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選無效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民事),選上字,100年度,26號
TCHV,100,選上,26,20111006,1

1/2頁 下一頁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選上字第26號
上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訴訟代理人 許世賢
被 上 訴人 江思涵
訴訟代理人 甘龍強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當選無效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0年5月
13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選字第30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本院於民國100年9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甲、程序部分:按當選人有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下稱選罷法) 第99條第1項之行為者,選舉委員會、檢察官或同一選舉區 之候選人得以當選人為被告,自公告當選人名單之日起30日 內,向該管轄法院提起當選無效之訴,選罷法第120條第1項 第3款定有明文。查被上訴人為民國99年直轄市三合一選舉 臺中市太平區頭汴里里長選舉(下稱系爭里長選舉)之候選 人,該次選舉於99年11月27日進行投開票結果,被上訴人當 選為臺中市太平區頭汴里里長,並經臺中市選舉委員會(下 稱台中市選委會)於99年12月3日以中市選一字第099235067 2號公告被上訴人當選,此有該公告附原審卷可稽(見原審 卷一第13頁)。嗣上訴人於99年12月30日以被上訴人有選罷 法第99條第1項之行求賄選行為為由,依選罷法第120條第1 項第3款規定,向原法院提起當選無效之訴,足見上訴人提 起本件當選無效之訴,顯在公告當選人名單之日起30日內, 自未逾首開規定之法定不變期間,於法尚無不合,合先敘明 。
乙、實體部分:
一、上訴人主張:
(一)被上訴人係系爭里長選舉之候選人,而訴外人劉朝東則係 太平區聖和里里長之候選人,亦係臺中市太平區頭汴社區 發展協會長壽俱樂部(下稱長壽俱樂部)之會計。另訴外 人洪雪係長壽俱樂部之會長,訴外人江洲坤則為被上訴人 之父,亦為長壽俱樂部之總幹事。長壽俱樂部會員共234 名,其中120名會員係頭汴里有投票權之里民,另85名會 員係聖和里有投票權之里民。乃被上訴人為求順利當選, 竟與洪雪、江洲坤劉朝東等人共同基於對有投票權人行 求賄選之犯意聯絡,由洪雪、江洲坤劉朝東以長壽俱樂 部發放每位會員99年重陽節禮金新臺幣(下同)600元之



名義,洪雪、江洲坤劉朝東3人並於取款條上蓋章,交 由劉朝東於99年9月30日前往太平市農會提領長壽俱樂部 存放於由其三人聯名開立之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下稱訟爭聯名帳戶)內現金140,400元後,分別交付長壽 俱樂部第1組組長謝朝銓、第2組組長曾金雄、第3組組長 李梅花等人,由各該組組長於99年10月3日長壽俱樂部所 舉辦之慶生會時,發放給該俱樂部各組之會員即有選舉權 之聖和里及頭汴里之選民,被上訴人則以在該慶生會上列 席前方會議桌中致詞,並由洪雪、江洲坤劉朝東等陪同 逐桌敬酒之方式拉票,以此等方式行求該等有投票權之里 民投票予被上訴人。長壽俱樂部從未有發放會員現金情事 ,洪雪、江洲坤劉朝東假借長壽俱樂部名義發送現金60 0元予該俱樂部會員為被上訴人行求賄選,被上訴人對其 父親江洲坤及樁腳洪雪、劉朝東等人為其行求賄選之行為 ,依經驗法則,自無法諉為不知。