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利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刑事),上易字,107年度,373號
TCHM,107,上易,373,201912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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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品,而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30 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重利,包括手續費、保管費、違約金及其他與借貸相關之費用。


附表(支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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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付款人 │發票日 │發票人│票面金額 │票號 │提示人 │
│號│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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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台中商業銀行│102年3月10日│粘書瑛│ 70,000元│STA0000000 │黃金陸
│ │西台中分行 │ │ │ │(本院105年度 │ │
│ │ │ │ │ │上字第390民事 │ │
│ │ │ │ │ │案卷80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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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台中商業銀行│102年4月10日│粘書瑛│105,500元 │STA0000000 │黃林玉蘭
│ │西台中分行 │ │ │ │(同上卷81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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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台中商業銀行│102年4月10日│粘書瑛│ 50,000元│STA0000000 │黃林玉蘭
│ │西台中分行 │ │ │ │(同上卷81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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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台中商業銀行│102年4月10日│粘書瑛│ 45,000元│STA0000000 │黃林玉蘭
│ │西台中分行 │ │ │ │(同上卷82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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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