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民事),上易字,110年度,158號
TCHV,110,上易,158,202110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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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不受共有人原來約定使用方法之拘束(最高法院69年 度台上字第1831號、90年度台上字第1378號裁判意旨參照) 。又分割共有物固不受分管契約之拘束,惟儘量依各共有人 使用現狀定分割方法,以維持現狀,減少共有人所受損害, 當不失為裁判分割斟酌之一種原則(最高法院82年度台上字 第1990號判決意旨參照)。再定共有物分割之方法,固可由 法院自由裁量,但亦須以其方法適當者為限。是法院為裁判 分割時,需衡酌共有物之性質、價格、經濟效用及公共利益 、全體或多數共有人利益等因素,並兼顧公平之原則。經查 ,系爭土地上分別有如附圖二編號A至C、E至G所示之建物、 及編號D所示鳳梨田等地上物,其中編號A至C所示建物依序 分由陳淑花、謝阿忠、謝李玉英等3人占有使用中,編號E、 F所示建物為舊有三合院,現無人居住,編號G所示建物現為 劉冉妹所居住使用中,系爭土地北側、東側及南側均臨南投 縣00鄉00村大廈巷之道路等情,此經原審法院於107年8月23 日會同南投縣南投地政事務所現場勘測屬實,有勘驗筆錄、 附圖二之土地測量成果圖、現場照片附卷可參(見原審卷卷 一第259頁至第277頁、第301頁),是如採附圖一所示分割 方案,各共有人所分得之土地均得有道路對外聯絡,其上原 有之建物亦可大部分為保留,而附圖二編號E、F所示三合院 ,除正廳供祭祀外,現已無人居住,若將公廳土地,強令不 願維持共有之共有人維持共有,徒使土地所有權結構複雜化 ,亦易滋生將來再次請求分割之紛爭。另附圖二編號E、F、 G所示建物面積,合計448.18平方公尺,雖未超出劉冉妹按 其原應有部分可分得之土地面積541.49平方公尺,然附圖二 編號E、F、G所示建物為老舊之磚造建物,且坐落位置不規 則,如以附圖二編號E、F、G所示建物位置為依據,將該部 分土地分割予劉冉妹,將造成系爭土地於分割後呈現不規則 情形,顯不利於系爭土地之利用,並附圖一所示分割方法, 亦為謝李玉英謝秋淑同發、李添福、陳淑花、謝陳專 、陳春貴、陳春螺、陳麗珠、鄧美蘭、李治華及李國菘等人 所同意採行,且除吳寬發、陳振田表示不同意分割外,其他 共有人亦未表示反對之意思。則本院審酌以上訴人所提附圖 一所示分割方法,可儘量維持各共有人現狀使用,且其等分 割後所取得之部分亦無不能對外聯絡之情形。從而,本院於 定系爭土地之分割方法時,依上開說明,斟酌當事人之聲明 、共有物之性質、經濟效用及全體共有人之利益等,認採如 附圖一所示之分割方案,對全體共有人而言,並無不公平之 情形,且能符合所有共有人之最佳利益及公允,自屬可採。 ㈥綜上所述,本件被上訴人依民法第823條第1項前段規定,訴



請本院裁判分割系爭土地,為有理由,應予准許。且系爭土 地依被上訴人主張,分割如附圖一及附表二所示,應屬可採 。原審判決採用被上訴人於原審主張之方案分割,於法並無 不合。上訴意旨仍執前詞,請求廢棄原判決,為無理由,應 駁回其上訴。
