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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民事),上易字,104年度,454號
TCHV,104,上易,454,201703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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款所謂之污水處理費不應包括管理維護系爭污水處理廠所 生之相關費用云云,委無可取。
③ 被上訴人雖辯稱本件污水下水道是政府興建,應由政府管 理,且應訂立共同之收費標準,此在下水道法有相關之規 定,上訴人應儘快將○○一般住宅社區接到公用下水道, 依照用水量來徵收使用費云云。惟按,下水,指排水區域 內之雨水、「家庭污水」及事業廢水。而下水道,則指為 處理下水而設之公共及專用下水道。又公共下水道,係指 供公共使用之下水道。而專用下水道,則係指供特定地區 或場所使用而設置尚未納入公共下水道之下水道。另用戶 排水設備,則指下水道用戶因接用下水道以排洩下水所設 之管渠及有關設備,此觀諸下水道法第2條第2款、3款、 第4款、第6款之規定即明。又下水道法第26條第1項固規 定:用戶使用下水道,應繳納使用費。且依同條第2項所 制定之自治條例第3條復規定:「接用本縣公共污水下道 系統之用戶或由本府辦理用戶接管之專用污水下水道系統 之用戶,應依本自治條例規定繳納使用費」,由此可知應 依此等規定據以收取污水下水道使用費者,係指接用南投 縣公共污水下道系統之用戶,或是由南投縣政府辦理用戶 接管之專用污水下水道系統之用戶。然下水道法第8條第1 項、第2項前段明定:「政府機關或公營事業機構、新開 發社區、工業區之專用下水道,由各該機關或機構建設、 管理之。私人新開發社區、工業區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地 區或場所,應設置專用下水道」。而此規定所稱之「新開 發社區」,參諸下水道施行細則第4條第1項第1款規定, 係指可容納500人以上居住或總計興建一百住戶以上之社 區,其申請開發時經主管機關認定其開發完成時公共下水 道尚無法容納其廢污水者。玆系爭污水處原來既為因應新 開發社區700戶之需用所興建,且目前係處理○○國宅112 戶及○○○社區(含一般住宅60戶及平價住宅63戶)之專 用下水道所排放之污水,則依上開規定及說明,可見系爭 污水處理廠應屬下水道法第2條第6款所謂之「用戶排水設 備」,且迄今尚未接入南投縣內之公共下水道系統,依下 水道法第20條規定:「用戶排水設備之管理、維護,由下 水道用戶自行負擔」,應由○○國宅及○○○社區(含一 般及平價住宅)住戶共同負擔系爭污水處理廠設施之管理 維護,而共同分擔該污水處理設施之管理維護費用。上訴 人尚無從依下水道法第26條及自治條例第3條等規定,對 被上訴人收取污水下水道使用費。此徵諸臺水公司並未受 上訴人委託代徵本件被上訴人之污水處理費業務(按即污



水下水道使用費),有該公司○○區管理處○○營運所10 4年5月29日○○○○○字第00000000000號函在卷可憑( 見原審卷㈡第188頁),益臻明瞭。是被上訴人指稱上訴 人不得向其收取本件維護費用,而應依下水道法規定收取 使用費用云云,於法尚屬無據,難以憑採。
④ 又被上訴人雖另謂上訴人就其轄區內之○○○及○○等2 處污水處理廠,並未要求該等地區居民繳納污水處理費, 上訴人不應為不同處理,要求被上訴人負擔本件維護費用 ,顯有違平等原則云云。然查,行政行為,非有正當理由 ,不得為差別待遇,行政程序法第6條雖定有明文。此即 行政法上之平等原則,要求行政機關對於事物本質上相同 之事件作相同處理,形成行政之自我拘束。然此之平等原 係指合法之平等,非謂人民得據以主張不法之平等。故被 上訴人據此要求南投縣政府應編列預算支應本件維護費用 ,不應要求被上訴人支付云云,顯非法律所應保護之合法 利益,自非可採。
⑤ 被上訴人陳昱瑋固指稱系爭污水處理廠之設備機器已多所 損壞,並未維修,無法使用,上訴人要求被上訴人支付該 污水處理設施之維護費用,並不合理云云。惟查,上訴人 現已將系爭污水處理廠設施移由○○國宅管委會負責管理 維護,○○國宅管委會每年均有定期進行保養修繕,其污 水處理檢驗報告亦經環保署之認可,該污水處理廠設施目 前功能正常等節,業據上訴人陳明在卷,並有上訴人提出 之估價單、統一發票、照片、水質樣品檢驗報告及環保署 有關水污法相關資訊公開平台資料存卷可稽(見本院卷㈣ 第7-24頁)。堪認系爭污水處理廠應無被上訴人陳昱瑋所 指損壞未維修而無法使用情事。是被上訴人陳昱瑋所稱上 情,即難為本院所憑信。
