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發公司據以請求臺中市新工處給付820萬5720元,並非 有據,自難准許。
六、綜上所述,明發公司依系爭契約及民法第491條規定,請求 臺中市新工處給付163萬3277元(因展延工期而增加一式計 價費用),及自起訴狀送達翌日即109年2月13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以外之 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原審就上開應准許部分,判命 臺中市新工處如數給付,並分別諭知兩造供擔保後,得、免 假執行,核無不合,臺中市新工處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此部 分不當,求予廢棄改判,為無理由,應予駁回。至上開不應 准許部分,其中原判決命臺中市新工處應給付明發公司2147 萬160元(2310萬3437元-163萬3277元)本息部分,尚有未 合,臺中市新工處指摘原判決此部分不當,求為廢棄,為有 理由,爰由本院改判如主文第2項所示。另其他不應准許中 之897萬2723元本息部分,原判決為明發公司敗訴之諭知, 並駁回此部分假執行之聲請,核無不合,明發公司上訴意旨 指摘原判決此部分中之不當,求予廢棄改判,並無理由,應 駁回其上訴。另明發公司就「因4次工期展延而增加履約保 證手續費用」部分,追加請求臺中市新工處給付19萬6721元 ,及110年11月30日民事準備書㈡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 止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 利息,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七、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或防禦方法及所用之證 據,經本院斟酌後,認為均不足以影響本判決之結果,爰不 逐一論列,附此敘明。
八、據上論結,本件明發公司上訴及追加之訴均無理由,臺中市 新工處上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爰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8 日 工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慧貞 法 官 劉惠娟
法 官 王怡菁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上訴時應提出委任律師或具有律師資格之人之委任狀;委任有律師資格者,另應附具律師資格證書及釋明委任人與受任人有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但書或第2項所定關係之釋明文書影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裁判費。
書記官 洪鴻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8 日
附表:
編號 明發公司原審起訴請求內容 原審起訴請求金額 請求權基礎 原審准駁 本院審理範圍 本院准駁 明發公司 上訴範圍 臺中市新工處 上訴範圍 1. 估驗款遲延利息(第1期至第52期),如原證5所示 2,615萬4,535元加計自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09年2月13日起算法定遲延利息 系爭契約第21條第11項第1款約定 1.准許:1,32 6萬4,440元 (即第46期至第52期) 2.駁回:1,28 9萬95元本 息及1,326萬4,440元法定遲延利息 785萬3,380元本息(即第20期至第45期) 1,326萬4,440 元(即第46期至第52期) 駁回(即第20期至第52期) 2. 因第4次工期展延154天而增加一式計價費用 ,如原證8所示 201萬2,197元加計自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09年2月13日起算法定遲延利息 系爭契約一般條款第E.8條、系爭契約第9條第21項、第4條第10項第8款等約定及民法第491條規定 1.准許:163 萬3,277元 本息(即125天展延部分) 2.駁回:37萬8,920元本息 未上訴 163萬3,277元 本息(即125天展延部分) 准許163萬3,277元本息(即125天展延部分) 3. 因4次工期展延而增加履約保證手續費用,如原證9所示 111萬9,343元加計自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09年2月13日起算法定遲延利息 系爭契約一般條款第E.8條、系爭契約第14條第10項約定反面解釋 全部駁回 111萬9,343元 本息(全部上 訴) 未受敗訴判決 全部駁回 4. 因244天停工期間增加之管理費, 820萬5,720元加計自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09年2月13日起算法定遲延利息 系爭契約第21條第10項第1款約定 全部准許 未上訴 820萬5,720元 本息(全部上 訴) 全部駁回 合計 3,749萬1,795元加計自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09年2月13日起算法定遲延利息 2,310萬3,437元,及其中983萬8,997元自109年2月13日起加計法定遲延利息 897萬2,723元加計自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09年2月13日起算法定遲延利息 2310萬3,437,及其中983萬8,997元自109年2月13日起加計法定遲延利息 准許163萬3,277元本息(即125天展延部分) 二審追加之訴 5. 明發公司請求履約保證金手續費19萬6,721元加計110年11月30日民事準備㈡狀繕本送達翌日起算法定遲延利息 全部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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