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民事),上更一字,108年度,6號
TCHV,108,上更一,6,201910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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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麼要他拿出來分?)那是我阿公劉火賔留下來的。」、 「問:甲○○土地要過戶的原因為何?)我想說那是我阿公 劉火賔的土地,我也有份。」、「我跟他說這是我阿公劉火 賔留下來的,不是他賺的,甲○○就跟我說找人來買土地, 因為之前我就跟他說拿出來賣掉,大家分錢,結果甲○○就 跟我說叫我去找人來買。」(原審卷第106頁反面-108頁) 。可知劉0堂知悉系爭土地登記於上訴人名下,並要求其返 還伊應得比例之權利,且劉0堂已與被上訴人共同出具105 年10月21日存證信函,向上訴人為終止系爭借名登記契約之 意思表示,有上開存證信函附卷可憑(前審卷二第24 -26頁 )。堪認劉0堂至少已事後承認乙○○○代理伊與上訴人間 之借名登記契約。則乙○○○代理其他子女與上訴人約定之 借名登記契約,效力已及於劉0堂與其他被上訴人。(二)被上訴人並主張對照104年6月7日之錄音對話(原審卷第112 頁、第140頁)及104年9月25日之錄音對話內容(本院卷第 94-96頁),可知同年6月7日己○○會同劉0堂前往與上訴 人討論系爭財產分配事宜後,上訴人私下找劉0堂出面,藉 由讓劉0堂先選擇條件較優厚之土地並先辦理所有權移轉登 記,可先占用220萬元贈與稅免稅額度,因而免繳贈與稅之 優惠,拉攏劉0堂,劉0堂亦因此表示:「:我就跟你說, 我就你們怎樣我都不管,我說我沒有要再替他們講話就是這 樣」、「我…說完了,我就跟你爸(指上訴人)說過,我爭 取我的,隨便我,我沒有要管」(本院卷94、96頁)。劉0 堂是否基於上開緣由,因而在原審作證時有所保留(例如法 官問其是不是當時大家都同意將劉火賔遺產登記在上訴人名 下?劉0堂竟稱「沒有,而且我不知道名字是登記在被告的 名下」云云),殊值存疑等語。經查,由104年9月25日之錄 音對話內容,明顯可發現上訴人確有提供較優厚之選擇機會 ,以拉攏劉0堂之情形,且劉0堂於上開對話中亦表明「沒 有要再替他們講話」等情,則其是否如被上訴人所稱上情, 因此在105年4月6日期日作證時有所保留,而證述不知系爭 土地登記在上訴人名下云云,即非無可能。然不論劉0堂前 揭證述是否實在,其既已與被上訴人共同向上訴人為終止系 爭借名登記契約之意思表示,堪認劉0堂已事後承認乙○○ ○代理子女與上訴人間之借名登記契約。上訴人所引劉0堂 前揭不利於被上訴人之證述,尚不足推翻本院前揭系爭借名 登記契約有效存在之認定。
八、按虛偽意思表示,隱藏他項法律行為者,適用關於該項法律 行為之規定,民法第87條第2項定有明文。上訴人與乙○○ ○等人先就劉0龍繼承自劉火賔之系爭遺產成立借名登記契