參以江洲坤為長壽俱樂 部總幹事,則該俱樂部之會員自應知悉被上訴人係江洲坤 之子,且被上訴人還於上開慶生會時,列席在前方會議桌 之席位上,並上台致詞、拜票,及由洪雪、江洲坤等人陪 同於餐會現場逐桌向會員敬酒拜票,其他候選人均無人坐 在前方會議桌之座位,足見被上訴人、洪雪、江洲坤及劉 朝東等人所主導之前揭行求賄選行為,客觀上可認有影響 選舉結果,而有選罷法第99條第1項之行求賄選情事。(二)又長壽俱樂部從未發放過現金,之前慶生會發放予會員之 禮物有手電筒、保溫杯、香皂、馬克杯、牙刷、牙膏、環 保筷等物,價值僅約1、200元左右。此次發放禮金600元 予會員係洪雪、江洲坤劉朝東三人共同決定,並非如被 上訴人所稱係由洪雪個人所決定。蓋長壽俱樂部的經費係 存於洪雪、江洲坤劉朝東三人所開設之訟爭聯名帳戶內 ,故自該帳戶領款須經伊等三人在取款條上蓋章,足見伊 等三人就發紅包與否才有決定權,洪雪個人並無決定權。 又長壽俱樂部會員每年繳納會費1,200元,已不足支付慶 生會、旅遊及其他開銷,並經長壽俱樂部前任會長賴來生 證稱該俱樂部向來經費短缺,收支無法打平等情明確。且 因經費不足,所以舉辦旅遊需向會員另外收費或由洪雪、 江洲坤對外進行募捐(但最近未募捐到款項),故於慶生 會上,常常僅能發放約1、200元單價較低的小禮品。由此 可見長壽俱樂部於99年間之經費確有短缺,其向會員所收 之會費根本不足以支付該俱樂部所舉辦之慶生會及相關開 銷,足認本次所發放現金來源,並非會費,而係另有財源 ,如顧問團之捐款,難謂與選舉無關。會長洪雪雖謂此次



會發放紅包乃因該俱樂部有結餘,惟如確有結餘,為何不 將結餘款直接補助會員旅遊,卻選擇在選舉投票前之敏感 時機,冒然違反往例,做出與以往不同的決定,改發放現 金600元,此舉無非係因被上訴人與劉朝東為求順利當選 ,而與洪雪、江洲坤共同基於對有投票權人行求賄選之犯 意聯絡,由有權動用長壽俱樂部資金之洪雪、江洲坤、劉 朝東以在該次慶生會中發放禮金600元之方式,行求會員 將票投給被上訴人及劉朝東
(三)長壽俱樂部於99年10月3日舉辦慶生會時,係先於2樓開會 ,再到1樓聚餐吃飯。被上訴人之座位係在前方會議桌中 間偏左之席次,而非後方一般會員座位,當時里長候選人 (包括聖和里里長候選人劉朝東)均無人坐在此會議桌之 席次。而慶生會中雖有其他候選人如議員候選人李麗華、 江連福、聖和里里長候選人王龍文劉朝東及同為頭汴里 里長候選人謝扶憲參與,但連當時在任之頭汴里里長且為 候選人之張阿卻竟未受邀到場。且到場之候選人中,王龍 文僅知當日要參加聚餐,並不知開會情事,所以一直在1 樓等候。嗣因見有人在1、2樓之間上上下下,才主動前往 2樓,且僅在2樓開會會場待1、2分鐘。而謝扶憲係主動向 洪雪表示要參加,但因會員並不認識謝扶憲,故其當時僅 問安,並無尋求支持,該等候選人僅係主動短暫參與,實 在無法與會員均認識而於開會時坐在前方會議桌上致詞, 且在餐敘時,被上訴人係由會長洪雪、總幹事江洲坤、會 計劉朝東陪同逐桌向會員敬酒以尋求支持之被上訴人相比 。又被上訴人及其父江洲坤與長壽俱樂部會長洪雪係鄰居 ,雙方交情不錯,且被上訴人平常與會長、副會長、財務 、總務及第1、2組組長謝朝銓曾金雄有聯絡或接受該等 幹部拜託,顯見被上訴人與長壽俱樂部關係匪淺。而劉朝 東係長壽俱樂部會計且為聖和里里長候選人,被上訴人與 其父江洲坤、洪雪、劉朝東四人為求被上訴人、劉朝東能 順利當選,乃共同基於對長壽俱樂部會員之有投票權人行 求賄選而為一定之行使投票權之犯意聯絡,藉由長壽俱樂 部辦理慶生會之機會,打破以往僅發放價值約1、200元紀 念品之傳統,改為發放紅包600元,價值偏高,以博取會 員歡心,被上訴人甚且於會場上坐在前方會議桌上發言致 詞,且由會長、總幹事陪同逐桌敬酒之方式為自己拉票, 請求會員投票支持伊參選里長,此明顯有別於其他候選人 在會場之地位、角色等方式,間接聯結長壽俱樂部發紅包 600元給會員與為己拉票之關係,讓均知悉被上訴人為總 幹事江洲坤之子且要參選頭汴里里長的會員,自然聯想到