七、末按因共有物分割、經界或其他性質上類似之事件涉訟,由 敗訴當事人負擔訴訟費用顯失公平者,法院得酌量情形,命 勝訴之當事人負擔其一部,民事訴訟法第80條之1定有明文 。而定共有物分割之方法,可由法院自由裁量而為適當之分 配,不受任何共有人主張之拘束,故本件雖依被上訴人主張 之分割方案為分割,然因分割共有物之訴係以請求分割共有 物之形成權為訴訟標的,當事人提出之分割方法,僅係供法 院參考,其分割方法對於各共有人而言,並無勝敗之問題。 因此,本件訴訟費用爰諭知由兩造依附表三所示原應有部分 比例分擔,始為公平,附此敘明。
八、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或防禦方法及所用之證 據,經本院斟酌後,認為均不足以影響本判決之結果,爰不 逐一論列,併此敘明。
九、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無理由,爰民事訴訟法第463條、第3 85條第1項前段、第449條第1項、第80條之1、第85條第2項 ,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7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楊熾光                 法 官 郭玄義                 法 官 戴博誠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書記官 江玉萍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7 日
附表一:南投縣○○鄉○○○段0000地號,面積3248.93平方公尺之土地
編號 共有人 應有部分比例 繼承登記 1 謝李玉英 27分之4 2 陳淑花 27分之4 3 劉冉妹 6分之1 4 反(歿),其應有部分由劉冉妹、東源、東裕、鄧美月家正、莉燕、漢輝、同發、鄧明崇美娟、【陳張燕子、陳清原、黃陳春枝、陳清河、陳春霞(陳文賢之繼承人5人)】、陳官雪陳明哲陳文裕、陳淑芬、文進鄧婉儀健宏、鄧美蘭、褚培怡、鄧恩鄧昊邱春燕紹緯、文堅、聿庭、鄧淑雯、王罔、史麗君、史曉蕙、史吏峰、史淳儒、史毓嫣、王秀蘭、史彥杰、史俊明、史靜怡史素吝林史煥陳啓東陳啓榮、陳啓恩、陳呅、陳美蘭、李鄧秀花鄧曾秋妹昕倫、鄧玉玫允禎、月菱、鄧友銓中豪、秀琴、鄧秀英劉侑修、劉貴菁、劉韋呈、吳寬發、吳紹衍、吳紹歆、吳紹文吳寬輝吳寬嶺吳寬程、吳寬裕、邱賴霧賴有珀、王義子、朱蔡瓊華、蔡瓊雪、蔡秀蛾、蔡秀卿陳蔡秀圓、蔡宗成、蔡景年蔡惠美蔡茂憲蔡茂和、陳彩雲、陳振標、陳虹杏、陳振田、陳柔穎、許美雲、董金坤、董育誠、董仲梅、董梅芳、董炎龍、董錦玉、董錦珠、董懿瑩、董錦銀、李秋漢、李耿和、李錦源、李秀真、謝陳專、【陳科朋、陳淑眉、陳科達(陳廖敏華之繼承人3人)】、陳科朋、陳淑眉、陳科達、陳招君、陳王雲鶯、陳俊明、陳俊閔陳俊鑫、陳春貴、陳春螺、陳麗珠、李立華、李治華、李國菘、李淑華、李淑芳、李國雄、李淑妮、李文傑、李淑韻、李明偉、廖玉珍繼承。 