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民事),上字,104年度,386號
TCHV,104,上,386,201603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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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利公司(或蔡和運),並非陳怡潔
⑥綜上,陳怡潔於原審言詞辯論之陳述,固有部分語意不明 ,然應無就被上訴人所主張「代表蔡和運向鴻一公司借款 」或「隱名代理」之事實為自認之情形。尚不足以排除本 院所為陳怡潔係以自身為借款人向鴻一公司借款之認定。 ⒌綜上,系爭借款契約係存在於陳怡潔與鴻一公司之間,被上 訴人主張陳怡潔隱名代理蔡和運或富比利公司而為借款, 為不可採。
(五)再者,被上訴人主張上訴人間簽訂之系爭借款契約係出於通 謀虛偽意思表示而為無效云云,業經上訴人否認,被上訴人 就此有利於己事實,應負舉證之責。經查,鴻一公司確於 103年3月6日匯款500萬元至陳怡潔指定之蔡和運臺灣銀行中 臺中分行帳戶,又陳怡潔於當日即提領460萬元,其中200萬 元轉匯入富比利公司台中商業銀行神岡分行銀行帳戶,另 259萬9970元(含前揭200萬元匯手續費30元合計260萬元) 則由陳怡潔以現金提領,此有鴻一公司聯邦銀行帳戶存摺及 蔡和運帳戶明細可證(見原審卷85頁、他字卷第50頁反面) 、台灣銀行大雅分行103年10月31日大雅營字第00000000000 號函文(見他字卷第126-132頁參照);又蔡和運上開帳戶 於103年3月6日剩餘404,191元,於103年3月7日有他筆轉帳 存入1,511,888元,合計1,916,079元,再於同日轉帳匯出19 0萬元,經檢察官函查結果該190萬元係分別存入臺灣銀行水 南分行莊敏貞帳戶19萬元,及匯入臺中銀行神岡分行富比利 公司1,575,000元,餘部分領現134,970元,此有臺灣銀行臺 中科學園區分行103年11月10日函附於偵查卷可憑(見他字 卷第133頁),被上訴人復未能舉證證明系爭500萬元借款有 何虛偽不實之情事,即難認上訴人間就系爭500萬元借款契 約係出於通謀虛偽意思表示,被上訴人主張系爭借貸契約無 效,尚屬無據。
六、綜上所述,上訴人抗辯鴻一公司對陳怡潔存在系爭借貸債權 ,應屬可採,鴻一公司因陳怡潔逾期未清償而聲請調解請求 移轉系爭房地所有權,嗣渠等於桃園地院成立系爭調解筆錄 在案,鴻一公司再持系爭調解筆錄所載執行名義聲請對陳怡 潔執行,即屬有據。從而,被上訴人請求確認鴻一公司對陳 怡潔間系爭債權不存在;及提起本件分配表異議之訴,均無 理由,不應准許。原審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自有未洽。上 訴意旨指摘原判決不當,求予廢棄改判,為有理由。自應由 本院予以廢棄改判,如主文第二項所示。
七、本件事證已明,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經核不影響本判決 之結論,爰不逐一論述,併此敘明。




八、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50條、第 7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謝說容
法 官 陳宗賢
法 官 張瑞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收受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書(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
上訴時應提出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具有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但書或第2項之情形為訴訟代理人者,另應附具律師及格證書及釋明委任人與受任人有該條項所定關係之釋明文書影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書記官 胡美娟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2 日

附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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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審104年4月29日言詞辯論期日法庭數位錄音光碟逐字譯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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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言人 │發言時間 │發 言 內 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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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怡潔 │13:51-13:57 │法官,那這樣我不了解的是,那鴻一的借款跟原告│
│ │ │的借款有什麼不一樣?原告也事先知道是借給蔡和│
│ │ │運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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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 │13:57-13:58 │沒有,當然不一樣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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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怡潔 │13:58-13:59 │哪裏不一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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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 │13:59-14:06 │當然不一樣,現在原告來分錢,鴻一也來分錢。 │
│ │ │他認為鴻一根本不是借給你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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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怡潔 │14:06-14:12 │鴻一是借給蔡和運,鴻一是透過我,我去跟鴻一借│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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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 │14:13-14:16 │所以你認為鴻一借錢是借給蔡和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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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怡潔 │14:17-14:40 │我這筆錢是我出面跟鴻一借,因為鴻一他們已經表│
│ │ │明不認識蔡和運蔡和運也說兩者從未見過面,所│
│ │ │以是我出面跟鴻一借,鴻一借給我,我借給蔡和運
│ │ │。那跟原告也知道這筆錢是蔡和運要用的狀況下,│ │ │ │借給我,我借給蔡和運的狀況,有什麼不一樣?因 │ │ │ │為蔡和運做證人的時候,也說過他與鴻一完全不認│ │ │ │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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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 │14:40-14:46 │好好好…那個被告,被告陳怡潔(笑),你現在是代│
│ │ │表你自己講還是代表鴻一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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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怡潔 │14:46-14:47 │都有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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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 │14:47-15:13 │歐,好。那個被告兼訴代,系爭500萬元是鴻一公 │
