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民事),上字,101年度,219號
TCHV,101,上,219,201309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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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上訴人給付為無違誤,上訴人就此部分之上訴為無理由, 應予駁回。逾此部分,被上訴人之請求既屬無據,原審判令 給付,即有未當,上訴人指摘其不當,提起上訴,為有理由 ,應由本院予以廢棄,改判駁回被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又 被上訴人於本院始聲請為假執行之宣告,惟本院判令上訴人 給付之金額,未逾新台幣150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466條第 1 項之規定,上訴人已不得提起上訴,此部分判決即已確定 ,無宣告假執行之必要,故其假執行之聲請,應予駁回。、兩造其餘訴訟資料及攻擊防禦方法經本院審酌後,認與判決 結果尚不生影響,無逐一論述必要,附此敘明。、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450條、第79條判決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3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陳照德
法 官 曾謀貴
法 官 楊熾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兩造均不得上訴。
書記官 陳慈傳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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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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