樣品費用,自屬無據。再此部分,上訴人公司既不得對被上 訴人公司請求,則有關被上訴人主張之時效抗辯,及上訴人 公司主張依民法總則施行法第十五條規定,請求羅文明、王 嬌曄二人與被上訴人公司就此樣品費用之債務,應否負連帶 給付責任,即無予審酌之必要,附此說明。
六、綜上所述,關於編號280LP006、280LP007部分之貨款部分, 上訴人公司既未舉證證明被上訴人公司之捷克客戶業已付款 ,及被上訴人公司以不正當行為阻其條件成就之事實;另關 於樣品取貨者為已撤回之明渝公司,則上訴人公司依買賣契 約及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請求被上訴人公司、羅文明及王 嬌曄應連帶給付美金12萬7397.84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於法無據 ,不應准許。是則原審就此部分為上訴人公司敗訴之判決, 並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經核於法並無不合。上訴論旨求予 廢棄改判,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七、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及舉證,與判決結果 不生影響,爰不另一一論述。
八、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 條第一項、第七十八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31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袁再興
法 官 張國華
法 官 盧江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上訴人得上訴,被上訴人不得上訴。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收受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書(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
上訴時應提出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具有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但書或第2項之情形為訴訟代理人者,另應附具律師及格證書及釋明委任人與受任人有該條項所定關係之釋明文書影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書記官 廖家莉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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