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借貸關係不存在等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民事),上更(三)字,96年度,2號
TCHV,96,上更(三),2,200710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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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50條、第 78條、第463條、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2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3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林陳松
法 官 鄭金龍
法 官 王重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收受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書(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
上訴時應提出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具有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六十六條之一第一項但書或第二項之情形為訴訟代理人者,另應附具律師及格證書及釋明委任人與受任人有該條項所定關係之釋明文書影本。
           書記官 紀美鈺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4   日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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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