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保險金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民事),保險上字,95年度,25號
TCHV,95,保險上,25,200703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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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七十八條,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吳 火 川
法 官 邱 森 樟
法 官 陳 繼 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收受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書 (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
上訴時應提出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具有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但書或第2項之情形為訴訟代理人者,另應附具律師及格證書及釋明委任人與受任人有該條項所定關係之釋明文書影本。
書記官 陳 三 軫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21  日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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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力量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