⑥ 至被上訴人抗辯上訴人請求給付本件維護費用,計算方法 應公平合理,系爭協商決議僅有拘束與會之行政機關之效 力,上訴人不得以該次決議要求被上訴人繳納任何管理維 護費用一節。查系爭污水處理廠自92年6月起至103年8月 止,總計支出如附件一所示水費、電費、保全費用、雜支 及代操作維護費等費用共計808萬4,358元,此有上訴人出 具之支出總表(即附件一)及本判決五、(一)所載之前 揭證據在卷可稽。上訴人主張李國樑等28人現仍尚積欠如 附表一「變更後訴之聲明」欄所示各該維護費用金額,其 計算方法係將如附件一所示B、D項所支出之各該水電費等 費用及操作維護費,先計算出○○一般住宅60戶所應負擔 之數額,次再算出每戶於實際取得房地所有權期間所應分



擔之維護費用金額,此觀諸卷附上訴人所出具之分攤明細 表及各該計算表即明(見本院卷㈡第169-211頁)。然上 訴人就附件一D項所支出操作維護費部分,則係援引系爭 協商決議及使用者付費原則,認應以○○國宅住戶112戶 加上○○一般住宅60戶,總計172戶為分母加以計算;而 就附件一B項所支出之水電費、保全費用及雜費等費用, 則以原規劃之戶數700戶(其中465戶係未建戶)為分母加 以計算其分攤額,二者有所差異。惟本院審諸內政部營建 署於95年8月8日召開之「921震災南投縣○○○社區土地 後續處理有關污水處理廠運作費用分擔比例」第二次協商 會議,並未通知李國樑等28人與會,此有該次會議紀錄在 卷可考(見原審卷㈠第21-23頁),是系爭協商決議通過 系爭污水處理廠設施所支出之電費、水費、代操作費及保 全費用等費用,其中代操作費用部分,應本於使用者付費 原則由○○國宅、○○○社區(含一般住宅住戶及平價住 宅承租戶)負擔之此部分決議,自無從對李國樑等28人發 生拘束力。本院審酌系爭污水處理廠原係為因應新社區70 0戶之需用而建置,其後因政府政策之變更,迄今僅興建 ○○國宅112戶、○○一般住宅60戶及平價住宅63戶,共 計235戶,其餘465戶則迄無興建之計劃。惟依需用戶數多 寡之不同所據以設計興建之污水處理廠規模,當然會有所 差異,而其後續所需支出之管理維護費用多寡當然亦會有 所不同,政府政策之更易,其不利益不應轉由人民負擔, 故即使迄今僅興建上開235戶,有關代操作費用部分,亦 應以700戶為分母據以計算○○一般住宅60戶之應分擔額 ,始符誠信及公平合理原則。故本院認系爭污水處理廠所 支出之水電費、保全費、雜費及操作維護費等費用均應依 如附件二所示支出總表所示,全以700戶為分母據以計算 出○○一般住宅60戶所應分擔之費用金額,次再據以計算 每戶實際取得所有權期間所應分攤之金額,經扣抵每戶得 使用之公共基金額後,所餘金額即為李國樑等人迄尚負欠 之維護費用金額,其計算方式詳如附件三分攤明細表及附 件四計算表所載。依此核算結果,李國樑等28人僅其中如 附表四所示楊德耀李國樑李寶連何偉經蕭文杉陳彩琴許秀卿蔡志明簡源泰蕭振祥張瑞展、姚 秋蜜、賴文正黃東源等人尚積欠該表所示各該維護費金 額。被上訴人雖辯稱上訴人不得未經被上訴人同意逕行以 公共基金扣抵本件維護費用金額云云。然觀諸公寓大廈管 理條例第10條第2項前段明定: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 之修繕、管理、維護,由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為之。



其費用由公共基金支付或由區分所有權人按其共有之應有 部分比例分擔之。故上訴人逕以公共基金扣抵被上訴人積 欠未給付之維護費用,於法應無不當。被上訴人此之所辯 ,要無足採。
