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民事),上字,101年度,22號
TCHV,101,上,22,201209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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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上字第22號
上 訴 人
(即原審原告) 林克陽
訴訟代理人 陳淑卿律師
上 訴 人
(即原審被告) 梁世州
送達代收人 梁世冠
訴訟代理人 胡宗智律師
複 代 理人 楊盤江律師
上 訴 人
(即原審被告) 維新化學板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忠憲
訴訟代理人 陳隆律師
訴訟代理人 蕭智元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0年10
月31日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第一審判決(99年度重訴字第33號),
各自提起上訴,本院於101年8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因事實尚
有未臻明確,仍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及續行準備程序
,並定於101年9月27日下午3時50分在本院民事第29法庭行準備
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0 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滿賢
法 官 許秀芬
法 官 朱 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卓佳儀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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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維新化學板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