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遺產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民事),家上字,110年度,8號
TCHV,110,家上,8,20211130,1

2/2頁 上一頁


  ⒋李賢柱請求就被繼承人所遺如附表一所示遺產,按如附表二 所示應繼分比例採取分別共有方式分割,為對造所同意, 本院斟酌此分割方法尚屬公平妥適,應屬可採。 ㈦綜上所述,李賢炳主張戊○○名下附表一編號00、00及系爭附 圖編號0土地為其借名登記,並依借名標的物返還請求權及 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請求移轉登記所有權;李培焰主張戊 ○○名下系爭附圖編號0、0土地為庚○○(李培焰之被繼承人) 借名登記在戊○○名下,並依民法第767條、179條,類推適用 民法第541第2項規定,請求移轉登記所有權;李王雪等10人 主張戊○○名下系爭附圖編號0土地為癸○○借名登記在戊○○名 下,並依民法第767條、179條,類推適用民法第541第2項規 定,訴請移轉登記所有權,均無理由,應予駁回。原審所為 上訴人敗訴之判決,並無違誤。上訴論旨指摘原判決不當, 求予廢棄改判,為無理由,應駁回其上訴。
八、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或防禦方法及所用之證 據,經本院斟酌後,認為均不足以影響本判決之結果,爰不 逐一論列,附此敘明。
九、據上論結,本件上訴均為無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30  日 家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王 銘
法 官 高英賓
法 官 張國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須於收受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上訴時應提出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具有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但書或第2項之情形為訴訟代理人者,另應附具律師及格證書及釋明委任人與受任人有該條項所定關係之釋明文書影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書記官 柯孟伶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30  日

2/2頁 上一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