該次慶生會係因被上訴人要參選里長,始破例發放紅包, 足證被上訴人主觀上確有對設籍在頭汴里之長壽俱樂部會 員賄選之真意存在。再者,上開慶生會活動因被上訴人有 會長及總幹事陪同逐桌敬酒,實際上無疑係被上訴人選舉 造勢之主控場合,被上訴人巧妙利用名義上為冠冕堂皇之 重陽節慶生會,足使到場參與之長壽俱樂部之會員倍感受 尊重,表裡相互為用,而會員因感覺受尊重,且當下獲得 紅包及餐食與來年期待利益,自然對被上訴人產生好感, 被上訴人再適時釋放拉票之訴求,則會員主觀上縱無允受 賄選之意思,此舉亦必有相當程度影響其投票意向之客觀 效果。而其他致詞來賓,僅有謝扶憲係同選區參選頭汴里 里長之候選人,其餘則係參選市議員或其他里里長,與被 上訴人並無利害衝突,伊等要來訪致詞,長壽俱樂部亦無 理由推辭,但不至於影響被上訴人對該場合之主控權。被 上訴人之地位及角色,絕非僅因當年度參選而臨時到訪致 詞、短暫停留之來賓可比擬,益徵被上訴人主觀上有對長 壽俱樂部會員行賄之真意,客觀上有足以影響該俱樂部會 員投票意向之效果,其行為兼具賄選之主觀意思與客觀效 果。是被上訴人與洪雪、江洲坤劉朝東等人共同於上開 慶生會發放紅包之行為,確屬選罷法第99條第1項之行求 賄選行為,依同法第120條第1項第3款規定,其當選自屬 無效。
(四)洪雪及劉朝東於刑事案件均證稱未邀請候選人到場,可見 被上訴人係洪雪私下邀請於慶生會到場,且僅邀請被上訴 人。而因參選之候選人中,長壽俱樂部會員只認識被上訴 人,且當日未受邀但主動到場之候選人均未列於貴賓席中 ,僅被上訴人在餐前會議時坐在前方會議桌上致詞拜票, 並於會後餐敘時由會長洪雪、總幹事江洲坤及會計劉朝東 陪同逐桌向會員敬酒拜票,其地位及角色,顯非其他候選 人可比擬,足以使人認為該次慶生會兼為被上訴人輔選, 確已使系爭里長選舉產生不公平現象。又原審認為長壽俱 樂部在97年間曾發放價值約6、700元之毛毯、鍋子,即認 洪雪、劉朝東江洲坤呂隆源於刑事案件偵查中供稱先 前於慶生會所發放禮物價值僅約1、200元係臆測之詞,顯 有誤認。蓋洪雪、劉朝東江洲坤呂隆源均係長壽俱樂 部之重要幹部,為負責決策、採購、會計之人,伊等對禮 物之價值最熟知,不可能同時將禮物價錢估計錯誤,且就 禮物之項目如手電筒、保溫杯、環保筷、香皂等觀之,其 其價值本即約1、200元左右,足見伊等於刑事案件之證言 為親身經歷,並非臆測。況縱使長壽俱樂部之前曾偶爾發



放價值6、700元之鍋子、毛毯等物,但因其贈與時間在97 年,與選舉無關,與本件難以相提並論。且無論發放何種 禮物,都沒有發放現金來得討會員歡心,而得以行賄選之 實。再者,被上訴人與長壽俱樂部關係深厚,且為該俱樂 部顧問,常捐錢給該俱樂部以贊助經費,是本件縱無直接 證據足資證明發放禮金之來源係出自被上訴人或其輔選人 員,參酌該俱樂部其中頭汴里有投票權之里民有120名, 已占全部234名會員逾2分之1等間接事實,並依經驗法則 、論理法則,已足推論發放禮金之資金來源,難謂與被上 訴人無關。故自被上訴人之行為或其他客觀情事,即可推 知被上訴人與洪雪、江洲坤劉朝東等人,就藉由長壽俱 樂部99年10月3日舉辦慶生會之機會,打破往例發放紅包 600元,並由被上訴人於開會時坐在前方會議桌上致詞拉 票,再於餐敘時由洪雪、江洲坤劉朝東陪同逐桌敬酒之 方式拜票,行求會員投票給被上訴人一事,有直接或間接 之默示的合致,可知渠等間有共同基於對有投票權人行求 賄選之犯意聯絡。
(五)綜上,被上訴人既有選罷法第99條第1項之行求賄選行為 ,因依同法第120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提起本件當選無 效之訴,求為命:被上訴人於99年11月27日舉行之台中市 第一屆里長選舉太平區頭汴里里長之當選無效之判決。二、被上訴人則以:
(一)系爭里長選舉,頭汴里候選人有被上訴人與謝扶憲及張阿 卻三人,聖和里有劉朝東王龍文二人。長壽俱樂部於99 年10月3日在頭汴社區活動中心餐會,頭汴里里長候選人 謝扶憲穿著標示為里長候選人之衣服到場,並由台中市長 候選人蘇嘉全之夫人及太平市民代表李明淦(新興里里長 候選人)陪同上台致詞拜票。又頭汴里另一候選人張阿卻 ,當天據說為人作媒而遲到。而聖和里二名候選人王龍文劉朝東亦均到場致詞。且長壽俱樂部前任會長賴來生亦 到場與會致詞,賴來生之妻張三娘為現任鄰長,其夫妻二 人均為現任里長張阿卻之核心助選員,據悉當日到場而支 持張阿卻者,尚有鄰長及張阿卻之姻親多人。此外,尚有 其他市議員候選人到場,當天到場之候選人無不逐桌敬酒 拜票。被上訴人為頭汴里唯一之市民代表,其出席上開餐 會,為情理之常,而其他候選人亦均到場拜票。此種情形 ,如以被上訴人出席該餐會,即指該餐會及發放敬老紅包 (按即重陽節禮金),係為被上訴人助選,誠屬違反經驗 法則。又長壽俱樂部當天發放予會員之敬老紅包,係分別 由第一、二、三組之組長謝朝銓曾金雄李梅花三名組



長發放,其中李梅花張阿卻之助選員,倘若該敬老紅包 係為被上訴人賄選,豈有假手對手之助選員發放之理?再 者,敬老紅包發放時,發放之人員並未要求受領之會員於 選舉時支持特定之候選人,因此交付之一方,並無行求「 投票權約為一定行使或不行使」之意思表示,受領之一方 亦無承諾「投票權約為一定行使或不行使」之意思表示, 授受雙方事實上均為該敬老紅包為「投票權約為一定行使 或不行使」對價之認知,自不構成選罷法第99條第1項之 罪。故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賄選云云,顯然違背經驗法則 ,自不可採。
(二)又長壽俱樂部此次發放重陽節禮金(即敬老紅包)600元 ,並非為被上訴人賄選。上訴人指稱長壽俱樂部之前舉辦 慶生會僅發放價值1、200元左右之紀念品,並非事實,此 業據證人即長壽俱樂部前任會長賴來生於刑事案件偵查中 證稱慶生會所發放大部分都是禮物,價值大約500至700元 左右等情明確。且依長壽俱樂部97年度經費收支表記載97 年4月2日贈會員毛毯195份支出134,000元(即每份687元 )、10月5日贈會員再煮鍋198份,支出138,600元(即每 份700元),益見上訴人所指稱上情顯非實在。又洪雪就 任長壽俱樂部會長,迄至99年10月3日發放敬老紅包後, 該俱樂部之經費,並無短缺之情形,在99年9月30日領出 現金140,400元供發放敬老紅包前,該俱樂部以洪雪、江 洲坤、劉朝東三人聯名開立之銀行帳戶,存款餘額為317, 852元;而領出上開金額後,99年10月3日慶生會時,向會 員收取會費,於99年10月4日又存入160,210元,帳戶存款 餘額又回升至337,662元,此有洪雪於99年11月16日刑事 案件警詢時提出之該帳戶存摺可稽,足見長壽俱樂部並無 上訴人所指經費短缺情形。另被上訴人在慶生會會場的席 位雖是坐在前方會議桌上,並非後方一般座位。然長壽俱 樂部之總務呂隆源於刑事案件警詢時已證述慶生會並未邀 請候選人,只有邀請現任的市民代表及里長等情。故被上 訴人以現任太平市民代表身分被邀請出席上開慶生會,並 被安排坐在前方會議桌上,為情理之常。如因此種席位之 安排,即認前開慶生會係為被上訴人賄選,顯然違背經驗 法則。又被上訴人在該慶生會會場時,雖有向會員拜票尋 求支持,然慶生會當日,任何候選人均可進入會場拜票, 豈可因被上訴人曾有拜票之行為,即認該餐會或發放紅包 係為被上訴人賄選?且被上訴人固有由江洲坤、洪雪等人 陪同於餐會現場逐桌向會員敬酒拜票情事,但並未要求會 員支持特定候選人,足見長壽俱樂部發放敬老紅包予會員



,授受雙方主觀上並無賄選之行賄、受賄意思,該紅包為 會員合法取得之權利,並非賄賂。長壽俱樂部於99年10月 3日舉辦慶生會,係該會例行之餐會,而依慣例均會於慶 生會發放禮品予會員,此為會員之正當福利。該俱樂部會 長洪雪因考量發放禮品,往往不合會員之喜好,乃改為發 放紅包,其金額600元,較諸先前發放禮品之價值,並無 異常。且該俱樂部經費之運用,亦屬正常。故長壽俱樂部 之會長、組長等幹部於發放600元敬老禮金時,根本未曾 有為任何候選人助選之意圖,亦即並無賄選之行賄意思, 而其會員受領600元敬老禮金時,亦均認定該敬老禮金為 會員應得之正當福利,毫無賄選之認知,因此並無人詢問 該敬老禮金之資金來源。故被上訴人確無選罷法第99條第 1項之投票賄賂罪行,上訴人訴請宣告被上訴人當選無效 ,自屬無據。