公同共有24分之1 劉冉妹、東源、東裕、鄧美月家正、莉燕、漢輝、同發、鄧明崇美娟、【陳張燕子、陳清原、黃陳春枝、陳清河、陳春霞(陳文賢之繼承人5人)】、陳官雪陳明哲陳文裕、陳淑芬、文進鄧婉儀健宏、鄧美蘭、褚培怡、鄧恩鄧昊邱春燕紹緯、文堅、聿庭、鄧淑雯、王罔、史麗君、史曉蕙、史吏峰、史淳儒、史毓嫣、王秀蘭、史彥杰、史俊明、史靜怡史素吝林史煥陳啓東陳啓榮、陳啓恩、陳呅、陳美蘭、李鄧秀花鄧曾秋妹昕倫、鄧玉玫允禎、月菱、鄧友銓中豪、秀琴、鄧秀英劉侑修、劉貴菁、劉韋呈、吳寬發、吳紹衍、吳紹歆、吳紹文吳寬輝吳寬嶺吳寬程、吳寬裕、邱賴霧賴有珀、王義子、朱蔡瓊華、蔡瓊雪、蔡秀蛾、蔡秀卿陳蔡秀圓、蔡宗成、蔡景年蔡惠美蔡茂憲蔡茂和、陳彩雲、陳振標、陳虹杏、陳振田、陳柔穎、許美雲、董金坤、董育誠、董仲梅、董梅芳、董炎龍、董錦玉、董錦珠、董懿瑩、董錦銀、李秋漢、李耿和、李錦源、李秀真、謝陳專、【陳科朋、陳淑眉、陳科達(陳廖敏華之繼承人3人)】、陳科朋、陳淑眉、陳科達、陳招君、陳王雲鶯、陳俊明、陳俊閔陳俊鑫、陳春貴、陳春螺、陳麗珠、李立華、李治華、李國菘、李淑華、李淑芳、李國雄、李淑妮、李文傑、李淑韻、李明偉、廖玉珍就其被繼承人反所遺坐落南投縣○○鄉○○○段0000地號、面積3248.93 平方公尺土地之權利範圍24分之1 ,應辦理繼承登記。 5 行(歿),其應有部分由【陳張燕子、陳清原、黃陳春枝、陳清河、陳春霞(陳文賢之繼承人5人)】、陳官雪陳明哲陳文裕、陳淑芬、鄧婉儀文進健宏、鄧美蘭、褚培怡、鄧恩鄧昊邱春燕紹緯、文堅、聿庭、鄧淑雯、王罔、史麗君、史曉蕙、史吏峰、史淳儒、史毓嫣、王秀蘭、史彥杰、史俊明、史靜怡史素吝、【林明淵、林明導、黃林明女、林明正、林明仁、林明月(林史煥之繼承人6人)】繼承。 公同共有24分之1 【陳張燕子、陳清原、黃陳春枝、陳清河、陳春霞(陳文賢之繼承人5人)】、陳官雪陳明哲陳文裕、陳淑芬、鄧婉儀文進健宏、鄧美蘭、褚培怡、鄧恩鄧昊邱春燕紹緯、文堅、聿庭、鄧淑雯、王罔、史麗君、史曉蕙、史吏峰、史淳儒、史毓嫣、王秀蘭、史彥杰、史俊明、史靜怡史素吝、【林明淵、林明導、黃林明女、林明正、林明仁、林明月(林史煥之繼承人6人)】就其被繼承人行所遺坐落南投縣○○鄉○○○段0000地號、面積3248.93 平方公尺土地之權利範圍24分之1 ,應辦理繼承登記。 6 謝阿忠(歿),其應有部分由謝盧沈謝素謝素靜、謝志寬謝素圓謝秋淑繼承。 公同共有27分之1 謝盧沈謝素謝素靜、謝志寬謝素圓謝秋淑就其被繼承人謝阿忠所遺坐落南投縣○○鄉○○○段0000地號、面積3248.93 平方公尺土地之權利範圍27分之1 ,應辦理繼承登記。 7 鄧明崇 6分之1 8 同發 24分之1 9 李英 48分之5 10 李添財 96分之5 11 李添福 96分之5

附表二:南投縣南投地政事務所測繪日期108年10月2日土地複丈成果圖
土地坐落:南投縣○○鄉○○○段0000地號,面積3248.93平方公尺之土地 編號 面積 分得土地之共有人 A 481.32平方公尺 謝李玉英單獨取得 B 481.32平方公尺 陳淑花單獨取得 C 541.49平方公尺 劉冉妹單獨取得 D 135.37平方公尺 劉冉妹、東源、東裕、鄧美月家正、莉燕、漢輝、同發、鄧明崇美娟、【陳張燕子、陳清原、黃陳春枝、陳清河、陳春霞(陳文賢之繼承人5人)】、陳官雪陳明哲陳文裕、陳淑芬、文進鄧婉儀健宏、鄧美蘭、褚培怡、鄧恩鄧昊邱春燕紹緯、文堅、聿庭、鄧淑雯、王罔、史麗君、史曉蕙、史吏峰、史淳儒、史毓嫣、王秀蘭、史彥杰、史俊明、史靜怡史素吝、【林明淵、林明導、黃林明女、林明正、林明仁、林明月(林史煥之繼承人6人)】、陳啓東陳啓榮、陳啓恩、陳呅、陳美蘭、李鄧秀花鄧曾秋妹昕倫、鄧玉玫允禎、月菱、鄧友銓中豪、秀琴、鄧秀英劉侑修、劉貴菁、劉韋呈、吳寬發、吳紹衍、吳紹歆、吳紹文吳寬輝吳寬嶺吳寬程、吳寬裕、邱賴霧賴有珀、王義子、朱蔡瓊華、蔡瓊雪、蔡秀蛾、蔡秀卿陳蔡秀圓、蔡宗成、蔡景年蔡惠美蔡茂憲蔡茂和、陳彩雲、陳振標、陳虹杏、陳振田、陳柔穎、許美雲、董金坤、董育誠、董仲梅、董梅芳、董炎龍、董錦玉、董錦珠、董懿瑩、董錦銀、李秋漢、李耿和、李錦源、李秀真、謝陳專、【陳科朋、陳淑眉、陳科達(陳廖敏華之繼承人3人)】、陳科朋、陳淑眉、陳科達、陳招君、陳王雲鶯、陳俊明、陳俊閔陳俊鑫、陳春貴、陳春螺、陳麗珠、李立華、李治華、李國菘、李淑華、李淑芳、李國雄、李淑妮、李文傑、李淑韻、李明偉、廖玉珍按應有部分比例維持共有取得 