│ │ │司借款給蔡和運,我是代表,是借給蔡和運還是借│
│ │ │給富比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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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怡潔 │15:14-15:15 │蔡和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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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 │15:16-15:17 │還是借給富比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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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怡潔 │15:17-15:18 │蔡和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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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 │15:19-15:32 │蔡和運。我是代表蔡和運向鴻一公司借款,就像│
│ │ │我是代表鴻一…呃…是代表富比利還是蔡和運跟原│
│ │ │告借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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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怡潔 │15:33-15:34 │蔡和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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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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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審104年4月29日言詞辯論期日法庭數位錄音光碟逐字譯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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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言人 │發言時間 │發 言 內 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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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 │18:34-18:46 │那他們就是懷疑你說,啊既然他借給你都這樣操作│
│ │ │,為什麼你婆婆借給你的時候,蔡和運都不知道,│
│ │ │也沒有出來當擔保人。他們懷疑的是這一點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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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怡潔 │18:47-19:14 │這也都解釋過了,包含他們講的我知道公司要倒閉│
│ │ │的前一週才跟婆婆借款,這件事我們也解釋過了。│
│ │ │原本當時借款,就是因為想說永豐銀行,跟永豐銀│
│ │ │行申請的貸款會下來,當時會有1500萬的短周金,│
│ │ │跟另外一些可以用發票做貸款這些都是其次的東西│
│ │ │,但是後來這一筆沒有貸下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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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 │19:15-19:29 │喔,這以前講過了啦,那他那個今天列增進去那個│
│ │ │鴻一公司那個銀行存摺,上面寫著"蔡和運借"這個│
│ │ │字是什麼意思?就是你剛剛講因為你是代表蔡和運
│ │ │來借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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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怡潔 │19:29-19:30 │對,我有跟鴻一說…這筆錢不是我要,是公司要用│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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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 │19:30-19:33 │所以你才會指定錢要匯入蔡和運的戶頭裡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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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怡潔 │19:34-19:55 │那這樣是否要加第11項就是原告這邊也知道錢是蔡│
│ │ │和運要使用?所以蔡和運才進來做保證人?因為對│
│ │ │我而言,這是兩個一樣的東西啊,如果鴻一的債權│
│ │ │是歸在蔡和運這裡,那原告這邊是不是也歸在蔡和│
│ │ │運這邊?因為實際都不是我在用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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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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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審104年5月27日言詞辯論期日法庭數位錄音光碟逐字譯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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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言人 │發言時間 │發 言 內 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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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律師│13:49-14:45 │因為被告持有富比利公司的存摺、印章還有支票以│
│ │ │及蔡和運個人的存摺及印章,並且對外舉債並簽發│
│ │ │公司之支票,並以相關帳戶做資金調度,所以真正│
│ │ │借款人是公司或是蔡和運本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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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 │14:46-14:52 │嗯,他這樣講法你可以接受嗎?他講這些應該都是 │
│ │ │事實啦,因為都是你自己講過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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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怡潔 │14:52-15:14 │是事實阿,那跟原告的差異在哪?原告也知道我的 │
│ │ │資金是要借給蔡和運使用,他甚至還把蔡和運叫進│
│ │ │來當保證人,而且原告跟蔡和運認識時間也比跟我│
│ │ │長,他一開始就表明這筆錢是要給蔡和運當公司用│
│ │ │途,他也知道。那為什麼鴻一的債務人應該是蔡和│
│ │ │運,而原告的債務人是我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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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鴻一油品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