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而上訴人請求本院再次囑託該院重新鑑定,亦無必要而 屬不必要之證據調查,其聲請應予駁回。從而被上訴人甲 ○○因本件事故所受傷害,造成之勞動能力減損程度為終 身只能從事輕便工作,勞動力減損69.21%,即堪認定。 ③又被上訴人甲○○主張其受影響之勞動年數應以進入勞動 市場即成年20歲起算,至退休年齡60歲止,計40年,並以 勞工保險局被保險人最低投保薪資每月17,200元計算等情 ,業為上訴人所不爭執,則本件採第一年扣除中間利息之 年別單利5%複式霍夫曼法,扣除中間利息,被上訴人甲○ ○得請求減少勞動能力之損害額為3,091,635元【計算式 :17,200元×12個月×21.00000000(40年係數)×69.21 %≒3,091,635元五入】。
⑸精神撫慰金部分:
被上訴人甲○○於原審請求200萬元慰撫金,經原審判決命 上訴人連帶給付100萬元慰撫金,被上訴人甲○○並未提起 上訴,且於本院就原審審認之慰撫金額不再爭執,上訴人則 抗辯原審判決100萬元慰撫金仍屬過高等語。經查:於本件 事故發生時,年僅14歲,正值青春年華,於國小時曾榮膺模 範兒童,於國中學科之「藝術與人文」、「綜合活動」均有 優等或甲等之表現,且於97年間參加校內才藝競賽書法組, 榮獲國中組第一名等情,有奬狀、國中成績證明書為證(見 原審卷㈠第161、163、288頁),被上訴人甲○○名下並無 財產,且無資力,亦有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在 卷足參(見原審卷㈠第73頁),而上訴人丁○○之財產收入 情形如前所述,本院審酌被上訴人甲○○本為品學兼優學生 ,未料遭逢此突發事故,造成前述嚴重傷害,一度因傷重而 大小便失調、日常生活無法完全自理,智力更因腦傷有明顯 認知缺損,且造成終身勞動能力減損69.21%,精神上自遭受 莫大痛苦,本院復審酌上訴人丁○○前揭資產狀況及本件車 禍過失情節重大等一切情狀,認原審判決所准許之100萬元 精神慰撫金,並未過高,上訴人前揭抗辯,應不足採信。 ⑹被上訴人甲○○已請領強制汽車責任保險177,707元一節, 業為兩造所不爭,並有明台公司函文在卷可參(見原審卷㈡ 第55頁),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32條規定,視為被保險 人損害賠償金額之一部分,被保險人受賠償請求時,得扣除 之,故此筆保險理賠金依法即應自本件損害賠償金額中扣除 。
⑺綜上,被上訴人甲○○得請求之損害賠償金額合計為5,437, 270元(73,742+977,800+7,800+464,000+3,091,635+ 1,000,000-177,707=5,437,270)。
㈣另按損害之發生或擴大,被害人與有過失者,法院得減輕賠 償金額或免除之,民法第217條第1項固有明文。然按被害人 之行為須予損害之發生或擴大以助力,就結果之發生為共同 原因之一,而與損害之發生與擴大有相當因果關係者,始有 過失相抵之適用。並非被害人所有與法不合之行為,均當然 成為損害發生或擴大之共同原因。又所謂相當因果關係,係 以行為人之行為所造成的客觀存在事實,為觀察的基礎,並 就此客觀存在事實,依吾人智識經驗判斷,通常均有發生同 樣損害結果之可能者,該行為人之行為與損害間,即有因果 關係。本件上訴人雖抗辯被害人己○○無照駕駛及被上訴人 乙○○、戊○○督導未成年人不周,放任有飲酒之己○○無 照駕駛,本身即與有過失;被上訴人甲○○未戴安全帽,就 損害之擴大與有過失云云,然為被上訴人所否認。經查: ⑴本件事故發生地點有設定號誌,本件事故係因上訴人丁○○ 闖紅燈所致,己○○雖有無照騎乘機車之違規事由,但卻係 遵照綠燈號誌行駛等情,業經證人陳○○於刑事案件警訊、 偵查中證稱:「我在車禍發生地點對向的外埔鄉二崁路路口 ,我是聽到一聲碰撞聲,抬頭看紅綠燈當時由黃燈閃三下變 紅燈後,我就跑到對向二崁路與132線路口外環道看見車禍 現場----」等語明確(見相驗卷第14頁、第44頁),且為上 訴人丁○○所不爭,復經檢察官至現場勘驗並製有勘驗筆錄 在卷足稽(見相驗卷第52頁),故應堪採信。 ⑵上訴人維樂公司雖主張被害人己○○有闖黃燈之嫌及無照、 飲酒駕車,對本件車禍與有過失云云,惟查:
①依證人陳○○前揭證詞,其聽到碰撞聲後,號誌黃燈始閃 三下而變紅燈,顯見其對向之被害人己○○行車方向之號 誌亦為綠燈甚明,上訴人維樂公司前揭抗辯顯乏依據,不 足採信。
②被害人己○○既屬遵守交通號誌行駛而遭闖紅燈之上訴人 丁○○駕車撞及,縱使己○○係無照駕駛,亦僅屬交通違 規而與本件車禍發生並無相當因果關係。
③被害人己○○經送醫經檢測後,雖測出血液中酒精濃度為 0.0118(見相驗卷第31頁),惟被害人己○○於車禍時年 僅16歲,被上訴人乙○○於警訊、偵查中均一再陳述被害 人己○○車禍前並未飲酒,且前揭車禍時間為下午4時, 以被害人年僅16歲之年紀,在該時段飲酒之可能甚低。況 人體血液中酒意濃度必須達到0.05(即相當於呼氣酒精濃 度0.25mg/l)才會使人體輕度協調功能降低,被害人己○ ○前揭酒精濃度若果真為飲酒所致,該酒精濃度亦不足以 影響其駕駛車輛之安全性,且本件若上訴人丁○○未闖紅