E 135.37平方公尺 【陳張燕子、陳清原、黃陳春枝、陳清河、陳春霞(陳文賢之繼承人5人)】、陳官雪陳明哲陳文裕、陳淑芬、鄧婉儀文進健宏、鄧美蘭、褚培怡、鄧恩鄧昊邱春燕紹緯、文堅、聿庭、鄧淑雯、王罔、史麗君、史曉蕙、史吏峰、史淳儒、史毓嫣、王秀蘭、史彥杰、史俊明、史靜怡史素吝、【林明淵、林明導、黃林明女、林明正、林明仁、林明月(林史煥之繼承人6人)】按應有部分比例維持共有取得 F 120.33平方公尺 謝盧沈謝素謝素靜、謝志寬謝素圓謝秋淑按應有部分比例維持共有取得 G 676.86平方公尺 鄧明崇同發按應有部分比例維持共有取得 H 338.43平方公尺 李英單獨取得 I 338.44平方公尺 李添財、李添福按應有部分比例維持共有取得 合計 3,248.93平方公尺





附表三:訴訟費用負擔比例
編號 共有人 應有部分比例 1 謝李玉英 27分之4 2 陳淑花 27分之4 3 劉冉妹 6分之1 4 劉冉妹、東源、東裕、鄧美月家正、莉燕、漢輝、同發、鄧明崇美娟、【陳張燕子、陳清原、黃陳春枝、陳清河、陳春霞(陳文賢之繼承人5人)】、陳官雪陳明哲陳文裕、陳淑芬、文進鄧婉儀健宏、鄧美蘭、褚培怡、鄧恩鄧昊邱春燕紹緯、文堅、聿庭、鄧淑雯、王罔、史麗君、史曉蕙、史吏峰、史淳儒、史毓嫣、王秀蘭、史彥杰、史俊明、史靜怡史素吝、【林明淵、林明導、黃林明女、林明正、林明仁、林明月(林史煥之繼承人6人)】、陳啓東陳啓榮、陳啓恩、陳呅、陳美蘭、李鄧秀花鄧曾秋妹昕倫、鄧玉玫允禎、月菱、鄧友銓中豪、秀琴、鄧秀英劉侑修、劉貴菁、劉韋呈、吳寬發、吳紹衍、吳紹歆、吳紹文吳寬輝吳寬嶺吳寬程、吳寬裕、邱賴霧賴有珀、王義子、朱蔡瓊華、蔡瓊雪、蔡秀蛾、蔡秀卿陳蔡秀圓、蔡宗成、蔡景年蔡惠美蔡茂憲蔡茂和、陳彩雲、陳振標、陳虹杏、陳振田、陳柔穎、許美雲、董金坤、董育誠、董仲梅、董梅芳、董炎龍、董錦玉、董錦珠、董懿瑩、董錦銀、李秋漢、李耿和、李錦源、李秀真、謝陳專、【陳科朋、陳淑眉、陳科達(陳廖敏華之繼承人3人)】、陳招君、陳王雲鶯、陳俊明、陳俊閔陳俊鑫、陳春貴、陳春螺、陳麗珠、李立華、李治華、李國菘、李淑華、李淑芳、李國雄、李淑妮、李文傑、李淑韻、李明偉、廖玉珍 連帶負擔24分之1 5 【陳張燕子、陳清原、黃陳春枝、陳清河、陳春霞(陳文賢之繼承人5人)】、陳官雪陳明哲陳文裕、陳淑芬、鄧婉儀文進健宏、鄧美蘭、褚培怡、鄧恩鄧昊邱春燕紹緯、文堅、聿庭、鄧淑雯、王罔、史麗君、史曉蕙、史吏峰、史淳儒、史毓嫣、王秀蘭、史彥杰、史俊明、史靜怡史素吝林明淵、林明導、黃林明女、林明正、林明仁、林明月(林史煥之繼承人6人)】 連帶負擔24分之1 6 謝盧沈謝素謝素靜、謝志寬謝素圓謝秋淑 連帶負擔27分之1 7 鄧明崇 6分之1 8 同發 24分之1 9 李英 48分之5 10 李添財 96分之5 11 李添福 96分之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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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