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民事),上字,106年度,200號
TCHV,106,上,200,2018101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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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被上訴人因本件車禍,已領取強制汽車責任保險金 1,598,799元(見本院卷㈡第37、39頁),此部分應視為上 訴人損害賠償之一部分,上訴人受賠償請求時,得扣除之。 經扣除後,上訴人尚應給付被上訴人5,192,930元( 6,791,729-1,598,799=5,192,930元)。七、綜上所述,被上訴人本於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及依民法第22 9條第2項、第233第1項前段、第203條規定,請求上訴人給 付被上訴人5,192,930元,及自106年1月19日起(利息減縮 見本院卷㈡第118、119頁),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 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範圍之請求,則無理由 ,應予駁回。從而,原審就應准許部分,判命上訴人應給付 被上訴人4,096,073元本息,並依聲請為附條件之准免假執 行宣告,核無不當,上訴人之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此部分不 當,求予廢棄改判,為無理由,應駁回其上訴。又被上訴人 提起附帶上訴,請求上訴人應再給付2,496,857元(2456339 +40518=0000000)本息,於1,096,857元(計算式:5,192 ,930-原審判准4,096,073=1,096,857)及自106年1月19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範圍內,有理 由,應予准許。原審就上開請求1,096,857元本息之應准許 部分為被上訴人敗訴之判決,尚有未合,被上訴人指摘原判 決此部分不當,求為廢棄,為有理由,爰由本院改判如主文 第3項所示;並依兩造聲請為附條件准免假執行之宣告。至 被上訴人逾此部分所為附帶上訴請求,則無理由,不應准許 ,此部分之附帶上訴應予駁回。原審就此部分為附帶上訴人 敗訴之判決,並無不合,附帶上訴人之附帶上訴,亦應予駁 回。
八、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或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 均與本院心證之形成,不生影響,爰不一一再加以論述,併 此敘明。
九、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無理由,附帶上訴為一部有理由,一 部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50條、第449條第1項、第79條 、第463條、第392條第2項、第390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滿賢
法 官 黃綵君
法 官 王重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收受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書(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




上訴時應提出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具有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但書或第2項之情形為訴訟代理人者,另應附具律師及格證書及釋明委任人與受任人有該條項所定關係之釋明文書影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書記官 林玉惠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7 日



















附表
被上訴人請求部分
┌─────────────────┬────────────┬────────┐
│起訴請求 │原審判決 │本院附帶上訴請求│
│ │ │(本院卷㈡第 │
│ │ │118、119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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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費用:306,056元 │306,056元(全部准許) │ │
├─────────────────┼────────────┼────────┤
│醫療用品及輔助器材費用: │2,290元(駁回6,845元) │ │
│9,135元 │ │ │
├─────────────────┼────────────┼────────┤
│無障礙空間增設費用: │7,745元(駁回2,000元) │ │
│9,745元 │ │ │




├─────────────────┼────────────┼────────┤
│已支出看護費用:378,400元 │180,400元(住院)198,000│ │
│ │元(返家3個月)(全部准 │ │
│ │許) │ │
├─────────────────┼────────────┼────────┤
│將來需支出看護費用: │2,556,666元 │請求再給 │
│6,177,072元 │(駁回3,620,406元) │付2,456,339元 │
├─────────────────┼────────────┼────────┤
│後續醫療費用:84,233元 │43,715元(駁回40,518元)│請求再給付40,518│
│ │ │元 │
│ │ │ │
├─────────────────┼────────────┼────────┤
│精神慰撫金:1,000,000元 │1,000,000元(全部准許) │ │
│ │ │ │
├─────────────────┼────────────┼────────┤
│總計:7,765,842元(此金額係扣除領 │4,096,073元(此金額係扣 │2,496,857元 │
│取強制汽車責保險金1,598,799元後所 │除領取強制汽車責任保險金│ │
│得 │1,598,799元後所得)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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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