六、按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應返還其利 益。雖有法律上之原因,而其後已不存在者,亦同。又不當 得利之受領人於受領時,知無法律上之原因或其後知之者, 應將受領時所得之利益,或知無法律上之原因時所現存之利 益,附加利息,一併償還,民法第179條及第182條第2項分 別定有明文。查如附表四所示被上訴人楊德耀等19人於所有 如附表二所示各該房地所有權期間,有分擔系爭污水處理廠 設施管理維護費用之義務,乃伊等19人迄今竟仍積欠如附表 四所示各該費用金額未給付。玆該等費用既已由上訴人先行 墊付予○○國宅管委會,並經上訴人以系爭催告函催告如附 表四所示被上訴人(除李錦煌張瑞展姚秋蜜黃東源4 人外)應於103年9月9日前償還,有該催告函在卷可考(見 原審卷㈠第34、35頁),則如附表四所示各該被上訴人顯受 有不當利得,而致上訴人受有損害。是上訴人本於不當得利 法則,請求如附表四所示被上訴人楊德耀等19人給付如該表 所示各該金額,並附加償還如該表所示之各該利息(按:除 李錦煌張瑞展姚秋蜜黃東源等4人應加付自起訴狀繕 本送達翌日起算之遲延利息外,其餘如附表四所示被上訴人 則應加給自103年9月10日起算之遲延利息),於法自屬有據 ,應予准許。逾此範圍之請求,並非正當,難以准許。七、綜上所述,上訴人本於不當得利法律關係,請求被上訴人應 分別給付如附表一「變更後訴之聲明」欄所示各該金額及其 法定遲延利息,於如附表四所示被上訴人所應分別給付如該 表所示各該金額及其法定遲延利息部分,為有理由,應予准 許。逾此範圍所為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原審就上開 應准許部分(即如附表四所示被上訴人應為之各該給付), 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尚有未洽。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此部 分不當,求予廢棄改判,為有理由,爰由本院將原判決此部 分予以廢棄,改判如主文第2項所示。至於上訴人之請求不 應准許部分,原判決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經核於法並無不 合,上訴意旨指摘此部分判決不當,求予廢棄改判,為無理 由,應駁回其上訴。
八、本件上訴人係依據不當得利、買賣、委任及無因管理等法律 關係,為同一聲明之請求,並請求法院擇一為其勝訴之判決 。玆本院就本判決所命給付既已依其主張之不當得利關係為 判決,則依法即無庸就其主張之其餘法律關係再為審究(按



:上訴人雖有部分請求金額為本院所不准許,然此係因所採 計算標準之不同所致,已詳如前述,故即使係依據其他法律 關係為之,其計算所得結果仍無不同,故不再贅論),附此 敘明。
九、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舉證,與本件 判決結果並無影響,爰不逐一論述。
十、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依民事訴 訟法第450條、第449條第1項、第79條、第85條第1項後段、 第463條、第385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8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賢慧
法 官 陳瑞水
法 官 吳美蒼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書記官 林元威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6 日
【附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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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上訴人 │上訴人原│變更後訴│被上訴人各該答辯意旨 │
│ │訴之聲明│之聲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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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楊德耀 │12,139元│ 6,408元│本件污水下水道是政府興建,應該由│
│ │及自103 │及自103 │政府管理,且應訂立共同的收費標準│
│ │年9月10 │年9月10 │,而非將系爭污水處理廠交由社區管│
