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容忍建築房屋)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民事),上易字,93年度,258號
TCHV,93,上易,258,200505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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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上訴人本於侵權行為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請求上訴人應容 忍其在原基地建築浴廁及洗衣、洗碗糟等,亦屬無理由。七、綜上所述,系爭坐落彰化縣芬園鄉○○段一-一二地號土地 ,如原判決附圖即彰化縣彰化地政事務所九十一年十一月六 日土地複丈成果圖所示編號1面積九平方公尺、編號2面積 三平方公尺、編號3面積九平方公尺(合計二十一平方公尺 )之地上建物,既無證據顯示尚具建物之功能並足供遮風避 雨,此外附期限之法律行為應無類推適用民法第一百零一條 規定之餘地,從而本件上訴人縱有不當拆除如原判決附圖所 示編號1~3之地上物,亦僅生是否準用民法第一百條或逕 依民法第二百十五條之規定負擔金額損害賠償之問題而已, 業如前述,是被上訴人本於租賃法律關係及侵權行為之法律 關係,請求上訴人乙○○應容忍其在該等土地上建築供浴廁 、洗衣、洗碗槽使用之建物,於法尚有不合,原審以本件附 屬建物之租期,應以主建物之存續為準,且應類推適用民法 第一百一條第二項之規定,而准被上訴人本於租賃關係,請 求上訴人容忍其在該土地建屋,尚有誤會,上訴人上訴意旨 指摘及此,請求將原判決對其不利之部分予以廢棄,右開廢 棄部分,被上訴人在原審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應予駁回 ,核屬有理由,爰由本院予以廢棄改判如主文所示八、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於本院前開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無 逐一論列之必要,附此敘明。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條、第七十八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5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童有德
     法 官 翁芳靜
 法 官 謝說容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書記官 蘇昭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5   月  25  日        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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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