燈,被害人己○○即不致遭撞及而發生車禍,故被害人己 ○○縱有飲酒駕車,以前揭血液中酒精濃度仍不足以影響 交通安全,其對本件車禍之發生應無過失。另上訴人主張 :被上訴人乙○○、戊○○放任未成年子女無照及酒醉駕 駛肇事,與有過失云云,自亦不足採信。
④又本件車禍發生後,於車禍現場雖未找到被上訴人甲○○ 之安全帽等情,惟:被上訴人乙○○於檢察官相驗時,陳 稱:「(檢察官問:你到車禍現場時,是否如現場圖及現 場照片?並提示現場圖、照片)正確,死者一頂破了,甲 ○○的不知飛到何處。」等語(見相驗卷第43頁),而證 人陳○○則證稱死者與甲○○均有戴安全帽等語(見相驗 卷第44頁),本院審酌:被上訴人乙○○於檢察官相驗提 供現場照片時,即表明不知甲○○安全帽飛到何處,斯時 本件車禍之駕駛人為被害人己○○、上訴人丁○○,被上 訴人甲○○僅為機車之乘客,其有無配戴安全帽尚與本件 車禍肇事責任無關,然被上訴人乙○○即主動陳述不知甲 ○○之安全帽飛到何處,足見被上訴人甲○○平日搭乘機 車,確實有戴安全帽之習慣,否則被上訴人乙○○不會如 此陳述。又本件車禍現場被害人己○○機車大燈掉落在10 0公尺外之稻田旁,已有事故現場圖在卷足參(見相驗卷 第16頁),足見本件車禍撞擊力量之大,而本件為車禍事 件,並非殺人刑事案件,處理警員對駕駛人之相關事證當 會努力蒐集相關事證,然對於非駕駛之乘客是否有戴安全 帽,因與車禍肇責無關,未必會全面搜尋甲○○之安全帽 ,故本件甲○○之安全帽未在肇事現場,尚不足證明其未 戴安全帽。上訴人聲請傳喚證人即員警陳茂尚到庭作證肇 事現場是否有甲○○安全帽,本院認因甲○○並非駕駛人 ,其是否配戴安全帽無關本件車禍肇責,處理員警衡情蒐 集相關跡證,故縱使肇事現場並未遺留甲○○之安全帽, 該安全帽仍可能離肇事地點某處,又遭其他車輛擦撞而飛 至更遠之處所而未尋獲,故均不足證明被上訴人甲○○未 戴安全帽之事實,故前揭證人之傳喚已無必要。上訴人主 張被上訴人未戴安全帽而有與有過失云云,既乏證據證明 ,尚難採信。從而上訴人前揭過失相抵之主張均不足採信 。
㈤綜上所述,被上訴人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①上訴 人應連帶給付被上訴人乙○○2,784,287元,②上訴人應連 帶給付被上訴人戊○○2,636,588元,③上訴人應連帶給付 被上訴人甲○○5,437,270元,及均自附帶民事起訴狀繕本 送達翌日即自98年5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
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被上訴人逾此部分之請求,為 無理由,應予駁回。原審就被上訴人甲○○請求超過上開應 准許部分,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並為假執行之宣告,自有 未洽。上訴意旨就此部分指摘原判決不當,求予廢棄改判, 為有理由。至於被上訴人上開應准許部分,原審判命上訴人 給付,並為假執行之宣告,核無違誤,上訴意旨,就此部分 ,仍執陳詞,指摘原判決不當,求予廢棄,為無理由,應駁 回其上訴。
㈥本件原審為附帶民事訴訟毋庸繳納裁判費,所生之鑑定費用 乃屬被上訴人甲○○證明勞動能力減損之鑑定費用,故僅命 被上訴人甲○○與上訴人負擔第一審訴訟費用;又上訴人第 二審上訴人僅就被上訴人甲○○部分上訴一部有理由,爰依 法酌定第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甲○○及上訴人分擔,附 此敘明。
㈦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舉證,均無礙 於本院前揭審認,本院自毋庸逐一論駁,附此敘明。丙、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依民事訴 訟法第450條、第449條第1項、第79條、第85條第2項,判決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饒鴻鵬
法 官 張瑞蘭
法 官 陳毓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收受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書(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
上訴時應提出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具有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但書或第2項之情形為訴訟代理人者,另應附具律師及格證書及釋明委任人與受任人有該條項所定關係之釋明文書影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書記官 高勳楠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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