求蔡易安給付損害賠償15萬9059元本息;依民法第11 48條、第113條、第114條規定,請求蔡梓祥、蔡梓浪、蔡錦 綿、蔡陳秀霜在繼承被繼承人蔡長嘉之遺產範圍內,連帶給 付損害賠償15萬9059元本息;或主張已依民法第227條第1項 、第226條、第256條規定;民法第227條第1項、第254條、 第255條規定,合法向蔡長嘉(或其承受訴訟人蔡梓祥、蔡 梓浪、蔡錦綿、蔡陳秀霜)、蔡易安為解除系爭契約之意思 表示,並依民法第179條、第259條規定請求蔡易安給付不當 得利或返還已給付之租金24萬5000元本息;另依民法第1148 條、第179條、第259條規定,請求蔡梓祥、蔡梓浪、蔡錦綿 、蔡陳秀霜在繼承被繼承人蔡長嘉之遺產範圍內,連帶給付 不當得利或返還已給付之租金24萬5000元本息。另依民法第 260條規定,請求蔡易安給付損害賠償12萬4059元本息,及 依民法第250條規定、建物標示OO路62號之不動產租賃契約 書租賃特約事項第5條、OO路62之2號之不動產租賃契約書租 賃特約事項第7條約定,請求蔡易安給付違約金3萬5000元本
息;依民法第1148條、第260 條規定,請求蔡梓祥、蔡梓浪 、蔡錦綿、蔡陳秀霜在繼承被繼承人蔡長嘉之遺產範圍內, 連帶給付損害賠償12萬4059元本息,及民法第1148、第250 條規定、建物標示OO路62號之不動產租賃契約書租賃特約事 項第5條、OO路62之2號之不動產租賃契約書租賃特約事項第 7條約定,請求蔡梓祥、蔡梓浪、蔡錦綿、蔡陳秀霜應在繼 承被繼承人蔡長嘉之遺產範圍內,連帶給付違約金3萬5000 元本息,均無理由,不應准許。原審判決(含補充判決)除 減縮部分外,判命蔡易安應給付騰景公司24萬5000元本息; 判命蔡梓祥、蔡梓浪、蔡錦綿、蔡陳秀霜應於繼承被繼承人 蔡長嘉遺產範圍內,連帶給付騰景公司24萬5000元本息,並 依職權為假執行之宣告,尚有未合,蔡易安等人上訴意旨指 摘原判決此部分不當,求予廢棄改判,為有理由,爰由本院 將原判決此部分廢棄,並改判如主文第2項所示。另騰景公 司仍執陳詞,就其上訴部分,指摘原判決判其敗訴為不當, 求予廢棄改判,並於本院追加請求蔡易安應再給付騰景公司 12萬4059元本息;蔡梓祥、蔡梓浪、蔡錦綿、蔡陳秀霜應在 繼承被繼承人蔡長嘉之遺產範圍內,再連帶給付騰景公司12 萬4059元本息,均無理由,均應予駁回。
七、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訴訟資料及攻擊防禦方法,經 本院審酌後,認與判決結果尚不生影響,無逐一論述之必要 ,附此敘明。
八、據上論結,本件蔡易安等人之上訴為有理由,騰景公司之上 訴及追加之訴均無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楊國精
法 官 陳正禧
法 官 陳得利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書記官 王譽澄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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