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分割乙案)。編號丁之臨路面寬(36│
│ │m~39m)較基準地(分割前○○段 │
│ │000地號)臨路面寬(148m)為劣,│ │故給予-3%之調整率;另外,編號戊 │
│ │之臨路面寬(16.8m)亦較基準地( │
│ │分割前○○段000地號)臨路面寬( │
│ │148m)為劣,故給予-4%之調整率。 │
│ │因編號丁之臨路面寬(36m~39m)與│
│ │編號戊之臨路面寬(16.8m)稍有差 │
│ │異,編號丁之臨路面寬略優於編號戊│
│ │之臨路面寬,故分別給予編號丁-3% │
│ │之調整率、編號戊-4%之調整率(可 │
│ │詳估價報告書p.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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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乙之地形亦非正方形│編號乙之地形皆為近似長方形(分割│
│,為何加2%?而編號丙、│甲案及分割乙案)、編號丙、丁之地│
│丁為何只加1%? │形則皆為梯形(分割甲案及分割乙案│
│ │)。編號乙之地形(近似長方形)較│
│ │基準地(分割前○○段000地號)地 │
│ │形(不規則形)為優,故給予2%之調│
│ │整率;另外,編號丙、丁之地形(梯│
│ │形)亦較基準地(分割前○○段000 │
│ │地號)地形(梯形)為優,故給予1%│
│ │之調整率。因編號乙之地形(近似長│
│ │方形)就土地整體開發利用性略優於│
│ │編號丙及編號丁之地形(梯形),故│
│ │分別給予編號乙2%之調整率、編號丙│
│ │及丁1%之調整率(可詳估價報告書P │
│ │.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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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版之估價報告書編號│修正版之估價報告書-將編號己之臨 │
│己之臨路寬度條件與修正│路寬度修正為6m寬之私設道路(可詳│
│前相同,甲、乙兩案之調│估價報告書P.40),其與修正前之估│
│整率為何皆由原-10%調整│價報告書將編號己視為無臨路並納入│
│為-2%?又道路之等級差 │未開闢道路影響因素後有極大差異。│
│別因素為何? │經估價師重新考量其臨路寬度之差異│
│ │後,故將甲、乙兩案之調整率皆由原│
│ │-10%調整為-2%;另外,基準地(分 │
│ │割前○○段000地號)臨路寬度為8m │
│ │寬之○○路000巷(道路種別屬巷道 │
│ │之性質)、編號己臨路寬度則為6m寬│
│ │之私設道路(道路種別亦屬巷道之性│
│ │質),兩者之道路皆屬巷道種別等級│
│ │,故並無道路等級之差異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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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版之估價報告書臨路│修正版之估價報告書-將編號己之臨 │
│面寬在甲案與修正前條件│路面寬修正為45.8m(可詳估價報告 │
│都一樣,為何編號甲之調│書P.40),其與修正前之估價報告書│
│整率由-2%調整為-1%,而│將編號己視為無臨路面寬有極大差異│
│編號己由-8%調整為-2%?│。經估價師重新考量其臨路面寬之差│
│在乙案編號戊之面寬是16│異後,故將分割甲案中之編號甲調整│
│.8公尺,編號己之面寬是│率由-2%調整為-1%、編號己則由-8% │
│6公尺,為何調整率皆相 │調整為-2%;另外,乙案編號戊之面 │
│同為-4%?標準何在? │寬是16.8m、編號己之面寬是6m,兩 │
│ │者之差異性並不明顯,故皆給予-4% │
│ │之調整率。上述該項(臨路面寬)之│
│ │調整率大小,係運用邏輯方法及經驗│
│ │法則,進行調查、勘察、整理、比較│
│ │、分析及調整等估價工作後之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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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版之估價報告書編號│修正版之估價報告書-將編號己之地 │
│己之地勢調整率為何由- │勢調整率修正為-3%,係經訪談當地 │
│10%調整為-3%?(其說明 │的不動產相關專業人士(地政士及不│
│為:編號己部分至少有三│動產仲介業者後)後,綜合考量其屬│
│個落差,且接近戊的地方│農地之使用性質,地勢因素之影響程│
│落差最大,最低的地方是│度亦非可建築用地來的大,故經估價│
│終年積水(656地號土地 │師重新考量其地勢與土地整體之利用│
│湧泉與農作的排水都積在│性後,將其地勢調整率修正為-3%。 │
│此處,面積約800平方公 │ │
│尺,以編號己的持分2931│ │
│.51平方公尺而言,所佔 │ │
│比率影響土地的使用率非│ │
│常大)。以編號乙的地勢│ │
│為準,編號己與編號乙約│ │
│有2公尺的落差,依編號 │ │
│己的持分約須5863平方公│ │
│尺土方才能與編號乙齊平│ │
│,編號己與編號乙相比,│ │
│-10%的調整率尚嫌不足,│ │
│調整為-3%,更讓人無法 │ │
│接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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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105年4月19日現場勘│依據貴院現場量測道路兩側外緣起算│
│驗195巷道路寬度,依道 │之寬度約7.15公尺~8公尺,其結果 │
│路兩側外緣起算之寬度約│僅相差0.85公尺,尚屬合理之誤差範│
│7.15公尺~8公尺;依柏 │圍內。本案估價報告書(P.40)係依│
│油路面寬度計算之寬度約│最大臨路寬度(8公尺)之同一標準 │
│6.1公尺~6.5公尺。基此│為各宗地臨路寬度調整率檢視,故經│
│,有無調整鑑定結果之必│估價師考量後無須調整鑑定結果之必│
│要?(如須調整,請檢附 │要。 │
│調整後之「各共有人應補│ │
│償價額分析表」等相關資│ │
│料;如無須調整,請說明│ │
│理由。)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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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105年4月19日現場勘│依據貴院現場勘驗結果,編號甲與灣│
│驗結果,可知系爭656地 │東路195巷道路無高度落差,係因施 │
│號土地之地勢係朝東南南│入自行填土墊高之結果。本案係依勘│
│方向逐漸降低高度;且分│察當時(勘察日期及價格日期皆為民│
│割方案編號甲部分,因現│國104年8月31日)之現場情況(某一│
│場有共有人施入施作之擋│區位因某位地主資本投入進行土地改│
│土牆,顯示編號甲與195 │良是造成某一區位地價上漲之因素;│
│巷道路無高度落差,應係│但與某一土地所有權人分得之土地估│
│施入自行填土墊高之結果│價因素無關)為估價依據,故不予考│
│。基此,有無調整鑑定結│量編號甲之平坦乃被上訴人自己填平│
│果之必要?(如須調整,│加工、自設擋土牆等對土地價格之影│
│請檢附調整後之「各共有│響。 │
│人應補償價額分析表」等│ │
│相關資料;如無須調整,│ │
│請說明理由。)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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