之共用部分項目及實際施作數量部分,因該部分業經監造之 己○○建築師事務所提出前開函文及相關文件資料為佐,並 經己○○建築師在本院結證在卷,核亦無不明確之處,上訴 人聲請再調閱上開文件重為調查,同無必要,併予敘明。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450條、第79條,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12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袁再興
法 官 盧江陽
法 官 陳賢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收受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書(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
上訴時應提出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具有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但書或第2項之情形為訴訟代理人者,另應附具律師及格證書及釋明委任人與受任人有該條項所定關係之釋明文書影本。
書記官 吳麗琴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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