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契約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民事),上字,101年度,206號
TCHV,101,上,206,201301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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狀,其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書(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
上訴時應提出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具有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但書或第2項之情形為訴訟代理人者,另應附具律師及格證書及釋明委任人與受任人有該條項所定關係之釋明文書影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書記官 陳如慧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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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太子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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