│ │日起至清│日起至清│理,對此下水道法有相關之規定。倘│
│ │償日止,│償日止,│若將來有機器損壞,設備修復費用很│
│ │按週年利│按週年利│高,社區沒有能力負擔。伊於92年間│
│ │率百分之│率百分之│即已住進買受的房屋內,上訴人在 │
│ │5計算之 │5計算之 │102年才通知繳費,之前根本未曾協 │
│ │利息。 │利息。 │商討論關於本件維護費用之問題,亦│
│ │ │ │未說明費用是如何計算,然有些請求│
│ │ │ │費用是十年前的,主張時效抗辯。伊│
│ │ │ │實際擔心的是整個污水處理設備將來│
│ │ │ │管理維護的問題,伊與其他住戶根本│
│ │ │ │無力負擔龐大的維護費用。縱然是使│
│ │ │ │用者付費,應該仍由機關指定單位管│
│ │ │ │理,不應該由社區住戶管理。且房地│
│ │ │ │買賣契約第7條看不出來有接管污水 │
│ │ │ │處理廠的內容,要200多戶去管理700│




│ │ │ │戶的設備,並不公平,希望上訴人能│
│ │ │ │盡快接管到公用下水道,依照用水量│
│ │ │ │來徵收使用費。○○污水處理廠目前│
│ │ │ │仍是縣府編列預算支出,我認為應該│
│ │ │ │做相同處理。且上訴人不能直接扣抵│
│ │ │ │建設公司留給我們社區的公共基金去│
│ │ │ │繳納維護費用。 │
├─────┼────┼────┼────────────────┤
│2.李國樑 │12,139元│ 6,408元│系爭污水處理廠在○○國宅興建完成│
│ │及自103 │及自103 │時即已經建置,上訴人之前根本未行│
│ │年9月10 │年9月10 │文要求繳交本件維護費用,而是在 │
│ │日起至清│日起至清│102年才突然請求,亦未說明費用是 │
│ │償日止,│償日止,│如何計算,而上訴人本件有些請求的│
│ │按週年利│按週年利│費用是十年前的,主張時效抗辯。另│
│ │率百分之│率百分之│污水處理設備不應由社區管理,未來│
│ │5計算之 │5計算之 │若機器損壞,設備修復費用很高,社│
│ │利息 │利息 │區沒有能力負擔。 │
├─────┼────┼────┼────────────────┤
│3.李寶連 │12,139元│ 6,408元│當初上訴人並未說明污水處理的部分│
│ │及自103 │及自103 │要住戶負擔,且未簽訂任何契約說要│
│ │年9月10 │年9月10 │付多少污水處理費。十年後才要伊付│
│ │日起至清│日起至清│錢,且系爭污水處理廠已經壞了,如│
│ │償日止,│償日止,│果法律規定伊可以不用付錢伊就不要│
│ │按週年利│按週年利│付。 │
│ │率百分之│率百分之│ │
│ │5計算之 │5計算之 │ │
│ │利息 │利息 │ │
├─────┼────┼────┼────────────────┤
│4.何偉經 │12,139元│ 6,408元│上訴人請求本件污水處理費,但依上│
│ │及自103 │及自103 │訴人所提出的計算方式,則是以污水│
│ │年9月10 │年9月10 │廠的管修費用來計算,跟上訴人請求│
│ │日起至清│日起至清│的名目不合。又被上訴人主張時效之│
│ │償日止,│償日止,│抗辯,且上訴人固主張依買賣及委任│
│ │按週年利│按週年利│關係為其請求之依據,然本件並無委│
│ │率百分之│率百分之│任關係存在。 │
│ │5計算之 │5計算之 │ │
│ │利息 │利息 │ │
├─────┼────┼────┼────────────────┤
│5.蕭文杉 │12,139元│ 6,408元│上訴人從未通知要給付污水處理費,│
│ │及自103 │及自103 │突然收到起訴狀,超出其負擔能力,│




│ │年9月10 │年9月10 │但伊不會逃避應該負擔的費用。 │
│ │日起至清│日起至清│ │
│ │償日止,│償日止,│ │
│ │按週年利│按週年利│ │
│ │率百分之│率百分之│ │
│ │5計算之 │5計算之 │ │
│ │利息 │利息 │ │
├─────┼────┼────┼────────────────┤
│6.陳彩琴 │12,139元│ 6,408元│上訴人要求被上訴人繳費,但從未說│
│ │及自103 │及自103 │明費用如何計算,且上訴人105年5月│
│ │年9月10 │年9月10 │31日○○○字第0000000000號函催繳│
│ │日起至清│日起至清│的金額與本件請求之金額亦不同。被│
