費及合理之損失補償,但不包括乙方所失之利益。驗收結果 與規定不符,而不妨礙安全及使用需求,亦無減少通常效用 或本契約預定效用,經甲方檢討不必拆換、更換或拆換、更 換確有困難,或不必補交者,得於必要時減價收受。採減價 收受者,乙方應再給付甲方減價額6倍之懲罰性違約金(瀝 青混凝土路面其抽驗頻率、標準及懲罰性違約金依瀝青混凝 土路面施工說明書辦理),並於甲方完成報備手續後辦理。 」,系爭契約第4條第2項定有明文(見原審卷㈠第6頁反面 )。依上開條文約定,上訴人得向被上訴人請求懲罰性違約 金之要件為驗收結果與規定不符情形。經查,系爭契約所附 之圖說及施工規範、預算書之內容確有矛盾,該矛盾係因上 訴人承辦人員要求設計單位源隆公司將原設計的植草皮施工 方式更改,更改時原設計單位源隆公司未注意一併將圖說抽 換所致,被上訴人在得標後,即依上訴人之設計監造單位源 隆公司指示購買草籽,並將草籽產地證明送上訴人審核通過 後,再依上訴人設計監造單位源隆公司指示以噴種草籽之方 式施工,並經上訴人驗收合格,依約給付契約金額完畢,目 前草皮生長情形良好,被上訴人以噴種草籽的方式施工並無 可責性,難認其有違約之故意,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有以低 價工法取代高價工法以賺取差價之重大違約,其得依上開約 定,請求被上訴人給付差價6倍之懲罰性違約金,自無理由 ,不應准許。
六、綜上,被上訴人於得標簽訂系爭契約後,已依上訴人之設計 監造單位源隆公司指示以噴種草籽之方式施工,並已經上訴 人驗收合格,依系爭契約約定之金額給付完畢,目前現場草 皮生長情形良好,難認被上訴人有違反系爭契約以賺取差價 之行為,被上訴人受領系爭契約約定之金額,並非無法律上 之原因,且被上訴人亦無可責性,已如前述。從而,上訴人 基於民法第179條不當得利、系爭契約第4條第2項約定,請 求被上訴人返還差價392,680元,及給付以差價6倍計算之懲 罰性違約金2,356,080元,合計應給付2,748,760元,及自起 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自無理由,不應准許。原審因而為上訴人敗訴判決,核無 不合。上訴論旨仍執前詞指摘原判決不當,求予廢棄改判, 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七、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舉證,經本院 審酌後,認不影響本件判決之結果,爰不予逐一論述,併此 敘明。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3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袁再興
法 官 盧江陽
法 官 陳賢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收受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書(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
上訴時應提出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具有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但書或第2項之情形為訴訟代理人者,另應附具律師及格證書及釋明委任人與受任人有該條項所定關係之釋明文書影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書記官 郭蕙瑜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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