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民事),重上字,106年度,40號
TCHV,106,重上,40,201712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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駁回上訴人之請求,應有未洽。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駁回其 1000萬元請求不當,求予廢棄改判,就上開應准許之部分, 應認上訴人之上訴為有理由,原判決此部分應予廢棄,爰由 本院改判如主文第二項所示;至其餘不應准許之部分,原判 決之理由雖有未當,但結論仍無不合,應認此部分之上訴為 無理由,應予駁回。又本件係被上訴人有違約之行為,上訴 人原得依約定請求被上訴人給付違約金1000萬元,故上訴人 起訴請求被上訴人給付違約金1000萬元,於經原審判決駁回 後提起上訴,均屬權利正當之行使,就上訴人所請求之1000 萬元,其繳納之裁判費一審為10萬元,二審為15萬元,合計 25萬元,本院雖依衡平之原則,將被上訴人所應給付之違約 金酌減至19萬4520元,尚不足以彌補上訴人繳納裁判費之損 失,若本院依兩造勝負比例命負擔訴訟費用,將使上訴人得 不償失,即非事理之平,故本院就訴訟費用之負擔,為維公 平,乃命被上訴人全部負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 攻擊防禦方法,經核均不影響本判決結果,爰不逐一論述, 併予敘明。
七、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依民事訴 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450條、第79條,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6 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饒鴻鵬
法 官 高英賓
法 官 陳蘇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上訴人得上訴。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收受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書(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
上訴時應提出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具有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但書或第2項之情形為訴訟代理人者,另應附具律師及格證書及釋明委任人與受任人有該條項所定關係之釋明文書影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書記官 李宜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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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嘉敏包裝專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禎朗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泰荃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希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