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佃爭議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民事),重上字,100年度,98號
TCHV,100,重上,98,2012061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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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加之訴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50、第449條第1項、第 78 條、第79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19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陳照德
法 官 曾謀貴
法 官 楊熾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收受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書(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
上訴時應提出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具有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但書或第2項之情形為訴訟代理人者,另應附具律師及格證書及釋明委任人與受任人有該條項所定關係之釋明文書影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書記官 陳如慧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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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