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民事),上易字,94年度,362號
TCHV,94,上易,362,200601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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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判決     94年度上易字第362號
上 訴 人 隆泰綜合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律師
被 上訴人 大連行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4年6月16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219號第一審判決提起部分上訴
,經本院於95年1月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甲、程序方面:
一、按訴之變更或追加,非經他造同意者,不得為之,但擴張或  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四百 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二百五十五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甚明。二、本件上訴人於上訴時,原聲明請求判決「原判決關於命上訴 人給付被上訴人於逾新臺幣(下同)二十二萬二千五百九十 二元及其利息部分,並該部分假執行之宣告,暨訴訟費用之 裁判均廢棄」,嗣於民國九十四年十月七日具狀聲明請求判 決「原判決關於命上訴人給付被上訴人逾二十三萬四千四百  五十九元及其利息部分,並該部分假執行之宣告,暨訴訟費  用之裁判均廢棄」,核屬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與首開 法文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事涉程序,合先敘明。乙、實體方面:
一、本件被上訴人主張:
㈠上訴人於九十三年一月至二月間,向被上訴人購買鋼捲數 批,且均已收受,其中上訴人於九十三年一月十九日收受 規格1.26×1200、1.30×1219之冷軋鋼捲,含稅後總價為 二十六萬四千九百三十六元,及於同年二月二十六日收受 規格1.27×1000之冷軋鋼捲,含稅後總價為二十四萬九千 一百九十七元之價款,合計共五十一萬四千一百三十三元 均未清償,爰依民法第三百六十七條規定,提起本訴。 ㈡鋼材價格係以公斤數計算,厚度規格差距0.6mm以上者, 價格才有差異,寬度並非影響價格之因素。被上訴人交付 1.27×1000之冷軋鋼捲,當時市價應為每公斤十八.三元 ,而兩造協議以每公斤十八元成交,惟上訴人提出訂購單 辯稱該部分冷軋鋼捲,應以每公斤十七.二元計算及於九 十三年三月三十一日交付完畢等情,依兩造交易習慣,如



被上訴人同意上訴人之訂購單,則會簽名後回傳予上訴人 ,被上訴人既未就上開訂購單回簽,則表示未為同意,是 該部分冷軋鋼捲,仍應以每公斤十八元計算,方屬合理。 ㈢被上訴人於本院補陳:
①上訴人要求要購買的東西,被上訴人並沒有答應,被上 訴人賣給上訴人的只有庫存的東西,上訴人傳真的購買 的東西,被上訴人都沒有答應。所以對造訂貨後,被上 訴人亦有回傳無法按照原來的價格交易,只是該紙傳真 現在找不到。
②平常買賣程序口頭約定即可,後來鋼鐵漲價,業者的訂 貨過程,都由消費者下訂單,被上訴人回傳再作確認才 蓋章成交。
③爰為答辯聲明,求為判決:
⒈上訴駁回。
⒉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二、上訴人對於:㈠上訴人曾傳真如附表三所示內容之「冷軋鋼 捲」訂購單予被上訴人,但被上訴人並未簽名回傳;㈡上訴 人已受領被上訴人所交付如附表一、二所示之冷軋鋼捲,被  上訴人則製給上訴人各該冷軋鋼捲價金總額之統一發票二紙  ;㈢上訴人於九十三年一月十九日受領被上訴人交付規格1. 26×1200、1.30×1219之冷軋鋼捲,上訴人並未給付價金共 計二十六萬四千九百三十六元等情,固不加爭執,但以下列 諸語為辯:
㈠兩造交易已久,有時無訂單也成交,上訴人於九十三年二 月五日以傳真方式,向被上訴人訂購規格1.15×1219、1. 35×1219之冷軋鋼捲,共十萬公斤,被上訴人已為承諾, 但竟於同年月二十六日交付規格1.27×1000之冷軋鋼捲一 萬三千一百八十五公斤,除規格不符外,價格更較原約定 價格為高,上訴人僅願以原約定價格即每公斤十七.二元 買受,經核算總價應為二十二萬六千七百八十二元。 ㈡又剩餘八萬六千八百十五公斤之冷軋鋼捲,被上訴人本應 於同年三月三十一日交付上訴人,卻遲未依約履行,致上 訴人向訴外人國盛鋼鐵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國盛公司)訂 購冷軋鋼捲,而受有差價二十六萬九千一百二十六元之損 失,爰依民法第三百三十四條第一項規定,主張與被上訴 人請求之價金債權互為抵銷。
㈢上訴人於本院補陳:
   ①上訴人對原判決不服上訴之金額為二十七萬九千六百七    十四元,前述金額即為上訴人於原審抗辯,因被上訴人   遲延履約所受損害二十六萬九千一百二十六元,加計被



 上訴人請求上訴人給付九十三年二月二十六日鋼捲單價 ,超逾兩造所合意之單價而生一萬零五百四十八元總價 之差異。故上訴人上訴爭執之事項有二:
  ⒈九十三年二月五日上訴人向被上訴人所訂購之鋼捲,   被上訴人已承諾交付,嗣就其中八萬六千八百十五公  斤之鋼捲,卻遲未交付,致上訴人另向國盛公司訂購 同規格之貨品,因鋼品價格上漲,致受有每公斤三. 一元,合計達二十六萬九千一百二十六元之損害,被 上訴人對此應依民法第二百三十一條第一項賠償上訴 人之損害,上訴人並依民法第三百三十四條第一項本 文同額抵銷被上訴人所得向上訴人請求給付之買賣價 金。
⒉九十三年二月二十六日,被上訴人所交付上訴人一萬 三千一百八十五公斤之鋼捲,兩造並未合意每公斤單 價為十八元,被上訴人既係依上訴人九十三年二月五 日之訂購單交貨,單價即應依訂購單上所載兩造所合 意之單價,故對超逾兩造所合意每公斤十七.二元單 價部分之價金,即一萬零五百四十八元,上訴人並無 給付義務。
   ②關於上訴人上開二十六萬九千一百二十六元部分之上訴    ,兩造主要之爭執為被上訴人對於上訴人九十三年二月   五日所傳真訂購單之鋼捲數量及價格,是否已為承諾?  原判決以上證一所示之訂購單竟無「賣方回簽」欄,且 未能舉證兩造間有無庸回簽亦成立契約之情形,故認上 訴人關於被上訴人遲延交貨、受遲延損害及抵銷之抗辯 均無理由。惟查上訴人自九十二年八月起所使用之訂購 單,即無「賣方回簽」欄之記載,此有上訴人九十二年 九月二日向被上訴人訂購鋼捲之訂購單可證,而被上訴 人對於上開訂購單不曾回傳,卻仍於同年九月四日交付 上訴人所訂購數量之鋼捲,單價亦與訂購單上所載相同 ,足見上訴人所辯無庸回簽契約亦成立之情可採。況系   爭被上訴人向上訴人請求給付之貨款,上訴人於訂購時  甚至不曾以訂購單為之,然被上訴人亦依約交付上訴人 所訂購數量之鋼捲(否則請被上訴人提出上訴人之訂購 單反證之),足見兩造間之交易非必以訂購單為之。   ③被上訴人對於上證一訂購單所示鋼捲之數量及價格,確    已對上訴人為承諾,此請再訊問被上訴人法定代理人丙   ○○及上訴人法定代理人乙○○為證,否則,若被上訴  人未為承諾,以當時鋼品市場價格變動之激烈,上訴人 如何會癡癡等待被上訴人交貨近逾二個月未果後,方另



對國盛公司訂貨,而受每公斤達三.一元價差之損失? 又上訴人否認被上訴人僅係就九十三年二月五日之訂購 單數量為部分交付之承諾,此一非常態事實,應由被上 訴人自負舉證之責。
   ④關於上開一萬零五百四十八元部分之上訴,原判決以原    判決附表一、二之鋼捲,均係被上訴人變更上訴人九十   三年二月五日之要約而為新要約,顯有誤解;蓋原判決  附表一鋼捲之交貨日期在九十三年一月間,根本不可能 為上訴人於九十三年二月五日所訂之鋼捲。查被上訴人 所以交付原判決附表二所示之鋼捲,即係因上訴人於九 十三年二月五日之訂購單而來,被上訴人於交貨當時, 根本不曾於出貨單上載明單價或總價,上訴人受領鋼捲 ,當然係基於兩造九十三年二月五日訂購單所合意之內 容受領,如何認被上訴人之交付行為係新要約?至被上 訴人所開具之統一發票日期,雖載為九十三年二月二十 四日,然該紙發票卻係於交貨後,方交付上訴人,上訴 人既拒絕於隔月依交易習慣給付被上訴人該筆貨款,當 然即為對被上訴人之請款金額不表同意,未將統一發票 退還請求重開,僅係會計作業之疏漏而已,何得認有同 意該價格?況原判決附表二所示鋼捲之交易經過為:先 有九十三年二月五日之訂購單,再有九十三年二月二十 六日之送貨單,上訴人方再交付日期為九十三年二月二 十四日之統一發票請款,顯係被上訴人已依原要約之內 容承諾並為實際交付後,方再請求增加給付,上訴人對 此未曾表示同意,如何認應受拘束?綜上所陳,原判決 認被上訴人並未承諾九十三年二月五日之訂購單內容, 故上訴人並無受遲延損害而得抵銷,及被上訴人於九十 三年二月二十六日之給付,係變更原要約而為新要約, 上訴人既收受而不為異議,即為承諾而應受拘束,顯均 有違誤。