約後,再推由上訴人出面與他房子孫共同辦理繼承劉火賔遺 產事宜,依上開規定,兩造間就上開遺產之法律關係,應適 用借名登記契約,應認被上訴人實質上就系爭土地各有7分 之1之權利。又借名登記契約,應類推適用民法有關委任之 規定,民法第549條第1項有關委任終止之規定應在類推適用 之範圍。乙○○○等人已以105年10月21日存證信函通知上 訴人終止系爭借名登記關係,上訴人於同月27日收受該存證 信函,此為兩造所不爭,則乙○○○等人終止委任關係之意 思表示自斯時起即已達到上訴人。揆諸首揭之說明,系爭借 名登記契約即已發生合法終止之效力。被上訴人本於終止借 名登記法律關係,類推適用委任關係,請求上訴人回復所有 權登記,將系爭土地應有部分所有權各移轉登記7分之1予被 上訴人,自屬有據。
九、綜上所述,被上訴人先位依終止借名登記法律關係,請求上 訴人應將系爭土地所有權應有部分各移轉登記7分之1予伊, 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又預備訴之合併,係以先位之訴有理 由,為備位之訴之解除條件,本院既認本件先位之訴有理由 ,就備位之訴即無庸審理,併此敘明。
陸、從而,被上訴人依終止借名登記法律關係,請求上訴人應將 系爭土地所有權應有部分各移轉登記7分之1予伊,為有理由 ,應予准許。原審為被上訴人先位之訴勝訴之判決,並無不 合。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不當,求予廢棄改判,為無理由, 應予駁回其上訴。
柒、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經 本院斟酌後,認為均不足以影響本判決之結果,而無逐一論 駁之必要,併此敘明。
捌、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 、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5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張瑞蘭
法 官 吳美蒼
法 官 呂麗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上訴人得上訴。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上訴時應提出委任律師或具有律師資格之人之委任狀;委任有律師資格者,另應附具律師資格證書及釋明委任人與受任人有民事



訴訟法第四百六十六條之一第一項但書或第二項所定關係之釋明文書影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應一併繳納上訴裁判費。
書記官 金珍華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5 日

附表一(劉火賔所留由上訴人單獨繼承登記之遺產)┌──┬───────┬───┬──────┬─────┐
│編號│土地坐落地段 │地號 │ 面積 │ 權利範圍 │
│ │(重測後) │ │(平方公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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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00市000段│464-5 │ 120│ 全部 │
├──┼───────┼───┼──────┼─────┤
│2. │00市000段│464-9 │ 103│ 6分之1│
├──┼───────┼───┼──────┼─────┤
│3. │00市000段│464-11│ 30│ 全部 │
├──┼───────┼───┼──────┼─────┤
│4. │00市000段│464-15│ 220│ 6分之1│
├──┼───────┼───┼──────┼─────┤
│5. │00市000段│464-32│ 44│ 全部 │
├──┼───────┼───┼──────┼─────┤
│6. │00市000段│464-33│ 14│ 6分之1│
├──┼───────┼───┼──────┼─────┤
│7. │00鄉00段 │456 │ 1691.37│ 24分之1│
├──┼───────┼───┼──────┼─────┤
│8. │00市00段0│377-6 │ 3│ 108分之1│
│ │門小段 │ │ │ │
├──┼───────┼───┼──────┼─────┤
│9. │00市00段0│377-12│ 106│ 108分之1│
│ │門小段 │ │ │ │
├──┼───────┼───┼──────┼─────┤
│10. │00市00段0│379-5 │ 34│3570分之29│
│ │門小段 │ │ │ │
├──┼───────┼───┼──────┼─────┤
│11. │00市00段0│379-9 │ 12│3570分之29│
│ │門小段 │ │ │ │
├──┼───────┼───┼──────┼─────┤
│12. │00市00段0│379-12│ 69│3570分之29│
│ │門小段 │ │ │ │




├──┼───────┼───┼──────┼─────┤
│13. │00市000段│561 │ 35│ 6分之1│
└──┴───────┴───┴──────┴─────┘
附表二(劉0龍所留由上訴人與丙○○等4人共同繼承之遺產):┌──┬───────┬───┬──────┬─────┐
│編號│土地坐落地段 │地號 │ 面積 │ 權利範圍 │
│ │(重測後) │ │(平方公尺)│ │
├──┼───────┼───┼──────┼─────┤
│1. │00市00段 │456 │ 17│ 全部 │
├──┼───────┼───┼──────┼─────┤
│2. │00市00段 │457 │ 41│ 全部 │
├──┼───────┼───┼──────┼─────┤
│3. │00市00段 │677 │ 137│ 22分之1│
├──┼───────┼───┼──────┼─────┤
│4. │00市00段 │680 │ 34│ 8分之1│
├──┼───────┼───┼──────┼─────┤
│5. │00市00段 │698 │ 37│ 22分之1│
├──┼───────┼───┼──────┼─────┤
│6. │00市00段 │699 │ 4│ 22分之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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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