(三)上訴人指稱被上訴人在長壽俱樂部99年10月3日慶生會中 突出之地位及角色,絕非其他參選之候選人所可比擬,足 使系爭里長選舉產生不公平競爭現象云云。惟所謂被上訴 人在慶生會中之地位及角色突出,非其他候選人可比擬之 此一事實,並不足使選舉產生不公平競爭。且即使如此, 亦不等同被上訴人所為該當於選罷法第99條第1項之賄選 罪。更何況上訴人所指上開情事,與事實有所出入,且所 謂被上訴人突出之地位及角色,源自被上訴人為當時頭汴 里唯一之市民代表,如因此認定被上訴人出席民間社團活 動足以產生選舉之不公平現象,甚至構成賄選罪,顯然違 背經驗法則,自不可採。又上訴人另指稱長壽俱樂部在99 年間之經費確有短缺,且向會員所收之會費根本不足以支 付該俱樂部所舉辦之慶生會及相關開銷,而認本次所發放 現金之來源,並非會費,乃係另有財源如顧問團之捐款, 難謂與選舉無關云云。然依上訴人之主張,似認發放敬老 禮金之資金來源,如屬會費,即與選舉無關,如另有財源 ,即與選舉有關。然而,發放敬老禮金,是否構成賄選罪 ,關鍵在於行為人主觀上是否具有行賄之犯意,而約使有 投票權人為投票權一定之行使或不行使,客觀上行為人所 行求期約或交付該敬老禮金,是否可認為係約使投票權人 為投票權之一定行使或不行使之對價為斷。上訴人純以資 金來源為斷,自屬未合。而實際上該敬老禮金授受雙方均 無賄選之意思,業經原判決審認屬實。因此,上訴人以該 資金來源可能為顧問團之捐款,而主張被上訴人賄選,自 非可採。更何況被上訴人未曾對長壽俱樂部捐款,故敬老 禮金之資金來源與被上訴人無關,自甚明確。至於上訴人



主張該資金來源為顧問團捐款,而非會員所繳會費云云, 未據舉證,難認屬實;縱使上訴人此節所陳屬實,亦無從 據此推斷為被上訴人賄選。倘若長壽俱樂部係以顧問團之 捐款賄選,則依情理,必須徵得捐款人之同意。然被上訴 人之競選對手,即頭汴里當時現任里長張阿卻於98年3月8 日、99年4月11日先後捐款3000元、3600元,另聖和里里 長王龍文則於99年10月3日慶生會當天捐款2000元,此種 情形,謂長壽俱樂部以顧問團捐款用於賄選,誰能置信? 從而,上訴人以敬老禮金之資金來源並非會費,而係顧問 團捐款,並認被上訴人為長壽俱樂部顧問,常捐錢給該俱 樂部以贊助經費,而遽爾推論該敬老禮金之發放,係為被 上訴人行求賄選云云,顯非可採。況長壽俱樂會員中屬頭 汴里選民者,不可能全部支持被上訴人,當然有支持其他 候選人張阿卻謝扶憲者,倘若該俱樂部係為被上訴人賄 選,則豈不是主動將犯罪證據獻予敵營?又該敬老禮金係 由三名小組長發放,該三名小組長亦非全部支持被上訴人 ,倘若該俱樂部係為被上訴人賄選,豈有由三名小組長發 放禮金之理?事實上,該項敬老禮金之發放,授受雙方均 無賄選之意思,而認係屬會員之正常權利,故並無會員問 其經費來源,亦無人感覺為買票。上訴人主張係被上訴人 賄選,純屬推測擬制,並非事實。上訴人之訴,應予駁回 等語,資為抗辯。
三、經原審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上訴人不服,提起本件上訴, 其上訴聲明為:(1)原判決廢棄;(2)被上訴人於99年11 月27日舉行之台中市第一屆里長選舉太平區頭汴里里長之當 選無效。上訴人之答辯聲明則為:駁回上訴。
四、兩造不爭執事項:
(一)被上訴人為系爭里長選舉之候選人,該選舉於99年11月27 日舉行投開票結果,由被上訴人當選為頭汴里里長,並經 台中市選委會於99年12月3日以中市選一字第0992350672 號公告被上訴人當選。
(二)洪雪為長壽俱樂部之會長,劉朝東為該俱樂部之會計,被 上訴人之父江洲坤為該俱樂部之總幹事;而謝朝銓、曾金 雄及李梅花則依序為該俱樂部之第1、2、3組組長。(三)長壽俱樂部會員其中有120人屬於頭汴里里長之選舉權人 。