⑤上訴人提起上訴,爭執因被上訴人遲延給付而受二十六 萬九千一百二十九元之遲延損害,得抵銷被上訴人同額 買賣價金給付之請求,及被上訴人對於所交付超逾兩造 所約定單價部分鋼捲之價金一萬零五百四十八元之部分 無請求給付之權利,應有理由。爰為上訴聲明,求為判 決:
    ⒈原判決關於命上訴人給付被上訴人逾貳拾參萬肆仟肆     佰伍拾玖元及其利息部分,並該部分假執行之宣告,    暨訴訟費用之裁判均廢棄。
    ⒉上廢棄部分,被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



    請均駁回。
    ⒊第一審廢棄部分及第二審訴訟費用,均由被上訴人負     擔。
三、兩造不爭執之事實:
  ㈠上訴人曾傳真如附表三所示內容之「冷軋鋼捲」訂購單予   被上訴人,但被上訴人並未簽名回傳。
 ㈡上訴人已受領被上訴人所交付如附表一、二所示之冷軋鋼  捲,被上訴人則製給上訴人各該冷軋鋼捲價金總額之統一   發票二紙。
 ㈢上訴人於九十三年一月十九日受領被上訴人交付規格1.26  ×1200、1.30×1219之冷軋鋼捲,上訴人並未給付價金共 計二十六萬四千九百三十六元。
以上兩造所不加爭執之事實,尚有統一發票、訂購單等件影 本存卷可參,則此部分之事實,要可認定。
四、當事人爭點的論斷:本件所應審究者,厥為:㈠被上訴人已 否依上訴人如附表三所示之要約內容為承諾?被上訴人應否 負給付遲延之損害賠償責任?如應負遲延責任,賠償金額為 何?㈡上訴人受領如附表二所示之冷軋鋼捲應給付之價金,  其單價究為每公斤十八元?或十七.二元(總額究為二十四 萬九千一百九十七元,或二十二萬六千七百八十二元)等項 而已,茲分述如下:
  ㈠按契約須當事人之一方將欲為契約內容之旨,提示於他方   ,得他方之承諾,而後契約始能成立。其僅由一方表示要  約之意思,而他方不表示承諾之意思,或一方所表示之意 思與他方所表示之意思,彼此不一致者,他方當然不受拘 束。經查:
①本件上訴人傳真如附表三所示內容之冷軋鋼捲訂購單予   被上訴人,核其性質係屬要約之表示,非經被上訴人之  承諾,兩造間之買賣意思表示即未合致。
②上訴人既已自認被上訴人並未就其傳真之訂購單簽名回 傳,且被上訴人嗣後交付於上訴人之冷軋鋼捲,無論其 規格、數量、單價,均與上訴人訂購單所載之內容不符 ,自難認定被上訴人已就上訴人要約內容為承諾而為履 行,要屬當然。
③上訴人雖抗辯稱兩造間交易已久,有時無訂單也成交, 或上訴人自九十二年八月起所使用之訂購單,即無「賣 方回簽」欄之記載,而被上訴人不曾回傳,亦依訂購單 之單價、數量交貨云云,然查兩造間交易已久,有時無 訂單也成交,固為被上訴人所不加爭執,但被上訴人亦 答稱「後來鋼鐵漲價,業者的訂貨過程,都由消費者下



 訂單,被上訴人回傳再作確認才蓋章成交。」等語,稽 諸上訴人於九十四年六月二日原審行言詞辯論時亦自認 「原告(即被上訴人)沒有明白的拒絕訂單上的交貨」 等節,尚難認定兩造間已就附表三所示之買賣標的物及 價金達成意思合致,被上訴人即無未依約定交貨日期給 付,應負遲延給付之損害賠償責任可言,不待贅論。 ④是上訴人抗辯被上訴人應賠償上訴人給付遲延之損害二 十六萬九千一百二十六元,而主張抵銷云云,即屬無據 ,自不足取。
