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民事),重上字,103年度,77號
TCHV,103,重上,77,2014082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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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被上訴人依民法第一百八十四條第一項、第二項、第 一百八十五條第一項、第一百八十八條第一項、第二十八條 之規定,主張壬○○應負侵權行為連帶損害賠償責任,即屬 無據,不應准許。原審就上開不應准許部分,為上訴人戊○ ○、呈O公司及壬○○敗訴之判決及假執行之宣告,尚有未 洽,上訴意旨求予廢棄改判,為有理由,爰由本院予以廢棄 改判如主文第一至四項所示。至被上訴人之請求應准許部分 ,原判決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並依兩造陳明以供擔保為附 條件之假執行宣告,經核於法並無不合,上訴意旨求予廢棄 改判,為無理由,應駁回其上訴。
七、本件因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為之立 證,經核與判決之結果不生影響,無庸逐一論之必要,併予 敘明。
八、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依民事訴 訟法第四百五十條、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四百六十三 條、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項前段、第七十九條、第八十五條 第二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7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袁再興
法 官 張國華
法 官 盧江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上訴人壬○○外,其餘兩造均得上訴。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收受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書(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
上訴時應提出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具有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但書或第2項之情形為訴訟代理人者,另應附具律師及格證書及釋明委任人與受任人有該條項所定關係之釋明文書影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書記官 廖家莉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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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呈O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佳禾人力仲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松玖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