(四)長壽俱樂部決定在99年間發放會員重陽節禮金每人600元 ,並由洪雪、江洲坤劉朝東等3人於取款條上蓋章後, 由劉朝東於99年9月30日前往太平市農會提領訟爭聯名帳 戶內之長壽俱樂部款項140,400元,並將之分別交付予第1



、2、3組組長謝朝銓曾金雄李梅花等人,由各該組組 長於99年10月3日長壽俱樂部舉辦慶生會時,發放予長壽 俱樂部之會員。
五、上訴人固主張被上訴人為求能於系爭里長選舉順利當選為頭 汴里里長,乃與其父江洲坤及洪雪、劉朝東共同基於對有投 票權人行求賄選之犯意聯絡,以有權動用長壽俱樂部資金之 洪雪、江洲坤劉朝東在99年10月3日舉辦之慶生會中發放 每位會員重陽節禮金600元之方式,行求有投票權之里民投 票支持被上訴人,有選罷法第99條第1項之行求賄選行為, 依同法第120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其當選無效等情。然被 上訴人否認有上訴人所指行求賄選情事,並以前揭情詞置辯 。是本件兩造爭執之處,顯在於被上訴人是否為使自己順利 當選,而有選罷法第99條第1項之行求賄選行為,致其當選 無效?經查:
(一)被上訴人為系爭里長選舉之候選人,該次選舉於99年11月 27日進行投開票結果,被上訴人當選為頭汴里里長,有台 中市選委會公告附原審卷可稽(見原審卷一第13頁),堪 信為真實。復查,洪雪、江洲坤劉朝東分別為為長壽俱 樂部之會長、總幹事及會計,而謝朝銓曾金雄李梅花 則分別為該俱樂部之第1、2、3組組長。長壽俱樂部決定 於99年10月3日舉辦之慶生會發放每位會員重陽節禮金每 人600元,洪雪、江洲坤劉朝東等3人並於取款條上蓋章 後,由劉朝東於99年9月30日前往太平市農會提領訟爭聯 名帳戶內之長壽俱樂部存款140,400元,將之分別交付予 上開3名組長謝朝銓曾金雄李梅花,由其3人負責於慶 生會時發放予長壽俱樂部之會員,已為兩造所不爭執之事 實,並經洪雪、江洲坤劉朝東謝朝銓曾金雄及李梅 花等人於被上訴人被訴違反選罷法之刑事案件(下稱訟爭 刑案)中證述明確(見原審卷一第107頁背面、1 11頁背 面、113頁背面、118頁、140頁背面、205頁、206頁、212 頁、219頁、232頁、233頁、243頁),復有訟爭聯名帳戶 存款存摺、99年9月18日通知單附原審卷可稽(見原審卷 一第67頁、97頁),自亦堪認為實在。
(二)上訴人固主張被上訴人有行求賄選情事云云。惟查,為求 端正選風,落實公平、公正之選舉制度,使選民得以在候 選人公平競選之程序中,挑選適當優秀之人才擔任國家重 要公職,因此對於選舉活動固有加以規範及刑罰處罰之必 要,以求有效嚇阻賄選犯行,維護民主政治之根基。然而 選舉活動關係人民之選舉自由、參選自由及從事相關競選 活動之自由,故選舉之公正和選舉活動之自由必須予以適



當之維護。復按,選罷法第99條第1項之賄選罪係以對於 有投票權之人,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而 約其不行使投票權或為一定之行使為構成要件。亦即須視 行為人主觀上是否具有行賄之犯意,而約使有投票權人為 投票權一定之行使或不行使;客觀上行為人所行求期約或 交付之賄賂或不正利益是否可認係約使投票權人為投票權 之一定行使或不行使之對價;以及所行求、期約、交付之 對象是否為有投票權人而定。上開對價關係,在於行賄者 之一方,係「認知」其所行求、期約或交付之意思表示, 乃為約使有投票權人為投票權一定之行使或不行使;而在 受賄者之一方,亦應「認知」行賄者對其所行求、期約或 交付之意思表示,乃為約使其為投票權一定之行使或不行 使,始克成立該賄選罪。是玆應審究者,厥為被上訴人主 觀上是否具有行賄之犯意,並長壽俱樂部所發放該600元 重陽節禮金是否可認係約使投票權人為投票權一定行使或 不行使之對價。