│ │償日止,│償日止,│上訴人實際上擔心的是系爭污水處理│
│ │按週年利│按週年利│廠整個設備將來管理維護的問題,被│
│ │率百分之│率百分之│上訴人與其他住戶根本無力負擔龐大│
│ │5計算之 │5計算之 │之維護費用,且房地買賣契約第7條 │
│ │利息 │利息 │亦看不出有接管污水處理廠之內容,│
│ │ │ │要200多戶去管理700戶需用的設備,│
│ │ │ │並不公平,希望上訴人能盡快接管至│
│ │ │ │公用下水道,依照用水量徵收使用費│
│ │ │ │。 │
├─────┼────┼────┼────────────────┤
│7.許秀卿 │12,139元│ 6,408元│本件污水處理廠在○○國宅興建完成│
│ │及自103 │及自103 │時就已經建置,上訴人之前根本未行│
│ │年9月10 │年9月10 │文要求繳交維護費用,而是在102年 │
│ │日起至清│日起至清│才突然請求。房地買賣契約第7條約 │
│ │償日止,│償日止,│定只有提到污水處理費,但依照上訴│
│ │按週年利│按週年利│人的主張是要將污水處理廠交由被上│
│ │率百分之│率百分之│訴人全權負擔管理,並不合理。上訴│
│ │5計算之 │5計算之 │人當初設計錯誤,造成費用花費甚鉅│
│ │利息 │利息 │,不應轉嫁由被上訴人負擔。且被上│
│ │ │ │訴人並不知道上訴人計算基礎如何得│
│ │ │ │來,所以無法計算。又上開買賣契約│
│ │ │ │條款約定亦看不出來有接管污水處理│
│ │ │ │廠的內容,要200多戶去管理700戶的│
│ │ │ │設備,並不公平,希望上訴人能盡快│
│ │ │ │接管到公用下水道,依照用水量徵收│
│ │ │ │使用費。 │
├─────┼────┼────┼────────────────┤
│8.陳來有 │12,139元│ 5,456元│答辯意旨如本判決「事實及理由」欄│




│ │及自103 │及自103 │貳、二、(一)所載。 │
│ │年9月10 │年9月10 │ │
│ │日起至清│日起至清│ │
│ │償日止,│償日止,│ │
│ │按週年利│按週年利│ │
│ │率百分之│率百分之│ │
│ │5計算之 │5計算之 │ │
│ │利息 │利息 │ │
├─────┼────┼────┼────────────────┤
│9.廖子懿 │12,139元│ 5,456元│污水處理費用要住戶負擔雖然合理,│
│ │及自103 │及自103 │但是計算的方法要公平。且污水處理│
│ │年9月10 │年9月10 │設備住戶無能力負擔管理。 │
│ │日起至清│日起至清│ │
│ │償日止,│償日止,│ │
│ │按週年利│按週年利│ │
│ │率百分之│率百分之│ │
│ │5計算之 │5計算之 │ │
│ │利息 │利息 │ │
├─────┼────┼────┼────────────────┤
│10.陳昱偉 │12,139元│ 5,456元│污水處理廠已經很多設備都無法使用│
│ │及自103 │及自103 │,很多東西損壞沒有維修,上訴人向│
│ │年9月10 │年9月10 │被上訴人收取本件維護費用不合理。│
│ │日起至清│日起至清│且社區根本沒有能力管理系爭污水處│
│ │償日止,│償日止,│理廠。污水處理費用要住戶負擔雖然│
│ │按週年利│按週年利│合理,但是設備要管理妥善,且收費│
│ │率百分之│率百分之│計算的方法要公平。又本件請求有些│
│ │5計算之 │5計算之 │費用是十年前的,主張時效抗辯。另│
│ │利息 │利息 │污水處理設備不應由社區管理,未來│
│ │ │ │如果機器損壞,設備修復費用很高,│
│ │ │ │社區沒有能力負擔。希望比照○○污│
│ │ │ │水處理廠管理的方式來管理。 │
├─────┼────┼────┼────────────────┤
│11.周裕貫 │12,139元│5,669 元│污水處理費用要住戶負擔雖然合理,│
│ │及自103 │及自103 │但是計算的方法要公平。污水處理廠
│ │年9月10 │年9月10 │原始建造是給700戶使用,現在使用 │
│ │日起至清│日起至清│戶數只有200多戶,要被上訴人負擔 │
│ │償日止,│償日止,│管理,並不合理。上訴人當初設計錯│
│ │按週年利│按週年利│誤,造成費用花費甚鉅,不應轉嫁由│
│ │率百分之│率百分之│被上訴人負擔。本件維護費用應由上│
