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民事),上更字,87年度,42號
TCHV,87,上更,42,200306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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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律師資格者,不在此限。
上訴人之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上訴人為法人、中央或地方機關時,其所屬專任人員具有律師資格並經法院認為適當者,亦得為第三審訴訟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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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華聲企業發展鑑定顧問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