  ㈡被上訴人分別於九十三年一月十九日及同年二月二十四日   將上訴人如附表三所示要約內容,變更為附表一與附表二  之標的物與價金而為承諾,並對上訴人為履行,自應依民 法第一百六十條第二項之規定,視為拒絕上訴人之原要約 而為新要約,上訴人既受領被上訴人依新要約所為給付之 標的物,並收執被上訴人製給之統一發票,自應認其已就 被上訴人之新要約為承諾;亦即兩造間已就附表一、二所 示之買賣標的物及價金合致,則上訴人依民法第三百六十 七條之規定,即負有依約給付價金之義務,從而被上訴人 請求上訴人給付如附表一、二所示之價金,自屬有據。五、綜上所述,被上訴人本於買賣契約價金請求權之法律關係, 請求上訴人給付積欠之價金五十一萬四千一百三十三元,及 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即九十四年二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核屬正當,應予准許。兩造於原審 均陳明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或免假執行,核無不合, 自應酌定相當擔保金額分別宣告之。則原審判命上訴人如數 給付,並依兩造之聲請,分別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而為假執 行或免為假執行之宣告,並無違誤。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判 命上訴人給付逾二十三萬四千四百五十九元及其利息部分,  並該部分假執行之宣告部分不當,求予廢棄改判,為無理由 ,應予駁回。
六、本案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不足以影響本 判決結果,爰不一一論述,併此敘明。
七、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無理由,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 項、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18 日 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 官 林陳松
法 官 鄭金龍
法 官 李寶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書記官 李妍嬅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19  日 H
附表一:
┌──┬─────┬──────┬───────┬─────────┐
│編號│規格 │重量(公斤)│單價(新台幣)│含稅總價(新台幣)│
├──┼─────┼──────┼───────┼─────────┤
│1 │1.26×1200│6735 │ 16 元/公斤 │ 113,148元    │
├──┼─────┼──────┼───────┼─────────┤
│2 │1.30×1219│9035 │ 16 元/公斤 │ 151,788元    │
└──┴─────┴──────┴───────┴─────────┘
附表二:
┌─────┬───────┬───────┬─────────┐
│規格 │重量(公斤) │單價(新台幣)│含稅總價(新台幣)│
├─────┼───────┼───────┼─────────┤
│1.27×1000│13185   │ 18 元/公斤 │ 249,197元    │
└─────┴───────┴───────┴─────────┘
附表三:
┌──┬─────┬──────┬───────┬──────┐
│編號│規格 │重量(公斤)│單價(新台幣)│交貨期限 │
├──┼─────┼──────┼───────┼──────┤
│1 │1.15×1219│50000 │17.2 元/公斤 │ 93年3月31日│
├──┼─────┼──────┼───────┼──────┤
│2 │1.35×1219│50000 │17.2 元/公斤 │ 93年3月3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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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隆泰綜合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大連行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國盛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