│ │5計算之 │5計算之 │訴人負擔,且污水處理設備住戶無能│




│ │利息 │利息 │力負擔管理。又本件請求有些費用係│
│ │ │ │十年前的,主張時效抗辯。污水處理│
│ │ │ │設備不應由社區管理,未來如果機器│
│ │ │ │損壞,設備修復費用很高,社區沒有│
│ │ │ │能力負擔。 │
├─────┼────┼────┼────────────────┤
│12.簡明雄 │12,139元│ 5,669元│答辯意旨如本判決「事實及理由」欄│
│ │及自103 │及自103 │貳、二、(一)所載。 │
│ │年9月10 │年9月10 │ │
│ │日起至清│日起至清│ │
│ │償日止,│償日止,│ │
│ │按週年利│按週年利│ │
│ │率百分之│率百分之│ │
│ │5計算之 │5計算之 │ │
│ │利息 │利息 │ │
├─────┼────┼────┼────────────────┤
│13.吳國楨 │12,139元│5,669元 │同上 │
│ │及自103 │及自103 │ │
│ │年9月10 │年9月10 │ │
│ │日起至清│日起至清│ │
│ │償日止,│償日止,│ │
│ │按週年利│按週年利│ │
│ │率百分之│率百分之│ │
│ │5計算之 │5計算之 │ │
│ │利息 │利息 │ │
├─────┼────┼────┼────────────────┤
│14.巫慶家 │12,139元│5,669元 │伊於92年間即住進買受的房屋內,但│
│ │及自103 │及自103 │上訴人在102年才通知繳費,之前根 │
│ │年9月10 │年9月10 │本未協商討論關於本件費用的問題。│
│ │日起至清│日起至清│污水處理費用要住戶負擔雖然合理,│
│ │償日止,│償日止,│但是計算的方法要公平。且污水處理│
│ │按週年利│按週年利│設備住戶無能力負擔管理。 │
│ │率百分之│率百分之│ │
│ │5計算之 │5計算之 │ │
│ │利息 │利息 │ │
├─────┼────┼────┼────────────────┤
│15.簡富美 │12,139元│5,669元 │污水處理費用要住戶負擔雖然合理,│
│ │及自103 │及自103 │但是計算的方法要公平。且污水處理│
│ │年9月10 │年9月10 │設備住戶無能力負擔管理。 │
│ │日起至清│日起至清│ │




│ │償日止,│償日止,│ │
│ │按週年利│按週年利│ │
│ │率百分之│率百分之│ │
│ │5計算之 │5計算之 │ │
│ │利息 │利息 │ │
├─────┼────┼────┼────────────────┤
│16.張華元 │12,139元│5,669元 │污水處理廠已經很多設備都無法使用│
│ │及自103 │及自103 │,上訴人向被上訴人收取本件費用不│
│ │年9月10 │年9月10 │合理,且社區根本無能力管理系爭污│
│ │日起至清│日起至清│水處理廠。 │
│ │償日止,│償日止,│ │
│ │按週年利│按週年利│ │
│ │率百分之│率百分之│ │
│ │5計算之 │5計算之 │ │
│ │利息 │利息 │ │
├─────┼────┼────┼────────────────┤
│17.熊宏彬 │12,139元│5,152元 │伊覺得莫名其妙,十幾年了才寄通知│
│ │及自103 │及自103 │書要求繳交維護費,如果法律規定可│
│ │年9月10 │年9月10 │以不用付,伊就不付。且系爭污水處│
│ │日起至清│日起至清│理廠已經很多設備都無法使用,上訴│
│ │償日止,│償日止,│人向被上訴人收取本件費用不合理。│
│ │按週年利│按週年利│且社區根本無能力管理污水處理廠。│
│ │率百分之│率百分之│ │
│ │5計算之 │5計算之 │ │
│ │利息 │利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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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姚秋夏 │12,139元│5,152元 │污水處理廠已經很多設備都無法使用│
│ │及自103 │及自103 │,上訴人向被上訴人收取本件維護費│
│ │年9月10 │年9月10 │用不合理,且社區根本沒有能力管理│
│ │日起至清│日起至清│污水處理廠。 │