(三)被上訴人主觀上是否具有行求賄選之犯意? (1)查洪雪係自98年1月1日起擔任長壽俱樂部會長職務,該俱 樂部之經費來源除會員繳交之會費外,還有地方熱心人士 之贊助及以台中市太平區頭汴社區發展協會名義向台中市 太平區申請之補助,業據證人洪雪於訟爭刑案警詢時陳述 明確【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下稱台中地檢署)99 年度選他字第384號偵查卷第46頁(下稱選他384號卷)】 ;核與證人即長壽俱樂部前任會長賴來生於訟爭刑案警詢 及審理時證述:伊於96及97年擔任長壽俱樂部之會長,該 俱樂部資金來源有顧問及地方士紳之捐款,還有部分是太 平區公所、縣政府補助款及會員所繳納之會費等情大致相 符【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選訴字第4號刑事卷(下 稱選訴4號卷)第129頁背面】,並有台中市太平區公所函 附選他384號卷(見該卷第51至53頁)及長壽俱樂部之經 費收支登記簿、顧問及常年顧問團之各該捐款收入憑據附 台中地檢署99年度選偵字第58號偵查卷(下稱選偵58號卷 ,見該卷第57至151頁)為憑,可見長壽俱樂部之經費來 源係來自於太平區公所及政府補助款、各方人士捐款及會 員繳納之會費。而長壽俱樂部所以會於99年10月3日舉辦 之慶生會中發放每位會員重陽節禮金600元,證人洪雪於 訟爭刑事案件警詢、偵查及審理時曾證陳:伊於98年3月8 日上任時曾送會員保溫杯,重陽節時送手電筒,但會員有 的不喜歡。而因伊於今年(即99年)底到任,因長壽俱樂 部經費有結餘,伊算錢夠用,就想把結餘發還給會員。伊



與康樂總務呂隆源私下商量,想不收99年下半年會費600 元,比較省麻煩,因為總幹事很忙,每次領款一定要蓋聯 名帳戶3個人的章。但呂隆源稱老人家要給他一點紅(要 給禮金之意),伊同意其想法。伊決定發放禮金後,即先 發通知書告知會員要發放重陽節紅包。嗣再於99年9月28 日左右舉行會議(下稱會前會),通知總幹事江洲坤、會 計劉朝東及1、2、3組組長謝朝銓曾金雄李梅花等人 與會,告知各幹部。伊於會議中提出11月3日當天收取會 員會費600元後,就放進紅包袋內,再發給會員當作99重 陽禮金。然第2組組長曾金雄表示選舉期間不可以這樣做 ,要從俱樂部帳戶裏領錢出來發放,再將收取的會費存進 俱樂部帳戶內,才有憑證。所有與會的人都一致贊同曾金 雄的提議,故即依此來發放重陽節禮金,並由劉朝東自訟 爭聯名帳戶領出款項,交由3個組長謝朝銓曾金雄及李 梅花發放。伊並非以發放600元紅包之方式幫被上訴人賄 選,伊於99年10月3日慶生會時有講因為每次送的禮物, 會員都不喜歡,所以改發紅包等情(見選他384號卷第46 、47、50、79至82、266、275、276、277頁,選訴4號卷 第153、154頁)。另證人呂隆源於該刑事案件證述:會長 (即洪雪)有跟伊說這次結餘款有剩,每次都送同樣的東 西,也不知道要送什麼東西,所以會長說下半年度的會費 不要收。伊建議她一定要收會費,不然老人家不清楚有沒 有收,伊建議發給會員600元紅包,讓他們高興,因為很 多送的東西重複,他們不喜歡。會長同意伊之建議後,即 找總幹事、會計,還有3位組長討論這個方法好不好等語 (見選他384號卷第106、109頁,選訴4號卷第143、144頁 )。而證人劉朝東於訟爭刑事案件亦證稱:發放重陽節禮 金係會長洪雪一人自己決定。洪雪稱發放禮物老人都不喜 歡,因為錢夠,所以打算發現金,會員亦向會長建議,每 年都是買東西,之前送的禮品不適合用,所以會長決定要 改發紅包。嗣約於9月底10月3日前,會長打電話通知幹部 至他家開會,會長說有會員表示要發現金,伊當場曾表示 這樣不適合,因適值選舉期間比較敏感,伊建議不要發現 金,曾金雄稱如果不是其他人樂捐,而是從俱樂部的存摺 領出來發放就沒有問題,大家都沒意見,故伊與總幹事及 會長即當場在伊攜帶之取款條上蓋章,由伊前往太平農會 自訟爭聯名帳戶領出140,400元,以便10月3日當天發放重 陽節禮金予會員。而10月1日前約4、5天,社區老人已經 拿到通知單,他們講今年要發紅包,給600元等語【見選 他384號卷第34頁背面、35頁、43、151頁,台中地檢署99



