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等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民事),上易字,102年度,316號
TCHV,102,上易,316,201311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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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果,爰不逐一論述,又本件為不得上訴第三審之事件,於 本院判決後即告確定,上訴人勝訴部分,亦無諭知供擔保宣 告假執行之必要,併此敘明。
柒、據上論結,本件上訴人先位請求之上訴為無理由,上訴人追 加備位之訴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 9條第1項、第450條、第79條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9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蘇宗
法 官 李悌愷
法 官 黃峻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書記官 卓佳儀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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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