│ │償日止,│償日止,│ │
│ │按週年利│按週年利│ │
│ │率百分之│率百分之│ │
│ │5計算之 │5計算之 │ │
│ │利息 │利息 │ │
├─────┼────┼────┼────────────────┤
│19.王美鳳 │12,139元│5,152元 │污水處理廠已經很多設備都無法使用│
│ │及自103 │及自103 │,上訴人向被上訴人收取本件維護費│
│ │年9月10 │年9月10 │用不合理,且社區根本無能力管理系│
│ │日起至清│日起至清│爭污水處理廠。又污水處理費用要住│




│ │償日止,│償日止,│戶負擔雖然合理,但是計算的方法要│
│ │按週年利│按週年利│公平。 │
│ │率百分之│率百分之│ │
│ │5計算之 │5計算之 │ │
│ │利息 │利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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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莊尤鳳 │12,139元│5,152元 │污水處理費用要住戶負擔雖然合理,│
│ │及自103 │及自103 │但是計算的方法要公平。且污水處理│
│ │年9月10 │年9月10 │設備住戶無能力負擔管理。 │
│ │日起至清│日起至清│ │
│ │償日止,│償日止,│ │
│ │按週年利│按週年利│ │
│ │率百分之│率百分之│ │
│ │5計算之 │5計算之 │ │
│ │利息 │利息 │ │
├─────┼────┼────┼────────────────┤
│21.黃雪英 │12,139元│233元, │上訴人之前根本沒有說要繳交本件維│
│ │及自103 │及自103 │護費用,被上訴人住進房屋十年後突│
│ │年9月10 │年9月10 │然通知必須繳納污水處理費用,並未│
│ │日起至清│日起至清│說明費用是如何計算。且上訴人105 │
│ │償日止,│償日止,│年5月31日○○○字第0000000000號 │
│ │按週年利│按週年利│函催繳的金額與本件請求之金額不同│
│ │率百分之│率百分之│,希望政府把應繳的費用算好再來收│
│ │5計算之 │5計算之 │費,不要每次寄來的繳費單金額都不│
│ │利息 │利息 │同。要收費可以,但要公平,且本件│
│ │ │ │請求之費用有些是十年前的,主張時│
│ │ │ │效抗辯。又系爭污水處理設備不應由│
│ │ │ │社區管理,未來如果機器損壞,設備│
│ │ │ │修復費用很高,社區沒有能力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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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蔡志明 │12,139元│1,071元 │污水處理費用要住戶負擔雖然合理,│
│ │及自103 │及自103 │但是計算的方法要公平,且污水處理│
│ │年9月10 │年9月10 │設備住戶無能力負擔管理。本件請求│
│ │日起至清│日起至清│有些費用是十年前的,主張時效抗辯│
│ │償日止,│償日止,│。又污水處理設備不應由社區管理,│
│ │按週年利│按週年利│未來如果機器損壞,設備修復費用很│
│ │率百分之│率百分之│高,社區沒有能力負擔。 │
│ │5計算之 │5計算之 │ │
│ │利息 │利息 │ │
├─────┼────┼────┼────────────────┤




│23.黃仲傑 │12,139元│ 1,842元│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曾提出│
│ │及自103 │及自103 │書狀作何陳述。 │
│ │年9月10 │年9月10 │ │
│ │日起至清│日起至清│ │
│ │償日止,│償日止,│ │
│ │按週年利│按週年利│ │
│ │率百分之│率百分之│ │
│ │5計算之 │5計算之 │ │