年度選他字第421號偵查卷(下稱選他421號卷)第258頁 ,台中地檢署99年度選偵字第58號偵查卷(下稱選偵58號 卷第245、246頁,選訴4號卷第159頁背面】。又證人李梅 花於該刑事案件偵查中亦證陳:因為之前長壽俱樂部都有 發禮品,但會員不喜歡,所以這次改發重陽節禮金等情( 見選他384號卷第102頁,選訴4號卷第147頁背面)。而證 人曾金雄於該刑事案件亦證述:以前每年繳交會費時,都 會發紀念品,會長洪雪說之前發紀念品,都有人會嫌,送 紅包,大家都歡喜。會長說老人家很難款待,買什麼禮品 都嫌,會長就決定改發紅包給老人家比較實在,也沒有開 會決定,會長自己就這樣決定了,並由3個組長負責發放 禮金予會員。伊係在拿到99年9月18日通知單時,才知道 要發重陽節禮金,伊曾建議選舉要到了,之前都沒有發過 紅包,這樣不好,不要發紅包,不要讓人起疑,照慣例發 禮物就好,但洪雪稱那是俱樂部剩的錢,買禮物老人家都 不喜歡,發紅包老人家就不會嫌了等詞(見選他384號卷 第112、115頁,選訴4號卷第140 、141頁,選他421號卷 二第55頁)。且證人謝朝銓於訟爭刑事案件亦證陳:99年 10月3日開慶生會前,洪雪要伊去她家,順便領99年9月18 日通知單。伊記得當時到場的人有會長、總幹事、總務、 會計及3個組長,當時我們討論此次的重陽節不送禮品, 因為大家都不喜歡,故此次改送現金,這是會長先講起的 。當時有人建議會員有多少人,就領多少錢出來發放重陽 節禮金,避免被人家誤會。此次發放重陽節禮金600元, 並未說要支持某特定候選人等語(選他384號卷第132、13 3頁)。而證人即長壽俱樂部副會長吳秋琳於該刑事案件 證述:之前每次慶生會都會買禮品給老人,但老人反應不 合用,所以會長、組長討論發禮金讓老人自己去買等語( 見選訴4號卷第126頁)。參以證人即長壽俱樂部之會員張 清森及吳秀英於訟爭刑事案件亦均分別證稱:「往年都買 禮品沒有紅包,我們會員反應發禮品比較不實用,所以建 議發錢比較實用」、「因為之前發的東西都不合用,所以 這次改發紅包讓會員去自己買,賴來生在慶生會上有宣布 這是要讓人家買東西的」(見選他421號卷一第187頁,選 他384號卷第180頁);「往年沒有發紅包的前例,重陽節 禮金是老人會俱樂部裏拿出來的錢發的,因為以往是發放 禮品,各會員抱怨不實用」等情(見選他421號卷一第191 頁),顯見長壽俱樂部會員確曾反應往年慶生會所發放之 禮品並不實用情事。再參諸原審卷存通知各個會員於同年 10月3日舉辦慶生會之通知單,其上載明「簽到後請至各



組長領取重陽節紅包」等字。且兩造復不爭執長壽俱樂部 共有234名會員,有該俱樂部會員名冊附原審卷可參(見 原審卷一第88至93頁),以每名會員發放重陽節禮金600 元計算,共需花費140,400元(計算方式:600×234=140 ,400),而訟爭聯名帳戶確曾於99年9月30日領出同額款 項,亦有該帳戶存摺明細資料附原審卷一第69頁可考。是 由此等事證綜合以觀,可知洪雪因其擔任長壽俱樂部之會 長職務即將於99年底卸任,而會員又曾反應長壽俱樂部往 年發放予會員之禮品並不合用,考量該俱樂部之經費有所 結餘,本想不收99年下半年會費600元。惟經與該俱樂部 康樂總務呂隆源私下討論結果,認會費應照收為宜,但將 往例發放禮品改為發放重節陽禮金,以合乎會員之需求。 洪雪決意改發放重陽節禮金後,隨即先行發送上開99 年9 月18日通知單,記載將於99年10月3日舉辦慶生會時發放 重陽節禮金之旨,嗣再於99年9月28日左右召開會前會, 將其個人上開決定告知與會之會計劉朝東、總幹事江洲坤 及組長謝朝銓曾金雄李梅花等人知悉。然因選舉將屆 ,未免招致他人不當之聯想,引發誤會,故聽從第2組組 長曾金雄之提議,由會計劉朝東自長壽俱樂部之訟爭聯名 帳戶內提領出部分結餘款140,400元,再交由組長謝朝銓

1/2頁 下一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