│ │利息 │利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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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簡源泰 │3,570元 │953元, │答辯意旨如本判決「事實及理由」欄│
│ │及自103 │及自103 │貳、二、(一)所載。 │
│ │年9 月10│年9月10 │ │
│ │日起至清│日起至清│ │
│ │償日止,│償日止,│ │
│ │按週年利│按週年利│ │
│ │率百分之│率百分之│ │
│ │5計算之 │5計算之 │ │
│ │利息 │利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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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蔡妃雯 │3,570元 │953元, │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曾提出│
│ │及自103 │及自103 │書狀作何陳述。 │
│ │年9月10 │年9月10 │ │
│ │日起至清│日起至清│ │
│ │償日止,│償日止,│ │
│ │按週年利│按週年利│ │
│ │率百分之│率百分之│ │
│ │5計算之 │5計算之 │ │
│ │利息 │利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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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李錦煌 │2,192元 │ 2,506元│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曾提出│
│ │及自起訴│及自起訴│書狀作何陳述。 │
│ │狀繕本送│狀繕本送│ │
│ │達之翌日│達之翌日│ │
│ │起至清償│起至清償│ │
│ │日止,按│日止,按│ │
│ │年息百分│年息百分│ │
│ │之5 計算│之5 計算│ │
│ │之利息 │之利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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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蕭振祥 │9,947元 │4,786元 │伊後來才向921受災戶買房子,根本 │
│ │及自103 │及103年 │不知道社區有系爭污水處理廠的問題│
│ │年9月10 │自103年9│。 │
│ │日起至清│月10日起│ │
│ │償日止,│至清償日│ │
│ │按週年利│止,按年│ │
│ │率百分之│息百分之│ │
│ │5計算之 │5計算之 │ │
│ │利息 │利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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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張瑞展 │5,036元 │ 3,910元│污水處理費用要住戶負擔雖然合理,│
│ │及自起訴│及自起訴│但是計算的方法要公平,請求上訴人│
│ │狀繕本送│狀繕本送│在伊等社區每一戶的污水放流口設置│
│ │達翌日起│達翌日起│計量表,因為使用者付費,所以應該│
│ │至清償日│至清償日│依污水排放量來計算收費。我們不知│
│ │止,按年│止,按年│道上訴人計算基礎如何得來,所以無│
│ │息百分之│息百分之│法計算。另污水處理設備住戶無能力│
│ │5計算之 │5計算之 │負擔管理。 │
│ │利息 │利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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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